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历史财产”是指不免除财产税、对公众可见的私人拥有的财产,并且该财产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 所有截至并包括注册号769的地标注册,如果是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批准的,则只有当地标地点符合加州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确定的现有标准,或对于1975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符合州历史资源委员会确定的现有标准,方可获得批准。本章第2条(自第5020节起)下的任何其他注册加州历史地标,历史兴趣点除外,并且符合以下任何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1) 该财产是该地区同类中第一个、最后一个、唯一或最重要的历史财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2) 该财产与对加州历史产生深远影响的个人或团体相关联;或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a)(3) 该财产是某个时期、风格、建筑运动或建造的典范或杰出范例,或者它是某个地区先驱建筑师、设计师或建筑大师的更著名作品之一,或现存的最佳作品;或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b) 列入《美国法典》第16篇第470A节所述的国家登记册的财产;或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31(c) 列入市或县历史或建筑重要地点、场所或地标登记册或清单的财产,但该财产须符合(a)款下第1、2或3项中规定的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