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共实体在获取或已经获取用于流域保护的土地时,未经遵守本章规定,不得出售该土地。在本条中,“土地”不包括地役权。
公园和纪念碑流域土地
Section § 58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实体购买土地用于保护流域,则未经遵守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不能出售该土地。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土地”一词不包括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
公共实体 流域保护 土地征用
Section § 5802
在公共机构出售某些土地之前,必须先通过一项规定(或条例)。这项规定必须说明它将接受全民投票,这意味着公众可以对此进行表决。规定通过后,需要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公布。如果公众不同意这项规定,他们可以在规定最终通过后的30天内提交一份反对请愿书。
除第5803条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出售第5801条所述的所有土地,须首先经由法令批准,该法令应声明其受适用于该公共实体的全民公决条款的约束。
根据本条规定须经全民公决的任何法令,应在通过后依照法律对公共实体一般法令的要求予以公布;或者,如果对该法令没有此类要求,则应在法令通过后15天内,依照《政府法典》第6040条至第6044条(含)的规定公布一次。
任何反对该法令通过的请愿书,应自法令最终通过之日起30天内提交给该公共实体。
公共实体土地出售 法令批准 全民公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