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应制定并修订法规,规定固体废物处理、转运、堆肥、转化和处置的最低标准,并应符合本分部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0分部第117590条和第6.5章(自第25100条起)的规定。委员会不得包含任何已属于州空气资源委员会防止空气污染或州水务委员会防止水污染职权范围内的要求。
固体废物设施标准处理和处置标准
Section § 43020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制定并更新关于固体废物基本处理和处置的规定,例如垃圾收集、堆肥以及将废物转化为能源。委员会需要确保这些规定不与负责空气和水污染的其他机构的现有规定重叠。
固体废物管理 废物处理 堆肥标准
Section § 43020.1
本法律讨论了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与其他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相比的管理规定。它表明委员会可以决定无害木材填埋场的规定是否应与城市废弃物填埋场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果需要修改,委员会将更新法规。法律明确将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定义为仅接收未经处理的木材废弃物(如树皮和锯末副产品)的设施,明确排除了任何经过化学处理的木材废弃物。此外,法律确保任何新法规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美国环境保护局(EPA)设定的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20.1(a) 作为根据本条通过的法规现有监管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考虑适用于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的运营要求是否应不同于适用于其他类别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例如用于处置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场)的运营要求。如果委员会确定适用于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的运营要求应不同于适用于其他类别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例如用于处置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场)的运营要求,则委员会应相应修订其法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20.1(b) 就本节而言,“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指专门接收未经处理的树皮、锯末、刨花和木屑的填埋场,这些废弃物是初级木材产品制造和加工的副产品,未用作原材料且注定要处置。“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不包括任何接收经过化学处理或掺假的树皮、锯末、刨花和木屑的填埋场,这些废弃物是初级木材产品制造和加工的副产品,未用作原材料且注定要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20.1(c) 本节无意授权委员会制定严格程度低于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256部分(第256.01节及后续条款)通过的法规。
无害木材废弃物填埋场 固体废弃物填埋场 城市固体废弃物
Section § 43021
这项法律规定,法规必须涵盖固体废物设施的设计、运营、维护和最终再利用标准。但是,它不适用于严格属于地方性或由空气质量委员会或水务委员会管理的废物处理或处置问题。
固体废物设施标准 设施设计 运营标准
Section § 43022
这项法律禁止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焚烧固体废物,除非是少数例外情况,例如焚烧农业和林业废弃物、清地残余物、病树或应急清理残余物。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联邦法规中规定的日期起遵守此规定。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露天焚烧禁令 农业废弃物焚烧
Section § 43030
这项法规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用于监测和控制地下移动的垃圾填埋气。委员会必须与其他州委员会合作,以确保法规之间没有冲突。这些规则将根据场地可能产生的垃圾填埋气量设定标准,并要求场地所有者报告和评估气体迁移情况。如果场地所有者遵守当地的空气污染控制规定,他们将被视为合规,但如果需要,他们仍必须遵守本委员会制定的额外具体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30(a) 委员会应制定与第40055条规定一致的法规,以管理垃圾填埋气地下迁移的监测和控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30(b) 委员会应与州水务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以及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官员协会协商,以确保法规不与州水务委员会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和空气质量管理区通过的任何法规相冲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30(c) 委员会根据(a)款通过的法规应建立监测和控制标准,这些标准应基于废物产生垃圾填埋气的潜力(由委员会确定),并应要求处置场或处置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报告监测数据,并进行或促使进行针对垃圾填埋气地下迁移的处置场或处置设施的现场盘点和评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3030(d) 如果处置场或处置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遵守其所在辖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要求,则该所有者或运营者应被视为遵守本节以及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但是,处置场和处置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仍应遵守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其所在辖区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未涵盖的要求。
垃圾填埋气控制 地下迁移 州水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