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地方公共公园和娱乐服务提供者资金不足,并强调了对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安全、开放的公园空间的需求。州政策决定,某些州资金应主要用于实现特定目标的地方项目。

这些目标包括改善现有公园,以更好地管理并降低成本,特别是如果这些公园来自已关闭的军事基地。资金还应支持青少年项目以及公园与青少年组织之间的合作。此外,该法律还促进家庭友好型活动以及易于进入的公园和植物园的开发。

立法机关特此确认,公共财政资源不足以满足地方公共公园和娱乐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资金需求,并且迫切需要安全、开放和无障碍的地方公园和娱乐设施,以及提供积极替代社会问题的更多娱乐机会。因此,本州宣布其政策是,根据第 5096.310 节 (f) 和 (g) 款分配给地方机构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实现以下所有目标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1(a) 修复现有地方公园的设施,以实现更高效的管理和降低运营成本。这可能包括向地方机构提供拨款,用于翻新因联邦军事设施缩编和退役而移交给地方机构的娱乐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1(b) 开发促进青少年积极替代方案的设施,并促进地方公园和娱乐服务提供者与服务青少年的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1(c) 促进家庭导向的娱乐活动,包括艺术活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1(d) 提供开放、安全和无障碍的地方公园用地、设施和植物园。

Section § 5096.33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某些拨款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将根据城市和特定区的人口与州总人口的比例进行分配。每个城市或区至少获得三万美元。如果城市和区的边界重叠,资金将根据各自管理公园和娱乐区的程度进行划分。如果重叠区域内只有区负责这些职能,则区将获得所有资金。

此外,边界重叠的城市和区必须制定一个计划,使用此公式分配资金。如果他们未能在2001年4月1日前达成一致并提交计划,州局长将决定资金的分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2(a) 根据第5096.310条 (f) 款可用于拨款的总资金的百分之六十,应分配给城市以及区域公园区、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或区域开放空间区以外的区。每个城市和区的拨款应按其人口与州内包含在已建制区域和区内非建制区域的总人口的相同比例分配,但每个城市或区应获得至少三万美元 ($30,000) 的最低拨款。在城市边界与此类区边界重叠的任何情况下,重叠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应按每个管辖区为该人口运营和管理公园、娱乐区和设施的程度按比例归属于每个管辖区。在城市边界与此类区边界重叠的任何情况下,并且在重叠区域内城市不运营和管理公园、娱乐区和设施时,所有拨款资金应分配给该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2(b) 受 (a) 款约束且边界重叠的每个城市和每个区,应根据 (a) 款中规定的公式制定一项具体的拨款资金分配计划。如果截至2001年4月1日,该计划尚未获得城市和区的同意并提交给部门,则局长应确定受影响管辖区之间的拨款资金分配。

Section § 5096.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向各县和区域公园或开放空间区分配拨款资金。首先,特定可用资金的40%会分配给各县和区域性行政区。每个县的份额根据其人口确定,但保证至少15万美元。对于设有区域公园区的县,资金会根据人口比例在县和区之间分配。对于设有区域开放空间区的县,资金分配分为两步:首先,根据人口比例在区和县之间分配资金;然后,县的剩余资金会在任何相关机构和县之间分配,其中机构的份额由两者平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a) 根据第5096.310条 (f) 款可用于拨款的总资金的百分之四十,应分配给各县以及根据第3章第3条(自第5500条起)成立的区域公园区、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或区域开放空间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b) 根据 (a) 款,每个县的分配额应与其人口比例相同,但每个县有权获得至少十五万美元 ($150,000) 的最低分配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c) 在任何包含区域公园区、区域公园和开放空间区,或区域开放空间区全部或部分辖区的县中,如果其董事会并非县监事会,则分配给该县的金额应在该区和该县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应与该县包含在该区辖区内的人口比例和在该区辖区外的人口比例相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d) 在任何目前包含区域开放空间区和根据第26部(自第35100条起)成立的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辖区的县中,分配额应在县和这些实体之间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d)(1) 首先,资金应在该区和该县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应与该县包含在该区辖区内的人口比例和在该区辖区外的人口比例相同。由此计算出的金额应称为该区的份额和该县的第一笔余额。该区的份额应分配给该区。该县的第一笔余额应按照 (2) 款的规定进一步分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d)(2) 按照 (1) 款确定的该县的第一笔余额,应在该机构和该县之间进一步分配,分配比例应与该县包含在该机构辖区内的人口比例和在该机构辖区外的人口比例相同。由此计算出的金额应称为该机构的份额和该县的第二笔余额。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3(d)(3) 该机构的份额应在该县和该机构之间平均分配。该县应获得其全部第二笔余额。

