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设施
Section § 5000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设立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以处理更多废物之前,除非该设施符合特定标准,否则需要获得特别批准。该设施应被纳入由地方政府批准的现有或更新的县级废物管理计划中。
如果它是一个物料回收设施,则必须回收至少15%的废物用于再利用,并征求审查工作组的意见。如果该设施未包含在已批准的计划中,则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和城市进行批准。他们有90天时间做出决定,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批准。决定通知必须及时发出,如果基于负面影响的证据而不予批准,则应提供理由。
Section § 50000.5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人建造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或转化设施之前,当地市或县必须确定新建或扩建的设施符合其总体发展规划。该规划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此外,该设施必须位于指定用于此类用途的区域,并且邻近的土地用途必须与该设施兼容。
Section § 50001
如果您想在一个已批准废物管理计划的县设立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该设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它要么是县级批准计划中确定的处置、转化或转换设施,要么是处理其接收材料至少5%的回收设施。不符合这些类别的设施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此外,任何提议设立新设施的人都必须向当地特别工作组提供选址描述,特别工作组将在90天内审查并提供反馈。这些反馈将包括该设施如何符合当地废物管理目标及其对区域的更广泛影响。然而,对于回收设施计划的更新,不需要此审查过程。
Section § 50001.2
Section § 50002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综合废物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某些固体废物设施无需遵守特定规定。他们可以做出这些豁免,条件是:不损害公众利益、废物量极少,且废物不对健康或环境构成风险。此外,使用经过处理的污水污泥作为肥料也可以获得豁免,前提是它对健康和环境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