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现在作为州历史资源委员会运作。任何时候法律提及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都应被解释为指代这个新的委员会。

Section § 502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历史资源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加州登记册”(一个历史资源列表)和“经认证的地方政府”(根据联邦法律认可的负责历史保护的地方机构)等特定术语。它还定义了“民间生活”(指传统文化表达)和“历史街区”(指具有历史或美学上相互关联的建筑或场所的统一区域)。

关键术语包括指代已认可的州地标的“历史地标”,以及涵盖任何具有历史意义的物品的“历史资源”。此外,“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和“州历史资源清单”详细列出了联邦和州层面的重要历史物品。“重大不利变更”指任何显著损害历史资源价值的行为。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a) “加州登记册”指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b) “经认证的地方政府”指经国家公园管理局认证,依照经修订的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16 U.S.C. Sec. 470 et seq.)第101 (c) 条以及该法案项下通过的、载于《联邦法规典籍》第36篇第61部分(自第61.1条起)的法规,执行该法案宗旨的地方政府。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c) “委员会”指州历史资源委员会。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d) “部门”指公园和娱乐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e) “主任”指公园和娱乐部主任。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f) “DPR 表格 523”指公园和娱乐部历史资源清单表格。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g) “民间生活”指在家庭、族裔、职业或区域群体内共享的传统表达文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口头、模仿或表演学习并通常在没有正规指导或机构指导下得以维持的技术技能、语言、音乐、口述历史、仪式、盛典和手工艺传统。然而,“民间生活”不包括仅因这些活动在该区域或该地点发生而认定的区域或地点。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h) “历史街区”指一个可界定的统一地理实体,其拥有在历史或美学上通过规划或实体发展而统一的地点、建筑物、构筑物或物品的显著集中、联系或连续性。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i) “历史地标”指根据第5021条注册为州历史地标的任何历史资源。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j) “历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在加州的建筑、工程、科学、经济、农业、教育、社会、政治、军事或文化史册中具有历史或考古意义,或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地点、区域、场所、记录或手稿。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k) “地方历史资源登记册”指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条例或决议正式指定或认可为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清单。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l) “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指经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16 U.S.C. Sec. 470 et seq.)授权,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和文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街区、地点、建筑物、构筑物和物品的官方联邦清单。
(m)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m) “办公室”指州历史保护办公室。
(n)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n) “官员”指州历史保护官员。
(o)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o) “历史兴趣点”指根据第5021条注册为历史兴趣点的任何历史资源。
(p)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p) “州历史资源清单”指由该办公室维护的所有已识别、评估和确定的历史资源的汇编,特别是那些根据该办公室制定的标准进行的历史资源调查中评估的、正式确定符合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资格或已列入其中的,或被指定为历史地标或历史兴趣点的资源。
(q)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1(q) “重大不利变更”指拆除、毁坏、迁移或改建,以致历史资源的意义受到损害。

Section § 502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由州政府管理的一个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程序。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九名成员组成,任命依据是主任和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供的一份名单。其中五名成员必须是历史学、考古学和建筑学等特定领域的公认专业人士,并且有可能一名成员同时涵盖建筑学和建筑史学,另一名成员同时涵盖两种考古学。一名成员应精通民族历史,另一名精通民俗学,还有两名可以代表公众或拥有州长认为必要的专业知识。每位成员任期四年。截至1985年1月1日仍在任的成员,即使不符合这些新要求,也可以完成其任期,但未来的任命必须尽快符合规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a) 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九名成员组成。主任应与州历史保护官员协商,向州长提交一份供委员会空缺职位考虑的人员名单。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b)(1) 五名成员应是以下各学科中公认的专业人士:历史学、史前考古学、历史考古学、建筑史学和建筑学。但是,一个人可以同时代表建筑学和建筑史学这两个学科,一个人可以同时代表史前考古学和历史考古学这两个学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b)(2) 一名成员应精通民族历史。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b)(3) 一名成员应精通民俗学。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b)(4) 两名成员应代表公众或具备州长认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所必需或合宜的专业领域的专长。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c) 成员任期为四年。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2(d) 委员会在1985年1月1日任职的成员,不得因分部 (b) 的要求而被取消其现有任期的剩余部分。但是,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对委员会的任命,应确保分部 (b) 的第 (1) 款要求在最早可能的时间得到满足。

Section § 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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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并且需要有五名成员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每年必须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成员每天工作可获得50美元报酬,每月最高100美元,并且可以报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费用。

