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本法将“矿山”定义为任何可以开采矿物的地方,无论是地下、采石场、矿坑,还是任何类似地点。

为本章之目的,“矿山”包括所有含矿财产,无论其种类或性质如何,无论是地下、采石场或矿坑,或任何其他可从中获取任何矿物物质的来源。

Section § 2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地表采矿作业和复垦计划背景下的“主导机构”。它指的是主要权力机构,可以是市、县、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或一个负责批准采矿活动和复垦计划的特定委员会。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一项调查,该调查与多个政府机构合作,通过处理地质灾害来降低对生命、财产和环境的风险。具体任务包括评估和测绘灾害、提供咨询服务、应对紧急情况以及开发减轻风险的方法。

活动包括进行灾害评估以了解潜在影响,维护地质图书馆和数据库以进行公众教育,向政府机构提供专家建议,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并应用新研究成果来改进有关地质灾害的公共政策。

该调查应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合作开展项目,通过减轻地质灾害来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并保护环境。该调查将开展的具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1(a) 灾害评估,包括地质灾害的识别和测绘,以及对其可能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后果的估计,和发生的可能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1(b) 信息和咨询服务,包括维护地质图书馆、公众教育计划、维护地质数据库、审查职能,以及向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供专家咨询。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1(c)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包括但不限于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响应,包括对异常地质活动的监测和评估,以及运营一个事件后地球科学调查信息交换中心。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1(d) 减灾方法的开发和应用,包括识别州研究需求、促进所需研究,并加快将新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共政策和所有与地质灾害相关的调查活动。

Section § 2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设立一个博物馆,展示地质和矿物标本,该博物馆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采矿和矿物博物馆。博物馆将包括采矿过程的模型、图纸和说明。为了资助博物馆,鼓励个人和组织捐款,这些捐款将由部门在一个专项基金中管理。该基金将支持博物馆的各项活动,优先用于策展、讲解服务、管理和运营成本。此外,局长还可以设立一个关于矿业资源的图书馆,并维护藏品和图书馆供公众查阅。还会设立一个信息局,提供关于本州矿业的数据,并进行详细编目以供公众使用。

局长可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a)(1) 收集典型的地质和矿物标本,特别是具有经济和商业重要性的标本,以及采矿和冶金过程及地质学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模型、图纸和说明,该藏品构成勘测博物馆,该博物馆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采矿和矿物博物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a)(2) 为确保博物馆的财政支持和监督,部门、博物馆工作人员和加利福尼亚州采矿和矿物博物馆协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鼓励个人、公司和组织为支持博物馆进行捐赠。这些捐赠应由部门收取并存入加利福尼亚州采矿和矿物博物馆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付给部门,用于以下活动,并按以下优先顺序支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a)(2)(A) 支付策展、讲解服务和行政费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a)(2)(B) 支付管理和参观体验提升服务费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a)(2)(C) 博物馆的运营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b) 提供一个图书馆,收藏书籍、报告和图纸,涉及矿业、矿物学和地质学以及采矿和冶金技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c) 保存和维护该藏品和图书馆,以便它们可供参考和查阅,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公众开放检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2(d) 维护一个关于本州矿业的信息局,该信息局应由上述藏品和图书馆组成,并以使需要者能够获取信息的方式整理、分类、编目和索引这些数据。

Section § 2203

Explanation
每年9月15日前,州地质学家必须向一位主任提供信息,该主任随后会为州长准备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审查为管理地质灾害所采取的措施,并讨论本州矿产资源的经济利用和保护,包括任何相关问题。

Section § 2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代表州政府,为某个调查项目的利益,接受财产的赠与、遗产或捐赠。局长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这些捐赠。如果没有给出指示,局长将决定如何以最有利于该调查项目的方式使用、管理或出售这些财产。

局长可代表本州,为调查项目的使用和利益,接收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赠与、遗赠和遗产,并可依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这些财产。如果捐赠者未给出指示,局长应为调查项目的最佳利益,并以局长认为适当的方式,管理、使用和处置这些赠与、遗赠和遗产。

