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森林遗产计划特此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可根据本分部规定,代表该部门获取保育地役权。加州森林遗产计划也可包括根据联邦森林遗产计划 (16 U.S.C. Sec. 2103c) 有资格获得资助的活动,且州计划应尽可能与联邦计划协调。
加利福尼亚州森林遗产计划法案加利福尼亚州森林遗产计划
Section § 12240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旨在帮助保护森林。这包括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能够购买保育地役权,这是一种限制土地用于保育目的的协议。州计划与联邦森林遗产计划保持一致,力求尽可能紧密合作。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 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 保育地役权
Section § 122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森林遗产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可以来自捐赠、赠款、联邦拨款和贷款,以及其他合适的资金来源。此外,资金还通过加州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出售特定债券法案下的一般义务债券来分配,例如2006年《安全饮用水、水质和供应、防洪、河流和海岸保护债券法案》和2000年《维拉莱戈萨-基利法案》。
加州森林遗产计划资金 捐赠和赠款 联邦拨款
Section § 1224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该计划涉及购买或获得保育地役权捐赠的费用。它还涵盖了该部门提供的技术帮助和技术共享活动的费用,以及该部门管理该计划的行政费用。
保育地役权 购买成本 捐赠促成
Section § 12244
这项法律允许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土地信托机构持有保育地役权。主任必须确保任何获得地役权的一方能够妥善监督并执行其条款。
根据本计划获得的役权可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持有。主任应认定任何保育役权的受让方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役权的条款。
保育地役权 联邦政府 州政府
Section § 12245
局长不能发放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两件事:
首先,用这些资金购买的任何保育地役权只能用于预期的目的。其次,地役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本部门的目标,新的持有者能够妥善管理和执行它,并且保育规定在转让后仍然有效。
局长不得拨付任何资金,除非申请人同意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45(a) 任何获得的保育地役权只能由申请人用于申请资金时的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45(b) 局长应认定地役权的任何处置均符合并促进本部的宗旨,地役权的受让人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地役权,并且地役权的保育条款在转让后仍然有效。
保育地役权 资金拨付协议 地役权目的
Section § 12246
如果持有土地地役权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解散,该地役权的责任必须转交给另一个合适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这个新的持有者应该能够正确地管理和执行该地役权。
地役权转让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 政府机构解散
Section § 12249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实施本节,其中包括设定获得保育地役权的标准和要求。这些地役权有助于为环境保护目的而保护土地。
保育地役权 实施规则 标准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