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 州内采矿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每年向监督员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在监督员确定的日期之前,使用委员会不时批准的表格,并列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 采矿作业的个人、公司或其他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2) 居住在本州的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该代理人将接收并接受牵头机构、委员会、监督员或法院的所有命令、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3) 采矿作业的位置、名称、由矿山复垦司颁发的矿山编号、其区、乡、范围、纬度、经度,以及在71/2分钟或15分钟美国地质调查四边形地图上标明的采矿作业的大致边界。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4) 牵头机构。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5) 采矿作业复垦计划的批准日期。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6) 采矿作业的状态,包括活跃、闲置、已复垦或正在复垦中。
(7)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7) 矿山生产的商品和采矿作业的类型。
(8)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8) 一份先前完成的年度检查表格副本,以及在上次检查日期后的12个月内,由牵头机构进行下一次年度检查的请求日期。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9) 财务担保证明。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0) 财产所有权,包括政府机构(如适用),按评估员地块编号列出,以及采矿作业的总评估价值。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1) 受1975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第9章(第2710条及后续条款))管辖的采矿作业的大致许可面积,以英亩计。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2) 上一个日历年内采矿作业新扰动土地的大致总面积。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3) 上一个日历年内已复垦扰动土地的大致总面积。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4) 截至日历年末,剩余未复垦扰动土地的大致总面积。
(15)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5) 上一年生产的每种矿产商品的生产总量。
(16)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a)(16) 任何经批准的复垦计划副本,以及牵头机构批准的任何现有复垦计划的任何修正案或批准条件。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b)(1) 每年,不迟于监督员确定的日期,根据(a)款提交报告的人员应向牵头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并提供(a)款中规定的所有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b)(2) 采矿作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允许任何政府机构或提供与复垦计划相关的财务担保机制的任何公司的代理人进入财产,以便该实体或公司能够按照复垦计划进行复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c) 后续报告应仅包含(a)款所述项目所提交信息的变更,但报告应包含上一年批准的任何复垦计划修正案,而非已批准的复垦计划。报告应说明复垦计划、财务担保或临时管理计划的审查是否正在根据第2770条(h)款进行,或者向委员会或牵头机构管理机构提出的上诉是否正在根据第2770条(e)或(h)款进行。监督员应书面通知提交报告的人员和所有者的指定代理人,说明已收到报告和根据(d)款要求的费用,如果矿山复垦司尚未颁发矿山编号,则应指明采矿作业的矿山编号,并在收到报告后90天内通知该人员和代理人报告中的任何缺陷。该人员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纠正所指出的缺陷,并将修订后的报告转发给监督员和牵头机构。未能遵守本节规定,或在根据本节要求提交的报告中故意提供不正确或虚假信息的人员,可能受到第2774.1条(c)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1) 委员会应根据第 (2) 款的规定,通过法规对每个活跃或闲置的采矿作业征收年度报告费,并规定年度费用收取方法。任何单一采矿作业的最高费用每年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每年不得低于一百美元 ($100),该费用将根据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以日历年平均值衡量,使用上一年度的百分比变化)所衡量的生活成本进行调整,但任何单一采矿作业的最高费用在 2017-18 财年不得超过六千美元 ($6,000),在 2018-19 财年不得超过八千美元 ($8,000)。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2)(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采纳第 (1) 款授权的费用表,以弥补部门执行本节以及 1975 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10))的成本,该成本应反映在州长提出的预算中,并且委员会可以采纳这些法规作为紧急法规。在制定每个活跃和闲置采矿作业应支付的费用表时,费用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计算,以反映作业的规模和类型。委员会还应考虑采矿作业的总评估价值、采矿活动扰动的面积以及受复垦计划约束的面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2)(A)(B) 根据本款通过的法规应由委员会按照《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通过。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应被视为应对紧急情况所必需,并应被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3) 报告费产生的总收入不应超过,且可能低于八百万美元 ($8,000,000),该金额将根据加州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以日历年平均值衡量,使用上一年度的百分比变化)所衡量的生活成本进行调整,从 2017-18 财年开始,此后每年如此。如果主任确定在前一财年收取的收入高于或低于运营该项目的成本,委员会应调整费用以弥补收入的超收或欠收。
(4)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 根据本款设立的报告费应存入特此设立的矿山复垦账户。监督员或委员会根据本章或 1975 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10))收取的任何费用、罚金、利息、罚款或收费均应存入矿山复垦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部门和委员会用于执行本节并遵守 1975 年《地表采矿和复垦法》(Chapter 9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710)),这包括但不限于全州或区域重要矿产资源区域的分类和指定、复垦计划和财务担保审查、矿山检查以及执法。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B)(i) 除报告费外,委员会还应收取州内开采的每盎司黄金五美元 ($5) 和每盎司白银十美分 ($0.10) 的费用,并将所收取的费用存入特此在矿山复垦账户中设立的废弃矿山复垦和矿产基金子账户。部门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仅为 Section 2796.5 的目的以及本文授权的废弃矿山修复目的,使用子账户中的资金。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207(d)(4)(A)(B)(i)(ii) 尽管有 Section 2796.5 的 (j) 款规定,根据 (i) 项收取的费用也可用于修复历史废弃矿山的特征及其影响的土地。就本节而言,历史废弃矿山是指在 1976 年 1 月 1 日之前进行过作业的矿山,包括但不限于历史金矿和银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