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合格历史财产”的条件。此类财产必须是私人拥有、不免税、对公众可见的,并且符合特定的历史意义标准。

该财产必须在特定时间前具有地标地位并符合新标准,或者被列入国家、州或地方登记册,或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实例;与加州历史上有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相关;是某种特定建筑或建造风格的优秀、稀有或重要范例。

“合格历史财产”是指不免除财产税、对公众可见的私人拥有的财产,并且该财产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 所有截至并包括注册号769的地标注册,如果是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批准的,则只有当地标地点符合加州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确定的现有标准,或对于1975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符合州历史资源委员会确定的现有标准,方可获得批准。本章第2条(自第5020节起)下的任何其他注册加州历史地标,历史兴趣点除外,并且符合以下任何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1) 该财产是该地区同类中第一个、最后一个、唯一或最重要的历史财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2) 该财产与对加州历史产生深远影响的个人或团体相关联;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3) 该财产是某个时期、风格、建筑运动或建造的典范或杰出范例,或者它是某个地区先驱建筑师、设计师或建筑大师的更著名作品之一,或现存的最佳作品;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b) 列入《美国法典》第16篇第470A节所述的国家登记册的财产;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c) 列入市或县历史或建筑重要地点、场所或地标登记册或清单的财产,但该财产须符合(a)款下第1、2或3项中规定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5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合格历史财产”。主要要素包括带有建筑物的独立场地、场地立面或部分,以及历史街区。没有建筑物的场地不被视为历史财产。此外,历史遗址附近的商业活动本身不会取消该遗址的资格,除非其活动损害了该遗址的历史意义,这可能导致其注册状态被撤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2(a) 根据第5031条,“合格历史财产”包括: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2(a)(1) 拥有建筑物的独立场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2(a)(2) 整个场地的立面或部分。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2(a)(3) 历史街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2(b) “合格历史财产”不包括没有建筑物的独立场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2(c) 商业运营本身不一定取消地标的注册资格。但是,如果商业企业因其物理开发计划、邻近性、影响、过度使用或管理理念而稀释或侵蚀地标的完整性或质量,则应视为已发生不利影响,并且其注册可能会被撤销。

Section § 5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以确定什么符合历史财产的资格。在制定这些规则时,他们必须考虑州历史资源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