Section § 22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地质学家的职责和可开展的工作。州地质学家可以对本州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进行专项研究,收集有关矿产生产的宝贵统计数据,并评估地质灾害。他们有权与各种实体(如其他政府机构和私人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以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回收和管理。此外,他们还可以发布关于本州地质和矿业的报告、地图和调查结果,并维护一个实验室用于研究。本节还规定,可以为开展这些活动签订资助和合作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 州地质学家可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1) 开展、促进和鼓励对本州矿产资源、矿业和地质的专项研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2) 收集有关经济重要矿物的产状和产量,以及使其有价值的成分可供商业利用所采用方法的统计数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3) 与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合作,开展地质调查、研究及其他活动,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及时识别、划定和评估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后果。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4) 识别和划定矿物原材料矿床,以防止其因城市侵占而流失,并协助其最终利用;并根据需要,与城市、市县、县、联邦机构和大学签订地质或矿业调查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可规定费用分摊或合作资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5) 维护一个实验室,为调查人员提供支持,并根据本章规定的调查计划和操作的执行需要,开展物理和化学测试与分析以及矿物鉴定的其他调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6) 不时发布有关本州地质以及本州矿业统计数据和技术的报告和地图,包括矿产资源保护实践调查结果;废弃矿产品的使用和回收;采矿和矿物加工废弃产品的控制、处置、复垦和利用;以及采矿土地的复垦。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7) 与城市或县、其他州机构、大学、联邦机构或私营企业合作,开展采矿和冶金调查,包括废弃矿产品的使用和回收以及适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的土地利用实践,并根据需要,就这些调查签订合作或合同协议,这些协议可规定费用分摊或合作资助。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8) 与市县、其他州机构、大学、联邦机构或私营企业合作,开展采矿和矿物加工废弃产品控制、处置、复垦和利用方法以及采矿土地复垦方法的研究和开发调查,并根据需要,就这些调查签订合作或合同协议,这些协议可规定费用分摊或合作资助。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a)(9) 根据需要,与政府和非政府实体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拨款协议和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可为调查活动以及与调查活动直接相关的部门活动提供资金。可获得资助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可直接向这些实体提供的与地质灾害和资源相关的技术、分析和研究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b)(1) “政府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县、特别区、学区、州机构、联邦机构、公立医院、学院和大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5(b)(2) “非政府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私立学术机构、非营利组织和私立医院。

Section § 22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这些特定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削减其他州机构在履行其经批准的地质职能方面的权力。

Section § 2206

Explanation
州地质学家获准组建一批加利福尼亚州的矿石和矿物特藏。该藏品可以在世界博览会等国际活动中展示,以彰显本州的矿产资源。

Section § 22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地质学家在获得总务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租赁加利福尼亚州的矿石和矿物藏品,但租期不得超过20年。

Section § 2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内的采矿作业所有者或经营者每年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包含其采矿活动的具体信息。这包括所有权、位置、采矿状态、生产详情以及复垦计划的遵守情况。该报告还必须与牵头机构共享,并允许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担保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 州内采矿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每年向监督员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在监督员确定的日期之前,使用委员会不时批准的表格,并列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 采矿作业的个人、公司或其他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2) 居住在本州的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该代理人将接收并接受牵头机构、委员会、监督员或法院的所有命令、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3) 采矿作业的位置、名称、由矿山复垦司颁发的矿山编号、其区、乡、范围、纬度、经度,以及在71/2分钟或15分钟美国地质调查四边形地图上标明的采矿作业的大致边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4) 牵头机构。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5) 采矿作业复垦计划的批准日期。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6) 采矿作业的状态,包括活跃、闲置、已复垦或正在复垦中。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7) 矿山生产的商品和采矿作业的类型。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8) 一份先前完成的年度检查表格副本,以及在上次检查日期后的12个月内,由牵头机构进行下一次年度检查的请求日期。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9) 财务担保证明。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0) 财产所有权,包括政府机构(如适用),按评估员地块编号列出,以及采矿作业的总评估价值。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1) 受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第9章(第2710条及后续条款))管辖的采矿作业的大致许可面积,以英亩计。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2) 上一个日历年内采矿作业新扰动土地的大致总面积。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3) 上一个日历年内已复垦扰动土地的大致总面积。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4) 截至日历年末,剩余未复垦扰动土地的大致总面积。
(15)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5) 上一年生产的每种矿产商品的生产总量。
(16)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6) 任何经批准的复垦计划副本,以及牵头机构批准的任何现有复垦计划的任何修正案或批准条件。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b)(1) 每年,不迟于监督员确定的日期,根据(a)款提交报告的人员应向牵头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并提供(a)款中规定的所有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b)(2) 采矿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允许任何政府机构或提供与复垦计划相关的财务担保机制的任何公司的代理人进入财产,以便该实体或公司能够按照复垦计划进行复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c) 后续报告应仅包含(a)款所述项目所提交信息的变更,但报告应包含上一年批准的任何复垦计划修正案,而非已批准的复垦计划。报告应说明复垦计划、财务担保或临时管理计划的审查是否正在根据第2770条(h)款进行,或者向委员会或牵头机构管理机构提出的上诉是否正在根据第2770条(e)或(h)款进行。监督员应书面通知提交报告的人员和所有者的指定代理人,说明已收到报告和根据(d)款要求的费用,如果矿山复垦司尚未颁发矿山编号,则应指明采矿作业的矿山编号,并在收到报告后90天内通知该人员和代理人报告中的任何缺陷。该人员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纠正所指出的缺陷,并将修订后的报告转发给监督员和牵头机构。未能遵守本节规定,或在根据本节要求提交的报告中故意提供不正确或虚假信息的人员,可能受到第2774.1条(c)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1) 委员会应根据第 (2) 款的规定,通过法规对每个活跃或闲置的采矿作业征收年度报告费,并规定年度费用收取方法。任何单一采矿作业的最高费用每年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每年不得低于一百美元 ($100),该费用将根据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以日历年平均值衡量,使用上一年度的百分比变化)所衡量的生活成本进行调整,但任何单一采矿作业的最高费用在 2017-18 财年不得超过六千美元 ($6,000),在 2018-19 财年不得超过八千美元 ($8,000)。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2)(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采纳第 (1) 款授权的费用表,以弥补部门执行本节以及 1975 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10))的成本,该成本应反映在州长提出的预算中,并且委员会可以采纳这些法规作为紧急法规。在制定每个活跃和闲置采矿作业应支付的费用表时,费用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计算,以反映作业的规模和类型。委员会还应考虑采矿作业的总评估价值、采矿活动扰动的面积以及受复垦计划约束的面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2)(A)(B) 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应由委员会按照《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通过。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应被视为应对紧急情况所必需,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3) 报告费产生的总收入不应超过,且可能低于八百万美元 ($8,000,000),该金额将根据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以日历年平均值衡量,使用上一年度的百分比变化)所衡量的生活成本进行调整,从 2017-18 财年开始,此后每年如此。如果主任确定在前一财年收取的收入高于或低于运营该项目的成本,委员会应调整费用以弥补收入的超收或欠收。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 根据本款设立的报告费应存入特此设立的矿山复垦账户。监督员或委员会根据本章或 1975 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10))收取的任何费用、罚金、利息、罚款或收费均应存入矿山复垦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部门和委员会用于执行本节并遵守 1975 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10)),这包括但不限于全州或区域重要矿产资源区域的分类和指定、复垦计划和财务担保审查、矿山检查以及执法。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B)(i) 除报告费外,委员会还应收取州内开采的每盎司黄金五美元 ($5) 和每盎司白银十美分 ($0.10) 的费用,并将所收取的费用存入特此在矿山复垦账户中设立的废弃矿山复垦和矿产基金子账户。部门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仅为 Section 2796.5 的目的以及本文授权的废弃矿山修复目的,使用子账户中的资金。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B)(i)(ii) 尽管有 Section 2796.5 的 (j) 款规定,根据 (i) 项收取的费用也可用于修复历史废弃矿山的特征及其影响的土地。就本节而言,历史废弃矿山是指在 1976 年 1 月 1 日之前进行过作业的矿山,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金矿和银矿。

