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和定义定义
Section § 32021
本节将“管理局”定义为根据第3205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城市滨水区修复融资管理局。它还包括任何接管该管理局职责或根据本分部被授予其权力的委员会、理事会、部门或官员。
Section § 32023
在此语境下,“海岸带”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特定区域,尤其是在康特拉科斯塔县。它包括从里士满-圣拉斐尔大桥到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管辖权终止的土地。该区域还涵盖附近的高地、受管理湿地、沼泽和围垦地等土地类型,特别是如果它们影响海湾的环境质量或公众享用。
Section § 32024
“保护局”一词指的是加州海岸保护局,该机构是根据第31100条设立的。
Section § 32025
本法律解释了项目融资中“成本”的含义。它涵盖了从购买土地和建筑物到拆除现有结构的所有费用。它还包括设备成本、利息、营运资金、储备金和融资费用。此外,它还包括建筑师、工程师、法律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开支。
Section § 32025.5
本法律条文将“大都市统计区”定义为由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所确定的区域。
Section § 32026
“参与方”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组织或个人,例如市、县、公司或非营利组织,他们参与加州的项目并根据本分部的规定获得融资。
Section § 32027
本节定义了城市滨水区修复方面的“项目”是什么。项目是指在加州沿海区域或特定港区(如萨克拉门托-约洛港区或斯托克顿港区),或城市水体附近进行的城市滨水区修复活动。必须有经批准的修复计划。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水边公园、码头和公共交通等设施的建设和改进。项目不能包括非海事用途的办公室或不相关的工业用途,但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海事和公共信托,允许设立办公结构。州海岸保护局根据法律监督纳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