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与特定群体和区域相关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印第安属地”的含义,并概述了哪些群体符合获得美国服务资格的“部落”定义。它还解释了与这些设施相关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营者”、“所有人”和“选址”的定义。此外,它将“秘书”确定为环境保护部门的负责人,并将“州”指代为加利福尼亚州及其机构。

本条文所用词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指示,其定义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a) “印第安属地”具有《美国法典》第18篇第1151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b) “部落”指印第安部落、部族、民族或其他有组织的团体或社区,或经本条文所定义部落授权的部落机构,该部落因其印第安人身份而被认可有资格获得美国向印第安人提供的特殊项目和服务,并列于《联邦公报》第53卷第250号(1988年12月29日)的第52829页至第52835页(含),该名单可不时更新或修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c) “固体废物”具有第40191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d)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具有第40194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e) “运营者”指运营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f) “所有人”指拥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g) “秘书”指环境保护秘书。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h) “州”指加利福尼亚州及其任何机构或部门。
(i)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1(i) “选址”指拟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地点的物理适宜性。

Section § 44202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部落想在其土地上建造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可以请求秘书安排与各州机构进行谈判,以达成关于运营该设施的合作协议。该协议将明确州和部落的责任。

如果设施完全由部落拥有和运营,只处理部落产生的废物,并且已获得联邦批准,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2(a) 在收到任何部落关于在本州其印第安属地内建设固体废物设施的提议的书面请求后,秘书应召集谈判,以根据本条达成合作协议,该协议将界定州和部落在设施的批准、开发和运营方面的各自权利、职责和义务。在召集谈判时,秘书应咨询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相应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相应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2(b) 如果本州印第安属地内的任何设施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本条不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2(b)(1) 该设施完全由一个部落拥有和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2(b)(2) 该设施接收的所有固体废物均由该特定部落产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2(b)(3) 相应的联邦机构已批准该设施。

Section § 44203

Explanation

秘书可以与部落建立合作协议,以管理固体废物设施,确保这些设施符合水、空气和废物方面的环境保护标准。每份协议必须包含与州和联邦法律一致的特定保护措施,并且不得损害公共健康、安全或环境标准。

在达成协议之前,秘书将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以确保透明度和社区参与。决策过程受特定时间表的约束,最终决定将通过考虑州法律与部落法律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来解释。