Section § 5096.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在人口达到或超过五百万的大县中,公共项目资金应如何分配。这些资金中至少75%必须按以下方式划分:

(a) 至少20%应用于为面临帮派或辍学等问题风险的青少年创建或改善娱乐设施;“高危”青少年被定义为21岁以下,可能涉及帮派、犯罪或其他挑战的个人。

(b) 至少40%必须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项目,包括河滨公园和重要的生态保护区。

(c) 至少10%应分配给城市再造林项目,以改善城市绿地。

(d) 最多5%可用于将公共土地改造为社区公园,前提是有来自其他来源的充足配套资金。

尽管有第5096.331条的规定,根据第5096.310条 (f) 款按人口分配的资金中,在人口达到或超过五百万的县内,总金额的不少于75%应按以下方式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4(a) 不少于20%用于高危青少年娱乐设施的土地征用、建设、开发和修复。在本条中,“高危青少年”指未满21岁且极有可能参与或已参与以下一项或多项活动的人员:帮派、青少年犯罪、刑事活动、药物滥用、青少年怀孕或学业失败或辍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4(b) 不少于40%用于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项目,其中可包括沿河滨公园、生态廊道以及沿经济重要廊道的公园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4(c) 不少于10%用于城市再造林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4(d) 不超过5%用于将公共土地改造为提供开放空间、娱乐、文化和节庆机会的社区公园的项目,但前提是债券收益不超过项目总成本的25%,且有75%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5096.33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某些资金将由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管理。这些资金可以作为竞争性拨款,提供给地方政府、公园管理机构和非营利组织。这些拨款用于与获取、开发、修缮、复原和阐释历史资源相关的活动。

根据第5096.310条(e)款授权的资金应由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管理,并应以竞争性拨款的形式提供给城市、县、区、根据两个或多个地方实体之间的联合权力协议为公园目的而成立的地方机构以及非营利组织,用于历史资源的获取、开发、修复、复原和阐释。

Section § 5096.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总共拨款 3.38 亿美元用于向城市、县和区提供补助金,拨款依据是其人口规模,并根据最新人口普查数据和其他所需数据确定。另有 5000 万美元专门拨给人口在 20 万或以下的小型管辖区,这些管辖区在城市化县内提供公园和娱乐服务,城市化县是指人口在 20 万或以上的县。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6(a) 根据第 5096.310 条 (f) 款授权的资金中,三亿三千八百万美元 ($338,000,000) 将可用于向城市、县和区提供拨款,拨款依据是其人口数量,由部门与财政部合作,根据最新可核实的人口普查数据以及部门可能要求申请城市、县或区提供的其他人口数据确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6(b) 根据第 5096.310 条 (f) 款授权的资金中,根据第 5096.310 条 (f) 款可用于拨款的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应分配给城市化县内提供公园和娱乐服务、人口在 200,000 或以下的管辖区内的城市和区。就本款而言,“城市化县”指人口为 200,000 或以上的县。

