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510(a) 尽管地方机构被授权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但在本州的大部分地区,固体废物企业正在提供所有或大部分必要的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510(b) 促进和鼓励固体废物企业符合公共利益,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持续存在有能力且有经济实力提供所需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企业。
本节指出,尽管地方机构被允许提供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但加州许多地区依赖私营固体废物公司提供这些服务。它强调了支持这些私营企业的重要性,以确保废物处理服务持续且有能力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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