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本分部下任何时候流通在外的债券总额的上限。这个上限设定为6.5亿美元。重要的是,那些已将用于支付(包括本金、利息和任何额外赎回费用)的资金存入信托的债券,在计算时将不计入未偿付债券总额。

Section § 3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一项法律,允许某个机构发行超过另一特定条款目前允许金额的债券。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授权该机构发行超过第 (32100) 条规定金额的债券。

Section § 32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权力机构”的特定机构发行债券。这些债券就像可以交易的贷款,用于筹集资金以帮助实现该权力机构的目标。

法律还解释说,这些债券可以用于资助不同类型的项目。这可能是一个团体的一个项目、一个团体的多个项目、多个团体的一个项目,或者多个团体的多个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2(a) 权力机构有权不时发行其可转让债券,以提供资金实现其宗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2(b) 债券可被授权用于资助单一参与方的单一项目、单一参与方的一系列项目、多个参与方的单一项目,或多个参与方的多个项目。

Section § 321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除非另有说明,机构发行的债券属于一般义务。这意味着它们将从机构拥有的任何可用收入或资金中支付,除非这些资金已承诺用于其他义务。即使债券是从特定基金中支付的,它们仍然被视为可转让票据,类似于支票或期票,但必须遵守债券登记规定。

Section § 321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管理机构如何发行债券,债券是一种债务。债券可以是“连续债券”,这意味着它们有错开的还款日期;也可以是“定期债券”,即在期限结束时一次性全额偿还。债券也可以是两者的结合。债券必须通过管理机构的正式决议授权。债券需要有具体的细节,例如发行日期、利率、还款日期(最长50年)、形式(息票式或记名式)以及由管理机构决议决定的赎回条款。支付时使用美元。

Section § 3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财务长必须在收到授权决议后60天内出售债券或票据,除非发行机构延长该期限。出售可以是公开的或私下的,价格和条款由授权机构决定,同时会考虑从债券收益中受益的各方的意见。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发行临时收据或债券。此外,债券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如果折扣不超过面值的6%。

债券或票据应由财务长在收到授权机构批准出售债券的决议认证副本后60天内出售,但授权机构可自行决定通过决议延长该60天期限。出售可以是公开出售或私人出售,价格和条款条件由授权机构在充分考虑将从债券收益中获得协助的任何参与方的建议后决定。在最终债券准备就绪之前,财务长可发行临时收据、凭证或临时债券,这些将兑换为最终债券。如果所售债券的折扣不超过票面价值的6%,财务长可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任何债券。

Section § 321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可以包含的内容。这些规定构成了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它们可以包括质押收入或资产以担保债券、设定租金和费用、设立准备金、限制债券收益的使用方式以及限制额外债券的发行。其他涵盖的主题包括规范项目使用、修改与债券持有人的条款、控制管理局开支、界定违约、抵押资产以提供担保以及选择资助项目。

任何授权发行任何债券或任何批次债券的决议,可包含以下规定,这些规定应构成与待授权债券持有人合同的一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a) 质押管理局的全部信用,或质押任何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的所有或部分收入,或管理局与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任何创收合同,或管理局的其他资金,以担保债券或任何特定批次债券的支付,但须遵守当时可能存在的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b) 应收取的租金、费用、购买款、贷款偿还款及其他费用,以及每年由此筹集的金额,以及收入的使用和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c) 设立准备金或偿债基金,以及对其的监管和处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d) 对管理局或其代理人限制和规范使用将由债券或任何特定批次债券收益资助的项目的权利的限制。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e) 对当时或此后将发行的任何批次债券销售收益用途的限制,并质押该收益以担保债券或任何批次债券的支付。
(f)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f) 对发行额外债券的限制,额外债券的发行和担保条款,以及未偿债券的再融资。
(g)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g) 修改或废止与债券持有人任何合同条款的程序(如有),需对此给予同意的债券数量及其持有人,以及给予同意的方式。
(h)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h) 对管理局运营、行政或其他开支的限制。
(i)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i) 界定构成管理局对其义务持有人违约的行为或不作为,并规定持有人在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j)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j) 抵押任何项目及其场地,以担保债券持有人。
(k)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k) 抵押参与方拥有的土地、改良物或其他资产,以担保债券持有人。
(l)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06(l) 筛选将由决议授权债券收益资助的项目的程序,如果债券在项目指定和接受融资的参与方确定之前出售。

Section § 32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机构成员或签署债券或票据的人,不会对这些债券或票据承担个人责任。他们不会因为这些金融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

Section § 3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权力机构使用其可用资金回购其自身的债券或票据。它可以持有、质押、注销或再次出售这些债券,但前提是它必须遵守与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321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主管机关发行的债券可以通过信托协议获得担保。这意味着可以与法人受托人(例如财务长或具有信托业务权限的银行)达成一项法律安排,以确保债券的安全。该受托人可以在州内或州外。