这些协议要求环境条款在功能上等同于州法律,但不必采用州机构的精确方法。对这些协议的修改不被视为需要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进行环境评估的新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a) 秘书可订立符合本条规定之任何合作协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b) 每份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 (e) 款要求而确定为必要的所有要求,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b)(1) 保护水质,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或相应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确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b)(2) 保护空气质量,由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相应的空气污染控制官员确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b)(3) 提供固体废物的妥善管理,由加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必要。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b)(4) 在作出这些决定时,州机构应考虑任何适用的联邦环境以及公共健康和安全法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c) 秘书是否订立合作协议的决定,应基于对拟议合作协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的善意判断。秘书应在部落书面请求其批准合作协议草案之日起 130 天内采取此行动。在决定是否订立合作协议之前至少 60 天,秘书应提供通知,并公开征求公众对其拟议行动草案以及本节所要求的调查结果和决定的草案的审查和意见。秘书应在本节规定的采取该行动的时限内,在受影响区域就拟议行动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公众审查和意见征询期结束后 10 天内,各机构应完成本节所要求的决定,秘书应发布最终决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d) 秘书和相关机构根据本节作出的调查结果和决定,应解释州法律法规与拟议的部落或联邦功能等效条款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调查结果和决定无需解释州与部落或联邦要求之间的每一个差异,只要它们识别并评估实质性差异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至少与州要求同等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e) 根据本条执行的任何合作协议,应通过在协议中纳入设计、许可、建设、选址、运营、监测、检查、关闭、后期关闭、责任、执法以及适用于固体废物设施的其他监管规定,或与设施建设或运营可能造成的任何环境后果相关的规定,来对固体废物设施进行监管,这些规定应在功能上等同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e)(1) 《水法》第 7 编第 4 章第 4 条(自第 13260 节起)、第 5 章(自第 13300 节起)和第 5.5 章(自第 13370 节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e)(2) 《健康与安全法》第 26 编第 4 部分第 3 章(自第 41700 节起)、第 4 章(自第 42300 节起)和第 5 章(自第 42700 节起),以及第 6 部分(自第 44300 节起)。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e)(3) 本编。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e)(4) 根据本节规定的法规通过的所有规章。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e)(5) 与部落提议的固体废物设施相关的任何其他州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条款。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f) 实施 (e) 款所规定要求的部落组织结构或其他方式,不要求与州组织结构或实施其监管体系的方式相同。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g) 任何合作协议的批准或协议的修订,以及第 44205 节中规定的任何充分性认定,均不构成第 21065 节所定义的“项目”,且不应受《加州环境质量法》(第 13 编(自第 21000 节起))的审查。
(h)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h)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纳入 (e) 款中列出的与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标准和要求,无论是已颁布的,还是在 1992 年 1 月 1 日之后或任何合作协议生效日期之后可能修订的条款,如果这些标准和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h)(1) 这些标准和要求不歧视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部落或该部落的承租人,且适用于,或不严于适用于印第安保留地以外其他类似或相近设施或运营的其他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3(h)(2) 关于纳入新的和修订的标准或要求,应向部落、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提供充分的通知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以根据州法律便利设施的任何物理或运营变更。

Section § 44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部落如何从州机构获得技术援助,以管理环境许可、监测和执法。它要求部落与州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服务费用公平,数据共享同时保持机密性。这些协议还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和灵活的时间安排,但公众通知除外。如果州机构未在30天内对许可申请提供反馈,则申请将自动被视为完整。此外,法律确保相关机构有权进入部落土地,对废物设施进行审查、检查和监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a) 部落应有资格在可行范围内,从第44203节(b)款中指定的机构获得技术援助,用于许可系统、合作监测计划、部落执法系统的设计、建立和实施,以及任何其他监管要求的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b)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对相关州机构因向部落提供本条规定的监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所述的监测、执法、许可、审查及其他活动,以及第44203节要求的审查)的技术援助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给予合理补偿,与印第安保留地以外类似项目的类似服务相比,应在非歧视基础上进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c)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在任何部落监管机构、任何联邦机构、所有者或运营者以及适用的州机构之间共享适当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关于固体废物设施的监测数据。协议应规定特权信息、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性。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d) 每份合作协议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因合作协议引起的合同解释问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e) 根据本条签订的合作协议各方可以相互同意修改本条要求的行动时限,但用于公众通知、审查和评论的时限不得取消或缩短。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f) 每份合作协议应要求相关州机构在收到为部落和适用联邦许可提交的申请副本后30天内,就申请中(如果有的话)与第44203节中确定的州标准相关的缺陷,提供关于完整性的详细意见。任何这些州机构未在该期限内提供这些意见,应被视为认定相应申请完整。
(g)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4(g)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州机构人员合理进入根据本条签订合作协议的部落管辖的印第安保留地,以协助许可申请审查、检查和监测固体废物设施的运营。合作协议还应规定,在州能够提供该访问的范围内,部落监管机构合理进入位于印第安保留地之外并处理将转移到部落土地的废物的转运站或类似设施,以进行许可申请审查和检查。

