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520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通过协议允许一家固体废物公司处理废物,并且这项服务已经提供了三年多,那么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可以继续提供服务最长五年,除非他们有独家协议。如果他们有独家合同,他们可以继续提供服务,直到合同期满或五年期满,以两者中较短的时间为准。

Section § 49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根据第49520条继续提供服务的固体废物公司。它要求这些公司遵守以下条件:

(a) 公司必须遵守其任何合同或许可证中约定的服务条款,其服务应符合地方机构在其他区域要求的质量和频率。

(b) 如果地方机构设定了废物处理服务的费率,公司可能需要收取与该机构设定的费率相似的费率。

根据第49520条提供持续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的固体废物企业须遵守以下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9521(a) 固体废物企业的服务应基本符合特许经营权、合同、许可证或执照的条款和条件,并达到地方机构在固体废物企业未服务的其他区域所要求的服务质量和频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9521(b) 如果地方机构已为固体废物处理服务设定费率,地方机构可要求该固体废物企业遵守与地方机构设定的费率相当的费率。

Section § 49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市从县兼并土地,它仍然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与固体废物公司签订的任何协议,例如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

Section § 49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或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双方同意比原计划更早地结束其业务关系。这可以涵盖全部业务或仅一部分业务,具体取决于其合同条款。

Section § 495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固废公司不能放弃其继续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权利,即使第49523条有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