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和检查计划印第安保留地固体废物管理设施的建设
Section § 442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特定群体和区域相关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印第安属地”的含义,并概述了哪些群体符合获得美国服务资格的“部落”定义。它还解释了与这些设施相关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所有人”和“选址”的定义。此外,它将“秘书”确定为环境保护部门的负责人,并将“州”指代为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机构。
Section § 44202
如果加州的部落想在其土地上建造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可以请求秘书安排与各州机构进行谈判,以达成关于运营该设施的合作协议。该协议将明确州和部落的责任。
如果设施完全由部落拥有和运营,只处理部落产生的废物,并且已获得联邦批准,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44203
秘书可以与部落建立合作协议,以管理固体废物设施,确保这些设施符合水、空气和废物方面的环境保护标准。每份协议必须包含与州和联邦法律一致的特定保护措施,并且不得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标准。
在达成协议之前,秘书将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以确保透明度和社区参与。决策过程受特定时间表的约束,最终决定将通过考虑州法律与部落法律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来解释。
这些协议要求环境条款在功能上等同于州法律,但不必采用州机构的精确方法。对这些协议的修改不被视为需要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进行环境评估的新项目。
Section § 4420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部落如何从州机构获得技术援助,以管理环境许可、监测和执法。它要求部落与州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服务费用公平,数据共享同时保持机密性。这些协议还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和灵活的时间安排,但公众通知除外。如果州机构未在30天内对许可申请提供反馈,则申请将自动被视为完整。此外,法律确保相关机构有权进入部落土地,对废物设施进行审查、检查和监测。
Section § 442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机构与部落或联邦机构之间关于固体废物设施的部落或联邦许可的合作协议要求。这些许可必须符合与州机构所施加的标准相当的特定标准,确保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并实施可行的缓解措施。它还详细说明,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构成违约,并允许各方寻求其他法律主张或救济,而不影响管辖权主张或主权豁免。此外,最终许可必须与加州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落共享。
Section § 44206
本节概述了州和部落机构之间如何管理位于印第安土地上的固体废物设施的管辖权。它阐明,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这些机构的执法权力范围。
如果有合作协议,州可以对这些设施执行法规。如果存在违规行为或潜在的有害威胁,并且在通知后仍未解决,则州可以介入。必须将任何违规行为告知部落,并给予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机会。
如果部落未及时采取行动,州可以介入。此外,如果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紧急威胁,州可以在通知部落后立即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