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政策
Section § 30702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针对符合海岸保护要求的港口相关开发制定了具体政策。港口总体规划一旦获得认证,这些开发项目便无需委员会许可,且通常不可向委员会上诉,但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例外情况除外。
Section § 30703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商业捕鱼业的重要性,通过保护为其指定的港口空间。港口不得减少或取消商业捕鱼空间,除非不再有需求或有合适的替代方案。如果新建休闲船只设施,它们的设计方式必须不干扰商业捕鱼活动。
Section § 30705
水域的筑堤、填埋或疏浚是允许的,前提是它符合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并服务于特定目的,例如港口安全、商业渔业以及电缆铺设等公共服务。修复和小型海岸线美化也允许。
新设施应利用现有水文特征,以减少未来疏浚需求。疏浚应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物和栖息地的损害,并且清除的材料在处置前必须进行毒素检测。处置应避免损害海洋生物,使用指定的安全地点。
对于此类活动,必须权衡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Section § 30706
本节规定了港口附近高潮线以外水域填海的规则。填海面积必须是所需的最小面积,应避免损害沿海资源,并且不应减少水体体积或扰乱泥沙运动。安全标准必须确保防范不稳定地质或洪水等自然灾害。此外,填海不得妨碍航行。
Section § 30707
这项法律要求新建或扩建的油轮码头在设计时,应能减少溢油、避免船只碰撞、配备有效的溢油处理设备,并在必要时具备处理受污染压载水的设施。
Section § 30708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与港口相关的开发项目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并尽量减少船舶之间可能发生的交通问题。开发项目应优先利用港口内现有土地,专门用于航运和船舶运输等港口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其他有益于公众的用途,例如娱乐活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此外,该法律鼓励将铁路服务整合到这些港口区域,并促进不同公司共享使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