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a) 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已提交一份题为《联合报告:改革加州固体废物处置监管流程》的报告,并已向州长和立法机关建议立法,该立法指出了监管重叠、冲突和重复的领域,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b) 报告发现,委员会与州水务委员会之间以及委员会与地方执法机构之间存在明显的监管重叠、冲突和重复,并且有必要进行监管改革以简化州的固体废物处置监管流程。此外,报告还发现有必要重新制定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以使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许可和监管更加高效和简化。报告还提出了许多其他适当的建议,以改进州对固体废物管理的监管方式,这些建议需要立即的立法回应。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 因此,立法机关在颁布本章,并通过颁布本章的法案对本分部以及《水法典》第7分部(自第13000条起)进行必要修订时,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1) 根据第40054条和第40055条的规定,委员会、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应保留其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场所的适当法定权限。应在法规和规章中保持明确简洁的权限划分,以消除委员会与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之间,或委员会与任何其他州机构之间(如适用)的所有重叠、重复和冲突领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2) 州水务委员会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应是为保护州水域而监管固体废物处置和分类的唯一机构,符合第40055条的规定;委员会和经认证的地方执法机构应在其适当监管权限范围内监管固体废物处置的所有其他方面。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3) 为实现该明确的权限划分,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应制定一套综合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规章,其中独立章节由适当机构撰写和实施,并制定一份综合许可证申请,包括一份技术报告,以纳入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和废物排放要求。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4) 综合申请的审查和批准流程及时间框架应进行修订,以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允许废物排放要求和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的同步制定和审查。这项许可证简化工作的目的是缩短许可证办理的总时间框架,并在设定的时间框架内适应地方执法机构和区域水务委员会的同步审查。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5) 同步许可证批准流程的任何细节应在由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的实施计划中确定。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6) 如可行,委员会、区域水务委员会和地方执法机构应进行设施联合检查,检查报告应与任何其他受影响的州或地方机构共享。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7) 委员会和州水务委员会对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封场和封场后维护要求应合并为一套综合规章,该规章要求为每个固体废物填埋场准备一份封场和封场后维护计划。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3101(c)(8) 应保持明确简洁的职责划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委员会与经认证的地方执法机构之间在许可、检查和合规职责方面的重叠和重复。委员会在许可和合规方面的主要作用应是向地方执法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持续培训与支持,确保地方执法机构在遵守州最低标准方面的履职表现,并审查地方执法机构提交的供委员会同意或批准的许可证和其他文件。委员会应加强地方执法机构的州认证和评估计划,并设定地方执法机构应达到的明确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