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7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使用特定资金向地方政府提供补助金,用于废物管理,包括阻止危险废物倾倒的努力。补助金可用于启动或扩大项目,特别是在小型、农村或服务不足的地区,以及开发处理家庭危险废物的区域性项目。

主要目标是在服务不足的地区创建新项目,扩大现有项目以处理更多类型的废物,并改善废物处置方面的公众教育。每年,委员会最多可以发放300万美元的补助金,但如果有更多资金可用,这个金额可以增加到600万美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a) 委员会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该账户中支出资金,用于向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的城市、县或其他地方机构提供补助金,以及用于帮助防止危险废物在处置场倾倒的地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扩大或初步实施家庭危险废物项目的项目。根据本条规定发放补助金时,委员会应优先资助提供以下服务的项目: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a)(1) 针对农村地区、服务不足地区和小型城市的新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a)(2) 扩大现有项目,以提供额外废物类型的收集、创新或更具成本效益的收集方法,或扩大的公共教育服务。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a)(3) 区域性家庭危险废物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b)(1) 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补助金总额,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三百万元($3,000,0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7200(b)(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综合废物管理账户为此目的拨付了充足资金,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发放的补助金总额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以超过三百万元($3,000,000),但不得超过六百万元($6,000,000)。

Section § 47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示一个委员会制定实施该条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如何选择获得补助金的人的规则。

Section § 47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产生的任何费用,应从特定账户支付。州不承担这些费用,且委员会不能花费超出该账户可用资金的金额。

委员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从该账户支付。根据本部分,州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委员会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不得超出该账户为本条目的提供的资金范围。

Section § 47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加州立法机关批准后,有毒物质控制部可以使用资金来创建和维护一个关于家庭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和设施的数据库。在1993-94财政年度,最多可以从一个特定账户中拨付六万美元用于此目的。从1994年7月1日起,用于数据库维护的年度金额将减少至不超过一万六千三百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