如果委员会成员同时是“立法者退休系统”的成员,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这笔报酬,而不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福利,也不需要重新加入退休系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3(a) 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地点由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委员会五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3(b) 委员会应每年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3(c) 委员会成员可为其服务领取薪金,每日五十美元 ($50),每月最高薪金为一百美元 ($100)。委员会成员亦可报销其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同时是立法者退休系统成员并有权从该系统获得福利的委员会成员,可选择放弃本条规定的报酬,且如果放弃该报酬,该成员的退休福利将不被削减,亦无需重新加入退休系统。

Section § 50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一个致力于保护历史资源的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评估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申请,并监督全州历史资源的普查工作。他们制定了记录、保存以及在必要时移除历史条目的标准。他们还制定并更新全面的历史资源计划,并就历史资源项目的优先次序提出建议。

委员会参与加州名录中符合条件的遗址的提名和列入工作,并制定历史地标的认定标准。他们为历史遗址推荐标志设计和指示牌类型,与地方当局协商,并确保公众参与决定哪些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最后,他们提交年度报告,并与公共机构和热衷于历史保护的公民合作。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 接收和评估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申请,并就名录中的条目向官员提出建议。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2) 根据联邦和州法律,进行全州范围的历史资源普查,并维护其全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地标和历史名胜点。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3) 制定历史资源的记录和保存标准,以及因历史资源被毁坏、损坏或其他条件变化而需要从历史名录中删除的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4) 制定并采纳历史建筑修复标准。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5) 依照州和联邦要求,制定综合性全州历史资源计划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历史、考古和民俗。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6) 根据公开听证会和积极的公众参与,每年制定并更新全州历史资源计划。
(7)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7) 根据全州历史资源计划,向部门提出建议,包括优先列出历史资源项目。
(8)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8) 监督加州名录的管理,接收和评估加州名录的提名,并促使符合条件的资源列入加州名录,以及在必要时及时修订加州名录的标准和程序。
(9)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9) 向部门推荐接受历史建筑、结构、遗址或地点注册为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点的标准。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0) 接收和评估将结构、遗址或地点注册为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点的申请。委员会应选择并指定其认为符合第5031条(a)款标准的历史地标和历史名胜点。委员会应维护一个按编号和描述识别历史地标和历史名胜点的登记册。
(1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1) 就可在已注册历史地标或历史资源处竖立或设置的标志或牌匾的标准设计和细节,以及标志或牌匾的使用,向办公室提出建议。委员会在制定设计和放置标准时应与市县协商。如果市县自己的标准符合委员会设定的最低标准,则这些标准不应阻止市县实施其自己的标准。
(1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2) 向部门推荐与历史名胜点注册相关的指示牌类型。委员会在制定设计和放置标准时应与市县协商。如果市县自己的标准符合委员会设定的最低标准,则这些标准不应阻止市县实施其自己的标准。
(1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3) 每年一月向主任和立法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其活动情况,指出历史资源计划和项目中未实现的目标,并建议为支持这些计划所需的立法。主任应向委员会通报有关全州历史资源的新计划和持续计划、政策和项目,并应听取和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1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4) 咨询并考虑对历史保护感兴趣的公共机构、公民团体和公民的建议。
(1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5) 根据公开听证会和积极的公众参与,制定项目选择标准和程序,这些项目将通过国家历史保护基金、加州遗产基金以及其他以保护和提升历史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联邦和州计划获得资助。
(1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a)(16) 准备或促使准备与本节所载委员会职责相关的预算,并向主任推荐。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4(b) 委员会可采纳审查根据第6313条提交的挖掘和打捞许可证申请的指导方针,并就此向州土地委员会提出建议。

Section § 50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一个委员会制定标准,用于评估和决定如何根据其重要性处理考古遗址。委员会的任务是弄清楚哪些遗址应该保持原样,或者应该被发掘进行研究。

此外,它还必须制定关于如何妥善收集、储存和展示考古物品的指导方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5(a) 委员会应制定用于确定考古遗址重要性、选择最重要的考古遗址以及确定最重要的考古遗址是应完整保存还是应进行发掘和解读的标准和方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5(b) 委员会应制定用于合理可行地收集、储存和展示考古标本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020.6

Explanation

州长从局长和委员会提供的一份名单中任命州历史保护官。这位官员必须了解历史资源。他们将担任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和历史保护办公室的首席行政官。

