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向委员会提交拟议的当地海岸带方案的要求。首先,该方案必须通过地方政府在公开听证后通过的决议提交,该决议需声明该方案符合相关的海岸带法律。其次,提交的材料必须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根据委员会的指南进行全面审查。

符合本章规定,拟议的当地海岸带方案可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0(a) 经地方政府在公开听证后通过决议提交,该决议证明该当地海岸带方案旨在以完全符合本分部的方式实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0(b) 包含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指南,足以进行彻底和完整审查的材料。

Section § 30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如何根据时间表提交其地方海岸项目(即管理海岸区域的计划)。他们可以选择一次性提交整个项目,也可以分阶段提交。如果一次性提交,则适用关于时间和认证的特定规则。如果分两部分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将首先处理,然后是区划和其他必要行动。此外,如果可以单独评估其环境影响,项目也可以以较小的地理单元提交。

地方海岸项目应根据根据Section 30517.5制定的时间表提交。地方政府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交和处理该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1(a) 一次性提交,在此情况下,Section 30512关于时限、重新提交、批准和认证的规定应适用。然而,地方海岸项目中包含的区划条例、区划图以及(如要求)其他实施行动,应根据Section 30513的标准获得批准和认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1(b) 分两个阶段进行,在此情况下,土地利用规划应首先根据Section 30512进行处理,而区划条例、区划图以及(如要求)其他实施行动,应在此后根据Section 30513进行处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1(c) 以单独的地理单元提交,这些单元应小于地方政府位于海岸带内的管辖范围,每个单元均根据分项 (a) 或 (b) 提交,前提是委员会认定拟议单独审查的区域或区域可以独立于受影响管辖范围的其余部分,分析开发对海岸资源和可达性的潜在累积影响。

Section § 30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委员会对拟议的当地沿海土地使用规划进行认证或拒绝认证的程序。当地方政府提交土地使用规划时,委员会有90个工作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决定是否予以认证。

在最初的6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可以决定规划的任何部分是否未就沿海政策提出重大问题。如果没有,这些部分将获得认证。如果存在问题,委员会必须识别这些问题并就其举行听证会。如果委员会在90天内未作出决定,该规划将自动获得认证。

如果规划未获认证,委员会将解释原因并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可以采纳这些修改,或者进行不同的修订并重新提交规划。最终认证要求规划符合第3章的政策,并且必须获得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同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a) 拟议的当地沿海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应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在提交后90个工作日内,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根据以下程序,对土地使用规划进行整体或部分认证或拒绝认证: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a)(1) 在土地使用规划提交给委员会后,不迟于6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在公开听证会后,经出席成员多数票通过,决定该土地使用规划或其中适用于可识别地理区域的部分,是否未就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政策的问题提出实质性异议。
如果委员会认定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则该土地使用规划或其中适用于可识别区域且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的部分,应被视为已按提交内容获得认证。委员会应作出认定以支持其行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2)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1)款认定,土地使用规划中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可识别地理区域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未就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政策的问题提出实质性异议,则该土地使用规划中适用于其他可识别地理区域的其余部分,应被视为就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政策的问题提出一个或多个实质性异议。委员会应为每个地理区域识别出每个实质性异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3) 委员会应就根据第(2)款被识别为实质性异议的事项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在土地使用规划提交后不迟于9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对土地使用规划进行整体或部分认证。如果委员会未能在规定的90天期限内采取行动,则该土地使用规划或其部分应被委员会视为已获得认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b) 如果委员会决定不整体或部分认证土地使用规划,委员会应提供书面解释并可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地方政府采纳并将其提交给委员会,则在执行主任确认后,该土地使用规划应被视为已获得认证。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以委员会建议以外的方式应对委员会拒绝认证的决定,然后将其修订后的土地使用规划重新提交给委员会。如果地方政府要求委员会不推荐或建议修改,且这些修改若被采纳将导致认证,则委员会应在作出所需认定的情况下拒绝认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c) 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土地使用规划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政策要求,则委员会应认证土地使用规划或其任何修订。除(a)款第(1)项另有规定外,认证决定应经委员会任命成员的多数票通过。

Section § 305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如何评估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是否符合州标准。委员会的职责是决定规划是否符合特定的州要求,但不能改变地方政府对规划细节的自主权。委员会只需确保规划与基本的州目标保持一致。

