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2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机构发行各种证券,如债券和票据,为不同项目提供资金。机构可以使用这些债券为一个参与方资助一个项目,为一个参与方资助多个项目,或为多个参与方资助多个项目。这些债券还可以用于购买或销售替代能源。

本节还解释了这些债券和票据的结构方式,包括它们的到期日、利率和可能的赎回条款。债券可以低于其票面价值出售,但折扣不得超过6%。机构可以在债券协议中设计条款,例如使用机构的收入支付债券持有人,以及规范项目的使用。

本节确保可以通过债券决议设定多种担保措施和财务条件,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a) 机构被授权不时发行其可转让债券、票据、公司债或其他证券(以下统称为“债券”),用于其任何目的。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债券可被授权用于为单一参与方提供单一项目、为单一参与方提供一系列项目、为多个参与方提供单一项目、或为多个参与方提供多个项目提供资金,或根据第26011条(g)款购买和销售替代能源或项目。机构可发行可转让债券预期票据,并可不时续期这些票据。债券预期票据可从机构债券的销售收益中支付,这些票据是为预期发行这些债券而发行的。与票据和债券预期票据相关的票据和协议(统称为票据),以及授权这些票据的决议,可包含机构的债券、与债券相关的协议和债券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但是,票据或票据的续期应在不超过原始票据发行之日起三年内到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b) 除非机构另有明确规定,其发行的每批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应是机构的一般义务,可从机构为此目的可用的任何收入或资金中支付,且未另行质押,仅受限于与特定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持有人达成的质押特定收入或资金的任何协议,并受限于与任何参与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尽管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可能从专项基金中支付,但它们在所有目的上都是可转让票据,仅受限于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的登记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c) 债券可作为系列债券或定期债券发行,或机构可自行决定发行两种类型的债券。债券应由机构决议授权,并应注明日期,在不超过其各自日期起50年的时间内到期,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包括在债券存续期间不时设定利率的多种方法,在规定时间支付,采用规定面额,以规定方式签署,在规定地点以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支付,并受赎回或投标条款的约束,如决议可能规定的。债券或票据应由司库作为销售代理出售。销售可以是公开销售或私人销售,并以机构在充分考虑将从债券或票据收益中获得协助的任何参与方的建议后确定的价格和条款条件进行。在最终债券准备就绪之前,司库可发行临时收据、凭证或临时债券,这些应与最终债券进行兑换。司库可出售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以低于其票面价值的价格。但是,根据本节出售的证券的折扣不得超过票面价值的6%。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d) 授权债券或一批债券的决议可包含条款,这些条款应构成与债券持有人或任何将被授权的信用提供方合同的一部分,关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d)(1) 质押机构的全部信用,或质押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收入,或机构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的创收合同,或机构的其他资金,以担保债券或任何特定批次债券的支付,受限于当时可能存在的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d)(2) 将收取的租金、费用、购买款、贷款偿还款及其他费用,以及每年通过这些费用筹集的金额,以及收入的使用和处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d)(3) 设立准备金或偿债基金,以及准备金或偿债基金的监管和处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2(d)(4) 对机构或其代理人限制和规范项目使用的权利的限制,这些项目将由债券或任何特定批次债券的收益提供资金。

Section § 26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如何获得担保。主管机构可以与法人受托人(如州司库或其他银行或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该协议可以使用项目收入或合同来支持债券,并可能包含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规则。存款银行可能需要根据主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赔偿债券或证券。该协议可以界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并限制其个人行动。法律明确规定,州司库担任受托人不存在利益冲突。所有相关费用都可以计入项目开支。

经主管机构酌情决定,根据本分部规定发行的任何债券,可通过主管机构与一个或多个法人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协议予以担保,该受托人可以是州司库或州内外任何具有信托公司权力的信托公司或银行。此类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决议,可以质押或转让将收到的收入或任何已质押合同的收益,并可以转让或抵押将由此类债券收益提供资金的项目或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此类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此类债券的决议,可以包含为保护和执行债券持有人或任何信用提供者的权利和救济而合理、适当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特别是此处已明确授权可包含在主管机构授权发行债券的任何决议中的此类规定。根据本州法律经营业务并可作为债券收益、收入或其他款项保管人的任何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提供主管机构可能要求的此类赔偿债券或质押此类证券。任何此类信托协议可以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救济,并可以限制债券持有人或任何信用提供者的个人诉讼权。除前述规定外,任何此类信托协议或决议可以包含主管机构认为对债券持有人或任何信用提供者的安全合理且适当的其他规定。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司库不应因根据本分部担任受托人而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执行此类信托协议或决议规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可视为项目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Section § 26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根据特定分部发行的债券不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地方政府的债务或责任,但发行机构本身除外。这些债券不受州或地方机构的信用或征税权担保,仅从指定资金中支付。债券必须明确声明,加州的信用或征税权不承诺用于偿还这些债券。本条款还强调,发行机构仍可使用自身的全部信用为这些债券提供支持。

根据本分部规定发行的债券,不应被视为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发行机构除外)的债务或负债,亦不应被视为州或任何此类政治分区(发行机构除外)的信用和信誉的担保,而应仅从本条为此提供的资金中支付。所有此类债券的票面应载有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地方机构的信用和信誉以及征税权均未用于担保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的支付。”
根据本分部规定发行债券,不得直接、间接或或有地使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承担义务,为此征收或抵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其支付拨款。本条所载内容不得阻止,亦不得解释为阻止发行机构承诺其全部信用和信誉,以支付根据本分部授权发行的债券或债券发行。

Section § 260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指定机构可以发行新债券来偿还现有债务(如旧债券或票据),以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它赋予机构选择权,可以使用这些新债券的收益在旧债券到期或更早时回购或偿付旧债券,这些资金可以暂时存入托管账户。机构可以投资这些托管资金,直到需要它们来偿还旧债务。这些投资的任何收益也可以用于帮助偿还旧债券。在履行所有这些偿债义务后,任何剩余资金都可以返还给机构,用于其他合法用途。此外,它还规定,任何非由机构本身最初资助的项目的再融资,必须符合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资格标准,并注明了2027年之后标准的变更。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5(a) 本机构特此授权,规定发行本机构债券,用于直接或间接再融资本机构或任何公共机构当时未偿付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包括支付其任何赎回溢价以及任何已产生或将产生的利息,直至该等债券最早或后续的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并且,如本机构认为适宜,额外用于支付建设和购置某个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增建、改进、扩建或扩大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5(b) 为未偿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此类债券的收益,可由本机构酌情用于购买或到期偿付或赎回该等未偿债券,可在其最早或任何后续赎回日进行,或在其到期时购买或偿付;并且,在等待此类用途期间,可存入托管账户,以便在本机构确定的日期用于此类购买或到期偿付或赎回。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5(c) 在等待此类用途期间,任何此类托管收益可由司库或任何受托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投资于再融资债券所依据的决议或契约中可能规定的工具,并在适当的时间到期,以确保及时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如有)赎回溢价。任何此类投资所赚取或实现的利息、收益和利润(如有),也可用于支付待再融资的未偿债券。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此类收益以及其投资所赚取或实现的利息、收益和利润(如有)的任何余额,可返还给本机构,供其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6025(d) 所有此类债券均应受本分部条款的约束,其方式和程度与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其他债券相同。在对非本机构最初发行的债券或债务凭证进行再融资之前,本机构应认定被再融资的项目符合项目资格,截至2027年12月31日,其定义见第26003条(a)款第(8)项(A)分项;并且自2028年1月1日起,其定义见第26003条(a)款第(7)项(A)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