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设立、成员和职权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30330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的职责,赋予其在实施海岸带规划和管理法律方面的主要作用。它作为州的海岸带机构,并可运用《联邦海岸带管理法》中的权力。
委员会可以签发证书或声明,以确认任何个人或机构的行为符合州的海岸法规,某些设施除外。如果海岸带以外的项目对旧金山湾保护和发展委员会管理的资源产生重大影响,认证将由该委员会签发,但本委员会仍可提供意见。
Section § 30331
这项法律规定,该委员会现在接管了加利福尼亚海岸区保护委员会以及六个较小的区域海岸委员会所负责的所有事务。这包括它们所有的义务、权力、职责、责任、利益和权益。
Section § 30333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制定或修改规则以履行其职责,前提是其多数成员同意,除非其他特定法律凌驾于此能力之上。任何制定的规则都必须遵循另一法律章节中描述的正式程序,并且必须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现有法律保持一致。
Section § 30333.2
本节规定,委员会不得制定或公布新的建筑标准,除非其遵循《健康与安全法典》中的某些法律。这些规则包括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如果新的建筑标准不遵循这些规则,则无效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联邦法律明确要求某项建筑标准,则必须在该联邦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其纳入《州建筑标准法典》。
Section § 30334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在自己的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时,聘请外部协助。委员会还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并且总检察长将代表委员会处理法律事务。
Section § 30335
Section § 30335.1
Section § 30335.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设立科学小组来审查技术报告,并就委员会可能不具备科学专业知识的决策提供建议。立法机关希望这些决策基于顶级的科学指导。这些小组可以由海洋生物学、地质学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小组成员从加入小组之日起,享有与公职人员相同的法律保护。委员会应努力从公共或私人来源为这些工作争取资金,并在预算审查期间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报告。
委员会还被鼓励使用新技术来加强与科学界的沟通,利用赠款和志愿者来改进其决策过程。
Section § 30336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地方政府选择承担规划和监管职责并请求帮助时,协助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必须与其他公共机构合作并确保合作。作为回报,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区域和州机构以及地方政府,都应在其资源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提供建议、协助和信息来与委员会合作。
Section § 30337
Section § 30338
Section § 30339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其活动中让公众和利益团体参与的职责。委员会必须通过及时、完整地通知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参与其计划。此外,他们还负责就如何有效参与其程序提供建议。委员会还应向地方政府和州机构建议如何加强公众参与其与沿海管理相关的计划和活动。
Section § 30340.5
本节阐述了加州如何分配某些联邦资金以及处理与地方海岸带项目相关的报销申请。根据《联邦海岸带管理法》获得的联邦资金中,至少一半必须用于地方海岸带项目活动。地方政府可以就因州政府要求而产生的费用申请报销,但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申请必须在9月30日前提交,并由委员会执行主任审查,然后执行主任在11月30日前将申请提交给审计长。报销表格区分了项目准备费用和其他费用。执行主任会评估申请,以确保费用未由其他来源支付,是强制性工作所必需的,并且是否存在任何新要求的工作。审计长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时,会考虑这些因素以及执行主任的建议。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任何冲突时,应以支持本节目标的方式解决。
Section § 30340.6
本法律规定了本分部强制性费用的资助方式。其目的是这些费用将由州或联邦资金,或两者兼有来支付。如果地方政府因强制性工作而产生合法费用,且这些费用并非可选或已通过其他方式报销,并且已获批准但因州预算拨款不足而未支付,那么某些截止日期和职责可以推迟,直到资金到位。
如果地方政府的索赔未获批准支付,特别是由于该索赔不属于旨在报销的类型,则法律规定可能无需强制支付。
Section § 30341
Section § 30344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委员会编制的指南,向公众介绍加州的沿海资源。该指南应在1984年7月1日前完成,内容应包括对环境、社会、经济和教育方面都很重要的自然和人造资源的详细信息。它还应列出重要的资源以及负责管理这些资源的组织。该指南的目的是教育性的,而非政策性的,旨在帮助公众认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同时确保在保护和利用方面采取平衡的方法。
为了降低成本,委员会应采用创新方法来制作和分发指南,可以寻求各组织的帮助并申请拨款。该指南必须清晰易懂,并以合理的价格向公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