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使用1911年改善法案(以《街道和公路法典》第5000条为起始)、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以《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000条为起始)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以《街道和公路法典》第8500条为起始),以支付根据本分部进行的改善项目的费用。
财政1911年改进法;1913年市政改进法;改进债券法
Section § 26587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三项特定法案中选择,以资助改善项目。这些法案包括1911年改善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和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每项法案都提供了不同的支付改善项目费用的方式。
1911年改善法案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
Section § 26589
本节解释了关于公共改善的旧法律中的某些术语如何适用于区。当涉及区时,“市议会”指区的董事会,“市政当局”指区本身。“书记员”是区的书记员,而对于“街道总监”等职务,它指董事会为改善项目任命的任何人。“税务征收员”是县税务征收员,“司库”与区的司库有关。“市长”可以是董事会本身,也可以是董事会选定的官员。最后,“通行权”是指区为改善目的拥有使用权的任何土地。
在将1911年改善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或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适用于由区提起的程序时,这些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a) “市议会”或“议会”或“立法机构”指区董事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b) “市政当局”或“市”指该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c) “书记员”或“市书记员”指区书记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d) “街道总监”、“街道主管”或“市工程师”指董事会任命的负责实施或完成改善项目的任何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e) “税务征收员”指县税务征收员。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f) “司库”或“市司库”指区司库。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g) “市长”指董事会或董事会已将此类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的区官员。
(h)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89(h) “通行权”指已授予该区通行权或地役权的任何地块,用于实施或完成改善项目。
1911年改善法案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