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迭戈河保护局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32639
Section § 32640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举行的任何会议都必须遵守《巴格利-基恩公开会议法案》。这意味着这些会议必须向公众开放,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制。
Section § 32642
保护局可以灵活地组建咨询委员会、专家组或小组,并开展公共外展活动,以帮助在本分部下做出明智的决策。
Section § 32643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机构(一种负责保护特定自然资源的组织)通过三种主要方式开展工作。首先,它可以聘请私人顾问或承包商提供专业服务。其次,保护机构可以通过称为“谅解备忘录”的正式协议与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合作。最后,它可以使用“权力联合协议”与其他实体建立伙伴关系,这种协议允许不同机构合法有效地合作。
Section § 3264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保护机构为保护目的采取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某些行动。它可以以州的名义选择和购买财产,并与公共机构或合作伙伴合作,特别是当该财产受到开发威胁时。保护机构可以通过置换、地役权和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取土地权益。它还可以通过获取、赠与和捐赠来持有土地。然而,地方公共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保持对分区和土地使用法规的控制。
Section § 32646
Section § 32647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指定公共机构或与公共机构签订协议来处理房地产事务。他们还可以赋予这些机构权力,使其能够签订与买卖房产或任何房产权益相关的交易。
Section § 32649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局向各种公共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用于购置不动产或其权益,前提是其目的符合该部门的目标。在授予这些拨款时,适用多项条件: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评估的公平市场价值,且购置条款必须经保护局批准。所购置的财产不能用作贷款抵押品,任何转让都需要保护局批准以及一份确保州利益的协议。如果违反拨款条件,州有权进入并终止协议。如果受赠方解散,财产所有权立即转归州所有,除非另一个经批准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接管。未能满足拨款条件可能需要偿还款项,所有财产购置都必须在当地县记录中备案,并注明州的权利。
Section § 32650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机构将其获得的财产——通过租赁、出租、出售或交换等方式——转让给各种实体,例如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或个人,用于管理目的。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为这些交易设定条款和条件,并且可以要求总务局局长代表其处理这些交易。
Section § 32651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保护区管理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管理和保护土地。它可以与各种机构、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管理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保护区管理局还可以开展项目,改善、开发和保护这些土地,以保护圣地亚哥河地区的资源,例如湿地和公园。此外,它还可以调整土地边界,以更好地管理其土地,并收取服务费,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成本。
Section § 32653
这项法律赋予圣地亚哥河区域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和管理一项计划的能力,该计划旨在平衡附近社区的娱乐需求与保护该区域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政策,并优先考虑那些侧重于娱乐、景观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保护、水质和防洪的项目。
Section § 32654
保护机构可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开展各种活动以改善退化区域。这些活动包括场地改善项目、规范公众进入以及对这些区域进行恢复和修复。此外,保护机构还被允许升级现有设施或建造新设施,以支持户外娱乐、自然欣赏和自然资源保护。
Section § 32656.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保护区从2017年开始,每逢奇数年的1月1日之前,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必须包括过去两年内资助或管理项目的摘要、其成本,以及实现保护区目标的进展。
此外,报告还应提出立法行动建议,以提高保护区的效率,并包括一个特定项目的摘要。报告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条关于提交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