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立公园的重要性,它们反映了本州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这些公园旨在作为生态系统的典范,纪念历史和文化事件,并热情欢迎游客,以激发灵感和教育他们。立法机关强调需要保护和有效管理这些区域,以造福居民和游客。此外,该法律将州立公园和娱乐部指定为负责监督州立公园系统的机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a)(1) 加利福尼亚州的州立公园真实反映了本州的集体历史、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理念。州立公园可以成为健康、自然和可持续生态系统的典范,也可以纪念重要的文化传统或历史事件。为了在现在和未来保持其相关性,州立公园必须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遗产,并热情欢迎游客,以便游客能够理解和欣赏这些为激发灵感和享受而设立的特殊场所。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a)(2) 州立公园以及其他自然、娱乐和历史区域应得到保护和管理,以造福和启发所有州居民和州立公园的游客。立法机关旨在明确州机构在州立公园系统管理和行政方面的优先事项和职责。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a)(3) 州立公园系统的各个单元通过纳入统一的州立公园系统而获得更高的重要性和认可,该系统为所有加利福尼亚居民和本州游客的利益和启发而得到保护和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b)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负责管理州立公园系统。

Section § 5001.1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在本法律文本中,“部门”一词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而“主任”一词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主任。

在本分部中,“部门”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主任”指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部主任。

Section § 5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支持并管理人们如何使用州立公园系统,以确保其美景、自然特色、历史遗址和野生动物得到保护,供子孙后代享用。

Section § 500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任何在部门土地上举办的竞赛活动提供奖品补偿,那么在每个参赛者级别上,所有性别类别的奖品必须相同。这项规定是颁发特别活动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任何不遵守此规定的活动都无法获得许可证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3(a) 就本节而言: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3(a)(1) “活动”指使用部门管辖下的土地或设施的竞赛活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3(a)(2) “奖品补偿”包括奖金或奖池资金、其他奖品、物品或其他补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3(b) 对于任何向按性别划分的参赛者类别颁发奖品补偿的活动,部门应要求,作为特别活动许可证的一项条件,对于任何获得奖品补偿的参赛者级别,每个按性别划分的类别的奖品补偿在该参赛者级别上必须相同。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此条件的活动的特别活动许可证。

Section § 5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管理各种海洋区域,包括保护区、公园、保育区、文化区和娱乐区。此外,如果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提出要求,他们也可以管理水质保护区。他们对州立公园单位的管理权限也适用于他们所监管的州立海洋管理区。

Section § 5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州法提及州立公园系统在州立车辆娱乐区内开展某项工作(例如运营或管理这些区域)时,应理解为明确包括这些区域。

Section § 500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州立公园单位可以位于州立海岸内,但必须根据其分类遵循特定的管理规定。它列出了被指定为州立海岸的特定区域,每个区域都包含加利福尼亚州各种著名的沿海土地和公园,例如德尔诺特、门多西诺海岸和圣路易斯奥比斯波等。这些区域受到保护,并可能通过土地收购进行扩展。公园和娱乐部负责界定、修订和识别这些海岸的边界及额外土地。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管理规定仅在土地被收购并正式确认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后才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a) 尽管有第5001.95条规定,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可以位于州立海岸内,并成为其一部分。但是,该单位应根据第5019.62条规定的分类进行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 特此设立以下州立海岸,由本分节所述的适当沿海土地以及州政府可能不时收购作为这些州立海岸补充的任何其他土地组成: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1) 德尔诺特州立海岸(Del Norte State Seashore),由位于金字塔角(Pyramid Point)和圣乔治角(Point Saint George)之间的土地组成,特别是确保公众可进入金字塔角并对其进行景观保护的土地;厄尔湖(Lake Earl)的沙滩和沙丘土地、水底和海岸线土地,包括塔拉瓦湖(Lake Talawa),均位于德尔诺特县(Del Norte County)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2) 克莱姆·米勒州立海岸(Clem Miller State Seashore),由从鳗鱼河(Eel River)河口延伸至布拉格堡(Fort Bragg)的布丁溪(Pudding Creek)的土地组成,并包括熊港(Bear Harbor)、乌萨尔溪(Usal Creek)、科托内瓦溪(Cottoneva Creek)的土地,西港-联合登陆州立海滩(Westport-Union Landing State Beach)的海岸和高地增补部分,德黑文溪(DeHaven Creek)高地,十英里河(Ten Mile River)河口,以及麦克里彻州立公园(MacKerricher State Park),均位于洪堡县(Humboldt County)和门多西诺县(Mendocino County)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3) 门多西诺海岸州立海岸(Mendocino Coast State Seashore),由从壶柄溪(Jughandle Creek)延伸至瓜拉拉河(Gualala River)的土地组成,并包括矮林生态阶梯(Pygmy Forest Ecological Staircase)、俄罗斯峡谷州立公园(Russian Gulch State Park)、门多西诺岬州立公园(Mendocino Headlands State Park)、范达姆州立公园(Van Damme State Park)、格林伍德溪海滩(Greenwood Creek Beach)、保龄球海滩(Bowling Ball Beach)以及瓜拉拉河(Gualala River)的海岸线和河口,均位于门多西诺县(Mendocino County)内。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4) 索诺玛海岸州立海岸(Sonoma Coast State Seashore),由从瓜拉拉河(Gualala River)延伸至博德加角(Bodega Head)的土地组成,并包括克鲁斯杜鹃花州立保护区(Kruse Rhododendron State Reserve)、盐点州立公园(Salt Point State Park)、罗斯堡州立历史公园(Fort Ross State Historic Park)和索诺玛海岸州立海滩(Sonoma Coast State Beach),均位于索诺玛县(Sonoma County)内。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5) 阿诺努埃沃州立海岸(Año Nuevo State Seashore),由从柱子角(Pillar Point)延伸至圣克鲁斯市(City of Santa Cruz)的土地组成,并包括圣马特奥海岸州立海滩(San Mateo Coast State Beaches)、阿诺努埃沃州立保护区(Año Nuevo State Reserve)、大盆地红木州立公园(Big Basin Redwoods State Park)和天然桥州立海滩(Natural Bridges State Beach),均位于圣马特奥县(San Mateo County)和圣克鲁斯县(Santa Cruz County)内。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6)(A) 蒙特雷湾州立海岸(Monterey Bay State Seashore),由从天然桥州立海滩(Natural Bridges State Beach)向南延伸至乔角(Point Joe)的土地组成,包括灯塔田(Lighthouse Fields)、双子湖(Twin Lakes)、新布莱顿州立海滩(New Brighton State Beach)、海崖(Seacliff)、曼雷萨(Manresa)、日落(Sunset)、兹穆多夫斯基(Zmudowski)、莫斯兰丁(Moss Landing)、萨利纳斯河(Salinas River)、滨海(Marina)、蒙特雷(Monterey)和阿西洛马(Asilomar),均位于圣克鲁斯县(Santa Cruz County)和蒙特雷县(Monterey County)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6)(B) 该部门可以在蒙特雷湾州立海岸的边界内建立一个休闲步道系统,该系统将命名为萨姆·法尔休闲步道系统(Sam Farr Recreational Trail System)。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7)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州立海岸(San Luis Obispo State Seashore),由从卡尤科斯(Cayucos)延伸至狮子头(Lion’s Head)的土地组成,并包括卡尤科斯州立海滩(Cayucos State Beach)、莫罗海滨州立海滩(Morro Strand State Beach)、阿塔斯卡德罗州立海滩(Atascadero State Beach)、莫罗湾州立公园(Morro Bay State Park)、黄金山州立公园(Montana de Oro State Park)、阿维拉州立海滩(Avila State Beach)、皮斯莫州立海滩(Pismo State Beach)、皮斯莫沙丘州立车辆娱乐区(Pismo Dunes State Vehicular Recreation Area)和萨尔角州立海滩(Point Sal State Beach),均位于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San Luis Obispo County)和圣巴巴拉县(Santa Barbara County)内。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8) 圣巴巴拉海岸州立海岸(Santa Barbara Coast State Seashore),由从加维奥塔(Gaviota)延伸至拉斯利亚加斯峡谷(Las Llagas Canyon)的土地组成,并包括加维奥塔州立公园(Gaviota State Park)、雷富希奥州立海滩(Refugio State Beach)和埃尔卡皮坦州立海滩(El Capitan State Beach),均位于圣巴巴拉县(Santa Barbara County)内。
(9)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9) 穆古角州立海岸(Point Mugu State Seashore),由从奥蒙德海滩(Ormond Beach)延伸至圣尼古拉斯峡谷(San Nicholas Canyon)的土地组成,并包括穆古泻湖(Mugu Lagoon)、穆古角州立公园(Point Mugu State Park)和利奥卡里略州立海滩(Leo Carrillo State Beach),均位于文图拉县(Ventura County)和洛杉矶县(Los Angeles County)内。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10) 卡皮斯特拉诺海岸州立海岸(Capistrano Coast State Seashore),由从纽波特海滩(Newport Beach)延伸至圣马特奥角(San Mateo Point)的土地组成,并包括科罗纳德尔马州立海滩(Corona Del Mar State Beach)、欧文海岸(Irvine Coast)、多赫尼州立海滩(Doheny State Beach)和圣克莱门特州立海滩(San Clemente State Beach),均位于奥兰治县(Orange County)内。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11)(A) 圣迭戈海岸州立海岸(San Diego Coast State Seashore),由从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San Onofre State Beach)延伸至拉霍亚(La Jolla)的土地组成,并包括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San Onofre State Beach)、卡尔斯巴德州立海滩(Carlsbad State Beach)、罗伯特·C·弗雷泽州立海滩(Robert C. Frazee State Beach)、南卡尔斯巴德州立海滩(South Carlsbad State Beach)、卢卡迪亚州立海滩(Leucadia State Beach)、月光州立海滩(Moonlight State Beach)、圣埃利霍州立海滩(San Elijo State Beach)、卡迪夫州立海滩(Cardiff State Beach)、托里派恩斯州立海滩(Torrey Pines State Beach)和托里派恩斯州立保护区(Torrey Pines State Reserve),均位于圣迭戈县(San Diego County)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b)(11)(B) 圣迭戈海岸州立海岸内卡尔斯巴德州立海滩中位于阿瓜-赫迪翁达泻湖(Agua-Hedionda Lagoon)以北的部分,特此更名为罗伯特·C·弗雷泽州立海滩(Robert C. Frazee State Beach)。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c) 该部门应确定每个州立海岸的精确边界,可以不时修订这些边界,并应识别适合纳入州立海岸的额外土地。

Section § 5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飞机在州立公园区域的降落受某些规则的限制。如果机场能增加游客使用并与公园的主要目的不冲突,则可以在公园内设立。然而,州立荒野区、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不允许设立机场。此外,如果机场可能损害自然环境或扰乱游客体验,也不允许在这些公园内设立。

飞机在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的降落受以下限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7(a) 机场设施和服务可以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内被允许,但不包括州立荒野区、州立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文化保护区,如果部门认定其有助于扩大该单位的游客使用,并且此类设施和服务的选址与该单位的主要用途管理相符。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7(b) 机场设施和服务应被排除在州立荒野区、州立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之外,并且应被排除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任何其他单位之外,如果部门认定此类设施和服务会损害该单位的主要资源价值,或者降落跑道或飞行模式与其他游客的娱乐体验不符。

Section § 50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动车辆在加州州立公园系统内哪些地方可以使用,哪些地方不可以使用。在州立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车辆是禁止通行的。在州立公园、保护区、海滩、露营地和历史遗迹区,车辆必须停留在铺设好的区域或指定的停车区。在州立游憩区,车辆应停留在指定的道路和步道上。最后,在州立车辆游憩区,车辆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和路线上行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8(a) 机动车辆在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的使用受以下限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8(a)(1) 在州立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内,禁止使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8(a)(2) 在州立公园、州立保护区、州立海滩、路边露营地和历史单位内,使用仅限于铺设区域以及其他专门指定和维护用于正常进出和停车的区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8(a)(3) 在州立游憩区内,使用仅限于专门指定和维护的道路和步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8(b) 机动车辆在州立车辆游憩区土地上的使用仅限于为此目的指定的区域和路线。

Section § 50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79年1月1日,加州州立公园内不符合规定的改进项目不得扩建。此外,州立公园内的新设施必须符合该公园指定的分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9(a) 截至1979年1月1日,州立公园系统内存在的任何未能遵守1979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原第5001.5条规定,或本章第1.7条(自第5019.50条起)规定的改进项目,均不得扩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9(b) 不得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任何单位内开发新设施,除非其与该单位的分类相符。

Section § 500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加州州立公园内进行商业性资源开发活动,但有少数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在图莱麋鹿州立保护区地下进行石油或天然气定向钻探、在某些海洋区域进行商业捕鱼(除非另有限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此外,如果你事先获得主管的批准,也可以从某些州立区域采集矿物标本用于娱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a) 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的资源商业开发是被禁止的,但以下各项是允许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a)(1) 依照第6854条规定,以开采克恩县图莱麋鹿州立保护区地下矿藏为目的,进行石油或天然气的斜向或定向钻探。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a)(2) 商业捕鱼,除非另有限制,在州立海洋保护区、州立海洋文化保护区和州立海洋娱乐管理区内。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a)(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a)(3)(A) 调查结果的商业化,前提是该商业化符合第5001.67条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a)(3)(A)(B) 就本款而言,“调查结果”指根据第5001.67条(a)款收集的科学研究、科学调查的结果,或生物样本的后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5(b) 经主管事先批准,允许从州立海滩、州立娱乐区或州立车辆娱乐区为娱乐目的采集矿物标本。

Section § 5001.67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合格的个人或机构在获得批准后,可以在加州州立公园进行无害的科学研究。如果有人想从研究成果中获利,他们需要首先公开分享这些成果,并与州立公园系统签订一份利益分享协议。这份协议必须说明研究如何使公园受益,并确保不会为了商业化而进一步扰动公园资源。

申请人还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所收取的资金将用于公园资源的管理和恢复。费用和协议收益将支持这些活动,但不会取代现有的州政府资金。此外,公园系统必须在线公布已批准的商业化项目。

如果有人未经批准试图将研究商业化,他们必须将75%的利润支付给公园系统。所有行为都必须遵守现有法律,“调查结果”指的是研究发现和生物样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a) 合格的机构和个人应被鼓励在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进行非破坏性的科学调查,但须事先获得主管的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 申请人仅在完成以下两项后,方可将特定调查结果商业化: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1) 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将调查结果置于公共领域。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2)(A) 签订一份根据本款发布的利益分享协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2)(A)(B) 利益分享协议应仅限于在 (c) 款 (1) 项中确定的特定调查结果和具体商业应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2)(A)(C) 利益分享协议应描述部门在特定调查结果商业应用中的公平可补偿权益。除其他考虑外,这可能包括因 (c) 款 (1) 项中确定的商业应用而向部门提供的金钱和非金钱利益。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b)(2)(A)(D) 利益分享协议不得仅因其创收潜力而获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c) 主管可酌情与申请人签订利益分享协议,以实现 (b) 款的目的,前提是申请人已采取以下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c)(1) 确定了商业应用以及将用于该商业应用的特定调查结果。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c)(2) 描述了根据 (1) 项确定的商业应用将如何为州提供令人信服的公共利益,特别是促进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利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c)(3) 证明根据 (1) 项确定的商业应用无需进一步采集样本或扰动州立公园系统资源。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c)(4) 同意部门的任何其他要求条款和条件,并向部门支付任何所需的申请费和管理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d) 部门可根据本节和第 5001.65 节设定和收取许可证和申请的申请费,金额不得超过部门的合理成本。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e) 部门应将根据 (d) 款收取的费用、根据本节签订的利益分享协议收取的收益以及根据 (h) 款支付的款项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供部门用于州立公园系统自然资源的管理和恢复以及本节的行政管理。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节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的任何款项均应是现有州立公园系统运营和维护资金的补充,而非替代或取代。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f)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每年更新有关已批准商业化申请的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受影响的公园单位、获批项目的简要描述以及利益分享协议的摘要。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任何申请人遵守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包括许可证要求)的义务。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h) 除部门可能拥有的所有其他法律或衡平法补救措施外,任何未经主管批准的利益分享协议而在州立公园系统内将调查结果商业化或寻求商业化的个人或实体,应向部门支付其调查结果商业化所得总收入的 75%。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1.67(i) 就本节而言,“调查结果”指根据 (a) 款收集的科学研究、科学调查的结果或生物样本的后代。

Section § 500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州立公园单位都不能存在于另一个州立公园单位之内,但州立荒野区、自然保护区或文化保护区除外。这些特定类型的区域可以位于其他州立公园单位内部。

任何州立公园系统单位,除了州立荒野区、自然保护区或文化保护区外,不得位于另一个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边界内。

Section § 500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州立公园的游客人数都不得超过该公园的承载能力。这种承载能力是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指导方针确定的。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哪些地方被视为加州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它包括所有由州控制的公园、公共露营地、纪念碑、地标和历史遗址。然而,萨克拉门托的州立博览会场地和圣迭戈的巴尔博亚公园不包括在内。

由州建立或取得,或在其控制之下的所有公园、公共露营地、纪念碑遗址、地标遗址和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址,构成州立公园系统,但萨克拉门托市的州立博览会场地和圣迭戈市的巴尔博亚公园除外。

Section § 5002.1

Explanation

在州立公园系统对其任何单位进行分类或重新分类之前,他们必须制作一份详细的清单,列出该公园的风景、自然和文化亮点,例如生态或历史景点。这份清单随后会提交给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以帮助他们就公园的分类做出明智的决定。

在将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分类或重新分类为本章第1.7条(自第5019.50节起)规定的任何类别之前,该部门应准备一份该单位的风景、自然和文化特色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生态、考古、历史和地质特色。该清单应由该部门提交给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供其在对单位进行分类或重新分类时审议。

