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80.3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不同的政府实体,例如州、市和联邦机构,就如何管理和维护属于州立公园系统的土地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可以规定由谁负责照管土地以及如何处理相关费用。他们可以使用各自的普通基金、特定部门资金,或者从土地活动中产生的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

部门可与美国任何机构、任何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机构,或其任何组合,就协议任何一方对协议任何一方管辖下的土地进行照管、维护、管理和控制签订协议,以用于州立公园系统目的。照管、维护、管理和控制的费用可由市、县、区或其他公共机构的普通基金、部门资金、美国机构可用于这些目的的任何资金(视情况而定),或由协议所涉土地上产生的收入支付。

Section § 5080.31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为国家公园单位制定总体规划,当有协议由其他机构运营该单位时。该计划必须说明公园将如何运营,并获得批准,以确保其符合特定标准,增强公众使用和享受,并妥善管理公园资源。

该计划可由州政府部门或根据协议管理公园的公共机构编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1(a) 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协议所涉及的国家公园系统某个单位的总体规划,除符合第5002.2节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具体评估并界定该单位拟运营的方式。总体规划应由委员会审查,以确定该单位的运营方式是否普遍符合部门在运营类似单位时所遵循的标准,是否增强公众对该单位的普遍使用和享受,以及在该单位的娱乐和教育体验,以及是否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园资源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1(b) 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协议所涉及的单位的总体规划,可由部门或根据协议运营该单位的公共机构编制。

Section § 508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特定协议从州立公园土地获得的资金应如何使用。通常,这笔钱只能用于维护和改善产生收入的公园及其附近的步道。然而,对于在1994年9月30日生效的协议,如果一个地方机构管理多个公园,它可以将一个公园的额外资金用于帮助维护其运营的其他公园。对于1994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或更改的协议,任何额外资金必须经州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用于支持公园的运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规定签订的运营协议所涉土地的所得收入,仅可供部门用于该收入来源地所在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以及任何通往该土地的休闲步道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善或开发。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2(b)(1) 对于1994年9月30日生效的运营协议,如果地方机构根据该运营协议运营一个以上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则超出某个单位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善或开发所需的收入,可用于该地方机构运营的其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上述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2(b)(2) 对于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续签或重新谈判的运营协议,运营协议所涉土地的所得收入,在超出经部门确定的该土地的成本、维护、运营、管理、改善或开发所需后,经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拨款,应供部门用于部门的开支支持。

Section § 508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某些公共土地上设立特许经营权,例如租赁或商业运营合同。在此之前,该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招标规则,以确保公平竞争,类似于另一相关章节中的规定。此外,在主管书面批准条款之前,不得对该特许经营权进行招标。

在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协议的土地上,可以授权特许经营权,但公共机构必须遵守公共招标程序,该程序应至少提供与第1条(从第5080.01节开始)所确立的程序相同程度的参与和竞争。除非并且直到主管已书面批准拟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条款,否则不得为特许经营权进行招标广告。

Section § 508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涉及特定土地的所有协议和特许经营合同,必须明确禁止基于婚姻状况、血统或《政府法典》其他部分所列的其他特征的任何歧视。简而言之,任何签订这些协议的人都必须确保其公平且不歧视。

依照本条订立的每项协议,以及涉及依照本条订立的协议所规管的土地上的每份特许经营合同,均应明确禁止因任何人的婚姻状况、血统或《政府法典》第11135条所列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而对其进行歧视。

Section § 508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部门就管理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订立协议之前,它必须通知其选区包含该公园的当地立法机关成员。

Section § 508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一个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管理圣巴巴拉堡州立历史公园。这种合作将涵盖开发、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关键点包括任命一名区主管作为联络人,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交年度财务和活动报告,并确保所有公园收入仅用于公园的利益。

在这些报告之后,将举行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调查结果并提出政策建议。总体运营计划必须经过审查,以确保其符合特定标准并提升公众的享受。最后,当计划签订此类协议时,必须通知当地的立法机关成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 尽管本条的任何规定,部门可以与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运营协议,用于圣巴巴拉堡州立历史公园的开发、改进、修复、照管、维护、管理和控制。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1) 部门的区主管应负责与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公众进行联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2) 非营利组织应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上一年度运营活动的书面报告,并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报告副本。报告应包括圣巴巴拉堡州立历史公园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完整账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3) 从圣巴巴拉堡州立历史公园获得的所有收入应仅用于该单位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或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b) 部门的区主管应在根据(a)款提交年度报告后,召开一次公开会议,讨论该报告和任何运营政策或程序。年度公开会议产生的任何建议应由区主管提交给主任进行审查和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c) 圣巴巴拉堡州立历史公园的总体规划,除第5002.2节规定的要求外,应具体评估和界定该单位拟议的运营方式。总体规划应由州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审查,以确定该单位的运营方式是否普遍符合部门在运营类似单位时所遵循的标准,是否增强公众对该单位的普遍使用和享受,以及在该单位的娱乐和教育体验,并是否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园资源管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d) 无论何时部门打算就圣巴巴拉堡州立历史公园签订运营协议,部门应将此意图通知该单位所在选区的每位立法机关成员。

