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6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短时通知安排听证会时如何发出通知。首先,公告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按照特定的政府要求发布,并附上请愿书的副本。其次,通知还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通过平信寄出,并要求回执,通知中也应附上请愿书的副本。

根据第26568.3条规定的短时通知听证会的通知应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9(a) 公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进行,并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完成。公告应包括第26568.2条所述请愿书的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569(b) 邮寄通知应通过平信寄送,要求回执,并应在公开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10天盖上邮戳。第26568.2条所述请愿书的副本应附在通知中。

Section § 26569.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拟议区域内的业主,您可以在预定听证会之前,通过向书记员提交书面抗议,正式反对该区域的成立。您的抗议必须包含您财产的详细描述,并由您签署。

Section § 26569.2

Explanation
在预定的异议听证会上,立法机构必须审阅所有依照第26568.1条提交的异议。

Section § 265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听证会期间,一个拟议区域内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反对其成立,那么创建该区域的程序必须停止。

Section § 265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议区域内拥有超过三分之一总物业面积的业主没有提出反对,那么立法机构就可以继续成立该区域并下令进行改进。如果他们计划征收新的评估费(一种税),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包括根据另一项法律,即《政府法典》第 (53753) 条的规定,发出通知、提供抗议机会和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