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a) 私有林地占加州3260万英亩林地的近一半,其中包括该州一些最重要和最具生产力的森林资源,包括木材、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分水岭以及气候效益。为森林资源的长期投资提供并维持有利环境符合本州的利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b) 私有林地对加州经济和环境的重要性已得到多年认可,最近近三十年来,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作业法》(《第4部第2编第8章》(自第4511条起))和1982年《加州木材生产力法》(《政府法典》第5编第1部第1编第6.7章》(自第51100条起))以及其他法规和政策也对此予以认可。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c) 加州的私有林地和林区正受到持续人口增长和土地利用模式变化的威胁,包括地块面积缩小、住宅和商业开发,以及森林覆盖率的变化。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d) 森林土地所有者的继承人常常发现有必要过早地过度采伐其木材,以支付遗产税,遗产税可占遗产价值的55%。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e) 持续的全州人口增长、现有的土地利用和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其他因素,对具有环境和经济重要性的林地开发转化增加造成巨大压力。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f) 保护地役权已在美国各地成功用于实现对开放空间、历史遗址以及自然和水生资源的自愿保护。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g) 保护地役权使土地所有者能够通过自愿限制特定的开发权和土地而获得经济利益,这反过来有助于为子孙后代保护自然资源。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或捐赠,或出售和捐赠保护地役权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经济利益。
(h)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h) 鼓励并实现林地及所有相关自然资源长期保护的计划是本州土地保护政策和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为此目的支出资金符合公共利益。
(i)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i) 资金是本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
(j)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j) 联邦森林遗产计划(16 U.S.C. Sec. 2103c)通过为从自愿土地所有者处获取保护地役权或其他土地权益提供联邦配套资金,以保护面临转化和开发威胁的林地,但须遵守州指南。
(k)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k) 本州在1995年经过广泛分析和公众意见征集后,完成了“加州森林遗产计划需求评估”。该评估已提交给美国农业部并获得其接受。
(l)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l) 加州的森林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帮助本州实现减排目标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清除和储存二氧化碳这一关键温室气体。
(m)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10(m) 根据立法机关1999-2000年常会参议院第1832号法案设立的2000年《加州森林遗产计划法案》已于2007年1月1日失效,该法案通过促成近四百万美元($4,000,000)联邦资金的支出,成功帮助保护了约12,000英亩的加州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