Section § 5080.36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加州部门和马里布市签订一份最长30年的特殊协议,由马里布市负责维修、翻新和运营马里布码头。之所以需要更长的期限,是因为标准的20年期限太短,无法让该市收回这些改进所需的投资。作为协议的一部分,租金必须每五年审查并可能进行调整,以符合当地经济状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该部门和马里布市正在签订一份运营协议,旨在协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将要求马里布市对马里布码头进行维修、翻新和运营,并且标准的20年期限不足以使马里布市能够摊销该部门将要求马里布市进行的维修和改进的类型和规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b) 该部门和马里布市可以签订一份用于马里布码头维修、翻新和运营的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30年,但该运营协议还必须要求租金至少每五年审查和调整一次,以反映码头所在区域的经济状况。

Section § 508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与非营利组织“拯救暗黑山”合作,修复州立公园内的暗黑山灯塔。修复工作必须遵循特定的历史文物保护标准和道德规范。责任和费用将由“拯救暗黑山”承担,他们可以动员志愿者,也可以雇佣有偿工作人员。总之,目标是确保修复工作既符合历史指导原则,又允许采用多种工作安排。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可以与非营利组织“拯救暗黑山”签订修复协议,旨在修复暗黑山州立公园山顶建筑顶部的暗黑山灯塔。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1) 要求修复协议应遵循美国内政部长《历史财产处理标准》指南以及美国历史与艺术作品保护协会制定的指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2) 要求修复协议还应遵守任何适用于历史遗址和建筑修复与保护的道德准则或实践指南。所有工作计划、进行中的工作和已完成的工作均应由一家文物保护公司根据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计。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a)(3) 暗黑山灯塔的所有修复费用应由“拯救暗黑山”承担并负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6(b) 部门根据 (a) 款授权与“拯救暗黑山”签订的修复协议旨在涵盖主要由志愿者进行的修复工作。但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拯救暗黑山”以有偿或营利性方式与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进行工作。

Section § 508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圣莫尼卡州立海滩的收入超过了圣莫尼卡市用于其维护和开发的支出。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多余的资金可以用于为圣莫尼卡码头及附近设施的游客提供安全、便利和享受。一旦该市的成本和海滩未来的任何改进需求得到满足,剩余的资金可以拨给该市用于码头维修和停车设施的改进。在这些项目完成后,一部分额外资金将继续支持码头和海滨设施的开发。主任将确定任何盈余,并可能进行审计以确认金额。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7(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圣莫尼卡州立海滩产生的收入预计将超过圣莫尼卡市在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和开发该单位方面所产生的总成本,并且这些收入的一部分可适当用于为公众在圣莫尼卡市码头以及圣莫尼卡市拥有和运营的其他相关海滨设施的使用和享受提供安全和便利,并提升其娱乐体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7(b) 因此,尽管有第5080.32节的规定,每当圣莫尼卡州立海滩所有来源产生的收入超过圣莫尼卡市在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和开发该单位方面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并超过该单位进一步改进和开发的任何可预见需求时,盈余应可在随后的财政年度通过《预算案》作为地方援助拨款拨付给该市,用于圣莫尼卡码头的维修以及提供通往码头通道的停车设施的改进和开发,直至该维修、改进和开发完成。在该维修、改进和开发完成后,25%的超额收入应可在《预算案》中作为地方援助拨款拨付给该市,用于进一步改进和开发该码头以及圣莫尼卡市拥有和运营且毗邻该州立海滩的其他海滨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37(c) 任何盈余的金额应由主任确定,部门可进行为确定此金额可能需要的审计。

Section § 508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与一个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合作,管理马林县的马可尼会议中心。如果马可尼地产是免费获得的,就可以这样做,并允许该非营利组织处理开发、改进和维护等任务。

Section § 508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联邦机构,与私人团体合作,以改善内陆水域的鱼类栖息地。他们的目标是将其作为“认养湖泊计划”的一部分来实施,该计划涉及恢复工作。

Section § 5080.40

Explanation

在为州立公园单位签订任何新的或变更的运营租赁或协议之前,必须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发送30天通知和必要文件。这包括有关预期成本、收入和条款的详细信息,供其审查。