Section § 5096.3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资金可作为拨款用于创建和维护公园。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包括城市、县、某些区以及通过联合协议为公园目的而成立的地方机构。学区不符合这些拨款的条件。“地方机构”是指根据联合权力协议由两个或多个实体为公园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其他区”包括任何提供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的区,但不包括学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7(a) 根据第5096.310条第(h)、(i)和(z)款授权的资金,应以竞争性拨款的形式提供给城市、县、区、根据第(b)款定义的联合权力协议为公园目的而成立的地方机构,以及根据第(c)款定义的其他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7(b) 就本条而言,“地方机构”是指根据两个或多个地方实体之间的联合权力协议为公园目的而成立的任何地方机构,不包括学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7(c) 就本条而言,“其他区”包括任何被授权提供公园、娱乐或开放空间服务,或这些服务的组合的区,但不包括学区。

Section § 5096.3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由特定法律条款预留的资金,一旦在年度预算中获得批准,即可用于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这包括法律设立的现有和新项目。这些资金中至少一半必须用于地方公共机构和区。

Section § 5096.3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专门为加州的动物园、水族馆、博物馆和教育机构的各种项目提供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专门分配给正在申请或已获得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 (AZA) 认证的机构。预算有限的小型机构在这些拨款中获得优先考虑。此外,还有资金拨给加州科学中心和加州非洲裔美国人博物馆等,用于改善设施和开展教育项目。

具体拨款包括向探索科学中心、加州科学院和其他重要项目提供大笔资金。还有一部分资金专门预留给专注于国家海洋保护区教育的设施,以及三角洲科学中心的建设,以及州内其他文化和科学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a) 5096.310节 (l)款 (1)项授权的资金中,不少于11%应作为由部门管理、向市、县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拨款,用于美国动物园和水族馆协会 (AZA) 认证并由市、县和非营利组织运营的设施的开发、修复或翻新,以及向市、县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用于由市、县和非营利组织运营但尚未获得 AZA 认证的动物园和水族馆的开发、修复或翻新。本计划应被称为“保罗·查菲博士动物园计划”,并可引用此名称。根据本节授予拨款的分配应按照以下时间表进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a)(1) 单笔拨款最高一百万美元 ($1,000,000),或通过将根据本款可用的动物园和水族馆总资金的95%除以本节颁布时 AZA 认证机构的数量来确定的金额,应提供给已获得 AZA 认证的动物园和水族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a)(2) 根据本款可用的资金中,不少于20%或二百万美元 ($2,000,00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应预留给年运营预算低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机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a)(3) 根据本款可用的总资金中,不超过5%应作为拨款提供给已启动 AZA 认证程序但截至本节颁布时尚未获得认证的动物园和水族馆。根据本款授予的拨款应专门用于提升机构达到 AZA 认证标准能力的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a)(4) 根据本款可用的总资金中,不超过5%应授予给可能未获得认证,但负责照护受伤或被遗弃且无法放归野外的动物的公立或非营利性动物园和野生动物中心。为获得这部分资金的资格,申请人应证明其服务于某一区域,促进该区域内动物与环境的关系,并开展向公众宣传这些目标的外展和现场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b) 根据5096.310节 (l)款 (1)项分配的资金中,至少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应提供给加州科学中心,用于实施博览会总体规划。其中三百万美元 ($3,000,000) 应提供给加州非洲裔美国人博物馆,用于完成其在博览会公园的教育和游客设施,其中七百万美元 ($7,000,000) 应提供给加州科学中心学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c) 根据5096.310节 (l)款 (1)项分配的资金中,不少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应作为拨款提供给专注于加州海岸国家海洋保护区教育项目的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 根据5096.310节 (l)款 (1)项分配的资金中,不少于四千四百七十五万美元 ($44,750,000) 应可用于以下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1) 至少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应提供给圣安娜的探索科学中心,用于资本改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2) 至少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应提供给加州科学院,用于资本改善项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3) 至少二百万美元 ($2,000,000) 应提供用于创建三角洲科学中心,以开展重要的海洋和三角洲水生教育及解说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4) 至少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应提供给雷丁博物馆联盟,用于龟湾博物馆和河畔植物园的资本改善。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5) 一笔四百二十五万美元 ($4,250,000) 的单笔拨款应提供给食品和农业部,用于资本支出,以协助执行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前签订的、经批准的、关于人口超过5,000,000的任何县的博览会或州博览会搬迁合同。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39(d)(6) 三百五十万美元 ($3,500,000) 用于提升克恩县博物馆的两英亩历史展览。