Section § 5002.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要求对新建或重新分类的州立公园单位制定总体规划,详细说明土地使用、设施和资源管理,并确保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于维修或临时设施,除非涉及需要总体规划的新永久性开发,否则无需制定总体规划。该法律强调尽快高效地使公园可供公众使用,并可能采用多单位规划。规划应包含公众意见并遵守环境法律。该部门的任务是到2025年减少过时规划的积压,并向立法机关提出改进规划流程的建议。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a)(1) 在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对单位进行分类或重新分类后,以及在任何先前已分类的单位中开发任何新设施之前,部门应为该单位制定总体规划或修订任何现有规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a)(2) 总体规划应包含评估和界定拟议土地用途、设施、特许经营、单位运营、任何环境影响以及资源管理的要素,并应作为单位未来开发、管理和运营的指南。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a)(3) 总体规划构成第21100条之目的的项目报告。单位的总体规划应由部门提交给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b) 总体规划的资源要素应根据动植物和土壤地质关系的历史和生态研究,将该单位评估为生态区域的组成部分和独特的生态实体,并应包含一份目的声明,阐明符合根据第1.7条(自第5019.50条起)对该单位分类的具体长期管理目标,以及一份资源管理政策声明,阐明为实现目的声明中确立的目标所需的具体行动和限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c)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部门设想的唯一开发包括现有设施的维修、更换或修复;临时设施的建设(如果该建设不会导致单位资源的永久性占用);为保护公共健康或安全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为立即保护自然或文化资源而采取的任何紧急措施;或在单一单位内进行这些活动的任何组合,则部门无需为没有总体规划的单位制定总体规划或修订现有规划。任何开发均须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的规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d)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新开发对于遵守公共服务交付义务、运营或法规遵从性升级,或与单位分类相符的资源保护要求是必要的,则部门无需为该单位制定总体规划或修订现有规划。部门可改为制定附带适当环境审查和分析的管理或开发计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e) 根据良好规划和健全资源管理原则,部门在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应努力使州立公园系统的单位尽早向公众开放和使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f) 如果该行动将有助于保护公共资源和公众进入州立公园系统单位,部门可为彼此邻近且具有相似资源和娱乐机会的单位制定包含一个以上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总体规划。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g) 部门应在与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协商后,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供改进州立公园规划和审批流程的建议,以帮助实现以下目标: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g)(1) 提供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的公园单位总体规划的开发、审批和及时更新,包括在适当时使用多单位总体规划。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g)(2) 提供公众参与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文件的制定和更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g)(3) 简化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和其他适用法规进行的审查。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2(g)(4) 使部门能够在2025年前减少目前积压的待制定总体规划,这些规划适用于目前缺乏总体规划或现有总体规划已超过25年且需要重大修订以解决紧迫的公众进入和资源管理问题的公园。

Section § 50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对公园单位的任何分类或重新分类,或对公园总体规划的批准,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必须显眼张贴,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并发送给那些要求获取更新的人。通知必须符合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

在通知刊登时,公众可以在当地办事处查阅相关的公园特色或总体规划。听证会将在加州某些城市或其附近举行,时间在通知最后一次刊登后的 (30) 到 (60) 天内。委员会每位成员对决定的投票都必须记录并公布。

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应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议单位的分类或重新分类以及部门对单位总体规划的批准事宜。听证会通知应在受影响单位内的一处或多处显眼位置张贴,在受影响单位所在地的每个县的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邮寄给所有已向委员会提交听证会通知请求的人。如果听证会通知刊登在周报上,则应至少在两个不同的出版日刊登;如果刊登在出版频率更高的报纸上,则从首次出版到最后出版之间应至少有五天,包括首尾两天。听证会通知的内容应基本符合《政府法典》第 (11346.5) 条的要求。
在关于分类或重新分类的听证会中,部门的特色清单副本;或在关于计划批准的听证会中,部门的总体规划副本,应在通知最后一次刊登之日向公众提供,可在部门的相应区域和地区办事处查阅。
听证会应由委员会在圣迭戈、洛杉矶、旧金山、圣贝纳迪诺、尤里卡、雷丁、弗雷斯诺、尤凯亚、蒙特雷、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圣巴巴拉或萨克拉门托市或其 (100) 英里半径范围内举行,以距离受影响单位最近的城市为准,且应在通知最后一次刊登之日后,不早于 (30) 天,不晚于 (60) 天举行。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11346.8)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委员会每位成员对分类或重新分类以及部门总体规划批准事宜的投票,应在委员会最终决定公布时记录。

Section § 5002.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个州立公园有总体规划,任何州立法机关成员都可以向负责公园的部门请求并获得该规划的副本。这确保了立法者在公园规划方面的透明度和信息获取。

Section § 5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接受汉福德中国道观的所有权,如果该道观作为礼物被赠予。但是,在接受之前,他们必须与地方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将该道观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该协议还需要确保州政府无需支付道观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Section § 50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将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些州立海滩物业无偿转让给洛杉矶县,但须遵守特定条件。县必须仅将这些土地用于公共娱乐和海滩目的,否则州可以收回控制权。某些商业开发被禁止,任何非商业项目都有资金上限,除非它们涉及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法律规定,500 英尺以下的矿产权利仍归州所有。有一个例外,允许洛杉矶县在某些条件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布鲁斯海滩”。该法律仅在县正式接受这些条款后生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在根据 (j) 款通过一项接受决议后,主管应将加利福尼亚州在土地及其上的改良物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无偿授予洛杉矶县,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利益而信托持有,并受本节所列条件的约束,这些土地和改良物概括描述如下,并在契约中更详细描述: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1) 地块 1。约 3.83 英亩的未改良土地,称为拉斯图纳斯州立海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2) 地块 2。约 31.21 英亩的已改良土地,称为托潘加州立海滩。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3) 地块 3。约 46.34 英亩的已改良土地,是曼哈顿州立海滩的一部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4) 地块 4。约 26.03 英亩的已改良土地,称为雷东多州立海滩。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5) 地块 5。约 18.07 英亩的已改良土地,称为皇家棕榈州立海滩。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6) 地块 6。约 30.64 英亩的已改良土地,是杜姆角州立海滩的一部分。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7) 地块 7。约 15.12 英亩的未改良土地,称为丹·布洛克州立海滩,并包括拉蒂戈海岸。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a)(8) 地块 8。约 10.50 英亩的已改良土地,是马里布泻湖州立海滩的一部分,称为冲浪者海滩。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b)(1) 根据 (a) 款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利益而进行的信托授予,应在以下明确条件下进行:洛杉矶县应永久性地将所授予的土地及其上的改良物用于公共娱乐和海滩目的的使用、运营和维护,并应遵守每份契约中规定和 (e) 款中要求的所有限制。县不得对所授予的 土地和改良物进行或允许任何其他用途。违反此禁令或违反 (e) 款应构成 (2) 段目的的条件违约。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b)(2) 如果根据本节进行的授予条件发生重大违约,且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故意违约,加利福尼亚州应根据《民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5 篇第 5 章(自第 885.010 节开始)终止洛杉矶县在所授予土地和改良物中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 885.050 节行使州的终止权后,洛杉矶县在所授予土地和改良物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终止并归还给州,由州所有,且县应在判决之日起 30 天内,向州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县每年从 1995 年《预算案》第 3680-105-516 项 (a) 款下的拨款或从州专门为所授予土地和改良物的运营或维护而获得的任何后续拨款中收到的资金。但是,该支付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退还的资金应存入州公园和娱乐基金。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b)(3) 尽管有《民法典》第 885.030 节的规定,州根据 (2) 段享有的终止权应永久有效。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c) 加利福尼亚州与洛杉矶县之间关于 (a) 款所述任何不动产的运营协议,在授予时存在的, 应在不动产转让给洛杉矶县时依法终止。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d) 根据 (a) 款进行的授予,特此将所有深度低于 500 英尺的矿藏(如第 6407 节所定义),且不附带地表进入权,排除并保留给加利福尼亚州。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a) 款所述土地和改良物中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转让,应受以下限制的约束,这些限制应在每份契约中明确规定: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1)(A) 不得在所授予的 不动产上进行任何新的或扩大的商业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1)(A)(B) 在获批不动产上进行的新建或扩建非商业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的估算成本限制不得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该金额将根据总务部使用的加州建筑指数每年进行调整。新建和扩建非商业开发的授权应限于旨在为公众在使用和享受娱乐和教育体验方面提供安全和便利,并提升其体验的项目,且应符合根据分节 (b) 要求对获批土地和改良物的使用、运营和维护。公共资金用于海岸线防护工程的支出,仅限于洛杉矶县认定为保护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所必需的防护工程。就本分段而言,“项目”是指构成特定类型新建、改建、扩建或现有结构改善的全部行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1)(A)(C) 尽管有分段 (B) 的规定,皇家棕榈州立海滩的转让契约应包含一项条款,允许实施已在1988年预算法案中批准的、用于洛杉矶县非商业开发以修复该州立海滩现有公园基础设施的州批准地方援助拨款 (project number SL-19-003)。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1)(A)(D) 分段 (B) 中规定的估算成本限制不适用于为使公共通道和公共设施符合经修订的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Sec. 12101 et seq.) 而必需的非商业项目。本分段所述的限制不影响分段 (A) 中所述的限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e)(2) 获批土地和改良物不得随后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就本节而言,“设定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将财产质押作为担保,或任何其他使财产作为借款担保的交易。获批土地或改良物的租赁应仅与本节规定的公共娱乐和海滩用途相符。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f) 作为因重大违约而行使终止权的替代方案,本节规定的每项条件均可通过有管辖权法院发布的强制履行禁令,作为契约和衡平地役权强制执行。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g) 自1998年6月30日起,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洛杉矶县消防局为确保洛杉矶县水域船只安全和执法获得州政府资金支持而提交的申请,应由立法机关优先考虑,除非在该日期之前获得具有相同或类似用途的替代资金来源。
(h)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1) 分节 (b) 的第 (1) 段,除了要求洛杉矶县遵守契约中规定的所有限制外,以及分节 (e) 不适用于曼哈顿州立海滩内的一块土地,该土地在分节 (a) 的第 (3) 段中描述,被称为“Peck’s Manhattan Beach Tract Block 5”,通常被称为“Bruce’s Beach”。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地役权、契约、限制或地役权,第 (1) 段中确定的土地部分可以根据洛杉矶县监事会认为符合洛杉矶县和公众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3)(A) 尽管有《税收和税法典》第110节的规定,为了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10.1节确定第 (1) 段中确定的土地在根据本分节授权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时的全现金价值,该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应为其1975年留置权日期时的全现金价值,并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51节分节 (a) 规定的通货膨胀系数进行调整。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3)(A)(B)
(i)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3)(A)(B)(i) 受 (ii) 款约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入与税收法典》第二分部第 10 部分(自第 17001 节起))和《公司税法》(《收入与税收法典》第二分部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节起)),受益人的总收入不包括 (I) 在土地出售、转让或抵押的纳税年度内,依照本节所述程序对第 (1) 款中确定的土地部分进行的任何出售、转让或抵押,以及 (II) 在土地出售、转让或抵押的纳税年度内,直接来源于依照本节所述程序对第 (1) 款中确定的土地部分进行的出售、转让或抵押的任何收益、收入或所得。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3)(A)(B)(i)(ii) 本分段仅适用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经本分节授权的对第 (1) 款中确定的土地部分的首次出售、转让或抵押,不适用于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对该土地的任何后续出售或处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h)(3)(A)(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照本节所述程序对第 (1) 款中确定的土地部分进行的任何出售、转让或抵押,均不受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 11911 节征收的任何文件转让税的约束。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i) 就本节而言,(h) 分节第 (1) 款中确定的土地部分不受《政府法典》第 11011.1 节或《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五章第八条(自第 54220 节起)的约束。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6(j) 本节仅在洛杉矶县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依照本节接受为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信托的 (a) 分节中描述的土地和改良物的土地所有权赠与时方可生效。

Section § 50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正式将洛杉矶县一条22.3英里长的海滩自行车道命名为“马文·布劳德自行车道”,以纪念前洛杉矶市议会成员马文·布劳德。它要求沿自行车道设置标识,以表彰他的贡献,包括他与圣莫尼卡山脉保护区的工作以及保护开放空间的努力。这些标识的费用将由地方政府协议和私人资金承担。

Section § 50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限制在某些保护区内修建道路。具体而言,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否则不得在圣地亚哥法律和解协议中确定的“避让区”内,或在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和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内修建主要道路。例外情况包括为这些区域的游客和管理目的而设计的道路、为游客利益而对现有道路进行的改进,或某些特定项目,如拓宽现有高速公路和改善非机动车道。该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仍可在彭德尔顿营地修建道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1) “避让区”是指同意判决书中定义的避让区所包含的土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2) “同意判决书”是指圣地亚哥高等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就案件编号GIN051194、GIN051371、37-2013-00049797-CU-WM-CTL、37-2013-00050001-CU-WM-NC和GIN051370作出的确认并执行和解协议的判决。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3) “橙县南部次区域栖息地保护计划”是指根据联邦《濒危物种法》(16 U.S.C. Sec. 1531 et seq.)第10(a)(1)(B)节制定并经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于2007年1月10日批准的栖息地保护计划。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4) “保护协议”是指交通部、自然资源局、山麓/东部交通走廊管理局和圣奥诺弗雷保护联盟根据同意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左右签订的《解决南橙县交通拥堵并保护敏感环境、文化和娱乐资源的协议》。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5) “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是指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的一部分土地,以及截至2019年7月1日属于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的所有土地。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a)(6) “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是指目前属于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的土地,以及截至2019年7月1日属于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的所有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边界内的克里斯蒂亚尼托斯路段。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66484.3节行事的联合权力机构不得在避让区内建造、资助或运营主要干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c) 交通部批准、许可、占有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在避让区内建造主要干道的权力应根据保护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到限制。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1) 除第(2)款规定外,州机构、市、县、联合权力机构、区域交通机构或其他地方政府实体,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不得在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或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内或其上建造、资助、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修建街道、道路或公路,或侵占上述区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事项的建造、资助、批准或授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A) 由公园和娱乐部修建的任何新道路,其主要目的是服务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的游客或用于其管理,并且其唯一和专属终点位于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B) 由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修建的任何新道路,其主要目的是服务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的游客或用于其管理,并且其唯一和专属终点位于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内。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C) 对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或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内现有道路的任何改进,其主要目的是服务这些设施的游客,但不包括主要为服务过境交通而设计的改进。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D) 交通部对现有5号州际公路设施的任何拟议拓宽。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E) 其他拓宽或修建道路或公路的项目,包括任何相关改进、缓解措施或其他要求,这些项目位于避让区之外,且不会对避让区造成直接不利影响。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F) 改善圣奥诺弗雷州立海滩或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内非机动车道或自然资源的缓解措施。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G) 任何侵占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西北边界的道路、改进或设施,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G)(i) 该道路、改进或设施属于橙县南部次区域栖息地保护计划下的涵盖活动。
(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G)(ii) 该道路、改进或设施对橙县南部次区域栖息地保护计划中为该道路、改进或设施所设想的影响的超出部分不超过10%。
(ii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8(d)(2)(G)(iii) 侵占的整个长度与理查德·H·和唐娜·奥尼尔保护区的西北边界接壤。

Section § 5002.4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第5002.45节规定了辛基奥内荒野州立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其中考虑了休闲步道、为无法长途徒步者提供的非机动交通以及停车设施等要素。它还包括休闲捕鱼和可能受管制的狩猎的规定,以及现有道路地役权的延续。该规划还涉及维护针岩屋以用于兼容用途,并对县道施加限制以保护公园的自然资源。

公园和娱乐部需要在门多西诺县和洪堡县举行公开听证会,而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在批准该规划之前,也必须在公园100英里半径范围内举行一次听证会。委员会必须评估现有道路是否与公园的规划用途兼容,并且任何道路的关闭都需要当地县政委员会的同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a) 尽管本条文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完成1980年第1234章第6节授权的土地转让后,部门应为辛基奥内荒野州立公园制定一项总体规划,或酌情修订任何现有总体规划。该规划还应包括该章第6节 (c) 款 (2) 项所述的租赁财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 总体规划应符合第5002.2节的规定,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1) 规定建立一个休闲步道系统,彼此相连并与该区域内其他休闲步道相连。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2) 规定建立一个非机动交通系统,至少适用于因年龄或残疾而无法长途徒步的人。部门可以签订合同,由私人拥有和运营马车系统,以不给州带来任何成本的方式运营,从而提供这种非机动交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3) 规定在乌萨尔(Usal)和低谷(Low Gap)或辛基奥内荒野州立公园周边或附近的其他地方提供机动车停车位。这可以包括公园周边或附近的巡逻停车区,或附近社区设有前往荒野区域的穿梭巴士的停车场,或两者兼有;无论如何,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其实际成本。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4) 规定进行休闲捕鱼。此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考虑并授权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在不危及人类健康或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并规范该区域传统的有限狩猎活动。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5) 规定继续和更新1980年1月1日已存在的横穿公园的道路地役权,只要这些道路对于通往邻近财产是必要的。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6) 规定维护和使用名为“针岩屋”的现有建筑,作为游客服务或解说设施,或与保护荒野环境相符的其他用途。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b)(7) 规定对公园内现有县道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对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自然资源或公园的荒野价值是必要的;并规定在这些道路上张贴标志以告知人们路况。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c) 部门在制定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在门多西诺县和洪堡县各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d) 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应在公园100英里半径范围内的某个地点举行至少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审议批准部门的总体规划。听证会通知、部门总体规划副本的提供以及听证会的举行应符合第5002.3节的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2.45(e) 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应评估根据本节由委员会通过的总体规划中,现有道路的持续使用与公园拟定用途的兼容性。但是,除非获得其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的同意,否则不得关闭任何县道。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该部门负责管理和照管其控制的财产,确保这些财产能被公众使用和享用。只要合法,该部门可以制定规则来协助实现这一目标。该部门可以将其资金用于这些财产的维护、改进或扩建。

部门应管理、保护、开发和阐释其管辖下的财产,以供公众使用和享用。除《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条另有规定外,部门可以制定与法律不冲突的规章制度,用于其管辖财产的治理和管理。部门可以支出其所有资金,无论资金来源如何,用于其管辖财产的照管、保护、监督、扩建以及改进或开发。

Section § 5003.01

Explanation

东湾区域公园区正计划在罗伯特·W·克朗纪念州立海滩建造新的码头设施。

通常,与特许经营商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年,但这不足以让他们收回所需改进的成本。

因此,这项法律允许开发和运营码头的合同期限最长可达50年。但是,租金费率必须每五年审查并可能进行调整,以符合市场情况。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东湾区域公园区正在考虑在罗伯特·W·克朗纪念州立海滩开发大规模的新码头设施,并且法律授权的20年期限不足以使任何特许经营商摊销该区将要求特许经营商在码头进行的改进的类型和规模。
因此,根据第5080.18条 (a) 款,东湾区域公园区为在罗伯特·W·克朗纪念州立海滩开发和运营新码头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可以不超过50年;但合同应规定租金费率每五年审查和调整一次,以反映特许经营所在区域的市场费率和普遍条件。

Section § 50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活动,如狩猎、捕鱼、游泳、徒步和露营,在特定的州立游憩区是允许的,但前提是这些活动不会危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和福祉。在1961年6月1日之前向公众开放的州立公园区域,狩猎是不允许的,并且在某些指定区域,如州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也受到限制。

狩猎只允许在专门为此开发的新游憩区或海洋管理区进行。如果允许狩猎或捕鱼,渔猎局负责确保这些活动的法律和规则得到遵守,就像他们在州内其他地方所做的一样。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允许在某些州立游憩区或其部分区域进行狩猎、捕鱼、游泳、步道、露营、露营地和租赁度假小屋活动符合公众利益,前提是州立公园和游憩委员会认定州立游憩区的多功能使用不会威胁到其他州立游憩区使用者的安全和福祉。在任何目前属于州立公园系统且于1961年6月1日或之前正式向公众开放的单位,或委员会此后收购并指定为州立公园、州立海洋保护区、州立海洋公园、州立保护区、州立海洋保育区或州立海洋文化保护区的任何单位,均不得允许狩猎,且仅可在为该用途开发的新游憩区和州立海洋游憩管理区内允许。
凡在州立游憩区或州立海洋游憩管理区允许狩猎或捕鱼,以及凡在州立公园、州立海洋公园、州立海洋文化保护区或州立海洋保育区允许捕鱼,渔猎局应如同在州内其他地方一样,执行狩猎和捕鱼法律法规。