该官员的职责仅限于法律、行政命令、规章以及局长指派的、所有旨在保护加州历史资源的职责。此外,该官员或其候补人员是州历史议会大厦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6(a) 州长应任命州历史保护官。局长应与委员会协商,向州长提交一份该职位的候选人名单。被任命者应具备历史资源方面的知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6(b) 该官员应担任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并应是该部门历史保护办公室的首席行政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6(c) 该官员的职责仅限于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以及局长为保护和加强本州历史资源而指派的任何其他职责。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0.6(d) 该官员或其候补人员应担任州历史议会大厦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Section § 5020.7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保护历史资源的重要性,并指出公众和财产所有者的合作至关重要。

目标是让公共机构以促进这种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所有者将历史遗址视为有益的。它还旨在争取公众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和提升的支持。

立法机关认识到,历史资源的长期保护和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以及这些资源的公共和私人所有者的善意与合作。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包括委员会和办公室在内的公共机构,应努力以一种旨在争取已识别和未识别资源所有者合作的方式履行其在本条下的职责,鼓励所有者将这些资源视为资产而非负债,并鼓励公众支持历史资源的保护和提升。

Section § 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负责审查委员会关于哪些应注册为州历史地标的建议。他们将选择对历史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或地点进行注册。如果某物具有足够的历史意义,它将被标记为历史名胜点并设置标志。委员会维护着一份包含所有这些地标和遗址的描述和编号的清单。

部门还可以发布其考古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出版物,以便与公众和教育机构分享信息。

部门应考虑委员会提出的所有注册建议,并应将部门认为重要的历史资源建筑物、构筑物、遗址或地点注册为州历史地标;同时,应将部门认为具有足够历史意义、符合根据第5022.5节设置标志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或地点注册为历史名胜点。委员会应维护一份登记册,通过编号和描述来识别此类历史地标和历史名胜点。
部门可以每年公布办公室和现场考古调查的结果,并应根据需要发布其他出版物,例如详细的遗址报告和区域资源报告,以告知公众和教育机构。

Section § 5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公共或私人组织合作,在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处安装牌匾、标志和指示牌。这些标志也可以放置在通往这些地点的公路和道路上。

部门可以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或合作,在注册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的现场或其入口处(包括在高速公路和道路上)设置合适的牌匾、标志和指示牌。

Section § 50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两种类型的历史地点:“注册历史地标”和“注册历史兴趣点”。法律规定,历史兴趣点的标志应由交通部或相关地方当局负责设立和维护,具体取决于该地点的管辖权。地方历史团体也可以在这些地点设置自己的标志。但是,如果停车位不可用,或者设置标志会造成交通危险,或者会扰乱正常交通流量,则不需要设置标志。

Section § 50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州政府部门为用于官方历史地标的标志牌和牌匾制定标准设计。该部门会制定关于这些标志牌和牌匾如何使用的规则。出于有害或商业目的,或以任何违反部门规定的方式使用或复制这些标志牌或牌匾是违法的。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5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了维护高速公路、街道和公共道路附近标示注册历史遗迹的标志和纪念碑的责任。交通部负责州高速公路附近的标志,而县级和市级主管机关则负责其各自道路附近的标志。它们必须确保这些标志得到良好维护并保持可见,清除任何可能遮挡它们的植被。对于不属于这些机构管辖的历史标志,交通部将负责,同样确保它们得到良好维护并保持可见。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3(a) 交通部有责任维修所有位于州高速公路旁、为标记注册历史遗迹而设立的物品或标志,并确保这些纪念碑或标志没有可能遮挡其视线的植被。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3(b) 负责县级公路的县级主管机关,以及负责其各自管辖范围内街道和公路的所有市级主管机关,有责任维修或确保维修所有位于公共公路旁、为标记注册历史遗迹而设立的物品或标志,并确保这些标志和纪念碑没有可能遮挡其视线的所有植被。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3(c) 对于本节未对其他政府机构施加相关义务的任何指定注册历史遗迹的物品、标志和纪念碑,该部门有责任维修或确保维修,并且该部门应确保这些标志和纪念碑没有可能遮挡其视线的所有植被。