以下规定适用于委员会根据第30512条批准或拒绝批准土地使用规划的决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2(a) 委员会对土地使用规划的审查应限于其行政裁定,即地方政府提交的土地使用规划是否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要求。在进行此项审查时,本部任何规定均未授权委员会削弱或剥夺地方政府通过法令制定和确立其土地使用规划具体内容的权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2.2(b) 委员会应要求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政策和要求,但仅限于实现第30001.5条中规定的基本州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Section § 30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地方政府向委员会提交其土地分区规划以供批准的流程。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土地分区条例、地图和必要的实施措施。如果委员会在公开听证会后60个工作日内未驳回这些文件,它们将自动获得批准。

委员会只有在这些文件不符合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规划时才能驳回,并需提供书面通知解释问题所在。如果被驳回,委员会可能会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政府可以选择采纳。或者,地方政府也可以自行调整并重新提交。

如果地方政府愿意,可以请求委员会不提供修改建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3(a) 地方政府应向委员会提交本章所要求的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以及必要的其他实施行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3(b) 如果委员会在收到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及其他实施行动后60个工作日内,经公开听证会后未驳回该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或其他实施行动,则其应被视为批准。委员会仅可基于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或其他实施行动不符合或不足以执行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规划的规定而驳回。如果委员会驳回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或其他实施行动,则应发出书面驳回通知,明确指出被驳回的区域划分条例不符合或委员会认为无法充分执行的土地使用规划规定,并说明其采取该行动的理由。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3(c) 委员会可以就被驳回的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或其他实施行动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地方政府采纳并提交给委员会,则经执行主任确认后应视为批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3(d) 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以委员会建议以外的方式处理委员会的驳回,然后可以将其修订后的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及其他实施行动重新提交给委员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3(e) 如果地方政府请求委员会不就被驳回的区域划分条例、区域划分图或其他实施条例提出修改建议,委员会不应提出。

Section § 305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当地政府如何修订当地海岸带规划及相关行动,但这些修订在生效前需要获得委员会的认证。拟议修订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并遵循特定程序,每年提交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但是,每次提交的修订数量没有限制。

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可以快速处理性质轻微或需要紧急行动的修订,无需全面审查,但改变土地用途的修订不能以此方式加快处理。微不足道(影响极小)的修订,即不改变土地或水域用途的修订,在经过公告和意见征询期后,如果未收到至少三名委员会成员的反对,可以快速处理。

当地政府在提交这些影响极小的修订之前必须发布公告。如果没有出现重大反对,修订将在相关委员会会议后的 10 天生效。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制定这些程序的指导方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a) 经认证的当地海岸带规划以及所有当地实施的条例、法规及其他行动可由相应的当地政府修订,但任何此类修订在获得委员会认证之前不得生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b) 对经认证的当地海岸带规划的任何拟议修订,应依照第 30512 和 30513 条规定的适用程序和时限提交给委员会并由其处理,但委员会不得就拟议修订是否与第 3 章(自第 30200 条起)的政策相符而提出实质性问题,而此项要求在第 30512 条中是另有规定的。在任何日历年内,此类拟议修订的提交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但是,每次提交所包含的修订数量没有限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c)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一项程序,据此,经认证的当地海岸带规划的拟议修订可由委员会执行主任审查并指定为性质轻微或需要迅速快捷行动的修订。该程序应包含授权当地政府向执行主任提出修订以供审查和指定的规定。被指定为性质轻微或需要迅速快捷行动的拟议修订,不受 (b) 款或第 30512 和 30513 条的约束,并应在指定后的第 10 个工作日生效。允许改变用途的修订不得如此指定。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1) 如果执行主任认定拟议修订对海岸资源单独或累积均无影响,符合第 3 章(自第 30200 条起)的政策,并符合以下标准,则执行主任可认定拟议的当地海岸带规划修订为微不足道 (de minimis):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1)(A) 当地政府在向执行主任提交拟议修订之日前至少 21 天,已发布公告,并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副本,该公告应指明接受对拟议修订意见的日期和地点,包含对拟议修订的简要说明,并说明可供公众查阅拟议修订副本的地址,通过以下程序之一: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1)(A)(i) 按照《政府法典》第 6061 条规定的次数,在受拟议修订影响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且刊登次数不得少于规定次数。如果影响多个区域,则公告应在这些区域的普通发行报纸中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刊登。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1)(A)(ii) 当地政府在受拟议修订影响的区域现场和非现场张贴公告。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1)(A)(iii) 直接邮寄给列于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的相邻物业的业主和占用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1)(B) 拟议修订不提议改变土地用途或水域用途,或改变物业的允许用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2) 当地政府向执行主任提交拟议修订时,还应向执行主任提交根据第 (1) 款 (A) 项规定的意见征询期内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3)(A) 执行主任应在当地政府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就拟议修订是否微不足道作出决定。如果拟议修订被认定为微不足道,则拟议修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11125 条的规定,在委员会下一次定期会议议程中予以公告,当地政府转交的任何公众意见应提供给委员会成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4(d)(3)(A)(B) 如果委员会三名成员反对执行主任关于拟议修订微不足道的认定,则拟议修订应依照 (b) 款规定的程序安排公开听证会,或在适用情况下,依照 (c) 款的规定,由执行主任决定,或者,应当地政府请求,退回给当地政府。如果根据 (b) 款安排公开听证会,则第 30512 和 30513 条规定的时限应自对微不足道指定提出异议之日起计算。