Section § 500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政府部门和格罗弗比奇市正在达成一项协议,以在皮斯莫海滩州立公园开发新设施。通常,此类协议为期20年,但由于项目规模较大,这项协议可能长达50年。延长合同期限是为了让承包商能够收回他们在公园开发中的投资。

然而,每五年,租金条款将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和调整。这项例外规定仅适用于皮斯莫海滩州立公园,不为其他州立公园设立先例,因为该项目是公园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不会对公园资源或公众使用造成负面影响,并且适合商业开发。

此外,任何与此开发相关的合同都必须作为州预算程序的一部分,由立法机关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该部门和格罗弗比奇市在一个联合项目中,正在签订一份运营协议,旨在协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用于在皮斯莫海滩州立公园开发大规模新设施,并且标准的20年期限不足以使特许经营商能够摊销该部门和市政府将要求特许经营商进行的改进的类型和规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批准在皮斯莫海滩州立公园进行商业开发,不为州立公园系统其他单位的商业开发提供先例,并且是第5019.53条和第5080.03条的一次性例外,原因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b)(1) 州立公园的总体规划规定了该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b)(2) 该场地位于州立公园的周边,并毗邻1号州道。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b)(3) 该开发不会影响资源或公众对州立公园的使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b)(4) 拟开发的土地适合商业开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c) 根据第5080.18条(a)款,该部门和格罗弗比奇市与特许经营商签订的用于开发皮斯莫海滩州立公园新设施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可以不超过50年,如果合同还规定租金至少每五年审查和调整一次,以反映特许经营所在地地区的市场价格和经济状况。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2(d) 受本节约束的任何合同,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审查并批准拟议合同,否则不得进行招标、谈判、重新谈判或任何实质性修改。

Section § 50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加州公园和娱乐部管理的财产,需遵守关于处理国有财产的特定规定。

任何涉及这些财产的交易都需要该部门的批准。

在不限制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任何法定权力的情况下,处于加州公园和娱乐部控制、占有和管辖下的不动产,应受《政府法典》第二篇第3部(自第11000条起)中有关国有不动产处置规定的约束。
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篇第3部(自第11000条起)进行的、涉及此类不动产的每项交易,均须经加州公园和娱乐部批准。

Section § 500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划在旧金山湾东岸建立一个州立公园。该公园将包括一个海岸公园和一条从海湾大桥到里士满的海湾步道,并与东湾区域公园区合作开发。该区将代表州政府负责公园的购置、规划和开发,所产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将由州政府报销。公园和娱乐部与该区需要就各自的角色和职责制定一份详细协议。

为公园购置的财产将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评估和环境检测的费用将来自指定的债券资金。该区不承担清理1993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或之后出现的污染的责任。公园的土地使用计划必须与当地城市规划一致,并需经部门批准。当土地可供购置时,该区将通知部门以确保购置资金。在完成规划和必要的清理工作后,部门和该区将就公园的管理达成协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位于旧金山湾东岸的州立公园项目的购置、规划和运营提供规定。该州立公园项目应包括一个连绵的海岸公园和海湾步道,沿着旧金山湾东岸,从海湾大桥延伸至里士满的滨海湾步道,作为其自然环境中的一个娱乐设施,并与州政府和东湾区域公园区同意的公共规划过程协同开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b)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b)(1) “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b)(2) “区”指东湾区域公园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b)(3) “海岸公园”指(a)款所述的州立公园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c) 为购置、规划和开发海岸公园之目的,该区应作为州的代理人行事,并且,作为州的代理人,应有权行使该区的所有权力,以购置、规划和开发海岸公园。该区在开展这些活动中产生的任何直接费用,经立法机关为此拨款后,应由州政府偿还。通过任命该区为州的代理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指导州政府和该区迅速采取行动,以购置、规划和开发海岸公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d) 部门和该区应真诚协商一项协议,明确为完成海岸公园的购置、规划和开发所需的活动。该协议应规定该区和部门的角色和职责。协议签订后,1992年预算法第2.00节中项目3790-490-742(2)和3790-490-721(0.5)的剩余资金应为协议中规定的目的而拨付。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e) 根据本条获得的全部财产权益应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持有。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f) 与评估和购置过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有毒废物、危险废物或有害物质存在所需的任何费用,应来自已指定用于海岸公园项目购置的债券资金。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g) 该区不承担与清理截至1993年1月1日已存在或此后可能出现的任何污染或修复其他环境问题相关的任何责任、义务或费用,无论这些问题出现在使用州政府资金为海岸公园购置的任何财产上。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h) 该区应与受影响的城市及其市民协商,按照其总体规划程序,制定海岸公园的土地使用开发计划,该计划完成后,应提交给部门批准。土地使用开发计划应与受影响城市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该区和部门应将1982年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海岸公园的初步规划文件,认识到该公园应是一个与其自然环境和谐的娱乐设施。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i) 当一块土地被确定可用于海岸公园的购置时,该区应通知部门,部门应通过适当的州程序迅速争取拨付购置所需的资金,包括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资金来自根据第5907节(b)款(1)项(I)分项可用的资金。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3(j) 购置和规划过程完成后,任何和所有环境问题的全面修复完成后,以及为公园的开发、运营和维护提供资金后,部门和该区应真诚协商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海岸公园管理和运营协议。

Section § 50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每年在弗兰克斯水道州立娱乐区进行水禽狩猎,狩猎时间为鸭和鹅的规定狩猎季。狩猎活动由渔猎委员会监管,但在名为小弗兰克斯水道的特定区域200英尺范围内不允许狩猎。该区域由派珀河汊和假河等特定边界标志界定。一份显示允许狩猎区域的地图可在布兰南岛州立娱乐区的三角洲地区办公室查阅。

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应根据第5003.1节的规定,允许在弗兰克斯水道州立娱乐区的所有区域进行水禽狩猎,狩猎时间为每年鸭或鹅狩猎季的开放日(以较早者为准)至该季节的结束日(以较晚者为准),具体日期由渔猎委员会确定。但以下区域除外:小弗兰克斯水道(一个330英亩的岛屿,南面和西面以派珀河汊为界,北面以假河为界,东面以弗兰克斯水道州立娱乐区的开放水域部分为界)200英尺范围内或其上。一份标明弗兰克斯水道州立娱乐区开放狩猎区域的地图可在布兰南岛州立娱乐区的三角洲地区办公室查阅。

Section § 5003.4

Explanation

加州允许露营的州立公园必须提供房车停车位,前提是这与公园的目标相符且可行。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可以安装或允许安装露营小屋和房车停车位,但必须符合公园的规定和规划。

此外,该部门还可以与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创建和管理这些设施,但必须遵守特定的协议和要求。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4(a) 在每个允许露营的州立公园内,应提供房车(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停车设施,这些设施应与公园为公众提供露营设施的目标相符,并可在公园内容纳。此外,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可以购置、安装或允许安装、运营或允许运营露营小屋(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862.5条)以及州立公园系统单元内的房车停车设施,前提是其安装和运营符合该公园系统单元的分类以及该单元的总体规划(如果存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4(b) 本部门可以与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定义见第5080.42条(g)款)签订协议,以在州立公园系统单元内购置、安装和运营(a)款所述的露营小屋或房车停车设施。这些协议应遵守第5080.42条的规定。

Section § 50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第5003条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也适用于部门财产附近供公众娱乐的某些海滩区域或水下土地。这些规定适用于从正常高潮线向外延伸1,000英尺的范围。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任何其他也管理这些海滩或水下土地的公共机构的规定相冲突。

Section § 5003.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政府部门可以为州立公园设立公共进出路线(进出通道)。他们可以与地方政府或其他实体签订合同,修建和维护道路、小径和通道,以便于通行。

如果有人申请穿过州立公园以到达公路或道路,部门会检查公园外是否有其他合理的途径。如果没有,他们可以通过许可证授予通行权,但条件是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园的干扰。申请人必须支付并维护该通道,如果违反规定,部门可以撤销许可证。

部门还可能要求许可证持有者与土地情况相似的其他申请人共享其通道,确保向原始许可证持有者支付合理的建设和维护补偿。

部门被授权提供所有州立公园的进出通道,以便公众便捷进出,并提供从被州立公园与公路和道路隔开的土地,穿过州立公园进出这些公路和道路的通道。为此,部门可以与市、县、州的其他政治分区以及其他州机构或个人、公司或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用于获取、建设和维护合适的道路、小径和通道。
当部门收到(非根据第 (5012) 条)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提出的,关于从其被州立公园与公路或道路隔开的土地,穿过州立公园进出该公路或道路的通行权申请时,部门应确定公园边界外是否存在任何合理的通道,或是否可以经济地修建。如果公园边界外不存在合理通道或无法经济地修建,部门应批准穿越公园的通行权许可,路线和条件以及施工和维护规范由部门确定,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园自然特征的改变和对公众使用公园的干扰。被许可人应自费按照许可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建造和维护进出通道,任何部分的违规行为都将成为撤销该许可的充分理由。部门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允许其他土地情况相似的申请人使用该进出通道。部门应在现有用户所受条款和条件下,批准此类使用许可,前提是申请人向现有被许可人支付合理的道路建设和维护补偿。

Section § 500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将加利福尼亚州对达勒姆渡口州立公园土地(包括任何建筑物或设施)的所有权转让给圣华金县教育局。这项转让是以信托方式授予的,这意味着它必须按照预定用途并受特定条件的约束来使用。

圣华金县教育局必须仅将这些土地和改良物用于与公园、娱乐或教育相关的活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可以以信托方式,并受本节所列条件的约束,将加利福尼亚州在达勒姆渡口州立公园边界内所有土地(包括这些土地上的任何改良物)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授予圣华金县教育局。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06(b) 圣华金县教育局应仅将根据 (a) 款授予该局的任何土地及其上的任何改良物用于公园、娱乐或教育目的。

Section § 50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船艇和水道司负责州立公园系统内船艇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造。这项职责是根据《港口和航道法》的某个具体条款确定的。

州立公园系统内船艇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造,应由该部门内的船艇和水道司根据《港口和航道法》第50条负责。

Section § 5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与合格的渡轮运营商协商签订服务合同,以在蒂伯龙和天使岛州立公园之间运送乘客。合同必须包括每日公共渡轮服务,每年至少362天提供,每天至少三次往返,除非部门另有约定。合同期限最长可达10年,并可延长至总计20年。

合同还可能允许渡轮运营商保留所收取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在每次航行中从部门获得固定费用,特别是在未达到载客量目标的情况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a) 尽管有《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二章第四条(自第10335节起)的规定,部门可以与有资格在该州从事渡轮运营业务的实体协商签订服务合同,以通过渡轮服务在蒂伯龙市和天使岛州立公园之间运送乘客。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a)(1) 每周七天提供公共渡轮服务,每年至少362天,除非部门另有约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a)(2) 每天至少提供三次往返公共渡轮服务,除非部门另有约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a)(3) 合同期限最长为10年,并可选择延长,总合同期限最长为20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b) 服务合同的条款可以规定但不限于以下两项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b)(1) 承包商保留其收取的任何费用、租金或其他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收取成本的补偿。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6(b)(2) 部门向承包商支付或贷记每次公共渡轮航行的固定费用,或者在未达到约定载客率百分比的情况下支付或贷记。

Section § 5003.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园和娱乐部或总务部,在不动产存在水、电等公用事业服务未支付费用时,对该不动产设定留置权。他们必须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有关该不动产、所欠金额和所提供服务的详细信息。该留置权涵盖过去四年内的未支付金额,并持续四年,除非提前还清。可以在任何有资格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留置权,特别是在萨克拉门托,无论被告居住在哪里。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记录诉讼待决通知,留置权可保持有效长达10年。某些官员被授权管理与该留置权相关的任何必要备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a) 对于公园和娱乐部或总务部向不动产提供的水、污水、燃气、电力、垃圾或其他公用事业服务所产生的到期、应付且未支付的费用或收费,该部门在向县记录员提交留置权通知后,应在该不动产上拥有留置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b) 留置权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b)(1) 标的物不动产的描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b)(2) 留置权的总金额。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b)(3) 所提供服务的类型。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b)(4) 提供服务的期间、该服务期间的应付金额以及该金额到期的日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b)(5) 一份经核实的声明,说明拖欠费用或收费的通知已预付邮资寄送给登记所有权人、任何其他已知所有权人以及标的物不动产的占有人,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且在向县记录员提交留置权通知前至少30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c) 留置权不应延伸至在提交留置权通知前四年以上发生的拖欠费用或收费。除(e)款另有规定外,留置权应在提交留置权通知后四年内持续有效,除非通过支付、清偿或合并到止赎判决中而提前解除。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d) 在留置权通知备案后四年内,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在任何有权审理和处理类似金额的机械师留置权止赎诉讼的法院提起止赎留置权的诉讼。如果诉讼在萨克拉门托县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则该法院是审理的适当法院,无论被告的住所如何。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e) 在记录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后,留置权通知应持续有效,直至记录其上的判决摘要,除非留置权以其他方式解除,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自留置权通知记录之日起10年。判决摘要的留置权应自留置权通知记录之日起享有优先权。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7(f) 公园和娱乐部部长或总务部部长(视情况而定),或总检察长,可以签署并提交那些为执行本节规定所必需或便利的通知、解除和清偿文件。

Section § 50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部门或州公园和娱乐委员会不能制定或发布新的建筑标准(即关于建筑物应如何建造的规定),除非在授予他们制定这些规则权力的法律中,明确豁免了《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特定条款。如果建筑标准在未遵循这些规定的情况下制定,则无效。1980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任何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除非在此之前它们已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的规定取代或更新。

尽管本法典或法律有任何其他规定,并且除《州建筑标准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5部分(自第18901条起))另有规定外,局长、部门或州公园和娱乐委员会不得采纳或公布《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09条所定义的建筑标准,除非在授权其采纳规则、规章或命令的法规中明确豁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930、18933、18938、18940、18943、18944和18945条。任何违反本条采纳的建筑标准均无效力。任何根据本法典于1980年1月1日之前采纳且未被法规明确豁免于《州建筑标准法》相关规定的建筑标准,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有效,或直至被《州建筑标准法典》中公布的规定采纳、修订或取代,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5003.1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政府将其在圣马特奥县特定土地段的所有权转让给该县,由圣马特奥县的公园和娱乐部门管理。这些土地旨在用于徒步和骑行小径的开发和维护。该县可以将这些土地作为其小径系统的一部分来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 该部门可以信托方式,为小径的开发、改善、运营和维护,将州持有或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地役权和通行权)转让给圣马特奥县,由其公园和娱乐部门管理。这些不动产位于圣马特奥县,介于拉洪达路(84号公路)和280号公路之间,由加州徒步和骑行小径内的七段土地组成,具体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1) 地块号4,卷宗3890,页616,档案号7250-T,记录于1960年11月15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2) 地块号9,卷宗1903,页486,档案号73287-I,记录于1950年7月21日。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3) 地块号10,卷宗2648,页547,档案号85234-L,记录于1954年9月13日。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4) 地块号11,卷宗1969,页55,档案号96904-I,记录于1950年11月2日。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5) 地块号11A,卷宗2495,页463,档案号17524-L,记录于1953年11月5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6) 地块号12,卷宗1995,页5,档案号6416-J,记录于1950年12月19日。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7) 地块号14,卷宗1904,页667,档案号73783-I,记录于1950年7月22日。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8) 地块号15,卷宗2023, 页658,档案号17905-J,记录于1951年2月16日。
(9)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a)(9) 地块号38,包括一段穿过天际线大道的小径,并沿着东侧通行权界线延伸至韦斯特伯勒大道,在那里它再次穿过天际线大道并向西延伸至马拉格拉山脊,且该地块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于1960年2月11日获得的一份许可函而取得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0(b) 圣马特奥县可以开发、改善、运营和维护根据(a)款转让的不动产,作为该县小径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500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将马里布一块特定的州有土地转让给马里布市,不受其他州财产法律的限制。这块土地大约是马里布峭壁社区公园的10.81英亩。

这项转让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土地必须根据契约中的规定永久用作公园,马里布市必须以官方评估确定的公平市场价格购买这块土地,并且出售所得收益必须在总检察长批准后,以特定的法律方式处理。

该法律还规定,这项交易是现有某些财产处置法律的例外情况。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1(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自第11000条起)中关于处置州有不动产的规定,局长可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将州在洛杉矶县马里布泻湖州立海滩马里布峭壁单元中约10.81英亩的马里布峭壁社区公园部分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授予马里布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1(b) 该授予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1(b)(1) 所转让的不动产应由马里布市永久用于公园目的的运营、维护和改善,并应符合转让该财产契约中的任何契约、条件和限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1(b)(2) 马里布市应向该部门支付所转让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受 (1) 款的限制。公平市场价值应由总务部审查和批准的评估确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1(b)(3) 转让所得净收益应根据第5003.15条存入,并经总检察长审查和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1(c)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根据第5096.516条 (c) 款 (3) 项的规定,将 (a) 款所述并受 (b) 款规定条件限制的不动产转让给马里布市,不适用第5096.516条的规定。

Section § 500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将其在某些土地上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中半岛区域开放空间区。这项转让专门用于开发、改善、运营和维护步道。这些土地位于圣马特奥县,沿着天际线大道在艾伦路和西班牙溪路之间,具体地块已详细列出。

部门可以以信托方式,为步道的开发、改善、运营和维护,将州持有或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地役权和通行权,转让给中半岛区域开放空间区。这些不动产位于圣马特奥县,在天际线大道(35号公路)以西并与之平行,介于艾伦路和西班牙溪路之间,拉洪达路(84号公路)以南,由加州徒步骑行道内的五块土地组成,具体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2(a) 地块 #17B,第2518册,第221页,文件 #27499,记录于1953年12月5日。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2(b) 地块 #18A,第2509册,第42页,文件 #23256-L,记录于1953年12月7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2(c) 地块 #19,第2507册,第118页,文件 #22328-L,记录于1953年12月2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2(d) 地块 #19A,第3064册,第526页,文件 #73082-H,记录于1956年7月24日。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2(e) 地块 #19B,第2495册,第466页,文件 #17525-L,记录于1953年11月5日。