Section § 321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机构发行的债券如何获得担保和管理。它允许机构将未来收入或特定合同的收益质押或转让给债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机构还可以抵押通过这些债券融资的项目。法律允许设立信托协议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并规定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债券收益的保管人,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担保。这些协议可以包含具体条款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限制单个债券持有人的行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0(a) 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可以质押或转让将收到的收入或任何合同的质押收益,并可以转让或抵押将由债券收益提供资金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信托协议或规定发行债券的决议可以包含保护和执行债券持有人权利和救济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合理、适当且不违反法律,特别包括经授权可纳入任何授权发行债券的机构决议中的条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0(b) 任何根据本州法律经营业务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如果可以作为债券收益、收入或其他款项的保管人,可以根据机构的要求提供赔偿保证金或质押证券。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0(c) 信托协议可以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权利和救济,并可以限制债券持有人的个人诉讼权。此外,任何信托协议或决议可以包含机构认为对债券持有人的安全合理和适当的其他条款。

Section § 32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其他法律可能有不同说法,财务长也不会仅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任受托人而被认为存在利益冲突。

Section § 3211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所有与信托协议或决议有关的开销,都可以算作项目运营的成本。

为执行本信托协议或决议的规定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可作为项目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Section § 32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特定发行机构除外)的债务。州及其下属机构不以其充分信任和信用为这些债券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它们不负责用州资源(如税收)来偿还这些债券。这些债券仅从为此目的指定的特定资金中支付。但是,如果发行机构选择,它可以使用自己的信用为债券提供担保。

本分部项下发行的债券不构成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发行机构除外)的债务或负债,也不构成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发行机构除外)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而仅可从本分部项下为此提供的资金中支付。所有债券的票面均应载有以下声明:
“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以及征税权均未质押用于支付本债券的本金或利息。”
本分部项下债券的发行不应直接、间接或或有地强制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为此征收或质押任何形式的税收,或为此支付作出任何拨款。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或被解释为阻止,发行机构将其充分信任和信用质押用于支付根据本分部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32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发行新债券,用于为现有债券再融资,或帮助资助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收益可用于回购或偿还旧债券,并可暂时存入安全投资中,以确保资金能及时用于债券支付。如果这些投资产生任何利润,也可进一步用于债券偿还。此外,债券也可为新的项目成本发行,其收益同样在需要用于项目开支之前进行投资。所有债券都必须遵守本分部的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4(a) 管理机构可以规定发行其债券,旨在为管理机构当时未偿付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进行再融资,包括支付其任何赎回溢价以及截至这些债券最早或后续赎回、购买或到期日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并且,如果管理机构认为适宜,还可用于支付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增建、改进、扩建或扩大的全部或部分成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4(b) 为未偿付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再融资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收益,经管理机构酌情决定,可用于购买或到期偿付或赎回这些未偿付债券,无论是在其最早或任何后续赎回日期,还是在其到期时购买或偿付,并且,在应用之前,可托管存放,以在管理机构确定的日期用于购买或到期偿付或赎回。
(c)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4(c) 在此用途之前,托管的收益可由财务主管进行投资和再投资,投资于美利坚合众国的债务或由其担保的债务,或由美利坚合众国的债务或由其担保的债务作抵押的存单或定期存款,到期时间应适当,以确保及时支付将进行再融资的未偿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任何赎回溢价。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也可用于支付将进行再融资的未偿付债券。在托管条款完全履行和执行后,收益以及其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的任何余额,应返还给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用于执行本分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4(d) 为支付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的增建、改进、扩建或扩大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而发行的债券收益的一部分,可由财务主管投资和再投资于美利坚合众国的债务或由其担保的债务,或由美利坚合众国的债务或由其担保的债务作抵押的存单或定期存款,到期时间不迟于需要这些收益来支付全部或部分成本的时间。投资所产生或实现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利润,可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成本,或由管理机构和保护机构用于执行本分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32114(e) 所有这些债券均受本分部管辖,其方式和程度与根据本分部规定发行的其他债券相同。

Section § 32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各种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和投资公司)的合法投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投资这些债券,它们还可以用于州学校基金。此外,这些债券是获授权的证券,州或市政府官员可以将其用于公务,类似于其他州或市政府债券。它们也可以用于担保公共资金,但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特定条件。

当局发行的债券是所有信托基金、所有保险公司、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和投资公司的合法投资;也是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他诚信义务人的合法投资;是州学校基金的合法投资;以及任何可投资于县、市或学区债券的基金的合法投资。这些债券是可由任何州或市官员、机构或州的政治分区妥善合法地存放和接收的证券,用于法律现在或将来授权的、存放州债券或义务的任何目的,包括用于担保公共资金的存放,但仅限于获得通过发行这些债券融资的参与方的债务凭证或债务证券符合或有资格用于这些目的和用途的范围。

Section § 321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机构不能超出其已获分配的资金进行开支。然而,为了支付在从债券或票据获得任何收入之前的启动和运营成本,它可以从州财政总基金中借款。这笔借款连同利息,必须在机构开始从债券或票据中获得收益后尽快偿还。

机构不承担超出本分部规定所提供资金范围的责任,但为满足机构在根据本分部规定从债券或票据中获得收入或收益之前的初期组建和运营的必要开支,机构可根据需要从州财政总基金中借款以支付这些开支。所借款项应在机构根据本分部规定收到债券或票据收入或收益后的合理时间内连本带息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