Section § 5096.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特定资金中至少有11%必须以竞争性拨款的形式提供给城市、县和非营利组织,用于开发或修缮城市娱乐和文化中心、博物馆,或野生动物和环境教育设施。要获得资金,项目必须由一名立法委员提名。该部门将优先考虑那些突出重要主题(这些主题在其他博物馆中未涵盖或展示不佳)、位于公共土地上或靠近重要资源和人口、并获得其他资金或土地捐赠的项目。每年,该部门会将最高优先级的项目清单提交给财政部,以便纳入州预算。博物馆项目拨款的申请必须由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交。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a) 第5096.310条(l)款(1)项授权的资金中,不低于11%应以竞争性拨款的形式提供给城市、县和非营利组织,用于开发或修复由城市娱乐和文化中心、博物馆以及野生动物教育或环境教育设施组成的不动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b) 要获得资金资格,项目应首先由一名立法委员提名,供部门研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c) 在确定项目优先次序时,部门应考虑任何有利的项目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c)(1) 该项目将阐释一个或多个重要的加州历史、文化、经济或资源主题,或加州主要区域内的一个重要历史、文化、经济、技术或资源主题。对于其主题未在任何现有博物馆中阐释,或在现有博物馆中展示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应给予更高优先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c)(2) 该项目拟在已属公共所有的土地上运营,或在将与毗邻公共土地一并为项目获取和使用的土地上运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c)(3) 在地理上与待阐释的资源、活动、结构、地点或物品收藏密切相关的项目,且靠近人口中心和交通路线。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c)(4) 位于或靠近人口中心,或毗邻州高速公路或其他公共交通方式,或易于通过其提供服务的项目。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c)(5) 已有资金承诺或极有可能获得资金承诺,或有适合该项目的土地或其他财产捐赠的项目。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d) 部门应每年将最高优先级的项目清单转交财政部,以便纳入预算案。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0(e) 合作博物馆项目的拨款申请,应由城市、县或其他公共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联合提交,这些机构或组织正在合作运营或将合作运营该项目。

Section § 5096.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公园和娱乐项目拨款的处理方式。局长必须制定拨款申请标准,并且个人申请必须获得批准,以符合市或县的规划并满足高度优先的需求。鼓励邻近地区提交联合申请,以有效利用资金。

申请人可以将其份额的资金分配给区域或州项目。局长必须每年向财政总监提交报告,列出拨款总额和符合条件的区域。资金必须在拨款后三年内使用,项目必须在八年内完成。

从2009-10财政年度开始,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将归还给州政府,用于重新分配给高优先级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1(a) 局长应准备并采纳评估根据第5096.310条(f)、(g)、(h)、(i)和(l)款分配的拨款申请的标准和程序。个人资金申请应提交给部门,以审查其是否符合本章的要求。申请应附有申请人规划机构的证明,证明所申请拨款的项目符合适用市或县总体规划的公园和娱乐要素,或区公园和娱乐计划(视情况而定),并将满足高度优先的需求。为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现有拨款资金,鼓励重叠或相邻的管辖区合并项目并提交联合申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1(b) 任何申请人可以将其人均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分配给区域或州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1(c) 局长应每年向财政总监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每个财政年度根据第5096.310条(f)、(g)、(h)、(i)和(l)款批准的拨款项目总额,以便纳入预算案。部门还应提供一份符合条件的管辖区名单以及分配给每个管辖区的拨款金额。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1(d)(1) 根据第5096.310条(f)、(g)、(h)、(i)和(l)款为拨款拨付的资金,受款人应在拨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承担。无论拨款资金的承担日期如何,受款人应在拨款生效之日起八年内完成所有资助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1(d)(2) 自2009-10财政年度的预算案开始,根据第5096.310条(f)、(g)、(h)、(i)和(l)款拨付的任何未被受款人支出的拨款资金,应归还至基金,并可由立法机关重新拨付给第5096.310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类别,这些类别由立法机关确定为全州最高优先事项。