Section § 500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将阿普托斯溪路420英尺的地役权授予圣克鲁斯县,用于县级道路目的。但是,这种用途还必须包括海滩、公园和娱乐用途的通行权。县政府负责使用和维护该土地及其上的任何改良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3(a) 局长可以信托方式授予圣克鲁斯县阿普托斯溪路从索奎尔大道向北延伸的420英尺路段的地役权,用于县级道路目的,但须遵守部门与圣克鲁斯县之间达成的协议,且这些用途须包括海滩、公园和娱乐目的的通行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3(b) 圣克鲁斯县应使用和维护根据 (a) 款授予该县的任何土地及其上的任何改良物。

Section § 500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将奥克斯纳德州立海滩内的土地控制权交给奥克斯纳德市,但附带特定条件。该市必须将这些土地用于公共海滩用途,并确保任何新的开发项目符合奥克斯纳德州立海滩总体规划。如果该市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它可能会失去对海滩的控制权,海滩将归还给州政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局长可将加利福尼亚州在文图拉县奥克斯纳德市奥克斯纳德州立海滩边界内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信托方式并受本节所列条件的约束,授予奥克斯纳德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4(b)(1) 根据 (a) 款授予的土地不得影响海滩土地的使用或保护,包括海滩土地边界内主要沙丘系统的保护。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4(b)(2) 该授予应基于以下明确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4(b)(2)(A) 奥克斯纳德市应使用和维护契约中转让的海滩土地及其上的任何改良物,用于公共海滩目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4(b)(2)(B) 在授予日期之后在海滩土地上建造或放置的任何改良物应符合根据第 5002.2 节通过的奥克斯纳德州立海滩总体规划。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4(b)(3) 如果奥克斯纳德市或其继承人或受让人违反了根据第 (2) 款规定的任何授予条件,奥克斯纳德市在海滩土地及其改良物上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根据《民法典》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5 篇第 5 章(自第 885.010 节起)规定的程序终止,并且海滩土地及其改良物上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归还并属于州政府。

Section § 5003.15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出售最初为州立公园购买的土地,出售所得的资金将返回到最初的资金来源,用于改善或扩建州立公园。如果原始基金不再存在,或者如果土地是用联邦资金购买的或通过捐赠获得的,这笔资金将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用于公园开发。如果土地是用普通基金的州政府资金购买的,收益将返回普通基金的盈余。此规定不适用于州机动车娱乐区的土地出售。

根据《政府法典》第 (11011) 条,由部门代表出售的任何最初为州立公园目的而购置的不动产的净收益,无论该不动产是否属于部门管辖,应存入作为该财产购置原始来源的基金,并应根据管辖该基金的法律,可用于拨款以进一步扩展、改进或发展州立公园系统。如果原始基金不存在,或者如果购置的原始来源是联邦政府用于公园目的的资金或不动产捐赠,净收益应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并应可用于拨款以进一步扩展、改进或发展州立公园系统。如果该不动产最初是用从普通基金拨款的资金购置的,净收益应存入普通基金的未拨款盈余。
本节不适用于州机动车娱乐区内任何不动产的出售。

Section § 500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内某些州有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交换或出售给萨克拉门托市。这些财产包括被称为“码头”和“铁路河滨区”的特定地块。

萨克拉门托市为改善公园所做的任何资金贡献,都可以抵扣公平市场价值。如果土地上需要进行有毒物质清理,其费用必须计入财产价值。

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支付交易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将存入州立公园应急基金,用于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的开发或建设。在任何交易获得批准之前,必须对该财产进行独立的市场估价。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a) 在符合 (b) 至 (f) 款(含)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尽管《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自第 11000 条起)中有关处置州有不动产的规定,经总服务局局长批准,局长可以公平市场价值与萨克拉门托市交换或出售以下描述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该财产位于萨克拉门托市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内,是老萨克拉门托历史区的一部分: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a)(1) 地块 1:地块编号 009-0012-048(码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a)(2) 地块 2:地块编号 009-0012-058(码头)。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a)(3) 地块 3:地块编号 009-0012-059(码头)。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a)(4) 地块 4:地块编号 002-0010-023(铁路河滨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b) 为符合 (a) 款的公平市场价值要求,萨克拉门托市因其为州购买有益于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的不动产权益,或为州开展有益于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的开发项目,或两者兼有而提供的任何资金参与,均应获得抵扣。就本款而言,州的任何购买均应以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州的任何开发均应以公平市场价值估价。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c)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c)(a) 款授权的转让应要求公平市场价值包含对地块上需要进行的任何有毒物质修复的对价。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d)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d)(a) 款授权的转让所得款项应用于支付部门协商转让和转让财产的费用。
(e)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e)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e)(a) 款授权的转让所得任何净收益应存入州立公园应急基金,用于老萨克拉门托州立历史公园内的开发或建设。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6(f) 在授权交换、出售或转让之前,局长应确保对授权转让的财产进行独立的市场估价。

Section § 500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管理部门出租公园部分地产用于各种用途,前提是这些用途与公园的宗旨和资源保护相符。租金必须反映该地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且所有租赁都需要总务局的批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十年,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包括提前至少30天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详细文件以供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7(a) 如果局长认为该用途与该不动产作为单位或单位一部分的用途以及与该单位内资源的健全管理和保护相符,则本局可以为任何用途租赁为州立公园系统目的而取得的任何不动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7(b) 租金应根据该财产用于租赁目的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所有租金应按照第5010条的规定存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7(c)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所有租赁均须经总务局批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7(d) 除非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否则不得签订超过10年期限的租赁合同: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7(d)(1) 局长已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了拟议租赁的至少30天事先书面通知,包括拟议租赁的副本。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7(d)(2) 局长已随拟议租赁附上足够的证明文件,以使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能够确定该租赁是否符合本条的规定,并充分评估拟议租赁的所有条款,包括租金金额和根据租赁可能产生的其他收入。

Section § 5003.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将洛杉矶泰勒堆场不超过20英亩的土地租赁给该市,最长25年。该市需开发和运营一个带有青少年体育设施的当地公园,无需支付租金,但必须为公园的开发和运营提供资金。

如果该市在五年内未能按计划开发公园,州可以终止租赁。公共工程委员会必须审查并批准租赁,之后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租赁可以再延长25年,并可能进行修改,包括收取租金,但这需要立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

该市必须遵守雨水管理规定,并且不能将该租赁作为某些项目下州拨款的配套资金来开发该场地。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公园的开发造福该地区的青少年,同时兼顾州的利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a) 局长可将位于洛杉矶市的一块未开发不动产租赁给洛杉矶市,该地块面积不超过20英亩,是部门所属财产的一部分,通常称为泰勒堆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b) 尽管有第5003.17条(b)款和(c)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25年,且使用该财产无需支付货币对价,但该市应为公园的开发和运营提供资金。租赁条款应明确规定该市对该地块的控制性质以及运营责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c) 租赁目的应是由该市开发和运营一个具有区域效益的地方公园,该公园应包含并提供有组织的体育设施,主要服务于洛杉矶地区的青少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d) 如果部门认定该市未能在租赁协议签订后五年内开发一个包含并提供有组织的体育设施的具有区域效益的地方公园,州有权终止租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e) 尽管有第5003.17条(d)款的规定,公共工程委员会应审查并批准租赁,并应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f) 经该市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并在州根据其全权酌情权给予书面同意后,租赁可再延长25年,自租赁期满之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在行使其延长租赁期限的酌情权时,州可修改、增加或删除租赁条款和条件,包括要求对使用该财产支付货币对价,只要州认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根据第5003.17条(d)款的规定,立法机关应审查并批准任何租赁延期。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g) 根据本条规定,租赁以及任何租赁延期应要求该市遵守由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和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发布的适用雨水径流废水排放要求。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8(h) 洛杉矶市在根据《罗伯蒂-泽伯格-哈里斯城市开放空间和娱乐项目法案》(第3.2章(第5620条及后续条款))或任何其他州拨款申请资金以开发泰勒堆场时,不得将该租赁作为其配套资金。

Section § 500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将名为灯塔田州立海滩的37.6英亩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圣克鲁斯市。作为交换,该市必须将土地仅用作公园,按照双方约定向州政府支付公平市场价值,并遵守契约中的任何条件。销售价值由经批准的评估确定。此交易所得收益将根据另一指定条款进行管理,并需经总检察长审查。该法律还指出,此次转让不受某些其他州财产法规的约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9(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自第11000条起)中涉及处置州有不动产的规定,局长仍可将州在圣克鲁斯县约37.6英亩土地(名为灯塔田州立海滩)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授予圣克鲁斯市,但须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9(b) 该授予须遵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9(b)(1) 所转让的不动产应由圣克鲁斯市永久用于公园目的进行运营、维护和改善,并须符合转让该财产契约中的任何契约、条件和限制。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9(b)(2) 圣克鲁斯市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条款,向该部门支付所转让并受第 (1) 款限制的不动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公平市场价值应由经总务部审查和批准的评估确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9(b)(3) 转让所得净收益应根据第5003.15条存入,并经总检察长审查和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3.19(c)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将第 (a) 款所述并受第 (b) 款规定条件约束的不动产转让给圣克鲁斯市,根据第5096.516条第 (c) 款第 (3) 项的规定,不受第5096.516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5003.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在厄尔湖和塔拉瓦湖项目区域进行水禽狩猎。此项狩猎须符合与渔业和野生动物部签订的现有协议,并遵循渔业和野生动物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该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该项目被划归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每年收集、分析和总结有关州立公园系统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含在提交给州长的年度报告中,并应考虑其他资源如何帮助保护、开发和利用本州的风景和娱乐区域。

Section § 5004.5

Explanation

加州青少年足球和娱乐发展计划旨在通过资助地方机构和社区团体,支持加州青少年新的体育运动机会。为此,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从联邦、州和私人来源募集资金。拨款优先给予提供配套资金的组织,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率和失业率高、人口稠密、低收入的城市地区。该计划有自己的资金分配指南,无需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社区组织必须是非营利且免税的,但它们可以与非免税团体合作。资金必须在拨款之日起三年内分配,并在八年内支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a) 加州青少年足球和娱乐发展计划特此在该部门设立。该部门应管理该计划,该计划旨在向地方机构和社区组织提供资金援助,并促进本州新的青少年足球、棒球、垒球和篮球娱乐机会的发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b) 加州青少年足球和娱乐发展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作为从联邦、州和私人来源获得的资金储存库,用于该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c) 该部门应在为此拨款的前提下,以竞争性方式向地方机构和社区组织授予拨款,以实现该计划的目的。该部门还应制定拨款资格指南,优先考虑那些为拨款提供配套资金,且人口稠密、低收入、青少年犯罪率和失业率高的城市地区。该指南还应要求优先考虑那些可租赁至少五年或更长时间用于娱乐目的的内城物业。该部门应在最终采纳资格指南之前,在全州范围内举行公开听证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d) 根据本节采纳或制定的任何法规、指南或程序指南,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或批准,也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任何其他要求约束。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e)(1) “社区组织”是指根据第513条与该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组织、非营利团体或组织,或市、县、市县和区域公园的公园之友团体或组织。所有社区组织均应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具有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当前免税地位。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e)(2) “地方机构”是指市、县、市县、公园和娱乐区、开放空间区或学区。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f) 本节仅在为此目的向该部门拨款充足资金后方可实施。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g) 该部门根据本节收到的所有资金,应在拨款之日起三年内承担义务,并在拨款之日起八年内支出。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4.5(h) 本节无意禁止社区组织与不具有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地位的组织合作。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州立公园的部门,为州立公园系统接受各种形式的财产,包括土地、水权和建筑物,作为赠与或捐赠。

这包括用于购买或改善公园财产的金钱赠与。如果一笔现金赠与附带条件且金额为10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下,则无需财政总监的批准。

然而,这些较小的附条件赠与仍必须每年向财政部报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a) 该部门可以以州人民的名义接收和接受任何赠与、捐献、遗赠、授予或其他不动产所有权或权益的转让,包括水权、道路、小径、通行权、建筑物、设施和其他改良物,用于加入或与州立公园系统相关联。它可以接收和接受金钱的赠与、捐赠、捐款或遗赠,用于获取不动产所有权或任何权益,或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联进行改良,或用于该部门设立的任何目的。它还可以接收和接受个人财产,用于与公园系统相关的任何目的。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b)(a)款须遵守《政府法典》第11005条规定的要求和例外情况,但价值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下的附条件金钱赠与或遗赠,无需财政总监的批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c) 该部门应每年向财政部报告其根据(b)款接受和收到的所有价值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以下的附条件金钱赠与或遗赠。

Section § 50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与美国原住民团体协商,接收并展示来自洛斯恩西诺斯州立历史公园周边地区捐赠的印第安文物。这些文物应具有对圣费尔南多谷而言的历史或文化重要性。未被该部门接受的文物可以捐赠给加州的教育机构、博物馆或美国原住民团体。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01(a) 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应在与适当的美国原住民团体协商后,接收并接受在洛斯恩西诺斯州立历史公园附近发现的印第安文物捐赠。该捐赠应包括经该部门认定对圣费尔南多谷居民具有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文物代表性样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01(b) 该部门应在与适当的美国原住民团体协商后,在洛斯恩西诺斯 州立历史公园收藏并展示所捐赠的文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5.01(c) 未根据 (a) 款接收和接受的文物,可捐赠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学院、大学、博物馆、适当的美国原住民团体或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5005.1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园和娱乐部可以转让、出售或处理他们的动产,但需要得到总务部的批准。他们还可以与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协议,来保管这些财产。

Section § 50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博德加湾的土地上选择一个地点,该地点需与太平洋沿岸渔民协会达成一致,用于建造一个渔民纪念碑。纪念碑的建造和维护必须完全依靠资金、材料和劳务的私人捐赠。建成后,部门需在协会的协助下,负责解释纪念碑的意义。

Section § 50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部门对州立公园内打捞和回收作业的完全控制权。该部门可以为这些活动发放许可证,并制定规则以保护公园和公众利益。这些规则可以包括州保留多少回收物品、允许州保留有价值的物品,以及工作和记录保存的方法。财政总监必须批准许可证的条件。

部门对州立公园系统土地上的财产打捞和回收作业拥有专属管辖权。部门可通过颁发许可证,授予在这些土地上进行打捞和回收作业的特权。局长可就许可证申请及根据许可证进行的作业制定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护州立公园系统以及公众对回收财产的利益。这些规章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州保留回收财产百分比的规定、授权州保留任何具有历史、文化或其他价值的物品、授权方法以及打捞作业的记录保存要求。
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须经财政总监批准。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负责州立公园的部门可以购买土地或财产用于公园开发,但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他们可以聘请估价师或与房地产服务司合作寻求协助。在购买财产之前,他们必须通知所有者并对财产进行评估。他们还负责购买谈判,并且评估必须经过总务部的审查。如果他们购买财产,需要向需要搬迁的人提供搬迁帮助。他们向州长预算提交资金申请。任何超过五十万美元的购买协议都需要额外的合规性。最后,所有评估必须在购买谈判开始前获得批准,并且合同需经总务部审查。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a) 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并受《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5853) 条的约束,可取得部门认为对州立公园系统的扩建、改进或发展是必要或适当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任何权益,包括附带于不动产购买的动产以及购买财产的选择权。部门为州立公园系统购置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应在所有权转让给州后立即归部门管辖。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b)(1) 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5853) 条第 (d) 款第 (1) 项的规定,可评估并选择不动产,以便为州立公园系统取得购买该不动产的选择权。部门可利用总务部房地产服务司的服务,或可与经房地产估价师办公室适当认证的独立估价师签订合同,协助评估财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b)(2) 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5853) 条第 (d) 款第 (1) 项的规定,可评估并选择不动产,以备潜在地购置并将其纳入州立公园系统。部门可利用总务部房地产服务司的服务,或可与经房地产估价师办公室适当认证的独立估价师签订合同,协助评估该财产。在评估该财产之前,公园和娱乐部应通知不动产所有者,部门正在考虑购置该不动产,并可能对其进行评估。部门应确定通知的形式和方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b)(3) 部门根据《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5853) 条第 (d) 款第 (1) 项的规定,可选择其已评估的不动产,并提交购买要约,与财产所有者协商购买协议。部门应负责执行和处理购买协议以及向州转让所有权。部门可利用总务部房地产服务司的服务,或可与拥有房地产和地役权征用计划的其他州机构签订合同,协助协商购买协议和所有权转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c) 购置州立公园系统不动产后,部门应负责根据《政府法典》第 (1) 编第 (7) 部门第 (16) 章(自第 (7260) 条起)的规定,向被安置人员提供搬迁援助。部门可利用总务部房地产服务司的服务,或可与拥有房地产和地役权征用计划的其他州机构或私人顾问签订合同,协助搬迁规划和实施。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d)(1) 管理部门购置计划的资金申请,应由部门提交,以列入每个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d)(2) 为州立公园系统购置不动产和动产购买选择权的资金申请,应由部门根据其对该目的所需金额的估算,提交以列入每个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如果已为州立公园系统购置了不动产购买选择权,部门提议的资金应为财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购买选择权所花费的金额。资金支出应受《政府法典》第 (Section 15853) 条第 (d) 款第 (1) 项中规定的限制,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d)(3) 购置不动产或不动产任何权益的资金申请,应由部门提交,以列入每个财政年度的州长预算。这些项目在列入之前,应已由部门根据第 (b) 款进行选择和评估。州长预算应包含每个项目或购置计划及其评估价值或资金分配的单独描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e) 第 (d) 款规定的要求,是对要求将州立公园系统购置项目列入州长预算的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补充。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f) 如果部门应支付的对价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部门不得签订任何不动产购置协议,除非已遵守第 (Section 5006.1) 条的规定。

Section § 5006.1

Explanation

在为价值超过500万美元的州立公园项目购买土地之前,部门必须在当地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需要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两次听证会通知,并在购置过程的早期(但至少在购买前90天)通知相关政府官员。如果购置金额在5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之间,当地官员或立法者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通知还必须说明此次购置可能对公园和娱乐规划产生的影响。如果不动产并非根据特定条款购置,但价值仍超过500万美元,则需要举行类似的公开听证会并发出通知。本规定不适用于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得的不动产。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a)(1) 在根据第 5006 节 (f) 款提交提案之前,对于任何州立公园系统项目,购置价值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的不动产的拨款,部门应在拟议项目所在县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届时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可对拟议项目发表意见。听证会通知应至少在该县内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两次。
(2)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a)(2)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a)(2)(A) 部门应在购置过程的尽早阶段,但不迟于购置日期 90 天,向对该不动产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或两者,向作为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立法机关成员,向在每个议院中对资源拥有管辖权的预算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在每个议院中相关立法政策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向拟议购置不动产所在选区的立法者,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购置不动产的意图。在收到拟议购置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相应市或县的市议会或监事会成员,或根据本分段已收到通知的立法机关成员,可要求部门就该不动产的购置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购置金额在五十万美元 ($500,000) 至五百万美元 ($5,000,000) 之间。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a)(2)(A)(B) 意向书面通知应说明此次购置可能对部门提供公园和娱乐机会的努力产生的任何潜在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b) 对于价值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且不拟根据第 5006 节 (f) 款购置的不动产,部门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县内举行公开听证会,届时感兴趣的公众成员可对拟议购置发表意见。听证会通知应至少在该县内的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两次。部门应在购置过程的尽早阶段,向对该不动产拥有管辖权的市或县,或两者,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购置不动产的意图。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c) 本节不适用于通过赠与、礼物、遗赠或遗嘱继承方式购置的任何不动产。

