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7年3月31日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为每个港口制作官方地图,显示沿海区域内的当前法定边界以及任何湿地、河口或娱乐区的范围。这些地图必须经过通过、认证,并提交给每个港口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3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港口的管理机构编制并采纳一份符合本章指导方针的港口总体规划。该规划必须详细说明拟议的陆地和水域用途、港口区域的设计和位置、对栖息地和海洋环境的潜在影响,以及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的策略。规划还应列出需要额外审查的重大项目,并概述公众参与和听证会的程序。该规划需要足够详细,以便委员会评估其是否符合政策。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a) 执行本章规定的港口总体规划应由各港口管理机构编制和通过,并且为了信息目的,每个在其管辖范围内设有港口的市、县或市县应将其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纳入其地方海岸带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a)(1) 拟议的陆地和水域用途,如已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a)(2) 港口陆域、水域、泊位以及旨在服务港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商业交通的航道和系统的预计设计和位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a)(3) 对开发对栖息地和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估,对现有水质、栖息地以及定量和定性生物清单的审查,以及将任何重大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并予以缓解的建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a)(4) 第 (30715) 条中列为可上诉的拟议项目,其详细程度应足以确定其与本分部第 (3) 章(自第 (30200) 条起)政策的一致性。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a)(5) 关于在港口规划和开发决策中举行充分的公开听证会和公众参与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1(b) 港口总体规划应包含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委员会能够确定其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本分部的适用政策。

Section § 30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审议和批准港口总体规划时,应邀请公众以及各种组织和政府机构提交他们的意见和证据。港口管理机构必须公布草案何时完成,并与委员会及其他感兴趣的人分享。他们必须就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公布后30到90天内举行。

Section § 30714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港口管理机构想要通过一项总体规划时,它必须通知公众,举行听证会,并考虑任何反馈意见。然后,该计划会被提交给一个委员会进行审批。委员会有90天时间审查该计划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他们批准,就会认证该计划;如果部分内容未获批准,他们会提供书面驳回理由。重要的是,委员会不能自行修改计划。如果在90天内没有做出决定,该计划将自动获得认证。

该计划需要符合本章的政策,并且任何可上诉的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另一个特定章节的政策才能获得认证。

在公共通知、听证会以及根据第30712和30713条收到的意见和证词的审议之后,港口管理机构应通过其总体规划,并根据本章将其提交给委员会进行认证。提交后90天内,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应认证该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并驳回任何未获认证的计划部分。委员会不得修改提交的计划作为认证条件。如果委员会驳回计划的任何部分,其驳回应基于书面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如果委员会未能在90天内采取行动,则该港口总体规划应被视为已获认证。如果委员会发现以下两点,则应认证该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4(a) 总体规划或其已认证部分符合并执行本章的政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4(b) 如果总体规划或其已认证部分规定了第30715条中列为可上诉的任何开发项目,则该开发项目或这些开发项目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所有政策。

Section § 30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港口总体规划核证前后,港口开发项目如何管理。在规划核证前,委员会负责处理开发许可。核证后,港口管理机构将接管许可权限,但某些类型的开发项目仍可由委员会审查。这些可上诉的开发项目包括:对州或国家石油和天然气供应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废水处理设施、非主要用于港口内部交通的道路、非主要用于港口管理目的的办公楼和住宅楼(如酒店、汽车旅馆和商店)、炼油厂以及石化厂。

此外,如果这些开发项目涉及维护性疏浚,委员会在审查时不会考虑该疏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 在港口总体规划或其任何部分经核证之前,委员会应依照第7章(自第30600条起)的规定,允许在港口内进行开发。在港口总体规划或其任何部分经核证之后,委员会依照第7章(自第30600条起)享有的许可权限,将不再由委员会对经核证规划或其任何部分中包含的任何新开发项目行使,并应在此时移交给相应的港口管理机构,但港口管理机构对以下任何类别的开发项目的批准可向委员会上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1) 液化天然气和原油的储存、输送和加工开发项目,其数量足以对州或国家或州和国家的石油和天然气供应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应在总体规划中界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2) 废水处理设施,但处理因正常港口活动或船舶排放的废水的设施除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3) 主要不用于港口边界内的内部交通的道路或公路。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4) 主要不用于港口内活动管理的办公楼和住宅楼;主要不用于销售水上用途的商业商品的酒店、汽车旅馆和购物设施;商业渔业设施;以及休闲小型船只码头相关设施。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5) 炼油厂。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a)(6) 石化生产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5(b) 如果维护性疏浚属于或与(a)款第(1)至(6)项(含)中规定的任何类别的开发项目相关联,委员会在审查和批准这些类别时,不应考虑该维护性疏浚。

Section § 30715.5

Explanation
港口管理机构不得批准任何开发项目,除非该项目符合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这确保了所有开发都与该区域的既定规划保持一致。

Section § 30716

Explanation

港口管理机构可以修改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但修改案必须经委员会认证后才能生效。修改案的处理方式与原始规划相同。不过,轻微的修改可以由执行主任审查并快速生效。

如果某些修改不影响沿海资源,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在提交前21天已适当通知公众,执行主任可以将其标记为“微不足道”。执行主任有10个工作日来做出此决定,如果三名委员会成员不反对,该修改将在10天后被视为规划的一部分。

