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加州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的管理机构持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该机构就不必为所涉财产或其所得收入缴纳财产税。 但是,如果财产所有权转让给通常需要纳税的另一方,则免税权终止。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如果除该机构以外的任何一方在该项目中拥有权益,他们不免除纳税义务,包括对他们在项目中商业权益的征税。

Section § 32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颁布法规,随时终止一个机构的存在。如果该机构解散,其所有财产将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这种财产转移受制于任何相关方的利益,但任何私人方都不能从中获益。

在不违反第32153条规定的前提下,该机构的存在可由立法机关随时通过制定法予以终止。该机构解散后,其拥有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在不损害任何参与方利益的前提下,应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并成为其财产,且不得为任何私人方带来利益。

Section § 32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提供了一种额外且不同的方式来做一些被允许的事情,这与现有法律是并行的。它补充了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力。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这项法律发行债券或再融资债券时,不需要遵循其他法律中关于债券发行的规定。

本部提供一种完整、补充和替代的方法,用于执行其授权的事项,并应被视为对其他法律所赋予权力的补充和附加,但本部项下发行债券和再融资债券无需遵守适用于债券发行的任何其他法律的要求。

Section § 32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利福尼亚州承诺,不会改变或减少持有与州资助项目相关的债券或合同的各方的权利。州致力于履行这些财务和合同协议,直到它们完全履行,除非有新的法律充分保护这些方的利益。此外,州允许将这些承诺纳入合同或债券条款中。

Section § 32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该机构可以独立于其他州政府部门或机构行事。如果存在任何冲突的普通法或特别法,它们不适用于此处。然而,任何与城市滨水区修复相关的项目,仍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法规。

本部授予该机构的权力,可在不考虑或不参照任何州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情况下行使。所有其他与本部不一致的普通法或特别法,或其部分,特此声明不适用于本部的规定。本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豁免任何参与方对任何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的建设或收购遵守所有适用的地方、州或联邦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