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条的规定,委员会应不迟于2027年7月1日,并在此后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含前一年的所有以下信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1) 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的住宅开发项目数量。
(2)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2) 许可证申请人放弃委员会审理上诉截止日期的上诉住宅开发项目数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3) 已获批准、附条件批准、否决或撤回的上诉住宅开发项目数量。
(4)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4) 对于第 (3) 款所述的每个项目,委员会应包含所有以下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4)(A) 项目描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的单元数量以及极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可负担单元的百分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4)(B) 从上诉到对每个项目采取最终行动的时间长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a)(4)(C) 委员会对项目施加的任何条件,以及批准、附条件批准或否决的原因。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0405(b)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