Section § 305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在采取任何行动后,必须在60天内正式采纳调查结果,或者提供书面解释或通知。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因为这些文件是根据第30512条、第30512.2条和第30513条的规定或相关指导方针制定的。

委员会应在采取行动之日起不迟于60天内,采纳或酌情提供第30512条、第30512.2条和第30513条所要求的调查结果、书面解释或书面通知,以支持其行动。

Section § 30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计划公共工程项目或能源设施的人,如果修订是为了满足他们之前未预料到的新需求,可以请求地方政府修改其已批准的海岸带规划。如果地方政府认为这项修改符合现有政策,就可以进行修改。 如果地方政府不同意修改,该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请求,解释为什么这项修改很重要以及它如何符合政策目标。在公开听证会后,如果委员会认为这项修改能满足更大的公共需求、符合政策,并且是解决问题且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最佳方式,就可以批准这项修改。

Section § 30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海岸规划不能仅仅因为地方政府无法提供财政支持而被拒绝。但是,该规划仍必须遵守特定的开发政策。

如果港口总体规划是地方海岸规划的一部分,并且该地方海岸规划被拒绝,那么这种拒绝不影响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6(a) 地方海岸规划的批准不得因地方政府无力为本部所载的任何政策提供财政支持或实施而予以拒绝;但本款不应要求批准一个允许不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政策的开发的地方海岸规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6(b) 凡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已根据第30711条纳入地方海岸规划,且该地方海岸规划被委员会不予批准的,该不予批准不适用于该经认证的港口总体规划。

Section § 30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本章设定的截止日期延长最多一年,除非其他条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3051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设定一个时间表,供地方政府提交那些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尚未提交的土地使用规划。该时间表必须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60天内制定,且提交截止日期最迟为1983年1月1日。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遵守这些截止日期,委员会有几种选择:它可以放弃其对已提交规划作出决定的截止日期;它可以为该区域制定并采纳一份土地使用规划;或者将问题报告给立法机关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委员会采纳了一份规划,地方政府也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采纳该规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5(a) 自本条生效之日起60日内,委员会应制定一个时间表,用于提交所有依照第30501条规定,在1981年7月1日或之前未提交给前区域委员会或本委员会的土地使用规划。该时间表应基于委员会与地方政府协商后,对各地方政府当前状况和进展的评估。该时间表应明确规定,提交不得早于或晚于某些指定日期,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1983年1月1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5(b)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遵守根据 (a) 款规定的时间表,委员会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5(b)(1) 放弃委员会对已提交的土地使用规划或其任何部分采取行动的截止日期,如第30511条和第30512条所规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5(b)(2)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但不早于1984年1月1日,为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区域编制并采纳一份土地使用规划。土地使用规划采纳后,委员会应根据已采纳规划的规定,确定拟议开发项目的许可性。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采纳委员会编制并采纳的土地使用规划,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应全部或部分认证该规划;或者,地方政府可以继续编制其自己的、符合本章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划。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5(b)(3) 将此事报告给立法机关,并提出适当行动的建议。