如果有人提出反对,修改案可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或者退回给港口管理机构。委员会还可以为这些程序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免于某些政府审查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a) 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可由港口管理机构修订,但修订案须经委员会认证后方可生效。任何拟议修订案应以与提交和认证港口总体规划相同的方式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其处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b) 委员会应通过规章设立一项程序,据此,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的拟议修订案可由委员会执行主任审查并指定为性质轻微,且无需遵守第30714条。这些修订案应在执行主任将其指定为轻微修订案后的第10个工作日生效。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1) 如果执行主任确定拟议修订案单独或累计对沿海资源均无影响,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政策,并符合以下标准,则执行主任可认定拟议的经认证港口总体规划修订案是微不足道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1)(A) 港口管理机构在向执行主任提交拟议修订案之日前至少21天,已提供公告,并向委员会提供副本,其中明确了接受对拟议修订案意见的日期和地点,包含对拟议修订案的简要说明,并说明了可供公众查阅拟议修订案副本的地址,通过以下程序之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1)(A)(i) 按照《政府法典》第6061条规定的次数,在受拟议修订案影响区域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如果一个以上区域将受影响,则公告应在这些区域普遍发行的报纸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刊登。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1)(A)(ii) 港口管理机构在受拟议修订案影响区域的现场和非现场张贴公告。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1)(A)(iii) 直接邮寄给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毗连物业的所有者和占用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1)(B) 拟议修订案不提议改变土地用途或水域用途,也不提议改变财产的允许用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2) 在港口管理机构向执行主任提交拟议修订案时,港口管理机构还应向执行主任提交根据第 (1) 款 (A) 项规定的意见征询期内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3)(A) 执行主任应在地方政府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拟议修订案是否微不足道。如果拟议修订案被认定为微不足道,则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1125条,在委员会下一次定期会议议程中予以公告,并且港口管理机构转交的任何公众意见应提供给委员会成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3)(A)(B) 如果委员会三名成员反对执行主任关于拟议修订案微不足道的认定,则拟议修订案应根据 (a) 款规定的程序安排公开听证会,或者应港口管理机构的请求,退回给港口管理机构。如果根据 (a) 款安排公开听证会,则本条和第30714条规定的时限应自对微不足道认定提出异议之日起计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3)(A)(C) 如果委员会三名或更多成员不反对微不足道认定,则微不足道修订案应自委员会会议之日起10天后成为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的一部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16(c)(4) 委员会可在公告公开听证会后,采纳实施本款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并免于《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委员会应将根据本款采纳的任何指导方针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30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港口管理方告知委员会关于可被上诉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在任何可被上诉的项目开始前,港口必须通知委员会和相关方其批准情况,并说明该项目如何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港口的批准在通知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后生效,除非在此期间有人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提出上诉,将按照地方政府上诉程序处理。在批准正式且未受质疑前,任何开发项目都不得开工。

Section § 307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港口管理机构开发一个经总体规划认证且不可上诉的项目时,他们必须将任何环境报告或声明提交给委员会征求反馈意见。这些报告是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或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编制的。

Section § 307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开发项目或活动,一旦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批准,就自动符合海岸带管理计划。当联邦机构根据1972年《联邦海岸带管理法》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议要求认证时,这种符合性就会得到认可。

根据本章规定授权或批准的任何开发项目或活动,只要任何联邦机构根据1972年《联邦海岸带管理法》(16 U.S.C. 1451, et seq.)、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以及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相关的谅解备忘录提出此类认证请求,均应被委员会视为已认证为符合海岸带管理计划。

Section § 3072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阻止或中止了港口总体规划的任何部分,那么针对受此影响的开发项目发放许可证的权力将归还给委员会。

如果任何港口总体规划或其任何部分的实施被任何法院禁止或中止,则第7章(自第30600条起)规定的许可权限应恢复由委员会行使。恢复的许可权限应适用于受该禁止或中止影响的任何开发项目。

Section § 30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休尼姆港是一个独特的深水港,无法获得市或县的资金。因此,它可以申请报销与制定和认证港口总体规划相关的费用。在申请报销之前,港口必须向委员会执行主任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证明所做的工作与港口要求直接相关,且未从其他来源获得报销。获得批准后,港口可以将申请提交给审计长进行支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21(a) 立法机关承认休尼姆港与海岸的关系独特,因为它是唯一由港口区运营的深水港,且无法获得市或县的资金。因此,休尼姆港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章要求,就其在编制和认证港口总体规划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申请报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21(b) 在提交任何报销申请之前,港口管理机构应将其拟议的申请提交给委员会执行主任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应提供充分的文件,以便执行主任作出以下决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21(b)(1) 所做的工作直接归因于本章的实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21(b)(2) 所做的工作与为委员会根据第30710条确定的港口管辖范围内的地理区域编制可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合理相关,并且似乎是必要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21(b)(3) 港口管理机构未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该工作费用的报销。
如果委员会执行主任能够作出本款规定的决定,则应在收到必要信息后60天内批准拟议的申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721(c) 在委员会执行主任根据(b)款审查并批准拟议的申请后,港口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报销申请提交给审计长,审计长应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231条的规定处理并支付任何此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