Section § 44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共机构与部落或联邦机构之间关于固体废物设施的部落或联邦许可的合作协议要求。这些许可必须符合与州机构所施加的标准相当的特定标准,确保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并实施可行的缓解措施。它还详细说明,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构成违约,并允许各方寻求其他法律主张或救济,而不影响管辖权主张或主权豁免。此外,最终许可必须与加州环境保护局和相关部落共享。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a) 每份合作协议应要求第44203条 (b) 款中规定的公共机构审查任何部落许可草案和任何适用的联邦许可,以确定其是否包含足以完成以下所有事项的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a)(1) 符合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功能等效标准,依照第44203条 (e) 款的要求。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a)(2) 提供不低于如果该州机构颁发了该许可,本应达到的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保护水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a)(3) 实施所有可行的缓解措施。就本款而言,“可行”的含义与第21001、21002.1和21004条中的含义相同,以及根据这些条款通过的任何法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b) 每份合作协议应规定,为固体废物设施颁发的部落或联邦许可符合本条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c) 合作协议一方未能满足本条要求的,应被认定为对合作协议的可诉违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d) 合作协议一方选择寻求合同救济,不应限制一方主张其各自管辖权或主权豁免的能力。
(e)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e) 签订合作协议不应成为拒绝任何一方原本有权获得的救济的理由。
(f)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5(f) 在最终联邦许可或部落许可颁发后10天内,该许可的副本应提供给加州环境保护局和对该设施拥有管辖权的部落。

Section § 442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和部落机构之间如何管理位于印第安土地上的固体废物设施的管辖权。它阐明,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本条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这些机构的执法权力范围。

如果有合作协议,州可以对这些设施执行法规。如果存在违规行为或潜在的有害威胁,并且在通知后仍未解决,则州可以介入。必须将任何违规行为告知部落,并给予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机会。

如果部落未及时采取行动,州可以介入。此外,如果对公共健康或环境存在紧急威胁,州可以在通知部落后立即采取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a)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或扩大,或被解释为限制或扩大,第44203条(b)款中规定的任何州机构或任何部落机构对位于印第安保留地的任何固体废物设施的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州或任何部落对这些设施可用的执法权力和程序,在不被联邦法律优先管辖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州或部落法规中包含的权力和程序。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b) 合作协议应规定,州可以对印第安保留地内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任何固体废物设施项目行使其执法权力,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b)(1) 违反或可能违反第44203条中规定的任何标准或要求,或合作协议中与其功能等同的规定,或设施的合作协议或许可证中规定的任何条件,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就本款而言,“可能违反”是指造成重大损害可能性的情况,当损害的可能性和潜在程度使得采取立即行动以防止、减少或减轻对人员、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成为合理必要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b)(2) 违规行为已通过相关机构的书面通知告知部落以及固体废物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通知应明确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具体违规行为,以及具体的纠正或执法行动或一系列行动,包括足够的罚款。通知应包含采取适当纠正或执法行动的具体合理时间框架。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b)(3) 部落收到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该行动或这些行动,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其他合理行动来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c) 部落或联邦许可证中功能等同的条款,经根据第44205条确定为充分的,连同根据本条批准的任何合作协议,应共同被视为根据州法律颁发的许可证,用于执行州法律的所有目的。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4206(d) 尽管有(b)款规定,第44203条(b)款中规定的每个公共机构可以立即对印第安保留地内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任何固体废物设施项目行使其执法权力,如果公共机构判断,需要立即采取州行动以避免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或环境造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威胁。州在根据本款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应通知部落。

Section § 44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州与部落之间合作协议的要求。它允许任何一方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来执行合同,并确保这些协议不限制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 协议还必须包括双方放弃主权豁免的条款。这意味着州和部落都同意,在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对方可以起诉他们。

Section § 44208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签订的任何合作协议,其目的都是为了造福本州居民。

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是为了本州公民的利益。

Section § 44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如果认为某项合作协议或许可证被错误地批准了,可以对特定的公共机构或某位官员提起诉讼。但是,该诉讼必须在批准或认证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

Section § 44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位于印第安土地上的共堆肥设施,如果它在1989年11月29日与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协议,就可以继续按照该协议的条款运营。这种运营许可将持续到1993年1月1日,或者该设施遵守新规定为止,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