然而,涉及公园单位一部分且符合特定条件(例如租赁期限较短、产生低于1,000,000美元的收入、且不会对资金或人员配置造成重大变化)的较小协议,则免于遵守这些通知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a) 根据本条规定,除非主管已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至少30天的书面通知以及拟议的运营租赁或协议或修订的副本,否则不得签订或修订任何运营租赁或协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b) 主管应随拟议的租赁或协议或修订附上足够的证明文件,以使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能够充分评估估计的运营成本和收入以及拟议签订租赁或协议或修订的所有条款。具体而言,该文件应明确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b)(1) 根据租赁或协议或修订,州在运营或开发方面的任何预期成本以及州在总运营和开发成本中的预期份额。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b)(2) 该单位扣除运营成本后的预期年收入以及州在这些收入中的份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c) 当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租赁或协议应免于遵守 (a) 和 (b) 款的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c)(1) 该租赁或协议仅涉及州立公园系统某个单位的一部分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c)(2) 该租赁或协议的期限为20年或更短。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c)(3) 该租赁或协议对该单位的影响,包括特许经营收入,不会超过在该物业上产生的每年总收入一百万美元 ($1,000,000)。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c)(4) 该租赁或协议不涉及州运营资金或人员配置水平的重大变化,且不包括当前或未来用于该单位开发的州支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d) 当存在以下所有条件时,对现有租赁或协议的修订应免于遵守 (a) 和 (b) 款的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d)(1) 该修订仅涉及州立公园系统某个单位的一部分运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d)(2) 该修订对该单位的影响不会超过在该物业上产生的每年总收入一百万美元 ($1,000,000)。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0(d)(3) 该修订不涉及州运营资金或人员配置水平的重大变化,且不包括当前或未来用于该单位开发的州支出。

Section § 508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与一个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在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管理一个儿童博物馆,直到2014年1月1日。该非营利组织可以处理开发和维护等各个方面,但所有收入都必须重新投入到博物馆中。博物馆的设计需要反映萨克拉门托19世纪中期的建筑风格。部门必须将协议告知当地立法者,并且该法律禁止为此目的拆除州立建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a)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截至2014年1月1日,部门可以与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运营协议,用于萨克拉门托市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内儿童博物馆的开发、改进、修复、照管、维护、管理和控制。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a)(1) 部门的区主管应与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公众保持联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a)(2) 运营协议应明确儿童博物馆拟定的运营方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a)(3) 从儿童博物馆运营中获得的所有收入应仅用于博物馆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或开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a)(4) 在建造儿童博物馆时,非营利组织应融入与19世纪中期萨克拉门托现有建筑风格一致的历史建筑特色。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b) 无论何时部门打算就萨克拉门托市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内的儿童博物馆签订运营协议,部门应将其意图通知该单位所在选区的每位立法机关成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1(c) 本节不授权拆除任何州立建筑。

