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设立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以处理更多废物之前,除非该设施符合特定标准,否则需要获得特别批准。该设施应被纳入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现有或更新的县级废物管理计划中。

如果它是一个物料回收设施,则必须回收至少15%的废物用于再利用,并征求审查工作组的意见。如果该设施未包含在已批准的计划中,则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和城市进行批准。他们有90天时间做出决定,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批准。决定通知必须及时发出,如果基于负面影响的证据而不予批准,则应提供理由。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a) 在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根据第30分部(自第40000条起)批准综合废物管理计划之前,任何人不得设立新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或扩建现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导致该设施处理的固体废物量显著增加,除非执法机构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已经发生: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a)(1) 该设施在县级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中被识别和描述,或被认定符合该计划,该计划符合1989年12月31日生效的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政府法典原第7.3篇(自第66700条起)在1989年12月31日该原法规的规定下通过。与该计划的符合性认定应按照1990年1月1日之前该计划中规定的符合性认定程序进行。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a)(2) 该设施在最近的县级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中被识别和描述,该计划已获得县政府以及县内多数城市(这些城市包含县内已建制区域的大部分人口)的批准,但对于只有两个城市的县,该计划已获得县政府以及包含县内已建制区域大部分人口的城市的批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a)(3) 根据分部(b)中的程序,该设施已获得县政府以及县内多数城市(这些城市包含县内已建制区域的大部分人口)的批准,但对于只有两个城市的县,该设施已获得县政府以及包含县内已建制区域大部分人口的城市的批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a)(4) 该设施是物料回收设施,且该设施的选址识别和描述已根据第40950条设立的特别工作组提交审查和评论,并依照分部(c)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就本款而言,“物料回收设施”是指一个转运站,其设计目的以及作为其许可证条件,应回收该设施接收的物料总量的至少15%用于再利用或回收。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a)(5) 该设施在根据第41721条批准的全县选址要素中被识别和描述。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b)(1) 对于未在县级固体废物管理计划中识别或描述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的审查和批准,应由提议设立该设施的个人或机构向县监事会提交选址识别和描述来启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b)(2) 县政府应在选址识别和描述提交给县监事会之日起20天内,将其提交给县内的每个城市。县政府和每个城市应在选址识别和描述首次提交给县政府或城市之日起90天内,通过决议批准或不批准该选址识别和描述。每个城市应在该90天期限内将其决定通知县监事会。如果县政府或城市未能在9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选址识别和描述,则该城市或县政府应被视为已批准所提交的选址识别和描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b)(3) 如果城市或县政府不批准选址识别和描述,城市或县政府应在不批准之日起10天内,通过一等邮件将其决定通知请求批准的个人或机构,并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b)(4) 任何县政府或城市不得不批准新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或扩建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将导致该设施处理的固体废物量显著增加)的拟议选址识别和描述,除非其根据记录中的充分证据确定,拟议项目将在其管辖范围内造成一个或多个显著不利影响。

Section § 50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人建造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之前,当地市或县必须确定新建或扩建的设施符合其总体发展规划。该规划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此外,该设施必须位于指定用于此类用途的区域,并且邻近的土地用途必须与该设施兼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5(a) 在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根据第30部(自第40000条起)批准全县综合废物管理计划之前,任何人不得设立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除非设施所在市或县认定该设施的设立或扩建符合该市或县的适用总体规划。除非该市或县已通过符合《政府法典》第7编第1部第3章第5条(自第65300条起)规定的总体规划,否则不得作出此项认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5(b) 除了(a)款中的要求外,任何新建或扩建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或转化设施,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时,才被视为符合总体规划: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5(b)(1) 该设施位于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中指定或授权用于固体废物设施的土地使用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0.5(b)(2) 设施附近或邻近区域授权的土地用途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或转化设施的设立或扩建相兼容。

Section § 500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一个已批准废物管理计划的县设立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该设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要么是县级批准计划中确定的处置、转化或转换设施,要么是处理其接收材料至少5%的回收设施。不符合这些类别的设施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此外,任何提议设立新设施的人都必须向当地特别工作组提供选址描述,特别工作组将在90天内审查并提供反馈。这些反馈将包括该设施如何符合当地废物管理目标及其对区域的更广泛影响。然而,对于回收设施计划的更新,不需要此审查过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县级或区域机构综合废物管理计划经资源回收和恢复部根据第30部(自Section 40000起)批准后,任何人不得在该县设立或扩建Section 40194所定义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除非该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a)(1) 该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是处置设施、转化设施或EMSW转化设施,其选址已在县级选址要素或该要素的修正案中确定,且已根据Section 41721获得批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a)(2) 该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旨在回收利用或循环利用至少5%的设施接收材料总量,且已在根据Section 41800批准的非处置设施要素中确定或包含在该要素的更新中。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b)(a)款第(1)项和第(2)项中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以外的设施,无需遵守本节的要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c) 提议设立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个人或机构应准备并向根据Section 40950设立的特别工作组提交拟议设施的选址识别和描述。在选址识别和描述提交给特别工作组后的90天内,特别工作组应召开会议并书面评论拟议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这些评论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与Section 41780的实施时间表要求之间的关系以及该设施的区域影响。特别工作组应将这些评论转达给提议设立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个人或公共机构、该县以及该县内的所有城市。这些评论应成为拟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官方记录的一部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1(d) 对于非处置设施要素的更新,无需当地特别工作组的审查和评论。

Section § 500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市或县通过签订协议相互合作,共同制定固体废物设施的管理和运营规则及指导方针。这些安排旨在帮助地方政府在废物管理方面高效、有效地协同工作。

Section § 50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或任何地方政府提出请求,总检察长必须启动法律行动,以执行本分部中概述的规则。

Section § 50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某些固体废物设施无需遵守特定规定。他们可以做出这些豁免,条件是:不损害公众利益、废物量极少,且废物不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此外,使用经过处理的污水污泥作为肥料也可以获得豁免,前提是它对健康和环境是安全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2(a) 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规定免除第50000、50000.5和50001条规定的固体废物设施分类。该法规仅在委员会作出以下所有认定后方可采纳: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2(a)(1) 该豁免不违反公共利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2(a)(2) 在每个场地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微不足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2(a)(3) 固体废物的性质对公众健康、公共安全或环境不构成重大威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02(b) 将源自市政污水污泥的农业产品用作肥料材料并施用于土地,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固体废物的性质对公众健康、公共安全或环境不构成重大威胁,则免除第50000和50000.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