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 在本分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 “先进制造”是指通过利用科学、工程或信息技术、高精度工具和方法、高绩效劳动力以及创新商业或组织模式,改进现有或创造全新材料、产品和工艺的制造过程,并利用以下任何技术领域: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i) 微电子和纳米电子,包括半导体。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ii) 先进材料。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iii) 集成计算材料工程。
(iv)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iv) 纳米技术。
(v)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v) 增材制造。
(v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vi) 工业生物技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B) “先进制造”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B)(i) 在材料和产品生产方面,超越当前行业标准的实质性进步(无论是渐进式还是突破性)所产生的系统。这些进步包括制造工艺和系统的改进,这些系统通常被称为“智能”或“智慧”制造系统,它们整合了计算可预测性和操作效率。
(i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B)(ii)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1)(A)(B)(ii)(I) 可持续制造系统和制造技术,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使用,同时保持或提高成本和性能。
(II) 可持续制造系统和制造技术不包括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空气区规则或法规、与政府实体的谅解备忘录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而必须实施的系统和技术。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向该机构提供建议,以确保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2)(A) “先进交通技术”是指由该机构认定能够为加州人创造长期、高附加值就业机会,同时增强该州在节能、减少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以及提高交通效率方面承诺的新兴商业竞争性交通相关技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2)(A)(B) “先进交通技术”不包括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空气区规则或法规、与政府实体的谅解备忘录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而必须实施的项目。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应就根据本分段排除的项目向该机构提供建议。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3)(A) “替代能源”是指用于可再生电力生产设施的设备或技术(定义见第25741条(a)款第(1)项),用于使用核聚变技术的电力生产设施的设备或技术,热电联产系统(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2840.2条),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379.6条在自发电激励计划下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发电和储能技术(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确定),或设计用于生产可再生燃料的设施(其高效利用可减少化石燃料或核燃料的使用),以及减少对新建电力生产需求并减少有毒和标准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效设备或技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3)(A)(B) “替代能源”不包括不符合与水资源控制、分配、使用和分发相关的州法律的水力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适用执照和许可证的设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4) “机构”是指根据第26004条设立的加州替代能源和先进交通融资机构,以及任何继承该机构职能的委员会、理事会、部门或官员,或被授予本分部赋予该机构权力的实体。
(5)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5) “成本”就本部门资助的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而言,指项目建设和购置所有土地、建筑物、不动产或动产或其权益、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以及为项目获取或使用的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成本;拆除或移除所购置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成本,包括购置这些建筑物或构筑物可能迁往的任何土地的成本;所有机械、设备和家具的成本;融资费用;经主管机构确定的建设完成前、建设期间和建设完成后的利息;营运资金准备金;本金和利息以及扩建、增建、加建、更换、翻新和改进的储备金;建筑、工程、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计划、规范、估算、行政费用以及确定任何项目建设可行性或项目建设、购置或融资所必需或附带的其他费用的成本。
(6)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6) “财政援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利率降低、主管机构发行的债券收益、债券保险、贷款担保或其他信用增级或流动性工具、资金捐助或其组合,具体由董事会决定并经其决议批准。
(7)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7)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7)(A) “参与方”指在本州从事商业或运营的个人、联邦或州机构、部门、委员会、主管机构或委员会、州立或社区学院或大学、市或县、区域机构、公共区、学区或其他政治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向主管机构申请财政援助以实施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7)(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7)(A)(B)(i) 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10.8条而言,“参与方”指第(A)项中规定的根据第26011.8条寻求财政援助的实体。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7)(A)(B)(i)(ii) 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10.8条而言,位于州外的实体,包括位于海外的实体,如果该参与方承诺并证明其将在本州开设制造工厂,则被视为参与方,并有资格根据第26011.8条申请财政援助。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7)(A)(B)(i)(iii) 立法机关通过增加第(ii)款旨在澄清现有法律,并确保州外实体或海外实体有资格根据第26011.8条申请财政援助。
(8)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8)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8)(A) “项目”指土地、建筑物、土地或建筑物的改良、修复、工程、财产或结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固定式还是移动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州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无论是否已存在或正在建设中,其利用或旨在利用替代能源,或用于先进交通技术或替代能源组件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生产、组装、分销或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8)(A)(B) “项目”,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6011.8条和第6010.8条而言,在第26011.8条中定义。
(9)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a)(9) “收入”指主管机构从项目、替代能源或先进交通技术设施的销售、租赁或其他处置、或为替代能源或先进交通技术设施提供贷款所获得的所有租金、收款、购买款、贷款偿还款以及所有其他收入或收款,以及从主管机构任何基金或账户的资金投资中获得的所有收入或收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03(b)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