Section § 50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在财政局局长的同意下,购买圣克鲁斯县阿普托斯森林的部分区域作为州立公园。这些财产一旦获得,将纳入州立公园系统,并受特定法规管理,除非立法机关批准,否则限制授予地役权和类似权利。

鉴于该公园的独特性和慷慨捐赠,在一个名为欣克利盆地单元的特定区域内,局长可以出租勘探和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碳氢化合物的权利。这包括在规定条件下允许地表扰动,并为必要的进入签发许可证。

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经财政局局长同意,可以以赠与、购买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圣克鲁斯县阿普托斯森林(Aptos Forest)中那些财产的任何权益,包括期权。这些财产更详细地描述于1962年8月3日登记在圣克鲁斯县官方记录第1487册第11页的,由Agnes K. Marks等人转让给哥伦比亚特区非营利法人自然保护协会的契约中。取得这些财产的条款和条件由局长自行决定,以确保该区域作为州立公园的适当开发、使用和控制。
当此类财产被取得后,它们应纳入州立公园系统,并由管理州立公园系统的官员专属控制。但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根据其他法律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许可,无权授予、给予或允许其中的地役权、许可证、租赁权、权利或通行权,除非这些权利是为公园的有序开发、使用和控制所必需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公园财产可能通过征用权被征用,但除非经立法机关特别许可,否则不得视为包括上述财产的任何部分或权益。
鉴于拟议公园的独特性以及赠与人在建立这个大型州立公园以供后代保存方面的慷慨赠与,并且尽管有上述限制,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经财政局局长同意,可以在欣克利盆地单元(Hinkley Basin Unit)内,即大约2,500英亩(或多或少)的土地,更详细地描述为由圣克鲁斯县产权公司(一家公司)和Andrew P. Marks的妻子Alzoe K. Marks转让给Agnes K. Marks、Herman H. Marks和Andrew P. Marks的土地,该转让于1951年6月13日登记在圣克鲁斯县官方记录第827卷第66页,将勘探、开采和移除石油、天然气和碳氢化合物的权利,包括扰动地表的权利,根据其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租赁给赠与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局长经财政局局长同意,可以签发进入任何可能选定的钻井现场的许可证,包括电力、电话、水和管道的地役权,这些设施将专供承租人在勘探和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碳氢化合物时使用,并供州政府根据其公园目的需要使用。

Section § 500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在西侧高速公路(州立公路5号线的一部分)沿线寻找并确定新建路边露营地的地点。这些露营地的优先区域包括克恩河、凯特尔曼市以南的区域、慈悲泉路、奥雷斯廷巴溪以及莫斯代尔附近的圣华金河。

部门应在毗邻西侧高速公路(州立公路5号线)的区域获取路边露营地。以下大致区域应优先考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3(a) 克恩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3(b) 凯特尔曼市以南。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3(c) 慈悲泉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3(d) 奥雷斯廷巴溪。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3(e) 莫斯代尔附近的圣华金河。

Section § 50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州部门在圣贝尼托县霍利斯特附近获取土地和财产,以扩充州立公园系统。这可以包括直接购买或租赁该财产,支付条款由部门和财产所有者协商确定。此类获取必须遵守现有的财产征收法律。

该部门还负责开发和维护该单位内的区域,特别是用于非公路车辆娱乐和其他公园用途的区域。从这些活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或费用都将存入州财政部的非公路车辆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a) 部门可以代表州,为州立公园系统获取位于圣贝尼托县霍利斯特附近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或较小权益。如果该财产被租赁,租赁期限和对价应由局长和出租人双方协商同意,租金由部门支付。根据本节获取的任何权益应遵守《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1部分(第15850节起))的规定。对于授予人保留石油、天然气和矿产权利的土地,第5019节所载的但书条款不适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b) 部门应在该单位开展一项计划,用于开发、维护、管理和保护小径和区域,以供非公路车辆娱乐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的州立公园系统目的。用于非公路车辆娱乐使用的区域应根据第1.25章(第5090.01节起)进行管理。
部门在管理该单位时收取的任何费用、租金或其他收益应缴入州财政部,记入非公路车辆基金。

Section § 5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本部门在获得总务部批准的情况下,为州立公园系统租赁财产。如果租赁费用每年超过 ($1,000) 一千美元,超出部分的至少一半必须来自非州政府的来源,例如个人、组织或联邦机构。在进行任何租赁之前,本部门必须咨询当地县的规划委员会。如果总务部根据另一项政府法典条款为公园和娱乐部租赁土地,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0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联邦政府及其他机构合作,在加州的一些水坝和水库(如奥本和福尔松)开发和管理娱乐以及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设施。部门还可以处理这些地点的运营、维护和升级,并同意通过立法资金或收取使用费等不同方式支付部分费用。

此外,部门可以与埃尔多拉多县和萨克拉门托县等地方县合作,规划和管理这些设施。任何财务协议都应旨在通过收费或立法拨款偿还开发这些设施一半的成本。

部门经资源局局长和财政部批准,有权根据公法 89-161 与联邦政府合作并参与奥本水坝和水库、福尔松水坝和水库、宁布斯水坝和纳托马斯湖、县界水坝和水库以及这些设施附近河道区域的娱乐设施开发,或经渔猎局批准,参与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设施开发,或两者兼有。
部门经资源局局长和财政部批准,有权管理用于娱乐或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或两者兼有)的单位土地和水域,并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负责单位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更换,承担此类运营、维护和更换的所有费用,并以租赁或交换方式接受单位土地或设施的转让,其条款和条件应最能促进此类土地或设施为公共利益(用于娱乐或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目的,或两者兼有)的开发和运营。部门签订的任何影响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特征的运营、维护或更换的合同,均须经渔猎局批准。
加利福尼亚州通过部门,经资源局局长和财政部批准,有权根据公法 89-161 的规定,与联邦政府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以支付或偿还奥本水坝和水库、福尔松水坝和水库、宁布斯水坝和纳托马斯湖、县界水坝和水库以及这些设施附近河道区域的娱乐或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特征(或两者兼有)开发所涉及的可分离资本成本的一半。支付或偿还可分离资本成本的协议应限于合同中指定的娱乐或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设施(或两者兼有)。此类支付或偿还可通过以下任何或所有方式进行:通过立法拨款;通过为该单位提供土地、土地权益或设施;或通过一份或多份合同,在合同中指定的单位娱乐或渔业和野生动物增益设施首次使用后 50 年内带息偿还。如果专门用于偿还的费用或收费是根据旨在实现偿还的原则确立的,并且每隔不超过五年进行审查和重新谈判,则偿还来源可限于部门在该单位收取的入场费和使用费或收费。如果偿还来源如此受限,则此类费用或收费产生的收入应存入州财政部特别存款基金中的专门账户,并用于此类偿还目的。如果未如此受限,则偿还来源应为立法机关不时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
部门应与任何根据公法 89-161 授权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的地方公共机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埃尔多拉多县、普莱瑟县和萨克拉门托县,以规划任何拟议的与联邦政府的合作。如果任何或所有此类县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提出请求,州可与任何或所有此类县或其他地方公共机构签订合同,负责单位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营、维护和更换。

Section § 50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资源局局长书面表达州政府管理马里斯维尔水坝和水库项目区域的意向。该管理可以侧重于娱乐、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改善,或两者兼顾,依照一项联邦法律(《公法89-72》)的规定。

根据本分部第1.5章(自第5094条起)的规定,资源局局长可以书面表明州政府同意管理位于尤巴河上的马里斯维尔水坝和水库项目的土地和水域,用于娱乐或鱼类和野生动物的改善,或用于上述两项目的,依照《公法89-72》的规定。

Section § 500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拟议的开发项目可能显著影响阿伦斯沃思上校州立历史公园时,部门必须通知州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委员会随后将举行公开听证会,收集关于该开发项目影响的意见。之后,他们会将调查结果发送给部门,部门再转交给地方政府机构。

此外,部门必须与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合作,探讨该公园是否可以被指定为国家历史地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0(a) 部门应将任何可能对阿伦斯沃思上校州立历史公园的历史、文化或娱乐意义产生重大影响的拟议开发项目通知州公园和娱乐委员会。收到此通知后,委员会应举行一次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关于拟议公园开发项目潜在影响的意见。公开听证会后,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交其关于拟议开发项目可能对公园造成的潜在影响的结论摘要,以便部门转交给相关地方政府实体。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10(b) 部门应与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协商,研究建议将阿伦斯沃思上校州立历史公园考虑指定为国家历史地标的可行性。

Section § 500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通过捐赠或购买方式取得财产,即使该财产附带保护性限制或类似限制。但这只有在主管认定这些限制符合并有助于实现取得该财产的目标时才能进行。

Section § 5006.2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将阿普托斯森林中的一块土地授予圣克鲁斯县,用于修建水坝和水库。这块土地可以附带有利于州的条件进行转让,但不能设置任何限制,导致原所有者能够将其收回。所涉土地的具体区域已通过边界线详细描述,总面积约为306英亩。

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获授权向圣克鲁斯县转让和授予下文所述的、位于阿普托斯溪的水坝和水库用地,该用地是被称为“阿普托斯森林”的地产的一部分,位于圣克鲁斯县,更详细地描述于1963年11月14日登记在圣克鲁斯县官方记录第1579册第60页的,由艾格尼丝·K·马克斯等人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契约中;以及被称为“蒂莫西-霍普金斯”的地产的一部分,位于圣克鲁斯县,更详细地描述于1963年11月14日登记在圣克鲁斯县官方记录第1579册第35页的,由艾格尼丝·K·马克斯等人转让给加利福尼亚州的契约中, 转让和授予的条款和条件由局长确定,以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为准;但前提是,在该转让和授予之时,本文所述的被称为“阿普托斯森林”和“蒂莫西-霍普金斯”的地产或其任何部分,不得有任何会导致此类地产归还给原所有者或其继承人的限制。
获授权转让或授予的地产描述如下:
起始于迪亚布罗山子午线与南10乡镇南界线的交点,如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题为“劳雷尔,加利福尼亚,1955”的地图所示;从该起始点起,向南偏东46度00分1050英尺;然后向北偏东2度30分4100英尺;然后向北偏西35度30分780英尺;然后向北偏东89度15分630英尺;然后向北偏东24度00分3530英尺;然后向北偏西5度00分800英尺;然后向北偏东85度00分13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24度45分970英尺;然后向北偏东79度00分154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11度00分400英尺;然后向南偏西73度00分1320英尺;然后向南偏西23度30分275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86度00分500英尺;然后向南偏西31度45分1175英尺;然后向南偏东57度00分420英尺;然后向南偏西33度15分92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38度15分770英尺;然后向南偏西36度15分90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14度45分134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85度15分490英尺;然后向南偏西35度00分1610英尺,到达该地图所示的南部授予边界上的一点;然后沿着该授予边界向北偏西72度00分1600英尺;然后离开该授予边界向北偏西31度00分1620英尺;然后向北偏东64度00分380英尺;然后向南偏东46度00分270英尺,到达起始点,总面积约306英亩。

Section § 500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水资源部和渔猎部合作,管理奥罗维尔附近的财产。他们专注于创建和维护供越野车使用的小径和区域,并遵守特定法规。 从这些区域的费用或租金中获得的任何资金将进入州金库的越野车基金。

Section § 5006.4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玉米田州立公园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协助规划洛杉矶玉米田场地。该委员会由主任在2002年2月1日前组建,成员包括来自各行各业的多元化代表。其职责是就土地使用和设施的临时及长期计划提供咨询意见。一旦公园的总体规划获得通过,主任将解散该委员会。

在开发州立公园时,部门必须协调项目的实施,同时考虑委员会的建议,调查社区对公园服务的偏好,并与地方和州级实体以及社区团体合作。他们应侧重于创建有益于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设施和项目。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土地收购后一年内,为该场地制定长期优先事项,以服务当地居民和加州人民,并向主任提交建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a) 在2002年2月1日或之前,主任应设立玉米田州立公园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以咨询性质协助部门,通过玉米田场地的总体规划过程,规划临时和永久的土地使用和设施。主任应在州立公园总体规划通过后解散该咨询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b) 主任应召集并任命该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由主任选定,主任应在咨询委员会中纳入来自以下实体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州和联邦机构、环境、历史保护和文化组织、博物馆、教育机构和组织、个人和私营部门实体,以及社区组织,包括亚裔太平洋美国人、华裔美国人、拉丁裔社区组织和其他感兴趣的族裔群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c) 部门应就玉米田场地州立公园的开发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c)(1) 协调玉米田铁路场项目实施,同时考虑咨询委员会关于用途和开发的建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c)(2) 在咨询委员会的协助下,调查全州和社区对适合城市州立公园环境的各类公园服务的偏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c)(3) 酌情征求并与地方、州和联邦机构、环境、娱乐、历史保护和文化组织、博物馆、教育机构和组织、个人和私营部门实体以及社区组织合作,这些实体对位于“玉米田”铁路场的拟建州立公园的公园和娱乐设施及项目的公共利益使用或开发感兴趣,包括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2(d) 咨询委员会应在取得玉米田场地产权之日起不迟于12个月内,向主任确定并推荐该场地的长期规划优先事项,以满足加州居民和公众的需求,包括为洛杉矶市中心玉米田铁路场周边社区居民服务的公园和娱乐设施及项目。

Section § 500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在圣迭戈县奥科蒂略韦尔斯附近收购土地,用于建设一个车辆娱乐区。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公园和娱乐局局长的建议购买或租赁土地。在收购任何土地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一个州级委员会必须批准指定的区域。 如果土地拥有石油或矿产等宝贵资源,只要不干扰娱乐用途,就允许开采。一旦收购,这些土地将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并用于越野车辆使用及其他公园目的。产生的任何收入都将存入州的越野车辆基金。

Section § 500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总务局局长为州政府在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收购被称为“饥饿谷”的财产。如果该财产被租赁,租金由公园和娱乐部支付。任何获得的财产都将遵循特定的《财产征收法》。如果石油和矿产开采不干扰娱乐用途并获得适当同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可以批准。

一旦获得,该财产将成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由公园和娱乐部监督其开发用于娱乐用途,特别是非公路车辆。如果获得批准,第51区农业协会每年可以使用该土地举办为期10天的非公路车辆展览会。如果财产不需要用于公园目的,可以向卖方提供回租选择权。

租赁和管理费收入将记入非公路车辆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第5090.61(b)节中详述的非公路车辆相关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代表州,取得位于洛杉矶县和文图拉县戈尔曼附近,通常被称为“饥饿谷”的该等不动产和动产的完全所有权或较小的权利或权益,该等财产须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书面指定给总务局局长。如果该财产被租赁,租赁期限和对价应由总务局局长与出租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同意,租金由公园和娱乐部支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7(b) 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财产权益应受《财产征收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1章(自第15850节起))的规定管辖。第5019节的但书不适用于根据本节获得的、附有石油和矿产权利保留的任何财产,如果公园和娱乐局局长认为拟议的石油和矿产勘探或开采不会不合理地干扰该财产或相邻财产的娱乐用途,并且如果该财产地表的授予人或出租人(如果不是州或该保留权的持有人)同意拟议的勘探或开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7(c) 财产收购后,总务局局长应将该财产的管辖权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公园和娱乐部应将该财产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进行管理。第51区农业协会可为该单位提议一个名称。该部门应在该单位内实施一项计划,包括规划、开发、建设、维护、管理和保护用于非公路车辆娱乐用途的步道和区域,以及州立公园系统的其他相关目的。用于非公路车辆娱乐用途的区域应根据第1.25章(自第5090.01节起)进行管理。如果公园和娱乐局局长批准,第51区农业协会每年可使用该单位内的土地和设施举办不超过10天的非公路车辆主题展览会。局长可对此类使用施加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和条件。该使用日期应每年在1月1日之前选定,并须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批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7(d) 如果总务局局长认为,为了购买该财产,有必要向出售方提供回租全部或部分财产的选择权,局长可以提出此项要约,如果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在购买时确定该财产当时不需要用于州立公园系统的目的,并且在所提供的租赁期内也不需要。在选择权到期后的任何时间,如果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当时确定该财产不需要用于州立公园系统的目的,并且在所提供的租赁期内也不需要,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竞争性招标程序,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出租。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租赁协议应受《政府法典》第15862节的管辖。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5863节的规定,根据 (c) 小节将财产管辖权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后,由此类租赁产生的所有租金应存入州财政,记入非公路车辆基金,并且只能用于第5090.61节 (b) 小节中规定的目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7(e) 部门在管理该单位时收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收益应存入州财政,记入非公路车辆基金,并且只能用于第5090.61节 (b) 小节中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5006.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总务局局长收购位于阿拉米达县和圣华金县、名为卡内基自行车公园的地产,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用作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是租赁,条款必须由多方同意,租金将由公园和娱乐局支付。

一旦收购,该地产将移交给公园和娱乐局管理。他们将把它开发成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主要用于非公路车辆活动等娱乐用途。

如果土地并非立即需要,可以通过竞争性招标出租。此类租赁产生的任何租金,以及使用公园收取的费用,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用于维护非公路车辆区域和相关的公园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总务局局长可以代表州,收购位于阿拉米达县和圣华金县、利弗莫尔市以东约10英里处、通常被称为卡内基自行车公园的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或较小的权利或权益。如果该财产被租赁,租赁期限和对价应由总务局局长与出租人之间共同商定,并经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同意,租金由公园和娱乐局支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8(b) 根据本节获得的任何财产权益,应受《财产收购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11部分(自第15850条起))的约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8(c) 财产收购后,总务局局长应将该财产的管辖权移交给公园和娱乐局,该局应将该财产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位进行管理。公园和娱乐局应在该单位开展步道和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维护、管理和保护项目,用于非公路车辆的娱乐用途以及州立公园系统的其他相关目的。用于非公路车辆娱乐用途的区域应根据第1.25章(自第5090.01条起)进行管理。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8(d) 如果公园和娱乐局局长当时确定该财产并非州立公园系统所需,并且在拟议租赁期内也无需使用,总务局局长可以根据竞争性招标程序,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出租。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租赁合同应受《政府法典》第15862条的约束。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5863条的规定,但在根据 (c) 款将财产管辖权移交给公园和娱乐局后,该租赁产生的所有租金应存入州财政,记入非公路车辆基金,并且只能用于第5090.61条 (b) 款规定的目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6.48(e) 公园和娱乐局在管理 (c) 款所述单位时收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收益,应存入州财政,记入非公路车辆基金,并且只能用于第5090.61条 (b) 款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500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位于马里波萨的加利福尼亚州矿业和矿物博物馆将从保护部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公园部门将拥有并运营该博物馆,遵循其关于州立公园的规章和指导方针。博物馆运营的所有收入将归公园和娱乐部所有。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位于马里波萨市的加利福尼亚州矿业和矿物博物馆,包括所有资产、展品和材料,应从保护部移交至公园和娱乐部,以便其根据公园和娱乐部关于州立公园所有权的规章、条例和指导方针进行拥有和运营。博物馆运营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公园和娱乐部。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州立公园部门应如何在预算削减时处理,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应关闭公园。该部门应首先尝试提高效率、增加收入或削减部分公园的服务,然后才考虑关闭公园。

