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发行和出售最高一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将用于支持本章概述的目标,并偿还某些州政府开支。这些债券是一项法律承诺,由州政府承诺在到期时连本带息偿还。

Section § 5731

Explanation
每年,除了其他州政府收入外,还需要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这是为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当年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收入的州政府官员必须执行所有必要的任务来征收这笔额外资金。

Section § 5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普通基金中拨款,用于支付本章项下发行的债券相关的某些费用。具体来说,它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在这些债券到期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它还拨出所需资金以执行第5733条的规定,并且这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为本章之目的,特此从普通基金中拨款,其金额将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32(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所需的款项。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32(b) 为执行第5733条规定所需的款项,该款项的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57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暂时从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本章规定的项目,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批出售但尚未售出的债券价值。这笔借款必须在之后使用债券销售所得的收益归还给普通基金。此外,这笔钱必须连同利息一并归还,利息根据贷款期间特定州投资账户的收益计算。

Section § 57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加州财政部长出售具有联邦所得税免税地位的州债券,他们可以为这些债券的资金及其收益的管理设立单独账户。财政部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遵守联邦法律,以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例如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或根据需要调整投资,以保持这一税收优势。

Section § 57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本章允许的任何债券都将遵循《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中的规定。这包括债券如何创建、管理、出售和偿还。该法的所有规定都包含在此处,如同全文写明一样。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4分部第3部第4章 (自第16720条起)) 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该法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载明一样。

Section § 5735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社区公园用地项目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管理本章所述的债券发行和出售事宜。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审计长、财政局局长和司库,其中司库担任主席。该委员会的目的是通过《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提及的债券,促进与社区公园用地相关的项目融资。

仅为授权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发行和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之目的,特此设立社区公园用地项目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审计长、财政局局长和司库组成。就本章而言,社区公园用地项目财务委员会即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一词,且司库应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

Section § 5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债券溢价和利息收益中收取的资金,都必须存放在一个专门的基金中。这笔钱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帮助支付债券的利息开支。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凡源自已售债券的溢价和应计利息的,应保留在该基金中,并可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57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

Section § 57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无法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有效的部分将继续生效,并且本章的不同条款可以被分割开来,并在需要时仍然独立运作。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章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