Section § 5096.342

Explanation

来自第5096.310条特定款项的拨款,受赠人只能用于在他们拥有或持有租赁权或其他权益的土地上开展的项目。如果拨款申请人并非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必须证明其项目将根据他们持有的土地权益的类型和期限,充分惠及公众。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2(a) 根据第5096.310条第(f)、(g)、(h)、(i)和(l)款拨付的拨款,受赠人只能用于在受赠人拥有或持有租赁权或其他权益的土地上开展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2(b) 如果拨款申请人未拥有土地的完全所有权,申请人应向部门证明,使其满意,拟议项目将提供与申请人持有的土地权益的类型和期限相称的公共利益。

Section § 5096.3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处理用于财产项目的拨款。当申请人获得这些资金时,他们必须同意按照项目要求维护财产,并且只能将其用于批准的目的。

如果他们想改变财产用途、出售或转让财产,他们需要获得立法批准,或者必须偿还拨款金额,或者在州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将所得款项用于其他经批准的目的。该法律还允许将财产维护责任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前提是新机构同意原始条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3(a) 除(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5096.310条(f)、(g)、(h)、(i)和(l)款授权的拨款不得支付,除非申请人已书面同意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3(a)(1) 维护和运营根据本章获得资助的财产,其期限应与项目类型以及分配给项目资本成本的州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或财产的比例相称。经部门批准,受赠人或受赠人在该财产中的权益继承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转让维护和运营该财产的责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3(a)(2) 仅将财产用于拨款所设定的目的,不得对财产进行其他用途、出售或其他处置,除非经立法机关特别法案授权。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3(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3(b)(a)款中规定的协议不应阻止财产从申请人转让给公共机构,如果后续公共机构承担了这些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343(c) 如果财产用途变更为拨款资金所属类别不允许的用途,或者财产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则等于(1)拨款金额、(2)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或(3)出售或其他处置所得款项(以较高者为准)的金额,应由受赠人用于该类别授权的目的,并根据(a)款中规定的与部门的协议,或者应退还给基金,并仅供立法机关用于该类别授权的目的。如果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少于拨款资助的全部财产权益,则等于该权益出售或其他处置所得款项或该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金额,应由受赠人用于拨款资金所属类别授权的目的,并根据(a)款中规定的与部门的协议,或者应退还给基金,并仅供立法机关用于该类别授权的目的。

Section § 5096.3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可以接受必须用于公园、保护、娱乐或农业等目的的捐赠或遗产(例如金钱或财产)。这些捐赠可由相关部门主管在获得批准后管理,并且如果立法机关同意,可用于特定目的。

所有附带条件用于公园、保护、娱乐、农业或其他类似目的的赠与、馈赠、遗赠或遗赠给州的财产,可由相关部门主管在财政总监的批准下代表州接受和接收,且该等赠与、馈赠、遗赠或遗赠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第5096.310条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5096.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持续拨款的项目外,某些项目的资金必须从2001-02财政年度起纳入年度预算案中。这些资金是维拉莱戈萨-基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改善公园、水质、空气和海岸保护。预算案中的每项资金请求都应明确标明用途,并为每个项目或计划要素单独列出具体款项。

除本章持续拨款的资金外,根据第5096.310条为该计划目的而拨付的所有资金,应纳入2001-02财政年度及后续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中,供立法机关审议,并应标明“安全社区公园、清洁水、清洁空气和海岸保护(维拉莱戈萨-基利法案)基金”字样。预算案部分应为每个项目、每类项目或该计划的每个拨款要素包含单独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