在考虑关闭时,该部门必须公开解释原因和标准,包括公园在全州范围内的重要性、游客量、关闭所节省的成本以及潜在的合作关系。对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等法律也至关重要。

任何拟议的关闭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会,如果公园被关闭,除非涉及重大过失,否则州政府不对事故负责。已关闭公园的列表必须在线提供。如果非营利组织或地方政府重新开放公园,则此责任保护不适用于它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持续运营州立公园系统,以保障公众通行权并保护自然、文化和历史资源。如果预算削减导致需要改变州立公园单位的持续运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部门应通过提高效率和增加收入,或减少州立公园系统选定单位的服务来达到所需的预算削减,并且只有在探索了所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与合格的非营利实体和地方政府签订运营协议)之后,才能将完全关闭公园作为应对所需预算削减的最后选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 对于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拟议关闭的任何公园单位,该部门应记录并公开披露用于评估和选择拟议关闭公园单位的方法、理由和评分系统,并应根据对以下所有因素的考虑来选择任何拟议关闭的单位: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 各公园单位在全州范围内的相对重要性,尽可能保留部门文件中确定的公园,包括“杰出和代表性公园”、“加州州立历史计划”和“1928年加州州立公园调查”。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2) 各单位的游客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州立公园系统游客量的影响。游客量不仅应根据该单位的原始游客数量衡量,还应根据该单位的总容量使用程度衡量。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3)(A) 关闭各单位的估计净节省,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州立公园系统的开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3)(A)(B) 就本款而言,“净节省”是指该单位的估计运营成本减去该单位的预计收入,再减去该单位关闭后的维护成本。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4) 实际关闭各单位的可行性。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5) 现有或潜在的伙伴关系,可以帮助支持各单位,包括公共部门和非营利合作伙伴以及特许经营。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6) 通过关闭单位可获得的显著运营效率。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7) 影响各单位关键系统的重大且昂贵的基础设施缺陷,导致该单位的持续运营相对于其他单位成本效益较低。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8) 某单位近期或已获资助的基础设施投资。
(9)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9) 某单位必要但未获资助的资本投资。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0) 适用于各单位的契约限制和拨款要求。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1) 存在大量非从普通基金拨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单位的程度。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2) 根据部门现有易于获取的信息,关闭公园单位对州内某个社区或地区造成不成比例影响的程度。本款无意要求部门准备或委托准备新的研究或调查,以获取部门现有资源尚未易于获取的信息或分析。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3) 关闭公园单位会限制州立公园内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及其后续修正案的设施可用性的程度。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4) 关闭公园单位会损害消防员获取水资源的途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火灾风险的程度。
(1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b)(15) 关闭公园单位会增加公共安全隐患或损害州政府保护标志性自然和历史资源能力的程度。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c) 委员会应就部门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后拟议的任何公园单位关闭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在就拟议关闭公园单位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部门应考虑听证会上收集的信息。

Section § 500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泛太平洋项目中的某些土地,通过协议由其他公共机构管理,在这些协议有效期内不受几项特定法规的约束。在这些土地上开发的任何设施都必须遵循经主管批准的计划。 它还指出,这些土地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开发公共使用设施)的期限可以长达66年,而不是通常的20年。这一更长的期限有助于特许经营商收回投资,并要求每10年调整一次租金以符合市场价格。

Section § 50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赫斯特圣西蒙州立历史纪念碑修复文物的任何服务合同,如果价值低于5万美元,则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中规定的通常公共合同规则的约束。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赫斯特圣西蒙州立历史纪念碑修复文物的服务合同,如果金额低于五万美元 ($50,000),则免于适用《公共合同法》第2部分 (从第10100条开始) 的规定。

Section § 50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莫金伯德峡谷柑橘遗产公园的管理要求。首先,公共通行仅限于达弗林大道上的一条特定路线。其次,公园内的小径和景点应妥善布置,以防止非法侵入,并在游客量大的区域设置围栏。第三,莫金伯德水库上游的公园区域应保留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开放空间,不得在那里开发公共设施。第四,任何收购的柑橘林都必须进行病虫害管理,以防止蔓延到邻近物业,并使其保持高产状态。

此外,河滨市被要求以公平市场价值向邻近业主出售一块特定地块。如果未能出售,该地块应根据之前的预算案规定转让给州政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3(a) 在规划、开发、管理和运营为莫金伯德峡谷柑橘遗产公园购置的土地时,该部门和州立公园与娱乐委员会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3(a)(1) 车辆及其他公共通行应当限制在范布伦大道和杰克逊街之间的达弗林大道。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3(a)(2) 公园内的内部道路、小径和景点的位置应当尽量减少侵入毗邻非公园物业的机会,并且在游客使用率高的区域应当安装围栏。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3(a)(3) 公园内位于莫金伯德水库上游的土地应当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开放空间进行管理,并且不得在这些土地上建造供公众使用的设施。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3(a)(4) 州政府收购柑橘林后,应立即对其实施病虫害管理计划,以防止病虫害蔓延到非国有财产,并且柑橘林应得到管理,以使其保持健康和高产状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3(b) 为了合理化柑橘遗产公园的边界,河滨市应当以公平市场价值,将第238-050-003-5号地块的全部出售给毗邻的业主。如果没有毗邻的业主购买该地块,该市应当依照1982年预算法(1982年第326章法令)第3790-301-721项第(6)款规定,将该地块的所有权转让给州政府。

Section § 50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与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以管理加州柑橘州立历史公园。该非营利组织可以处理农业活动,并出租果园以支持这些运营。他们也被允许销售柑橘类水果,并利用收益资助公园设施和项目。此外,他们可以接受并利用捐款用于公园的改善。

与该单位的总体规划一致,部门可以与一个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签订一份运营协议,不给州政府带来任何费用,用于加州柑橘州立历史公园,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4(a) 管理和维护农业生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4(b) 出租单个果园,以管理和维护农业生产。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4(c) 在公园内销售柑橘类水果和水果产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4(d) 将这些销售所得用于资助公园内的设施和项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7.4(e) 接受并使用资金捐赠用于设施和项目。

Section § 5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清除和处理冲上州立公园系统内公共海滩、水道或土地的原木、木材、木料和碎片,如果它们造成安全隐患或妨碍公众使用和享用。如果这些物品能被识别出所有者,部门将保管它们三个月。所有者可以通过支付造成的损害和清除费用来认领其财产。如果三个月后无人认领,部门可以销毁、出售或使用这些物品。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漂浮的原木、木材、木料及其他碎片沉积在州立公园系统内的公共海滩、水道或土地上,并对公众安全、享用和使用该公共海滩、水道或土地造成危害或阻碍时,部门有权移除和处置此类沉积物。
能够被识别为他人财产的原木、木材或木料,自其从任何公共海滩、水道或土地上被移除之时起,应由部门保管三个月。
该财产的所有人可在支付或向部门提供部门因该财产漂流到州立公园系统内的公共海滩、水道或土地上而遭受的损害,以及在移除该财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后,将其移走。
如果财产在三个月期限后仍无人认领,部门可以通过销毁、出售或使用的方式处置此类原木、木材或木料。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州立公园、娱乐区和步道免受损害,并维护这些区域的治安。部门可以任命官员担任治安官,他们有权执行特定规定、逮捕违法者并处理公共犯罪。他们的职责包括维护这些区域的秩序,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等处罚,罚款最高可达1,000美元,监禁时间最长可达90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a) 部门应当保护州立公园系统以及州立车辆娱乐区和步道系统免受损害,并在其中维护治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b) 局长可以指定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为治安官。治安官的主要职责应为执行本分部、第4442节和第4442.5节、部门的规章制度、《港口和航海法典》第3分部第5章(从第650节开始)、部门内划船和水路司的规章制度、《车辆法典》第3.5分部第2章(从第9850节开始)以及《车辆法典》第16.5分部(从第38000节开始),并逮捕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财产内实施公共犯罪的人员。治安官的权限和权力应限于《刑法典》第830.2节所列治安官依法享有的权限和权力。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c) 部门应当保护加州娱乐步道系统所包含的财产以及根据1980年《法规》第1234章第6节纳入娱乐步道系统的财产免受损害,并在其中维护治安。根据本节被指定为治安官的任何官员或雇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执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并逮捕在根据1980年《法规》第1234章第6节纳入娱乐步道系统的财产内实施公共犯罪的人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d) 任何违反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90天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

Section § 50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游客在加州州立公园携带动物,前提是这样做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并且游客遵守部门的规定和费用。但是,动物必须受到控制,以确保它们不会威胁公共安全、制造滋扰或损害公园资源。可能需要提供疫苗接种和许可证证明。在某些允许狩猎的公园,用于狩猎的狗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不迟于2020年7月1日,一份详细列出公园及其宠物政策(包括狗可以进入的区域)的清单必须在线提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a) 当局长认定符合公众利益,并遵守部门的费用、规定和规章时,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游客可以将动物带入这些单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b) 根据 (a) 款带入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任何动物,应由游客立即控制或应被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允许该动物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b)(1) 对公众安全和福祉构成威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b)(2) 制造公共滋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b)(3) 对该单位的自然或文化资源或该单位的设施构成威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c) 部门可以要求根据 (a) 款将动物带入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人提供适当免疫接种证明和有效许可证。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d) 本节不适用于在允许狩猎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中,在合法狩猎季节用于追捕猎物的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e) 不迟于2020年7月1日,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建立并维护一份全面、最新的州立公园系统各单位清单,其中包含该单位或该单位的一部分是否允许携带狗的信息,以及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该单位中允许携带狗的具体区域和该单位中对狗开放的步道总里程的额外信息。

Section § 50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治安官和特定员工在州立公园单位内捕获动物,如果这些动物是散养的、对人员或公园构成威胁,或者造成滋扰。官员也可以处死立即威胁公共安全或当地野生动物的动物。如果带有身份标识的动物被捕获或处死,其所有者必须在72小时内收到通知。这项规定不影响在允许狩猎的公园内合法狩猎的狗。该法律仅适用于由该部门拥有或控制的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2(a) 部门的治安官和其他指定员工可以捕获任何动物,如果该动物 (1) 未被限制或未在访问该单位的人员的直接控制之下,(2) 对公共安全和福祉、对该单位的自然或文化资源,或对该单位的设施构成威胁,或 (3) 构成公共滋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2(b) 治安官可以处死任何对 (1) 公共安全和福祉或 (2) 该单位的野生动物构成即时或持续威胁的动物。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2(c) 根据本条被捕获或处死的带有身份标识的动物的所有者,应在捕获或处死后72小时内收到通知。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2(d) 本条不适用于在允许狩猎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在季节内合法追捕猎物的狗。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2(e) 本条授予治安官或部门指定员工的权力,只能在部门拥有、运营、控制或管理的财产上或附近行使。

Section § 5008.4

Explanation

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里的钱,根据《刑法典》第1463.02条的规定,只能用于立法机关批准的特定用途。这些用途包括退还错误存入的罚款和没收款。此外,这些钱还可以用于培训部门的游骑兵和救生员等员工,培训内容涵盖资源管理、执法和医疗培训等领域。但是,这项培训的报销必须符合特定的财务限制,例如,不得超过某些报销费率,并且培训的年度总支出不能超过截至前一年6月30日基金中存款的90%。

根据《刑法典》第1463.02条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仅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4(a) 退还经主计长认定错误存入该基金的罚款和没收款。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4(b) 部门游骑兵/救生员职级员工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管理和保护、执法、讲解、急救、心肺复苏和医疗技术培训,但须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4(b)(1) 本节项下的培训报销不得超过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的报销费率,但工资报销可高达实际成本的100%。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4(b)(2) 工资报销应分配给接受培训员工的指定工作地点,用于支付分配到这些工作地点的游骑兵和救生员的工资或加班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4(b)(3) 在任何财政年度,本款项下的支出不得超过截至前一财政年度6月30日存入款项的90%。

Section § 500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州立公园或某些划船区域被指控违反规定,并且你是被发现违规的车辆或船只的注册所有人,那么就会推定你对该违规行为负责。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当时是其他人租赁或租借了该车辆,那么就不能自动认定是你的过错。如果你在事件发生前已经出售或转让了车辆,并告知了法院新车主的信息,那么对你的指控应该被撤销。

Section § 50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该部门的管辖下被定罪,法官可以命令没收任何用于伤害或捕获动物的设备。这些设备可以由该部门出售或销毁。销售所得款项将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并用于特定目的。根据这些规定,没收保释金也被视为定罪。

Section § 5008.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州立公园乱扔垃圾被抓并被定罪,你将面临10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的罚款,具体金额取决于这是你第一次、第二次还是第三次违规。第一次违规的最低罚款是100美元,第二次是500美元,第三次或更多次是750美元,每次最高可达1000美元。除了罚款,法院还可以命令你作为缓刑条件的一部分,至少捡八小时的垃圾。

任何被判违反部门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的人,如果该规章制度禁止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任何单位内留下、放置、丢弃或散布瓶子、碎玻璃、灰烬、废纸、罐头或其他垃圾,则:首次定罪时,应处以不低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第二次定罪时,应处以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第三次或后续定罪时,应处以不低于七百五十美元 ($75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
法院除了对定罪处以罚款外,还可以作为缓刑条件,除了任何其他缓刑条件外,要求任何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时间和地点捡拾垃圾,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Section § 5008.8

Explanation
根据第5008条被指定为警务人员后,他们必须在正式开始其职责之前,完成由警务人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设定的基本培训课程。此要求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008.10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雪茄和香烟的含义,并将其定义扩展到包括任何植物材料。它禁止在州立海滩和州立公园区域吸烟,但铺设路面和停车场除外。该法律还禁止在这些区域将雪茄或香烟废弃物丢弃在指定垃圾桶之外。违反者将被处以25美元的罚款。在这些规定生效前,必须张贴标识告知公众。经加州电影委员会许可的拍摄活动和宗教活动可获得豁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a)(1) “雪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0节中定义的相同,并且,就本节而言,可包含任何其他杂草或植物作为烟草或尼古丁的替代品或补充。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a)(2) “香烟”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556节中定义的相同,并且,就本节而言,可包含任何其他杂草或植物作为烟草或尼古丁的替代品或补充。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a)(3) “吸烟”或“抽烟”指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吸入、呼出、燃烧或携带任何点燃或加热的雪茄、香烟或烟斗,或任何其他用于吸入的点燃或加热的烟草或植物产品,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吸烟”或“抽烟”包括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使用产生气溶胶或蒸汽的电子吸烟装置,或使用任何口服吸烟装置以规避吸烟禁令。“吸烟”或“抽烟”不包括将雪茄、香烟、烟斗或任何其他点燃或加热的烟草或植物产品用作电影、电视节目或类似影视作品中的道具,前提是拍摄已获得加州电影委员会的正式许可,活跃的拍摄现场不对公众开放,且任何废弃物立即从公园中清除。“吸烟”或“抽烟”不包括将雪茄、香烟、烟斗或任何其他点燃或加热的烟草或植物产品用于真诚的宗教信仰或仪式活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a)(4) “州立海滩”指由该部门拥有、运营或在其管辖之下,且毗邻海洋、海湾或河口的沙滩、鹅卵石或其他自然区域。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a)(5) “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指第5002节中规定的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b) 任何人不得在州立海滩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吸烟。此禁令不适用于州立海滩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铺设路面或停车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c) 任何人不得在州立海滩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丢弃使用过的雪茄或香烟废弃物,除非将雪茄或香烟废弃物丢弃在适当的垃圾容器中。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d) 违反本节规定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并应处以最高二十五美元($25)的罚款。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e) 该部门应在由主任确定的、属于该部门运营的州立海滩和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战略位置制定并张贴标识,以告知(b)款规定的吸烟禁令。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f) 根据与该部门的协议运营非由该部门运营的州立海滩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实体,应在由运营实体确定并经该部门批准的战略位置张贴经该部门批准的标识,以告知(b)款规定的吸烟禁令。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g)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8.10(g)(b)款应仅在该州立海滩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已根据(e)款或(f)款(视情况而定)张贴标识后,方可在该州立海滩和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执行。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州立公园应急基金继续存在,以支持加州的州立公园。所有来自合同、捐款、赠品、遗赠或地方政府拨款,且旨在用于公园改进或扩建的资金,都将存入此基金。这些资金将用于改善、维护、运营或管理公园,或为公园系统购买更多土地,但其使用方式必须符合资金来源的规定。

Section § 500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公园部门接受来自个人或企业等各种实体的资金、资源或服务,用于维护或改善州立公园。所收到的资金或服务旨在补充现有资源,而非取代它们。签订的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将要提供的服务,并包含定期的支出明细。此外,捐赠或赞助者可能会获得标志表彰,并且如果能带来显著的公共利益,他们还可以获得减费使用公园设施的权利。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1(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1(a)(1) 部门可与任何个人、教育机构、部落政府、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或组织签订协议,接受其资金,用于指定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设施的维护、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或提升,或用于在指定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设施上或为其提供的研究、教育、解说、娱乐或游客服务。任何如此收到的资金应存入州立公园应急基金的独立账户。所收到的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资源,用于该单位或设施的维护、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或提升,或用于建立或加强向游客提供的公园服务。部门与赞助或捐赠的个人、实体、政府或组织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将要提供的服务水平。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1(a)(2) 根据第 (1) 款签订的每份协议应包含一项条款,要求部门向协议签署方或其指定人提供所有捐赠资金的支出明细,直至所有捐赠资金全部用完。除非协议各方另行约定,否则此类明细应按季度提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1(b) 部门可与任何个人、教育机构、部落政府、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或组织签订协议,接受其服务,用于任何指定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设施的清理、修缮、开发、改进、修复或提升,或用于在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设施上或为其提供的研究、教育、解说、娱乐或游客服务。在部门的指导下,这些服务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人员资源,以加强该单位或设施的维护和运营,或建立或加强向游客提供的公园服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1(c) 局长可授权竖立适当的标志,以表彰根据本节提供的捐赠或赞助,且符合现行法律以及部门关于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内标志的规章制度。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1(d) 部门可向已根据本节所述签订协议的实体提供免费或减费使用公园设施的权利,如果根据协议将提供的公共利益,经部门确定,超过或与所授予的公园设施使用权具有可比价值。

Section § 50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州立海滩的部门与个人或组织达成协议,以获取额外的资金或服务。这些贡献旨在通过资金或志愿服务来提升或维护海滩及相关设施。重要的是,这些新资源应是补充而非取代现有工作。