Section § 305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规划获得认证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其分区规划。如有必要,提交的最终截止日期不得晚于1984年1月1日。如果地方政府错过了这个截止日期,委员会可以延长其审查这些规划的时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6(a) 在土地使用规划或其任何部分的认证后30天内,委员会应在与相关地方政府协商后,确定一个日期,供该地方政府提交分区条例、分区图以及必要时其他实施行动。该日期绝不得晚于1984年1月1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7.6(b) 如果地方政府未能遵守根据(a)款规定的时间表,委员会可以免除其对已提交的分区条例、分区图以及必要时其他实施行动采取行动的截止日期,如第30511条和第30513条所规定。

Section § 30519

Explanation

一旦地方海岸项目获得认证并实施,审查该区域新开发的权力就从委员会转移到负责该项目的地方政府。但是,这种转移不适用于某些土地上的项目,例如潮汐地、水下地或公共信托土地,也不适用于海岸区内的港口和州立大学。对于这些区域,委员会保留审查权。此外,委员会可以建议修改地方海岸项目,以适应超越地方需求的重要开发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a) 除根据第30603条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外,在地方海岸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获得认证且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实施行动生效后,第7章(自第30600条起)规定的开发审查权将不再由委员会对经认证的地方海岸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所适用区域内提议的任何新开发项目行使,并应在该时点下放给正在实施该地方海岸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地方政府。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b)(a)款不适用于在海岸区内任何潮汐地、水下地或公共信托土地(无论是否填海)上提议或进行的任何开发项目,也不适用于第8章(自第30700条起)所涵盖的港口内或海岸区内任何州立大学或学院内提议或进行的任何开发项目;但是,本条适用于港口或港务区或机构在立法机关授予地方政府的土地或水域上提议或进行的任何开发项目,前提是该地方政府的经认证地方海岸项目包含该区或机构的具体开发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c) 委员会可不时向适当的地方政府建议地方海岸项目修正案,以适应具有超越地方重要性的用途,而这些用途是适用的经认证地方海岸项目所不允许的。这些用途可以概括列出,或者委员会可以推荐具体的具有超越地方重要性的用途供适当的地方政府考虑。

Section § 305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卡尔斯巴德市(City of Carlsbad)内已获批准地方沿海项目的特定区域。这些项目中任何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相关的规定在1982年1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相反,此类住房要求现在由另一项法律(《政府法典》第65590节)管辖。

在卡尔斯巴德市(Carlsbad)实施地方沿海项目或新法律修改这些项目的采纳方式之前,海岸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开发许可证。如果开发项目符合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委员会将签发许可证,同时忽略过时的住房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1(a) 本节仅适用于卡尔斯巴德市(City of Carlsbad)内,委员会已根据第30170节 (f) 款或第30171节的规定编制并认证了地方沿海项目的那些地块和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1(b) 任何此类地方沿海项目中关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住房的任何规定,在1982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效力。在该日期之后,那些地块和区域的住房要求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5590节的规定确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1(c) 直到 (i) 卡尔斯巴德市(City of Carlsbad)采纳或颁布任何此类地方沿海项目中包含的实施措施,或 (ii) 其他法定条款为那些地块和区域的地方沿海项目的采纳、认证和实施提供替代方案,那些地块和区域的沿海开发许可证应由委员会根据本款规定签发。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拟议的开发符合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且不包括根据 (b) 款已失效的任何关于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住房的规定,则委员会应签发沿海开发许可证。

Section § 30519.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一个名为“并入区域”的地区,如果被新港滩市并入,其相关的程序和责任。

最初,该地区的开发和海岸管理仍由奥兰治县负责,并使用其现有的当地海岸计划。如果新港滩市选择接管海岸管理,他们可以准备自己的当地海岸计划,必要时可采纳县现有计划的部分内容。

