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583

Explanation

在最初由物业所有者组成的董事会四年任期结束后,一个由五名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新董事会将接管,任期也是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后,他们会继续留任,直到下一任董事正式就职。这些职位的选举过程遵循《统一区选举法》的规定。但是,如果一个区的立法机构本身就是董事会,那么这条规定就不适用。

在最初根据第26567条成立并由区内不动产所有者组成的董事会四年任期届满后,董事会应由五名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的任期应为四年。任何董事任期届满不构成空缺,且其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具备资格。选举应根据《统一区选举法》(Part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500) of Division 10 of the Elections Code) 召集、举行,并对结果进行清点、呈报和宣布。本条不适用于立法机构已自行任命为董事会的区。

Section § 26584

Explanation
董事会负责为本区域选出一位书记。

Section § 26585

Explanation
该区的董事会必须任命一名司库。

Section § 26586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为本区选定其他官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