捐赠者和赞助者可以竖立特殊标志以表彰其贡献,如果他们的贡献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部门可以向他们提供免费或更便宜的海滩设施使用权。所有这些活动都是部门“认领海滩”计划的一部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2(a) 部门可以签订协议,接受来自任何个人、商业实体、教育机构、部落政府或组织的资金,用于州立海滩、包含海滩的任何其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州立海滩或其他单位的任何区域或设施的维护、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或提升,或用于在州立海滩、包含海滩的任何其他州立公园系统单位,或州立海滩或其他单位的任何区域或设施上或为其提供的研究、教育、解说、娱乐或游客服务。任何如此收到的资金应存入州立公园应急基金的独立账户。所收到的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资源,以提升州立海滩、包含海滩的州立公园系统其他单位,或州立海滩或其他单位的区域或设施的维护、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或提升,或用于建立或提升向游客提供的海滩服务。部门与赞助或捐赠的个人、商业实体、政府或组织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将要进行的维护、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或提升的水平。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2(b) 部门还可以签订协议,接受来自任何个人、教育机构、部落政府、商业实体或组织的服务,用于州立海滩、包含海滩的州立公园系统其他单位,或州立海滩或其他单位的区域或设施的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维护或提升,或用于在州立海滩、包含海滩的州立公园系统其他单位,或州立海滩或其他单位的区域或设施上或为其提供的研究、教育、解说、娱乐或游客服务。在部门的指导下,这些服务应补充而非取代现有人员资源,以用于州立海滩、包含海滩的州立公园系统其他单位,或州立海滩或其他单位的区域或设施的运营、修复、修缮、开发、改进、维护或提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2(c) 局长可以授权竖立适当的标志,以表彰根据本节提供的捐赠或赞助,并应依照部门关于州立公园系统内标志的规章制度执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2(d) 如果根据协议将提供的公共利益,经部门确定,超过或与所授予的海滩设施进入或使用权具有可比价值,部门可以向已根据本节所述签订协议的实体提供免费或优惠的进入和使用海滩设施的权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2(e) 本节授权的活动应作为部门“认领海滩”计划的一部分予以实施。

Section § 50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州立公园的部门与私营非营利组织或其他私营实体签订协议。这些协议旨在帮助部门为州立公园寻找长期私人资金。其目的是确保公园保持开放并得到良好维护,供公众享用。协议类型可以包括获得捐赠、会员资格、赞助以及营销或许可交易等。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可以酌情与私营的、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其他私营实体签订一项或多项协议,以协助部门努力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任何及所有单位争取长期私人资金来源,并确保这些单位得到保护并开放供公众使用和享用。签订此类协议的权限应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捐赠、会员资格、企业和个人赞助以及营销和许可协议。

Section § 5009.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介绍“社区准入协议”,该协议允许特定的非营利组织和美国原住民部落利用州立公园资源,向服务不足的人群提供解说和游客服务。这些协议旨在帮助面临社会经济困难或残疾等障碍的社区更容易进入州立公园。

公园部门可以为这些实体提供人员和场地支持,协议中可包含免费或减费的公园准入。这些项目最长可达五年,并被视为试点项目。符合条件的实体可保留通过这些服务获得的所有收入。关于这些协议有效性的报告需在2028年12月3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并且该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除非获得延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1) “社区准入协议”是指根据本节订立的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实体使用州立公园系统内的财产和部门人员服务,在州立公园系统的单位内向服务不足的公园使用者提供解说服务和游客服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2) “符合条件的实体”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2)(A) 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二部(第5110节起)第二章组建的合格非营利性公共利益公司。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2)(B) 联邦认可的美国原住民部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2)(C) 列入由美国原住民遗产委员会维护的加州部落咨询名单的加州美国原住民部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3) “解说服务”是指旨在帮助服务不足的公园使用者理解并连接州立公园系统的自然、文化和历史资源,且通常不由本部门提供的活动和项目。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4) “服务不足的公园使用者”是指在获取和使用公园服务方面面临障碍的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因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地位、宗教、特殊需求(如语言障碍、残疾)、移民身份、年龄、性取向、性别认同而服务不足的人群,以及主任确定的任何其他服务不足的人群。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a)(5) “游客服务”是指旨在促进服务不足的公园使用者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内获得高质量户外娱乐服务的活动和项目。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为进一步履行其向所有人扩大州立公园和户外娱乐准入的使命,并视其资源可用性而定,可与符合条件的实体签订社区准入协议,以便在州立公园系统的单位内向服务不足的公园使用者提供解说服务和游客服务。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b)(2) 与本部门签订社区准入协议的符合条件的实体,应按照本部门的使命以及提供解说服务或游客服务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资源价值,向服务不足的公园使用者提供解说服务和游客服务。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c) 本部门可酌情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内,为符合条件的实体的户外设备、服务或两者提供部门人员服务和空间(如可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d) 社区准入协议可包括向符合条件的实体以及参与该实体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内提供的解说服务和游客服务的公众提供免费或减费准入,以促进协议的履行。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e) 符合条件的实体根据社区准入协议在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内提供解说服务和游客服务所收取或获得的所有款项,应由该符合条件的实体保留或返还给该实体。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f) 根据本节订立的社区准入协议应为试点项目。社区准入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或本节的失效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g)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0231.5节的规定,本部门应在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本节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1)(A) 签订社区准入协议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列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1)(B) 对社区准入协议所产生的公共利益的讨论。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1)(C) 根据每份社区准入协议产生的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1)(D) 对社区准入协议给州带来的利益的评估。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1)(E) 在社区准入协议运作期间收集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或数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g)(2) 根据第 (1) 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09.5(h)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9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公园和娱乐部收取使用州立公园的费用和租金,并允许通过信用卡支付。他们还可以加收少量费用以弥补预订服务成本。所收取的资金将存入一个特殊的公园和娱乐基金,但来自越野区域和船只的费用除外,这些费用有其各自指定的基金。1980年,一些特定的账户和基金被合并到公园和娱乐基金中。这笔资金可用于公园规划、运营和员工培训等事项,但有些资金专门用于特定用途,例如员工的安全和管理培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a) 部门可收取使用任何州立公园系统区域的费用、租金及其他收益,具体金额由部门确定。部门可接受信用卡作为通过部门预订系统收取费用的支付方式。部门与信用卡发行方或汇票购买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应符合《政府法典》第6159条的规定。尽管有《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3章(自第1747条起)的规定,部门仍可征收附加费,金额以弥补提供预订服务的成本,包括报销信用卡发行方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折扣。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b) 部门在每个财政年度收到的所有收入应缴入州金库,记入特此设立的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c) 尽管有(b)款的规定,部门从州立车辆娱乐区收到的所有收入应缴入州金库,记入越野车信托基金,此乃根据《车辆法典》第38225条的要求。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d) 部门收到的所有船只进入或下水收入应缴入州金库,记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并应用于部门的船只安全、执法、运营和维护项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 1980年7月1日,以下基金和账户的所有现有余额,包括未拨款余额以及已承付和未承付余额,应转移至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1) 公园和娱乐周转账户(《公共资源法典》第5098条,由1972年第1222号法规新增)。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2) 资源保护账户(《公共资源法典》第8600条,由1969年第1052号法规新增)。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3) 科利尔公园保护基金(《公共资源法典》第5010条,由1974年第1502号法规新增)。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4) 旧金山海事州立历史公园账户(1971年第1764号法规第2条)。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5) 州立公园公路账户,巴格利保护基金(《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7.7条,由1973年第1032号法规新增)。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6) 部门根据第21编(自第31000条起)收到的所有资金。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7) 青年旅舍设施使用费账户(1974年第265号法规第2条)。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e)(8) 部门此前从巴格利保护基金获得的除已支出资金外的所有资金。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f) 自1980年7月1日起,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中的所有资金((g)款和(h)款中规定的除外),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州立公园规划、购置和开发项目、州立公园系统的运营以及资源和财产管理与保护。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g) 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中此前已拨款并已承付的所有资金,无需再次拨款,可按照此前拨款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用于清偿这些承付款项。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h) 巴格利保护基金中州立公园公路账户的任何未承付资金余额应转移至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并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107.7条(b)款和(c)款的规定用于支出。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i) 加州公园和娱乐部根据《民法典》第2080.6条进行的拍卖销售所收到的所有资金应缴入州金库,记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并应用于培训部门的护林员/救生员职级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管理和保护、执法、讲解、急救、心肺复苏和医疗技术培训。

Section § 50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所有来自使用州立公园区域的款项,例如费用或租金,都归州政府或管理公园的公共机构所有。如果这样做能节省开支,这些实体可以雇佣其他人来收取这些款项,并允许他们保留一部分作为收取成本的补偿。

此外,为了节省成本,部门还可以雇佣其他人来管理州立公园的预订系统,并允许他们保留部分费用或收取额外费用来弥补其服务成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a) 所有使用任何州立公园系统区域的费用、租金及其他收益,均归州政府或根据第1.2章第2条(自第5080.30节起)签订的协议运营州立公园系统区域的公共机构所有。但是,当部门或运营公共机构能够实现显著节约时,部门或公共机构可以与特许经营商、承租人或其他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签订合同,代表州政府或公共机构收取费用、租金或其他收益。合同可以规定保留部分费用、租金或其他收益,作为收取成本的补偿。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 只要能实现显著节约,部门可以与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签订合同,运营州立公园系统的预订系统,并收取相关的州立公园费用。合同可以规定保留每笔费用的一部分或征收附加费,作为提供该服务的成本补偿。

Section § 5010.1

Explanation

从2024年1月1日起,加州州立公园的场地预订规则将包含一些限制和条件。如果您计划进行预订,以下是您应该了解的几个关键点:

在旺季,您不能连续预订超过七晚;在同一公园,一年内入住时间不能超过30天。如果您一年内有三次预订未入住,您将一年内无法使用在线系统进行预订,但此规定不适用于现场预订。

如果您至少提前七天取消预订,您将获得退款,但需扣除预订费。如果临近日期取消,可能会损失一晚的费用;如果您在预订开始日期后24小时内取消,则可能损失全部费用。请记住,如果您会延迟抵达,务必在预订开始日期后24小时内通知公园,以避免全部费用被没收。

在您的预订开始前十天和四天,您将收到电子邮件提醒,其中会解释取消政策。所有被没收的费用都将存入一个用于公园维护的专项基金。这些规则仅适用于使用特定预订系统的场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a) 自2024年1月1日起,部门为管理其预订系统而根据第5010.1条(b)款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体现本条的规定、授权和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 对于由部门运营的州立公园系统单位,部门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限制个人预订场地: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1) 在旺季连续入住超过七晚。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2) 如果该个人在同一拟预订单位的场地在一个日历年内已入住超过30天。
(3)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3)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3)(A) 如果该个人在一个日历年内至少三次预订未入住,则不得使用在线预订系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3)(A)(B) 该个人使用在线预订系统预订场地的能力可在预订人第三次未入住预订之日起的一个日历年内恢复。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b)(3)(A)(C) 本款不适用于通过现场预订或先到先得系统获得的场地预订和入住。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c) 预订人在预订开始日期前七个日历日或更早取消预订的,应获得预订费用退款,不包括任何预订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d) 预订人在预订开始日期前两到六个日历日内取消预订的,可能会丧失第一晚的预订费用以及任何预订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e) 预订人在预订开始日期后24小时内取消预订或未入住的,可能会丧失全部预订费用以及任何预订费。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f) 预订人可在预订开始日期后24小时内抵达或向预订所在州立公园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延迟抵达通知,以避免丧失全部预订费用。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g) 预订人在预订开始日期前三个日历日或更早取消的露营或住宿场地,可通过在线预订系统重新开放预订。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h) 预订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通信方式收到至少两次提醒,具体如下: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h)(1) 在预订开始日期前十天,告知预订人至少在预订开始日期前七天取消预订可获得预订费用退款,不包括任何预订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h)(2) 在预订开始日期前四天,告知预订人如果在预订开始日期前三个日历日内取消预订,可避免丧失一晚的预订费用以及任何预订费。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i) 作为(h)款所述通信的一部分,预订人应被告知,如果预订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能会丧失全部预订费用以及任何预订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i)(1) 在预订开始日期后24小时内取消。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i)(2) 未能在预订开始日期后24小时内抵达或通知预订所在州立公园单位的工作人员延迟抵达。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j) 如(d)款和(e)款所述的被没收的预订费用,应存入根据第5010条设立的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并可在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延期维护项目。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1(k) 本条仅适用于使用第5010.1条(b)款所述预订系统的露营或住宿场地。

Section § 5010.1

Explanation
到2025年1月1日,加州公园部门必须开始使用抽签系统,为最多五个最受欢迎的州立公园分配预订,这些公园的受欢迎程度将根据预订日期前六个月的兴趣来确定。在这些公园,现有的预订方式仍可用于部分露营地或住宿空间,以便与新的抽签系统进行效果比较。 部门必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抽签系统的运作情况以及任何比较结果。这项法律将于2029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50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幼儿园至12年级的学生及其陪同人员(包括教师和巴士司机)在学校旅行期间使用州立公园设施时,不得被收取费用,但赫斯特圣西蒙州立历史纪念碑除外,前提是他们事先安排好行程。这项规定适用于公立和私立学校。该法律主要涵盖日间参观,但如果公园和娱乐部主任批准,也可以进行过夜露营。

Section § 5010.2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公园探险通行证允许任何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加州四年级或同等学力儿童免费进入州立公园。要获得此通行证,必须向部门提出申请。

持有通行证的人可以免除费用进入公园单位。此豁免包括运送儿童的私人非商业车辆的入场费,以及车内所有乘客。它还涵盖最多三名成人和所有陪同儿童的未成年人。

部门负责在线公布符合条件的州立公园列表以及获取通行证的说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a) 部门可以设立加州州立公园探险通行证。该通行证应在向部门申请后,向任何加州居民且在加州公立学校就读的四年级或四年级同等学力的儿童提供。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b)(1) 部门可以免除持有根据 (a) 款所述的有效加州州立公园探险通行证的任何儿童进入州立公园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部门确定)的日间使用门票费。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b)(2) 根据 (1) 款的门票费豁免,在适用情况下,应涵盖以下两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b)(2)(A) 每辆车的门票费,包括车内所有乘客,前提是该车辆是用于将四年级儿童运送至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单一、私人、非商业车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b)(2)(B) 每人门票费,包括最多三名16岁或以上的成人,以及所有15岁或以下的陪同四年级儿童的儿童。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2(c)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根据 (b) 款符合豁免条件的州立公园列表,以及如何获取加州州立公园探险通行证的信息,包括超链接。

Section § 5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公园部门免除加利福尼亚学员团或公立军事院校学生进行露营等活动的所有费用。要享受这项福利,学生必须在公园内完成一项社区服务项目,该项目须经公园官员以及学员团或院校的代表双方事先批准。

该部门可以根据第5080.44节的规定,免除加利福尼亚学员团或公立军事院校的学生使用州立公园系统内任何单位(包括在允许露营的情况下)的所有费用,以交换在该单位完成一项社区服务项目,该项目须经州立公园官员以及加利福尼亚学员团或该院校的适当工作人员(视情况而定)事先批准。

Section § 5010.4

Explanation

加州公园和娱乐部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其商品,例如品牌商品和与州立公园相关的物品,前提是它通过合理尝试未能找到合作伙伴来完成这项工作。他们可以与个人、机构、非营利组织或私营实体合作销售这些商品。

部门必须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公平合理的收入。销售所得的资金将上缴州金库,具体根据来源记入两个不同的基金: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或者,对于机动车娱乐区,记入越野车信托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a) 部门可以许可、销售,或许可并销售其品牌商品、图像以及其他与州立公园相关的商品,直接向公众以创收为目的,如果部门通过真诚努力未能获得特许经营或合作协会协议以提供这些服务。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b)(1) 部门可以与个人、公共机构、合格的非营利组织以及其他私营实体签订协议,向公众销售部门品牌商品、图像或其他与州立公园相关的商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b)(2) 部门应就商品销售和销售协议收取公平合理的收入和佣金。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c)(1) 部门因本节规定而获得的所有收入和佣金,应根据第5010节的规定,缴入州金库,记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4(c)(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部门从州机动车娱乐区因本节规定而获得的所有收入和佣金,应根据《车辆法典》第38225节的规定,缴入州金库,记入越野车信托基金。

Section § 5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退还部门错误收取的款项,无论是非法收取、错误收取还是因过失收取。要获得此退款,局长必须批准索赔,然后将索赔提交给州主计长。州主计长将从普通基金中,使用为此类退款预留的任何资金,支付退款。

Section § 50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州立公园收入激励子账户”的专项基金,以支持加州州立公园。该基金中的资金会自动拨给公园部门,用于开展有助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和活动,例如建设工程或新计划。这些项目必须明确资金用途、有时间表,并估算成本和潜在收入。还需要有市场需求和投资回报的证据。此外,州审计和评估办公室会进行检查,确保一切管理得当,公园部门必须承担这些审计的费用。这些项目产生的收入可以重新用于类似的目标。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a) 就本节而言,“子账户”指根据本节设立的州立公园收入激励子账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b) 州立公园收入激励子账户特此在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内设立。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节的规定,子账户中的资金特此持续拨款给部门,用于开展符合部门使命并提高部门创收能力以及实施根据第5010.7节制定的创收计划的活动、项目和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子账户的支出可包括用于配备入口点人员的支出,包括部门员工、季节性员工、州和地方环保队、根据《部门操作手册》第0908章规定合格的个人,以及根据第513、5009.1、5009.3和5080节与州立公园签订协议的组织员工。由子账户资助的活动、项目和工程应各自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1) 拟议资金用途的清晰描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2) 活动、项目或工程的实施时间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3) 收入预测,包括年度收入、费用和预计使用率。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4) 成本预测,包括(如适用)设计、规划、建设、运营、人员、维护、营销和信息技术。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5) 显示活动、项目或计划需求的市场分析。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c)(6) 预计投资回报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d) 州审计和评估办公室应审查根据(c)款由子账户资助的活动、项目和工程,以确保适当的内部控制到位。部门应从子账户中向州审计和评估办公室偿付与审查相关的任何费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6(e) 由子账户资助的活动、项目和工程所产生的收入,根据第5010.7节(c)款的规定,持续拨款供部门支出。

Section § 5010.7

Explanation

加州公园和娱乐部必须制定一项创收计划,作为州立公园长期资金战略的一部分。每个区都有一个需要达到的创收目标,并且必须报告其资金使用情况。这些报告和相关信息可在网上查阅。

存在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公园的创收投资,例如电子收费系统。各区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申请这些资金。超额收入可以再投资于公园改善或技术升级。然而,这些资金不能用于扩建公园系统,除非扩建将显著增加收入。私人资金也可以注入此基金用于类似用途。