该市必须提交此计划以供认证。他们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否则将面临每月1,000美元的罚款,直到他们拥有正式批准和认证的计划。任何罚款的费用不得转嫁给该地区的业主。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1) 本分节仅适用于第(2)款所述并定义为“并入区域”的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2) 就本条而言,“并入区域”指位于奥兰治县,面积约5,450英亩的区域,其北临海岸带内陆边界,东临水晶湾州立公园西部边界,南临州对太平洋管辖权的外部界限,西临新港滩市的市界。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3) 本分节自新港滩市并入全部或部分并入区域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4) 在导致新港滩市并入全部或部分并入区域的任何重组或组织变更的完成证书记录后,以下两项均应发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4)(A) 适用于并入区域任何部分的当地海岸计划,应继续是奥兰治县的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4)(B) 奥兰治县应继续行使第30519条所述的所有开发审查权限,该权限由委员会根据奥兰治县针对并入区域的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授权给它。
(5)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5) 如果在并入区域并入完成证书记录后的任何时间,新港滩市选择承担并入区域的海岸管理责任,该市可以开始为该区域准备当地海岸计划。新港滩市可以采纳奥兰治县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中适用于并入区域的规定。本分部中规定的当地海岸计划的准备、批准和认证的所有程序,以及委员会通过的任何适用法规,均应适用于并入区域当地海岸计划的准备、批准和认证。
(6)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a)(6) 如果新港滩市获得并入区域当地海岸计划的认证,该市应在该认证生效之日起,行使授予拥有经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的地方政府的所有权限,且第(4)款的规定应失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b) 在2003年6月30日或并入区域并入后的24个月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新港滩市应向委员会提交以供批准和认证该市截至2000年6月30日,位于海岸带内和该市法人边界内的所有地理区域的当地海岸计划。该提交可以包括并入区域的当地海岸计划部分,该部分将实施(a)分节第(4)款所述的奥兰治县当地海岸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2(c) 如果新港滩市未能根据(b)分节向委员会提交当地海岸计划以供批准和认证,或在委员会批准当地海岸计划后六个月内未能拥有有效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新港滩市应提交每月一千美元($1,000)的滞纳金,存入海岸保护基金的违规补救账户,并根据第30823条的宗旨支出。新港滩市应支付每月滞纳金,直至该市开始实施有效认证的当地海岸计划。该市不得向海岸带内任何财产的所有者或承租人追回滞纳金费用。

Section § 305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每个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以确保其得到正确遵守。如果某个项目不符合本部门的政策,委员会将向地方政府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包括对沿海项目的修订。

如果地方政府选择不采纳这些建议,它必须在一年内解释原因。委员会随后将审查其答复,并可能向立法机关通报为确保该项目符合本部门政策所需的任何进一步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5(a) 委员会应不时地,但至少在认证后每五年一次,审查每个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以确定该项目是否正在按照本部门的政策有效实施。如果委员会确定某个经认证的地方沿海项目未按照本部门的任何政策执行,它应向受影响的地方政府提交应采取的纠正措施建议。此类建议可包括对受影响地方政府的地方沿海项目的建议修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19.5(b) 根据本节提交的建议应由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审查,并且,如果未采取建议的行动,地方政府应在此类提交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未采取建议行动的理由。委员会应审查该报告,并在适当情况下,向立法机关报告并建议必要的立法行动,以确保本部门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Section § 305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法院停止或暂停(中止)一项经认证的当地海岸项目时会发生什么。在此期间,如果拟议的开发符合某些规定,当地政府或加州海岸委员会可以颁发海岸开发许可证。如果当地政府尚未制定处理许可证的临时计划,权限将回到委员会。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受法院命令影响的开发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0(a) 如果任何经认证的当地海岸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禁止或中止,则第7章(自第30600条起)规定的许可权限应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使,直至最终法院命令撤销该禁止或中止。如果受影响的当地政府或上诉委员会发现拟议的开发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规定或适用的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计划,并且法院命令的禁止或中止仅适用于分区条例、分区图,或在必要时,本章要求的其他实施行动,则该受影响的当地政府或上诉委员会应颁发海岸开发许可证。在本条许可规定生效期间,当地政府根据本款批准的任何开发,任何个人,包括执行董事或任何委员,均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0(b) 在当地政府根据(a)款所述情况通过一项规定海岸开发许可证颁发程序的临时条例之前,第7章(自第30600条起)规定的许可权限应恢复由委员会行使。如果委员会发现拟议的开发符合第3章(自第30200条起)的规定或适用的经认证的土地使用计划,并且法院命令的禁止或中止仅适用于分区条例、分区图,或在必要时,本章要求的其他实施行动,则委员会应颁发海岸开发许可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0(c) 本条规定的许可权限仅限于受法院命令的禁止或中止影响的开发项目。

