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政府机构,例如市或县,未经市议会批准,不得在城市内设立和运营,或安排设立和运营垃圾倾倒场、处置场、转运站或垃圾收集点。同样,在不属于任何城市的县域内,他们需要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

任何城市、县、区,或公共或市政公司,不得在未经市议会同意的城市内,或在未经县监事会同意的县非建制区域内,获取和运营,或促使获取和运营垃圾或废弃物倾倒场或处置场,或垃圾或废弃物转运站或收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