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维护、增进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恢复海洋资源的重要性。它要求对具有生物学或经济重要性的区域和物种给予特殊保护。海洋环境中的活动应支持沿海水域的生物生产力,并确保海洋物种的健康种群,以满足包括商业、娱乐、科学和教育目的在内的各种长期用途。

海洋资源应予以维护、增进,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予以恢复。应特别保护具有特殊生物学或经济意义的区域和物种。海洋环境的利用应以维持沿海水域生物生产力的方式进行,并维持所有海洋生物物种的健康种群,以满足长期的商业、娱乐、科学和教育目的。

Section § 3023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维持和恢复沿海及内陆水体(如溪流、湿地和湖泊)的质量和生产力的重要性,以支持海洋生物并确保人类健康。它提出了减少废水污染、管理径流、保护地下水以及保护水道周围的天然缓冲带和植被等方法。该法律还鼓励废水回收利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天然溪流的改变。

沿海水域、溪流、湿地、河口和湖泊的生物生产力及水质,应予以维持,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予以恢复,以保持海洋生物的最佳种群并保护人类健康。其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排放和夹带的不利影响、控制径流、防止地下水供应枯竭和严重干扰地表水流、鼓励废水回收利用、维持保护河岸栖息地的天然植被缓冲带,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天然溪流的改造。

Section § 30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或危险物质被运输或开发时,必须有系统来防止泄漏。如果意外发生泄漏,则需要有有效的方法来围堵和清理。

Section § 302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沿海水域、湿地及类似区域进行筑堤、填埋和疏浚等活动何时被允许。这些活动只有在没有其他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选择,并且必须采取措施减少负面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法律允许此类活动用于特定目的:建设或扩建港口和能源设施、维护航道、开发船只设施、进行电缆铺设等公共服务、开采矿物(如用于恢复海滩的沙子,但环境敏感区域除外)、恢复项目以及自然研究。

法律强调在疏浚过程中要进行周密规划,以尽量减少对栖息地的破坏,并鼓励将合适的疏浚材料用于海滩补给。在湿地和河口,这些活动应保持或改善其自然功能,对某些区域的新开发有严格规定。

此外,侵蚀和洪水控制结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泥沙进入沿海区域,并且在为此类活动发放许可证之前,必须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环境保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 在没有可行且对环境损害较小的替代方案,并且已提供可行的缓解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利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开放沿海水域、湿地、河口和湖泊的筑堤、填埋或疏浚应根据本分部的其他适用规定予以许可,并应限于以下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1) 新建或扩建的港口、能源和依赖沿海的工业设施,包括商业捕鱼设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2) 维护现有航道、回转水域、船舶停泊和系泊区以及船只下水坡道的现有深度,或恢复此前疏浚的深度。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3) 在除湿地以外的开放沿海水域,包括溪流、河口和湖泊中,新建或扩建船只设施,以及为提供公众通行和娱乐机会的公共娱乐码头设置结构桩。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4) 附带的公共服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埋设电缆和管道,或检查码头以及维护现有进水和排水管线。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5) 矿物开采,包括用于恢复海滩的沙子,但环境敏感区域除外。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6) 恢复目的。
(7)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a)(7) 自然研究、水产养殖或类似依赖资源活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b) 疏浚和弃土处置应进行规划和实施,以避免对海洋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水循环造成重大破坏。适合用于海滩补给的疏浚弃土应为此目的运至适当的海滩或合适的沿岸水流系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c) 除本节其他规定外,在现有河口和湿地进行筑堤、填埋或疏浚应保持或增强湿地或河口的功能能力。加利福尼亚州鱼类和野生动物部确定的任何沿海湿地的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其题为《加利福尼亚沿海湿地收购优先事项》报告中确定的19个沿海湿地,应限于非常小的附带公共设施、恢复措施、自然研究、博德加湾的商业捕鱼设施,以及南圣地亚哥湾已开发区域的开发,如果符合本分部的其他规定。
就本节而言,“博德加湾的商业捕鱼设施”是指在博德加湾拟开发或改进的所有船只设施中,如果改进会增加泊位,则不少于80%的设施应设计用于商业捕鱼活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233(d) 在水道上修建的侵蚀控制和洪水控制设施可能会阻碍泥沙和营养物质的移动,这些物质原本会随暴雨径流进入沿海水域。为促进这些泥沙持续输送到沿岸带,在可行的情况下,从这些设施中清除的物质可根据本分部的其他适用规定放置在海岸线的适当位置,前提是已提供可行的缓解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利环境影响。在为此目的签发沿海开发许可证之前应考虑的方面包括放置方法、放置时间以及放置区域的敏感性。

Section § 30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商业渔业和休闲划船的设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得到保护和改善。它规定,除非不再有需求或有合适的替代空间,否则不得减少用于这些活动的现有空间。新建的休闲划船设施应以不与商业渔业需求冲突的方式进行规划。

服务商业渔业和休闲划船业的设施应当受到保护,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予以升级。现有商业渔业和休闲划船的港口空间不得减少,除非对这些设施的需求不再存在或已提供了足够的替代空间。拟建的休闲划船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其设计和选址方式不得干扰商业渔业的需求。

Section § 30234.5

Explanation
本法强调,渔业活动在经济、商业和娱乐方面的重要性应得到承认和保护。

Section § 30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建造像海堤和防波堤这样会改变自然海岸线过程的结构,但仅限于这些结构对于依赖海岸的活动是必需的,或者用于保护现有建筑和海滩免受侵蚀时。这些结构还必须设计成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当地沙源的负面影响。任何导致水体停滞并引发污染或伤害鱼类的现有海洋结构物,如果可能的话,都应该进行改进或移除。

护岸、防波堤、丁坝、港口航道、海堤、悬崖挡土墙以及其他改变自然海岸线过程的此类建筑,仅在为服务依赖海岸的用途所需,或为保护面临侵蚀危险的现有结构或公共海滩时方可获准,且在设计时应消除或减轻对当地海岸线沙源的不利影响。造成水体停滞、导致污染问题和鱼类死亡的现有海洋结构物,应在可行的情况下逐步淘汰或升级。

Section § 3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河流或溪流需要进行重大改变或改造,例如修建水坝或进行河道改造,就必须采取最佳可行措施来最大程度地减少任何负面影响。此类改造仅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满足基本的供水需求;在没有其他可行方案且为保障安全或保护现有开发项目而进行的防洪;或为了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河流和溪流的渠化、水坝或其他重大改造应采取最佳可行缓解措施,且仅限于 (1) 必要的供水项目,(2) 在洪泛区内保护现有结构没有其他可行方法,且此类保护对公共安全或保护现有开发项目是必要的防洪项目,或 (3) 主要功能是改善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