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基金管理
Section § 48000
如果你经营一个垃圾处理设施,你需要根据你处理的垃圾量,按季度向州政府支付费用。目前的基准费用是每吨1.34美元,但除非你参与了特殊计划,否则不能超过1.40美元。从2012年7月起,如果你的垃圾填埋场是州政府用于管理填埋场关闭和问题的专项基金的一部分,那么每吨将额外增加0.12美元。但是,这项额外费用只有在2012年初之前,有足够多的填埋场(处理2010年至少一半的垃圾总量)注册参与时才适用。负责的部门会通知州委员会任何费率变化,或者额外费用是否已启动。此外,他们还会确保所有收取的费用都正确支付。
Section § 48001.5
这项加州法规解释了与废物管理相关的特定费用如何处理。在支付退款和收取费用后,这笔钱将存入一个名为“州固体废物后期处置和纠正行动信托基金”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用于多项有助于管理固体废物的活动,例如解决问题(纠正行动)、管理废物场关闭后的事宜(后期处置活动),以及支付行政开支。此外,在费用开始收取之前,与废物管理计划实施相关的启动费用也由该基金支付。
Section § 48002
本法律指示州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第48000节。这些规定应涵盖收款的处理方式、所需的报告、退款的办理流程以及申诉的进行方式。
Section § 48003
Section § 48004
在加州,一个专门账户中的资金被预留,用于支持回收和废物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州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部的工作。这包括州和区域水务委员会在固体废物处置场执行的任务。目标是确保每年有足够的资金来覆盖垃圾填埋场的监管活动,并且只要符合某些费用豁免条件,就不会对废物处置者重复收费。然而,如果收取的资金不足或预算被削减,这些项目的资金将按比例平等削减。
Section § 48005
这项法律解释说,委员会收到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存入综合废物管理账户。这些资金只能用于立法机关确定的特定目的。如果没有提及特定目的,这些钱应该用于本部的总体目标,但第 6 部分除外,该部分通过特定费用以不同方式获得资金。
Section § 48006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免除那些每天接收废物平均量少于五吨的小型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者的所有费用。
Section § 48007
这项法律规定,回收材料和某些惰性废物(如岩石和混凝土),如果它们从常规垃圾(废物流)中取出且未倾倒在垃圾填埋场,则无需支付某些费用。惰性废物可用于帮助修复(复垦)过去或现在进行过露天采矿的区域,只要这项工作获得官方批准。如果废物用于这些目的,则不适用费用。请注意,任何被认为是危险或对健康有害的废物在此不被视为惰性废物。这项规定将持续有效,直到新的法规取代它;届时,除非未来的法律对其进行修改,否则它将被废止。
Section § 48007
这项法律规定,回收材料和惰性废物如果从废物流中取出且未倾倒在垃圾填埋场,将不会被计入另一节中规定的某些费用计算。本法律只有在委员会制定了具体法规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48007.5
这项法律要求,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一个委员会必须制定法规,以监督建筑和拆除废物以及某些非反应性废物在矿山复垦场地的管理方式。它确保这些废物得到负责任的处理,并为其管理制定规则。
“惰性废物”的定义以2002年的规定为准,指的是不易分解或反应的废料,例如混凝土或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