Section § 508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与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管理和维护州立公园单位。这意味着非营利组织可以介入运营或开发公园区域,但整体运营不得超过20个公园单位。非营利组织必须每年报告其活动和财务状况,并且所有从公园运营中获得的资金都应重新投入到公园的维护中。如果未指定用途,多余的资金可以用于其他公园单位。州政府资金不会补贴这些由非营利组织管理的运营。此外,根据与工会达成的协议,与这些公园相关的职位将继续是州政府的雇佣。非营利组织和部门必须明确各自在公园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公开会面讨论其年度报告。如果部门计划签订新协议,必须通知相关的立法机构成员。要成为合格的合作伙伴,非营利组织应专注于改善公园和提供服务,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税收和筹款规定。部门必须每两年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安排的实施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 不论本条文的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可与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运营协议,以开发、改进、修复、照管、维护、管理或运营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位,或一个单位的一部分,具体由主管同意。根据第541.5条 (a) 款关于禁止关闭公园的规定,不限制部门根据本条签订运营协议的权力,如第541.5条 (e) 款所规定。部门只能签订涉及运营整个公园单位的运营协议,且不得超过20个公园单位。与合格非营利组织签订的运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1) 部门的区主管应负责与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公众进行联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2) 非营利组织应每年向部门提交一份关于其前一年运营活动的书面报告,并应根据要求向公众提供报告副本。该报告应在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报告应包括非营利组织根据运营协议运营的州立公园系统每个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完整账目。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3)(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合格非营利组织从一个单位获得的所有收入,应仅用于该单位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或开发。合格非营利组织还可以额外贡献实物服务和从外部实体筹集的资金,用于该单位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或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3)(A)(B) 如果合格非营利组织确定其从一个单位获得的收入超出了该单位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或开发所需的收入,并且这些资金尚未根据限制其使用的现有协议或合同指定或承诺用于特定目的,则合格非营利组织可以将这些超额收入专用于另一个州立公园单位,用于该单位的照管、维护、运营、管理、改进或开发。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4) 不得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普通基金资金以补贴公园单位的运营或维护。本款适用于将全部运营权移交给非营利组织的州立公园,但不适用于或排除部门与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以运营州立公园单位的一部分,或签订涉及公园单位运营和财务责任分担且能降低州成本的共同管理协议。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本条由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公园内产生的公园门票费、特许经营收入或任何其他收入。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a)(5) 根据州与代表谈判单位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所维持的职位,不得根据本协议予以取消,并应继续作为州政府雇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b) 根据 (a) 款签订的运营协议应尊重受运营协议约束的州立公园单位现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c) 根据 (a) 款签订的运营协议应明确非营利组织在自然、历史和文化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并应明确部门将继续履行的管理职责,以便界定公园的所有核心运营。需要特殊专业知识或专业培训的科学、建筑和工程职能,应仅由具有适用专业知识或培训的合格人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并受部门的监督。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d) 本条不取代第5019.53条关于保护自然、风景、文化和生态价值的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e) 非营利组织和部门的区主管应在根据 (a) 款提交年度报告后,举行一次联合公开会议,讨论该报告。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f) 如果部门拟订立运营协议,用于某个或多个单位或某个单位的某一部分的开发、改进、修复、照管、维护、管理或运营,部门应将该意向通知该单位所在选区的立法机关成员、参议院自然资源和水务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水务、公园和野生动物委员会主席以及众议院和参议院预算委员会主席。该通知应包括预计运营成本和收入,以及可能分配给非营利组织和部门的核心职责和责任。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g) 就本节而言,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是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组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g)(1) 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的组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g)(2) 其主要宗旨和活动是在州立公园提供游客服务、促进公众使用公园资源、改善公园设施、提供解说和教育服务,或直接保护或管理自然、文化或历史土地或资源的组织。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g)(3) 符合《慈善目的受托人与募捐人监督法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二部第六章第七条 (自第12580节起))的组织。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h)(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的规定,部门应每两年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根据本节订立的运营协议的现状。该报告应包括订有运营协议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清单、对受运营协议约束的每个单位的管理和运营的讨论、每份运营协议项下发生的收支账目,以及对根据本节订立的运营协议给州带来的效益评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2(h)(2) 根据第 (1)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508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利兰·斯坦福故居基金会(一个非营利组织)达成协议,修复利兰·斯坦福故居州立历史公园的前楼梯。修复工作必须遵守特定的历史保护标准,包括美国内政部长和美国历史与艺术作品保护协会的指南。所有修复计划和工作都必须由部门审计,并且基金会负责所有修复费用。该法律还允许基金会雇佣个人或公司进行这项工作,无论是有偿还是营利性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3(a) 尽管本条或第3条(自第5080.50节起)有任何其他规定,部门可以与利兰·斯坦福故居基金会(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一份修复协议,旨在修复利兰·斯坦福故居州立历史公园的前楼梯。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3(a)(1) 要求修复工作应遵循美国内政部长《历史财产处理标准》指南以及美国历史与艺术作品保护协会制定的指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3(a)(2) 要求修复工作还应遵守任何适用的道德准则或实践指南,以管辖历史遗址和建筑的修复与保护。所有工作计划、进行中的工作和已完成的工作均应由部门进行审计。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3(a)(3) 利兰·斯坦福故居州立历史公园前楼梯修复的所有费用应由利兰·斯坦福故居基金会承担并负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利兰·斯坦福故居基金会与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进行工作,无论是以有偿或营利为基础。

Section § 508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接受来自任何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捐赠,以支持面向青少年的公园项目。它还允许该部门与服务青少年的公共或非营利组织合作,为年轻人提供机会,让他们在州立公园员工尚未开展工作的州立公园项目中做出贡献。这些项目范围广泛,从修复各类公园资源到培训年轻人从事公共土地管理和保护领域的职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4(a) 部门可接受来自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捐赠,用于资助(b)款所述的惠及青少年的公园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4(b) 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条(自第10335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与服务青少年的公共或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包括涉及向部门划拨拨款的协议,以在部门员工的监督下,通过在州立公园系统项目和工程上开展工作,为年轻人提供服务和学习机会,但该工作不得由州立公园员工执行。本款涵盖的项目和工程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4(b)(1) 修复加利福尼亚州的自然、历史、考古、娱乐和风景资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4(b)(2) 培训年轻人成为公共土地和资源管理者及管家,以从事公共服务职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80.44(b)(3) 以经济有效和适当的方式开展适当的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