Section § 22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制造商或加工商自愿向州地质学家报告他们使用矿物材料的数据。这些信息将予以保密。在发布商品或市场研究时,可以使用这些报告中的数据,但必须以不透露任何个人消耗或使用细节的方式呈现。

Section § 22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矿山复垦账户的资金在过去五年中是如何使用的。报告应具体说明资金在矿产资源分类、复垦审查和执法等各项活动中的分配情况。报告还必须详细说明从小骨料供应商和金属矿物作业中收取的费用。除非在此之前延长或修改,否则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1月1日自动废止。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2(a) 监督员应不迟于2021年12月31日向立法机构报告根据第2207条设立的矿山复垦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2(a)(1) 概述过去五个财政年度的资金支出如何在以下各项之间分配:对具有全州或区域重要性的矿产资源区域进行分类和指定、复垦计划和财务担保审查、牵头机构支持和协助、年度报告处理、对委员会的支持、执法,以及构成支出5%以上的任何其他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2(a)(2) 关于从年产量低于5万吨的小型建筑骨料供应商处收取的费用比例的信息。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2(a)(3) 关于金属矿物作业已支付的费用百分比的信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2(b) 本节仅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2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或合格的助理进入并检查州内的任何矿山、采石场、油井、磨坊以及其他矿产设施。这些检查的目的是收集所需数据,以满足本章中规定的法律要求。

局长或合格的助理可随时进入或检查本州的任何及所有矿山、采石场、油井、磨坊、选矿厂、精炼厂以及其他矿产设施或作业厂,以收集数据,从而遵守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2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对调查产生的各种出版物(如报告和地图)定价并向公众出售,同时确保价格能够覆盖出版和发行成本。局长还可以免费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这些出版物,并可以与地质调查机构和科学社团等类似组织进行交换。

局长可以对调查的所有出版物,包括报告、公报、地图、登记册或其他出版物,定价并向公众出售。价格应接近出版和发行的成本。局长还可以免费向公共图书馆提供调查的出版物,并可以与地质调查机构、科学社团及其他类似机构交换出版物。

Section § 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调查机构通过销售其出版物所赚取的任何款项,必须至少每月一次存入州金库,并将归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加州部门负责审查和调查地质灾害,特别是与地震等自然灾害相关的灾害。他们侧重于理解这些灾害的地质学、地震学和运动相关方面。

Section § 2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地质碳封存小组,旨在为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供关于地下碳储存的专家建议和监管帮助。他们的任务包括寻找注入井的最佳地点,建立监测以确保储存的二氧化碳保持稳定,并识别任何可能需要停止注入的危险。这些井的最佳地点是那些能够安全储存碳至少1,000年的地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13(a) 该调查应设立一个地质碳封存小组,为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提供独立的专业知识和监管指导。地质碳封存小组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13(a)(1) 识别VI类注入井的高质量、适宜地点,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0卷第144.6节所定义。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13(a)(2) 识别适当的地下监测,以确保注入二氧化碳的地质封存。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13(a)(3) 识别可能需要暂停二氧化碳注入的危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13(b) 就本节而言,“高质量、适宜地点”指经模拟能够保持至少1,000年完整性的储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