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a) 自委员会根据第45031条或第45032条发布的决定或命令副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任何受害方可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强制令状的请愿书以进行审查。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b)(1) 强制令状请愿书的提交不应中止根据本部分或第5部分(自第45000条起)已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任何已评估罚款的累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5040(b)(2) 第(1)款不应禁止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授予任何适当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