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确认,公共财政资源不足以满足州立公园系统的所有基本建设支出需求,并且对州立公园系统土地和设施的购置、开发、修复、翻新、改善和保护的需求已增加到其持续良好状态及其充分公共效益的实现正处于危险之中的程度。
经秘书批准的项目应由秘书转交财政局局长,以便纳入预算案。
本法律承认,没有足够的公共资金来支付州立公园维护和扩建所需的费用。购买、开发、修复和改善公园土地和设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目前的状况面临风险,这可能会限制它们对公众的益处。
秘书审查并批准与此相关的项目,然后将它们发送给财政局局长,以便纳入州的预算案。
到2001年11月1日,州立公园系统的主管需要确定每个公园内所有延期维护项目所需的资金总额。通常情况下,除非这些维护项目所需资金的75%已首先从其他来源拨付,否则不能使用本章规定的债券资金为公园购买已开发土地。但是,如果出现购买土地的特殊机会,且该土地将极大改善公园,即使不符合常规资金条件,主管也可能批准。这些延期维护项目是指2001年评估中确定的,为使公园设施对游客安全可用而进行的维修或升级。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立公园和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项目的资金分配方式。一千五百万美元专门用于保护北加州的文化和历史移民资源。另有260万美元将用于建设游客中心,某些公园将获得优先权。最多65万美元将用于升级游乐场设备,25万美元将用于修复以州花为特色的景点。
一百万美元用于修复州立海滩,500万美元用于保护和研究历史和考古遗址,重点是教育和史前标本。275万美元用于支持两个历史公园的项目,其中大部分用于帝国矿。一千万美元用于购买土地以保护红杉林,优先考虑包含其他来源配套资金的项目。最后,最多50万美元用于在特定开放空间和公园之间修建步道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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