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农田保护计划法案加州农田保育项目
Section § 10230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农田保护项目基金。该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立法机关年度预算案中指定的项目目的。但是,它也可以接受专门用于该项目的联邦拨款、赠款和捐赠。这些指定资金不受常规预算规则的限制,可直接用于项目。
Section § 10230.2
加州农田保护计划旨在保护和管理农业用地,以供未来使用。它为那些旨在保持土地可用于耕种的项目提供财政支持,包括赠款。这可能包括购买土地权利以防止非农业用途,或对受保护协议约束的土地进行改良。该计划还支持制定保护农业资源的计划,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技术帮助。此外,它还涵盖行政费用和立法机关批准的其他活动。
Section § 10231
本节解释了资金应如何用于专门旨在获取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土地所有权的拨款。它还规定,只要这些费用发生在拨款期内,部门有权支付与这些获取相关的直接费用。
Section § 10231.5
Section § 10233
申请农业保育相关拨款时,你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配套资金,可以是现金或服务。对于购买农业保育地役权的拨款,你必须提供至少拨款价值5%的配套资金,或者土地所有者捐赠至少地役权价值10%的部分。如果同时使用现金和捐赠,总额应至少达到地役权价值的10%。用于监测的捐款,最高可达一半,可以计入此配套资金。
规划或土地改良拨款要求至少项目总成本10%的配套资金。产权收购拨款需要至少拨款价值5%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10235
本法律条款规定,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其指定用途。对于农业保护地役权,这些资金不得使用、出售或处置,除非获得局长批准,或由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如果持有地役权的组织解散,则必须将其转让给另一个合适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对地役权条款的任何更改都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并且局长必须批准任何修订,以确保其符合本分部的规定。
Section § 1023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护地役权或完全所有权,作为地方发展权转移计划的一部分,那么当地役权或所有权出售时,持有者必须向基金偿还。偿还金额应等于地役权的公平市场价值,并根据部门批准的评估确定。
Section § 102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农业保护地役权会限制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那么赠款资金就不能用于购买这些地役权。法律列出了在这些地役权下允许进行的具体活动和用途,以确保它们不会干扰农业经营。这些活动包括农作物和牲畜的生产和销售、自然资源保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前提是它们遵循最佳实践并保持农业用途。此外,法律还允许支持水和空气质量、防火以及为农场工人建造住房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限制农业耕作。此外,它还允许用于现场农业和住宅用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Section § 10239
Section § 10240
本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本部。这些规则必须按照《行政程序法》中概述的程序制定。
Section § 10243
Section § 10245
本法律条文指出,如果某个项目导致学区财产税收入减少,并且该学区提出补偿要求,那么该项目将对该学区进行补偿。
Section § 10246
这项法律允许为受保护地役权或类似协议保护的土地改良提供拨款。这些改良必须直接惠及受保护的土地。这些拨款的申请将根据具体标准进行评估,例如提升农业价值、增加与自然区域的兼容性、展示创新实践、涉及其他机构、作为流域管理计划的一部分以及恢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