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废油回收促进财政规定
Section § 4865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润滑油制造商根据其在本州销售、转让或进口的润滑油数量向委员会支付费用。标准费用为每夸脱0.065美元或每加仑0.26美元。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已支付过费用的润滑油、出口的润滑油、用于运输设备的润滑油,或体积小于五加仑的润滑油。
此外,如果最初免除费用的润滑油后来以非豁免方式使用,则费用必须由销售方或使用方支付。含有至少70%再生基础润滑油的特种润滑油享有较低的费用,即每夸脱0.03美元或每加仑0.12美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润滑油的费用略有下降,变为每夸脱0.06美元或每加仑0.24美元,再生润滑油的费率除外。
Section § 48650.2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另一套被称为《费用收取程序法》的法律中规定的规则收取费用。这意味着他们在收取费用时可以遵循那些具体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48650.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人们支付了不应支付的润滑油费用,如何获得报销。如果您认为自己多付了钱,需要提交一份附有购买凭证的申请。只要您的申请真实且在规定时限内,委员会就会偿还您。提交虚假申请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或分销商可能会获得抵免而非退款。如果客户被多收了费用,销售方必须退还多收部分或将其支付给委员会。提交申请的时限至关重要,特别是当润滑油出口到州外时。
Section § 48650.7
这项法律规定,当出售超过10加仑的石油时,发票必须清楚地将付款金额与石油成本分开列出。这确保了大宗石油交易计费的透明度。
Section § 48651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工业产生者、路边收集计划和经认证的废油收集中心收集废润滑油时,委员会将向他们提供一项名为“回收激励金”的经济奖励。这项奖励的提供需符合与废油处理和回收方式相关的特定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如果废油在收集后被运到储存或转运设施,然后被送往经批准的回收设施进行处理,以生产再生油。
第二个条件是,如果废油由经认证的运输商直接运往州内或州外经批准的回收设施进行回收。
Section § 48651.5
Section § 48652
该法律规定了设定激励措施以鼓励废润滑油回收和再精炼的规则。每夸脱的回收激励金通常至少为10美分,如果需要可以更高。对于来自认证中心和工业来源的废油,有单独的激励措施,最低设定为4美分,必要时可以选择提高。
对于再精炼,激励金最低设定为每加仑2美分,并可能根据需求和资金可用性进行提高。这些激励措施的更改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并且任何提高都不应负面影响其他资金义务。激励措施的调整必须遵守相关的立法义务,以确保平衡。
Section § 48653
这项法律在州财政部设立了加州废油回收基金,所有与废油回收相关的款项和罚金都存入其中。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回收奖励、支持地方废油收集项目,并留作应急储备金。
每年最多有1100万美元根据人口分配给地方项目,其中至少100万美元专门用于废油滤清器回收。每年最多20万美元也可用于特定的实施活动。该基金还支持其他行政管理费用,但某些支出需要立法机关批准,且行政管理费用每年上限为300万美元。
此外,基金的一部分(某些增加的收费除外)可以转入一个单独的项目,用于清理农场和牧场废物。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资金用于废油的妥善储存和运输合规性,每年拨付35万美元用于调查和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