Section § 49130

Explanation

地区委员会拥有制定规则来管理本地区及其垃圾处理场的权力。他们可以雇佣员工,与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合同,取得和管理财产,并执行必要任务以实现其目标。他们被允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收取使用费,借款,并承担债务以履行其义务。

地区委员会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a) 制定并执行为该地区的管理和治理以及为运营和维护该地区取得的垃圾和废弃物处理场所需的所有规章制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b) 为该地区任命足以维护和运营为该地区目的所取得的财产的代理人、雇员和专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c) 与其他公共机构签订为实现该地区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合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d) 以该地区的名义,通过赠与、购买、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并拥有、控制、管理、处置和交换不动产或动产的任何权益。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e) 履行为实现本章目的所需的所有必要或适当的行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f) 维护和运营垃圾处理场和设施,并确定和收取使用费。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9130(g) 借款并承担债务,以及担保其法律或合同义务的履行。

Section § 4913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区董事会选择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来安全保管区的资金。被选中的银行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以防止任何可能的损失,并且必须根据区的指导方针,按需支付区开支所需的资金。

区董事会可以指定任何保管机构,用于保管依照《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四节第二条(自第53630条起)的规定为区目的而收取或收到的任何或所有款项。
保管机构应提供足够的担保,以确保区免受可能的损失,并应根据区董事会规定的规则,支付区为满足对区的要求而开具的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