Section § 30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确保,如果地方海岸带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低于州机构计划和政策所要求的,则不能获得批准。这些州级标准必须经过正式采纳、在其监管项目中应用,并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30523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地方海岸项目应足够详细以满足特定要求,但不应过于详细以至于需要为微小变更不断更新。它鼓励地方政府在认证后有效管理其海岸区域,确保海岸资源得到保护。所需的详细程度可能因区域是靠近海岸线还是更内陆而异。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经委员会认证的地方海岸项目应足够具体以符合第30108.5节的要求,但不应过于详细以至于需要为微小变更进行修订和委员会审查,或阻碍地方政府承担认证后的权力,该权力确保并实施对海岸资源的有效保护。立法机关还认识到,为确保海岸资源保护所需的适用政策和具体程度,在海岸线附近区域和内陆区域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Section § 30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拥有或管理沿海区域内土地或水域的加州州机构,必须识别那些可能受到规划不当的附近开发项目损害的敏感自然资源。这些机构需要确定哪些类型的开发项目可能对这些资源产生负面影响。

它们还必须将这些考量告知地方政府,以便将其纳入地方沿海项目,确保此类规划经过深思熟虑且有效。根据早期法规已完成并符合这些指导方针的项目和研究,也应在当前的规划工作中加以利用。

“敏感资源价值”指的是独特或容易受损的自然资源,例如需要保护的环境区域,或周边环境能提升体验的特殊娱乐场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5(a) 每个拥有或管理沿海区域内土地或水域的州机构,包括公共海滩、公园、自然区域以及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应当识别这些区域内特别容易受到未经仔细规划的附近开发项目不利影响的敏感资源价值。每个此类机构还应当识别将对这些敏感资源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开发项目的位置和类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5(b) 受本节约束的每个机构,应当告知相应的地方政府在编制地方沿海项目时应予评估的特定考量,以及在该机构看来,可能对保护已识别的敏感资源价值是必要的考量。此外,根据本节开展的工作应当及时完成,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公众、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和委员会在编制、审查和批准相应的地方沿海项目期间充分考虑这些信息的机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5(c)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21分部原第7章(第31300节起),由1976年法规第1441章增补,并符合本节规定,已完成的识别沿海区域内公共拥有或管理的土地和水域中敏感资源价值的工作,应当由地方政府和委员会在执行本章过程中予以考虑。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5(d) 就本节而言,“敏感资源价值”指那些脆弱或独特的自然资源,它们特别容易因周边开发项目而退化,且其不利影响尚未经过仔细评估、缓解或避免。例子包括但不限于第30107.5节所定义的“环境敏感区域”、独特适用于科学或教育目的的区域,以及特定公共娱乐区域,其娱乐体验的质量取决于周边区域的特征。

Section § 30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圣迭戈市设立一项缓解费计划,以保护湿地,特别是针对对海岸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如果开发项目影响了特定海岸流域区域的环境,开发商在办理许可证时必须向州海岸保护局支付费用。这些费用用于帮助恢复或改善可能受到开发项目损害的自然资源。

收取的资金严格用于生态恢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公共机构为资源增强或公共娱乐目的而开展的项目可免除这些费用。尽管缓解措施理想情况下应在受影响的流域内实施,但必要时也可在流域外完成。

本法律专门针对洛斯佩尼亚斯基托斯泻湖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6(a) 鉴于拟议开发的强度、该区域陡峭的地形和极易侵蚀的土壤,以及尽管采取了缓解措施开发仍造成的明显影响,立法机关认为,圣迭戈市的开发对湿地造成的威胁,要求在该市的当地海岸计划中纳入一项缓解费计划。因此,圣迭戈市应在其当地海岸计划中规定,海岸开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向州海岸保护局支付合理费用,如果拟议的开发对海岸区内特定地理流域的海岸资源产生或合理预期会产生直接和重大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可以通过将可行的现场和非现场缓解措施纳入拟议开发以及通过缓解费计划来缓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6(b) 申请人根据 (a) 款支付的费用应存入由州海岸保护局设立的账户。账户中的任何资金不得用于本节未指定的任何目的。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支付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于恢复、替换或改善受拟议开发不利影响且该费用构成部分或全部缓解的资源或生态系统。对于公共机构为提供资源增强或公共娱乐目的而进行的任何开发,无需支付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费用。如果所有开发影响的缓解无法在流域内可行地实施,保护局可在获得地方政府和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在流域外完成该开发的缓解。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526(c) 本节和第 31108.5 节仅适用于圣迭戈市的洛斯佩尼亚斯基托斯泻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