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a)(1) 依照第4部分第2章第4条(自第43600节起)规定保持财务能力证明的垃圾填埋场所有者,其垃圾填埋场在2012年1月1日正在运营,并选择依照本条规定参与州固体废物封场后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须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前向资源回收和再生部提交书面通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a)(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选择参与州固体废物封场后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多个垃圾填埋场的所有者,须提交书面通知,其中应包括该所有者所有正在运营的垃圾填埋场以及该所有者拥有共同所有权的所有其他垃圾填埋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a)(3) 拥有多个所有者的垃圾填埋场,只有在该垃圾填埋场的所有所有者均选择参与的情况下方可参与。拥有多个所有者的垃圾填埋场的参与,不应强制该垃圾填埋场的部分所有者将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其他任何垃圾填埋场也包括在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a)(4) 资源回收和再生部须在2012年2月29日或之前,向州委员会提供每一位选择参与州固体废物封场后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垃圾填埋场所有者的姓名、地址以及依照第48000节 (b) 款第 (2) 项征收费用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b) 如果在2012年1月1日正在运营垃圾填埋场的运营者,在信托基金费用生效后才向资源回收和再生部提交书面通知,表明其选择参与,则该运营者须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适用的所有信托基金费用以及5%的罚款,方可被允许参与。
(c)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c) 对于在2012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固体废物设施许可证的新垃圾填埋场,所有者选择参与州固体废物封场后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决定,须在该部门依照第44009节同意颁发许可证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资源回收和再生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48010(d) 垃圾填埋场所有者依照本节作出的所有参与选择,对这些所有者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而言,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且不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