收入信息在网上公布,如果未达到总体创收目标,资金将不予转移。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a) 部门应制定一项创收计划,作为长期可持续公园资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部门应向其管辖下的每个区分配一个创收目标。部门应制定指南,供各区报告创收计划所产生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和报告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加州州立公园企业基金,作为周转资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该收入可供部门用于州立公园创收投资的资本支出或支持性支出。这些投资可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和实施全州范围的电子收费系统,该系统包括安装现代收费设备和技术,以提高州立公园用户费用的收取效率,并将使公园用户能够使用常用形式的电子资金转账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和借记卡交易,以及其他公园创收项目,并且应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可用于承付和支出,并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可用于清算。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1) 部门应制定指南,供各区申请资金用于符合本款规定的资本项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 根据本款制定的指南应要求具备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A) 拟议资金用途的清晰描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B) 资本项目的实施时间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C) 收入预测,包括年收入、费用和预计使用率。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D) 成本预测,包括设计、规划、建设、运营、人员、维护、营销和信息技术。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E) 证明项目需求的市场分析。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b)(2)(F) 预计投资回报率。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 根据 (a) 款开发的创收计划所产生的收入应存入州立公园和娱乐基金。除 (h) 款另有规定外,确定超出区创收目标的所有或部分收入可按以下方式转入根据第5010.6条设立的州立公园收入激励子账户: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1)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1)(A) 最多50%可转入该子账户,并由部门分配给超出其既定创收目标的公园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1)(A)(B) 各区应使用根据本条收到的资金,通过创收计划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助于该区创收活动的活动来改善该区的公园,并且这些计划、项目和其他活动应符合每个单位的使命和宗旨,并符合根据第5002.2条 (a) 款为该单位制定的计划。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1)(A)(C) 部门应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根据本条分配给各区的收入情况。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2) 最多50%可转入该子账户,并由部门分配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2)(A) 用于资助新建创收和收费设备及技术的建设和安装的资本成本,以及对现有州立公园系统土地和设施的其他物理升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2)(B) 用于州立公园系统及其自然、历史和游客服务资源的修复、改造和改善成本,这些改善旨在增加游客量并创造增加收入的机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2)(C) 用于部门实施根据第5019.92条要求由部门制定的行动计划的成本。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c)(2)(D) 根据第5010.6条 (c) 款,用于支持创收项目的支出,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配备售货亭、露营地和停车场人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0.7(d) 创收计划所产生的资金不得由部门用于扩建公园系统,除非此类扩建具有显著的创收潜力。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年满62岁或领取某些类型的援助(如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援助),您可以申请一张“金熊通行证”,费用为5美元,该通行证允许您和您的配偶免费使用州立公园的日间设施,少数地点除外。然而,从2021年7月1日起,该通行证的5美元费用将被免除,直至2024年7月1日。

此外,还有一项规定,即不会根据此通行证提供任何额外折扣。另外,必须有一个老年人折扣计划,该计划可能会推出“金熊老年通行证”,允许62岁以上人士获得更多使用权限,其中包括以年费使用某些露营设施的权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a) 任何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自第12000条起)领取老年人、盲人或残疾人援助的人,任何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01 et seq.)第四篇A部分下的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领取援助的人,任何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2章(自第11200条起)下的《加州儿童工作机会与责任法案》(CalWORKs计划)领取援助的人,或任何年龄超过62岁且其所有来源的总月收入(包括任何养老金援助款项)不超过《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2200条 (c) 款中为单身人士规定或该条 (d) 款中为已婚人士规定并根据该法典第12201条调整的金额的人,在提出申请并向州立公园和娱乐部支付五美元($5)后,应获发一张“金熊通行证”,该通行证在指定年份内有效,并授权持有人及其配偶在州立公园系统单位的日间使用设施(赫斯特圣西蒙州立历史纪念碑、萨特堡州立历史公园和加州州立铁路博物馆除外)的任何一天免费使用,但须遵守部门规章可能确定的关于高峰时段和与供应商的合同安排的限制。该通行证仅授权持有人及其配偶使用日间使用设施,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b) 部门不得根据本条授权的通行证给予半价优惠或提供任何折扣以使用州立公园系统设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部门应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前制定并实施一项用于州立公园系统设施的老年人折扣计划。该计划可在1991年1月1日之后进行修改,以包括“金熊老年通行证”,该通行证可供任何年龄超过62岁的人士以部门确定的年费购买,在指定年份内有效,并授权持有人及其配偶使用部门指定的日间和露营设施。部门应设定“金熊老年通行证”的费用,并应指定通行证有效的设施和时间,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年度公园总收入的任何损失。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d)(1)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部门应免除获取 (a) 款所述“金熊通行证”的五美元($5)费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d)(2) 本款将于2024年7月1日失效。

Section § 501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退伍军人获得一张通行证,凭此证可免费使用州立公园设施,包括船只下水设施。要符合资格,退伍军人必须是本州居民,并提供5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残疾证明、曾是战俘的证明、或曾获得国会荣誉勋章的证明,以及光荣退役证明。本法明确定义了“退伍军人”和“战争”这两个术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5(a) 在美国已经或可能参与的战争中的退伍军人,且是本州居民,在向部门出示残疾证明、曾被俘虏为战俘的证明、或获得国会荣誉勋章的证明,以及光荣退役证明后,经申请,应获发一张通行证,持证人有权使用州立公园系统内所有设施,包括船只下水设施。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5(b) 在本节中: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5(b)(1) “退伍军人”指曾是美国武装部队成员,且有50%或以上与服役相关的残疾,或曾被敌对美国势力俘虏为战俘(经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认证),且光荣退役的人员。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5(b)(2) “战争”指国会宣战时,或美国武装部队对外国势力进行积极军事行动时(无论是否正式宣战)开始,并以美国总统宣布敌对行动终止为结束的时期。

Section § 50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及预备役军人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退伍军人节免费或以优惠价格进入加州州立公园。要获得这项福利,退伍军人需要出示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或荣誉退役证明。现役和预备役人员必须出示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部门可以向退伍军人(如《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980条所定义),或美国武装部队或任何州的国民警卫队的现役或预备役军事人员,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退伍军人节提供任何由州运营且可通过车辆一日使用年票进入的州立公园单位的减免费用或免费一日使用,这些公园列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前提是退伍军人能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或非不光彩或不良行为的退役证明;或武装部队或国民警卫队的现役或预备役军事人员能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Section § 50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园和娱乐部使用保育地役权来保护州立公园系统内的自然资源。保育地役权是一种法律协议,旨在保持土地的自然或开放空间状态,即使土地是私人所有的。如果需要阻止与公园目的不符的活动,或保护该地区的历史或自然价值,部门可以购买这些地役权。

该法律定义了“保育地役权”、“地方政府”和“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等术语。它允许部门使用州预算拨付的资金,向州或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提供拨款,以购买和管理这些地役权。

此外还有一些条件:地役权的使用不能改变;如果持有组织解散,所有权将转让给另一个合格的团体。如果不动产所有者和持有者同意,并且部门批准,地役权或其条款可以修订。此外,作为获得资金的条件,土地所有者必须永久限制土地的使用。截至2009年7月1日,部门被要求制定监督和执行这些地役权的政策,并在线公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使用保育地役权可以协助部门以低成本保护州立公园系统的自然资源,并防止在不动产上出现不兼容的使用,同时保持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和生产性使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b)(1) “保育地役权”是指记录在案的文书中的一项限制,该文书包含地役权、限制、契约、条件或捐赠提议,已由受该限制的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签署,并对土地的后续所有者具有约束力,其目的是使土地主要保持其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林业或开放空间状态。“保育地役权”包括《民法典》第815.1节所定义的保育地役权、《政府法典》第51075节所定义的开放空间地役权,以及第10211节所定义的农业保育地役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b)(2) “地方政府”是指市、县或区。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b)(3)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是指《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节(26 U.S.C. Sec. 501(c)(3))所述的非营利组织,根据该法典第501(a)节(26 U.S.C. Sec. 501(a))免税,并且其宗旨之一是保护自然或文化资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c) 如果部门认定保育地役权对于保护州立公园系统的一个单元免受不兼容使用,或保护和提升州立公园系统该单元的自然资源、文化或历史价值是必要的,则部门可以根据第5006节的要求,在不动产上取得保育地役权。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1) 就本节而言,部门可以使用通过年度预算案拨付给部门并已获授权用于资本支出或地方援助的资金,向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提供拨款,以购买和持有保育地役权。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2) 局长不得向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拨付拨款资金以购买和持有地役权,除非受赠方同意所获得的地役权将仅用于申请拨款的目的。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3) 局长应认定地役权的处理符合并促进本分部的宗旨,并且地役权的持有者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地役权。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4) 如果持有地役权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解散,该地役权应转让给有资格监督和执行该地役权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地役权的转让应在反映该转让的后续备案文件记录后生效。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5) 经不动产所有者和持有地役权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同意,并在部门认定修订符合本节规定的情况下,地役权或其条款可以修订。保育地役权的修订应在载明该修订的后续备案文件记录后生效。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d)(6) 局长不得拨付任何拨款资金,除非受赠方同意永久限制土地的使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1.7(e) 部门应在2009年7月1日或之前,采纳关于保育地役权购买的书面政策。这些政策至少应包括监督和执行保育地役权条款的程序。这些政策应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某些主管机关申请各种基础设施项目的许可和地役权。部门可以批准这些用于道路、小径、电力、燃气和水等公用事业管线,以及休闲区或小型船只港口的设施。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有特殊规定;如果土地是在1959年后为公园或海滩目的而获得的,则需要等待一段时间。

部门经有关主管机关申请,可根据部门可能规定的条款,为以下目的授予许可和地役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a) 授予公共机构用于公共道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b) 授予公共机构用于公共自行车道和人行道。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c) 授予公共机构用于公用事业管线。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d) 用于电力、燃气、水、污水、电话、电报和公用事业管线,以及附带的管道和结构,以提供公共服务或用于石油或天然气管道。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e) 授予公共机构用于小型船只港口和休闲区开发的航道或设施。
(f)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f)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f)(1) 授予州的石油和天然气承租人用于管道通行权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f)(2) 对于州在1959年9月18日之后通过征用获得的用于海滩或公园目的的土地,不得根据本节授予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的许可、地役权或通行权,除非自土地取得之日起已满12个日历月。

Section § 501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部门签订协议,通过这些协议,部门可以租赁、使用或进入不动产,例如通过租赁或通行权。部门可以同意保护不动产所有者免受因部门使用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损害,并可能赔偿任何损害。为了管理风险,如果部门提出请求,总务部可以为部门在该不动产上的活动购买保险。

Section § 5012.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为一条连接穆赫兰大道并穿过特定公园用地的道路设立了地役权(即使用他人土地的特定权利),那么当存在对公园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时,相关部门可以对道路开发设定条件。这些条件不会被视为新项目,也不会使现有图纸或批准失效,即使它们取代了地方性条件。然而,这些州政府施加的条件只有在财产所有者于1991年12月31日之前,向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支付因取代地方性条件而节省的预估成本,用于圣费尔南多谷的交通缓解时,才能凌驾于地方性规定之上。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为一条连接穆赫兰大道并穿过穆赫兰风景走廊和托潘加州立公园或其他州有公园用地的道路设立地役权之后,如果局长发现存在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州有公园资源重大损害的地质或其他情况,该部门可以对该道路的开发以及穆赫兰大道毗连部分的开发施加条件和限制。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2.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这些条件和限制,包括施加和遵守这些条件和限制,不应构成一个新项目,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已记录地块图或其他权利的有效性,应取代、优先于并替换任何施加于或与那些地块图及其他权利相关的条件、限制或其他要求,在与这些条件和限制不一致的范围内,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危及先前批准的项目或导致重新启动先前已完成的环境审查程序。本款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为了取代和优先于任何地方施加的条件,除非受地方施加条件约束的财产所有者,在199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洛杉矶县交通委员会支付因取代地方施加条件而节省的预估成本金额,用于圣费尔南多谷统计区域内的交通缓解,如《政府法典》第11093条所定义。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购买和收集历史物品,并购买土地、建立博物馆来展示这些物品。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州立公园和娱乐局局长须将加利福尼亚州对一条30英尺宽通行权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赫西牧场公司。该通行权最初于1943年获得,并在1905年的一份协议中有所描述,旨在用于从德尔诺特公司拥有的特定土地及相邻土地上运输原木和木材。转让条款,包括自1905年9月11日起的100年期限,将根据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原则来决定。

Section § 5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表彰罗伯特·H·迈耶对州立公园系统所做的贡献,将加利福尼亚州的三个州立海滩——埃尔马塔多、埃尔佩斯卡多和拉彼德拉——统称为罗伯特·H·迈耶纪念州立海滩。

截至1984年1月15日,该部门被要求在这些海滩竖立标志,以显示这个新名称。此外,所有州立公园的名录和出版物在更新时都应使用这个名称。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5(a) 为表彰已故罗伯特·H·迈耶对州立公园系统的发展和改进所做的诸多贡献,埃尔马塔多州立海滩、埃尔佩斯卡多州立海滩和拉彼德拉州立海滩特此指定并统称为罗伯特·H·迈耶纪念州立海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5(b) 不迟于1984年1月15日,该部门应在这些州立海滩及其附近竖立适当的标志,以反映本节所作的指定。此后,该部门应确保所有关于州立公园系统的名录和其他出版物在定期修订时反映该指定。

Section § 50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鲍德温山州立游憩区更名为肯尼斯·哈恩州立游憩区。它还要求负责部门更新标志和所有相关出版物,以反映这个新名称。

鲍德温山州立游憩区特此指定并应称为肯尼斯·哈恩州立游憩区。
该部门应竖立适当的标志以反映本节所作的指定,并应使所有关于州立公园系统的名录和其他出版物在定期修订时反映该指定。

Section § 5015.6

Explanation
本节通过将糖松角州立公园更名为埃德·泽伯格糖松角州立公园,以纪念埃德·泽伯格,并认可他对州立公园系统所做的重大贡献。

Section § 5015.8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加州公园和娱乐部将如何通过从自愿出售者手中购买邻近土地来扩展奇诺岗州立公园。新增区域包括九块名为First National Investment Properties的地块、四块名为Eastbridge的地块以及一块名为Beattie的地块。该部门将把这些新土地作为公园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其中一部分土地将根据与南加州大都会水区的一项协议,专门作为补偿土地进行管理。这适用于包括Beattie地产和First National Investment Properties一部分的131英亩土地。剩余土地将直接并入奇诺岗州立公园。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5.8(a) 该部门应协助获取和接受紧邻并扩展奇诺岗州立公园的土地,通过将三处地产转入州立公园系统。这些地产被称为First National Investment Properties(由九块地块组成)、Eastbridge(由四块地块组成)以及Beattie(由一块地块组成)。该部门应同意接受并管理这些地产中的每一处,使其成为奇诺岗州立公园的一部分。所有收购均应来自自愿出售的土地所有者。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5.8(b) 该部门应使用为此目的持有的资金或通过南加州大都会水区和解协议获得的资金,管理根据(a)款收购的地产和地块。仅131英亩土地(应包括Beattie地产和First National Investment Properties中最北部的120英亩地块)应作为符合该和解协议的补偿土地进行管理。First National Investment Properties的剩余地块和Eastbridge地块应仅作为额外的公园用地进行管理。

Section § 5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用州有土地交换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内的私人土地,以整合公园用地,并确保交换的土地价值大致相等。该部门在进行这些交换时必须遵守内政部长制定的所有规定。

Section § 50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与联邦政府交换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附近的某些土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公园边界内外用于公园目的所需的其他土地。交换的土地价值必须大致相等,并且州政府在进行这些交换时必须遵守内政部长制定的所有规则。

为了交换已授予加利福尼亚州用于公园目的的某些土地(这些土地位于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外部边界之外和之内10英里范围内),以获取仍在这些边界内以及州内其他地方用于公园目的所需的其他公共土地,该部门被授权将此类土地交换为价值大致相等的土地,这些土地可能由联邦政府提供用于公园目的。在进行交换时,该部门可以遵守内政部长就此规定的所有相关规则。

Section § 50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立公园和娱乐部收购弗里曼地产,并免除该收购本身在《加州环境质量法案》下的环境审查。然而,任何管理该地产的计划或未来的项目仍需进行环境评估。

该收购必须符合某些条件: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和奥科蒂略威尔斯州立车辆娱乐区之间的边界应与指定的乡镇区段保持一致。转让完成后,指定区段将按照法律规定并入各自的公园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立公园和娱乐部可签订协议,收购分节 (d) 中指明的“弗里曼地产”。根据本授权并在此地图中指明的“弗里曼地产”的收购,免于遵守《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第 13 部(自第 21000 节起))。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b) 分节 (a) 项下的豁免不适用于根据第 5002.2 节为管理“弗里曼地产”或其任何部分所需的任何总体规划,也不适用于为“弗里曼地产”或其任何部分批准的任何后续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c) 该部门收购“弗里曼地产”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c)(1) 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和奥科蒂略威尔斯州立车辆娱乐区之间的边界应与地图上指明的南 10 乡、东 09 范围、S.B.B.M. 的第 8、9、10、11、19 和 20 区段之间的分界线基本一致。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c)(2) 南 10 乡、东 09 范围、S.B.B.M. 的第 2、3、4、5、6、7、8、9、10、11、17、18、19 和 20 区段,如地图上分界线以上所示,应在所有权转让给该部门完成后并入安萨-博雷戈沙漠州立公园。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c)(3) 南 10 乡、东 09 范围、S.B.B.M. 的第 9、10、11、14、15、16、19、20、21、22、23、26、27、28、29、30、31、32、33、34 和 35 区段,如地图上分界线以下所示,应在所有权转让给该部门完成后并入奥科蒂略威尔斯州立车辆娱乐区。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6.2(d) 以下地图描述了“弗里曼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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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弗里曼地产地图
出现在已成法案的纸质出版物中。
参见 2010 年法规第 718 章第 11 节(第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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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5018

Explanation
当州立法机关在收到相关报告后,为购买、开发或建设州立海滩、公园或娱乐区拨款时,负责部门必须立即开始这项工作。

Section § 50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授权另一个部门拥有与州建筑师和房地产服务司相同的权力,在规划、设计、建造和管理某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合同方面。然而,财政部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收回这项授权。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8.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财政部可授权该部门行使与总务部下属的州建筑师司和房地产服务司相同的权力,以规划、设计、建造以及管理立法批准的资本支出项目的合同和专业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8.1(b) 根据 (a) 款授予该部门的任何行使项目规划、设计、建造以及合同和专业服务的管理权,财政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撤销。

Section § 5019

Explanation
当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用作公园或海滩时,他们可以保留在该土地上发现的任何石油或矿产的权利。但是,他们必须确保任何寻找或开采这些资源的行为不会扰乱土地表面,也不会损坏其上的任何娱乐设施。

Section § 5019.5

Explanation
在制定任何公园或娱乐区开发计划之前,该部门必须进行一项调查,以评估该土地能够承受多少使用量。这项调查包括检查土壤质量、湿度水平和现有的自然植被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