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森林保育相关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谁可以申请补助金(“申请人”),生物多样性的含义,并解释了“保育地役权”以及林地“转用”非林业用途等术语。“委员会”指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部门”指林业和消防保护部。它将“林地”描述为能够支持显著树木覆盖的土地,并概述了谁符合“土地所有者”的资格。该法律还定义了“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计划”(即加州森林遗产计划)和“林木地”。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的解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a) “申请人”指有资格根据联邦森林遗产计划 (16 U.S.C. Sec. 2103 et seq.) 获得费用分摊补助金的土地所有者,或有资格参与加州森林遗产计划且该计划的运作(就该申请人而言)不依赖联邦资金的土地所有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b)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健康和功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和衡量标准。它是指在一个物种的种群中发现的不同个体的数量和遗传丰富度,在一个物种分布范围内发现的种群数量,在一个自然群落或生态系统中发现的不同物种数量,以及在一个区域内发现的不同群落和生态系统数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c) “委员会”指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d) “保育地役权”具有《民法典》第二编第二部第二分部第四章(第815条及后续条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e) “转用”是一个通用术语,指林地被用于非林业用途的情况,特别是那些以相对永久的方式改变地貌的用途。
(f)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f) “部门”指林业和消防保护部,“部长”指林业和消防保护部部长。
(g)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g) “林地”是指在自然条件下能够支持任何物种(包括硬木)10%原生树木覆盖的土地,并且允许管理一种或多种森林资源,包括木材、美学、鱼类和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水质、娱乐和其他公共利益。
(h)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h) “土地所有者”指拥有私人林地或林木地的个人、合伙企业、私人、公共或市政公司、印第安部落、州机构、县或地方政府实体、教育机构或任何性质的个人协会。
(i)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i) “地方政府”指市、县、区或市县。
(j)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j) “非营利组织”指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26卷第170(h)(3)节定义的合格土地信托组织,其成立宗旨之一是《美国法典》第26卷第170(b)(1)(A)(vi)节或第170(h)(3)节所列目的,并且其宗旨中包含森林土地的保育。
(k)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k) “计划”指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加州森林遗产计划。
(l)CA 公共资源 Code § 12220(l) “林木地”是指主要由硬木物种(如橡树)组成的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