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和票据一般规定
Section § 32100
Section § 32101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可以通过一项法律,允许某个机构发行超过另一特定条款目前允许金额的债券。
Section § 32102
本法律允许一个被称为“权力机构”的特定机构发行债券。这些债券就像可以交易的贷款,用于筹集资金以帮助实现该权力机构的目标。
法律还解释说,这些债券可以用于资助不同类型的项目。这可能是一个团体的一个项目、一个团体的多个项目、多个团体的一个项目,或者多个团体的多个项目。
Section § 32103
Section § 32104
Section § 32105
这项法律规定,财务长必须在收到授权决议后60天内出售债券或票据,除非发行机构延长该期限。出售可以是公开的或私下的,价格和条款由授权机构决定,同时会考虑从债券收益中受益的各方的意见。在最终债券准备好之前,可以发行临时收据或债券。此外,债券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如果折扣不超过面值的6%。
Section § 32106
本节概述了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中可以包含的内容。这些规定构成了与债券持有人的合同。它们可以包括质押收入或资产以担保债券、设定租金和费用、设立准备金、限制债券收益的使用方式以及限制额外债券的发行。其他涵盖的主题包括规范项目使用、修改与债券持有人的条款、控制管理局开支、界定违约、抵押资产以提供担保以及选择资助项目。
Section § 32108
Section § 32109
Section § 32110
本节解释了机构发行的债券如何获得担保和管理。它允许机构将未来收入或特定合同的收益质押或转让给债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机构还可以抵押通过这些债券融资的项目。法律允许设立信托协议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并规定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债券收益的保管人,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担保。这些协议可以包含具体条款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限制单个债券持有人的行动。
Section § 32112
这条法律规定,所有与信托协议或决议有关的开销,都可以算作项目运营的成本。
Section § 32113
这项法律解释说,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不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下属机构(特定发行机构除外)的债务。州及其下属机构不以其充分信任和信用为这些债券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它们不负责用州资源(如税收)来偿还这些债券。这些债券仅从为此目的指定的特定资金中支付。但是,如果发行机构选择,它可以使用自己的信用为债券提供担保。
Section § 32114
本法律允许一个管理机构发行新债券,用于为现有债券再融资,或帮助资助城市滨水区修复项目。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收益可用于回购或偿还旧债券,并可暂时存入安全投资中,以确保资金能及时用于债券支付。如果这些投资产生任何利润,也可进一步用于债券偿还。此外,债券也可为新的项目成本发行,其收益同样在需要用于项目开支之前进行投资。所有债券都必须遵守本分部的规定。
Section § 32115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机构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各种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银行和投资公司)的合法投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投资这些债券,它们还可以用于州学校基金。此外,这些债券是获授权的证券,州或市政府官员可以将其用于公务,类似于其他州或市政府债券。它们也可以用于担保公共资金,但前提是它们符合某些特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