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海岸保护署海岸修复项目
Section § 3120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机构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帮助恢复那些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或阻碍发展的沿海区域。这些拨款可用于整合土地地块、重新设计这些区域,并建设所需的公共设施。该保护机构还可以帮助支付购置沿海通道和开放空间土地的费用,但不能用于新建公共公园或野生动物区域,除非这些是恢复项目的一部分。在改善之后,只要符合经批准的恢复计划,这些土地可以由私人进行开发。
Section § 312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保护机构、地方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计划进行修复的区域,必须在经认证的地方沿海规划中列明,因当前或未来的开发问题而需要公共行动。对于旧金山湾,这些土地应在海湾规划、苏伊森沼泽保护规划或海湾委员会认定一致的其他地方规划中确定。
Section § 31203
Section § 31204
Section § 312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养护机构将与地方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各种团体合作,制定评估和优先排序沿海修复项目的指导方针。他们将从这些团体和公众那里收集反馈意见。在考虑这些反馈意见后,养护机构将最终确定并采纳沿海项目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31207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机构为海岸修复项目的计划制定费用出资最高30万美元。
Section § 31207.1
Section § 31208
本节概述了加州海岸修复计划的审查流程。在制定修复计划后,保护局会将其提交给委员会,以确保其符合全州范围内的海岸政策。委员会有60天时间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应。如果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则该计划将被视为可接受。
如果地方海岸计划获得认证,审查职责将转移到计划实施所在地的市或县,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整个项目完全在一个地方管辖范围内。地方机构也有60天时间审查计划是否与其海岸计划一致,逾期未回应则表示同意。
如果项目区域涉及更复杂的管辖情况,例如涉及多个地方政府或仍由委员会行使许可管辖权的区域,委员会将继续负责监督审查,确保计划与全州政策和地方计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31208.5
Section § 31209
Section § 31210
这项法律允许将公园、开放空间或其他公共区域的费用计入海岸修复项目的开支。但是,这些设施必须旨在供修复区的居民使用,并且不应占项目总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此外,如果公共海岸通道地点和风景地役权是经批准的海岸修复计划的一部分,其费用也可以计入。
Section § 31211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保护机构、地方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开展海岸修复项目时,它们必须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4部中规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31213
Section § 31213.5
对于旧金山湾,修复项目只有在地方公共机构或海湾委员会正式提出请求后才能启动。在康特拉科斯塔县,只有负责特定区域的地方公共机构才能请求修复。此外,修复计划必须首先制定并获得批准。
Section § 31214
在启动修复项目之前,计划必须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土地使用的当地公共机构审查。该机构有90天时间审查并评论该项目。如果当地机构或合适的非营利组织同意负责该项目并遵循修复指导方针,他们可以在本分部的规定下接管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