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4820(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通过法规,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143.7 节规定的含石棉废物在受本部分法规管辖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处置场的处置,制定许可、检查和执法计划。该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执法机构的标准和认证要求,委员会可据此将含石棉废物监管权下放给地方执法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4820(b) 在 1995 年 3 月 1 日或此后最早可行的日期之前,委员会和有毒物质控制部应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明确各机构针对本部分法规管辖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或处置场中含石棉废物的处置所承担的执法职责。该谅解备忘录应定期更新,以符合各机构根据本节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0 编第 6.5 章(自第 25100 节起)所承担的职责。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4820(c) 在委员会根据 (a) 款通过法规之前,有毒物质控制部应监管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处置场中的含石棉废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4820(d) 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法规,并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通过。这些法规的通过应被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