Section § 5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保护其拥有的历史遗迹。截至1982年,各机构必须制定政策来保护这些遗址。截至1983年,他们必须列出所有50年以上楼龄的州属建筑物清单,这些建筑物可能具有历史意义或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供建议,并维护一份重要遗址的总清单。各机构必须每年更新其清单,并记录其保护工作。任何可能影响这些历史遗址的项目都需要经过审查。该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州机构和历史建筑物。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a) 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前,每个州机构应制定政策,在审慎可行的情况下,保护和维护其管辖下所有已列入或可能符合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根据第5021条注册或符合注册为州历史地标的州属历史资源。州历史保护官员应根据需要向此类机构提供建议和协助。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b) 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前,每个州机构应向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其管辖下所有50年以上楼龄的州属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已列入或可能符合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已注册或可能符合注册为州历史地标。高速公路路权范围内的州属建筑物,应在批准任何会改变其原有或重要特征或结构,或转移、搬迁或拆除这些建筑物的项目之前进行盘点。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c) 州历史保护官员应在州历史资源委员会的建议下,并在与受影响机构协商后,制定提交清单和制定政策的标准,以审查根据本节确定的历史资源。这些审查程序应允许州历史保护官员确定清单中哪些历史资源符合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和州历史地标标准,并应将其列入历史资源总清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d) 州历史保护官员应维护一份总清单,其中包含根据本节提交并确定为重要的所有已盘点建筑物,以及目前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注册为州历史地标的州机构管辖下的所有州属历史资源。州历史保护官员应告知总清单上拥有历史资源的机构,当前可用于保护活动(包括修复和复原)的资金来源。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e) 在1984年7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每个州机构应向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交清单更新和一份年度保护活动声明。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f) 每个州机构应向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交任何可能影响已列入或可能符合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或已注册或符合注册为州历史地标的历史资源的项目文件以供评论。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g) 在本节和第5024.5节中,“州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机构、部门、司、委员会、理事会、局、官员或其他权力机构。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h) 在本节和第5024.5节中,“建筑物”指人类建造的不可移动作品,具有相互关联的部件,呈明确的组织模式,用于遮蔽或促进某种人类活动,并构成历史资源。

Section § 5024.1

Explanation

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是为了识别和保护本州历史资源而设立的清单。该登记册指导机构、团体和公民保护这些资源免受重大变更。委员会负责监督该登记册及其列入程序。

资源如果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与重要的历史事件或人物相关联、代表重要的建筑风格或具有高度艺术价值,即可被列入。

该登记册包括符合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资格的财产、州历史地标以及其他推荐的历史名胜点。

资源可根据既定程序提名,这包括通知相关方并考虑异议,特别是来自财产所有人的异议。如果一项财产因所有人的异议而无法列入,它仍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资格。

历史调查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并保持最新,也可有助于列入。

最后,如果资源不再符合资格,也有将其从登记册中移除的程序。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a) 特此设立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加州登记册是加州的一份权威指南,供州和地方机构、私人团体以及公民用于识别本州的历史资源,并指明在审慎可行的情况下,哪些财产应受到保护,免受重大不利变更。委员会应监督加州登记册的管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b) 加州登记册应包括经委员会根据其通过的程序认定为具有重要意义并符合 (c) 款所列标准的历史资源。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c) 如果一项资源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标准,则可被列为加州登记册中的历史资源: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c)(1) 与对加州历史和文化遗产的广泛模式做出重大贡献的事件相关联。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c)(2) 与我们过去重要人物的生活相关联。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c)(3) 体现了某一类型、时期、区域或建造方法的独特特征,或代表了重要创意个人的作品,或具有高度艺术价值。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c)(4) 已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史前或历史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d) 加州登记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d)(1) 经正式认定符合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资格或已列入该登记册的加州财产。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d)(2) 第 770 号州历史地标以及所有编号在 770 号之后连续的州历史地标。对于编号在 770 号之前的州历史地标,办公室应根据委员会将通过的程序审查其列入加州登记册的资格。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d)(3) 经办公室审查并由委员会根据其通过的标准推荐列入加州登记册的历史名胜点。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e) 如果根据 (f) 款被提名列入,并经委员会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州登记册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e)(1) 单个历史资源。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e)(2)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对历史街区的重要性有贡献的历史资源。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e)(3) 在历史资源调查中被认定为重要的历史资源,如果该调查符合 (g) 款所列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e)(4) 根据任何市或县条例指定或列为市或县地标或历史财产或街区的历史资源和历史街区,如果办公室已认定该条例下的指定或列入标准与委员会通过的加州登记册标准一致。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e)(5) 根据任何市或县条例指定的地方地标或历史财产。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f) 资源可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提名程序被提名为加州登记册中的历史资源,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f)(1) 如果申请人不是资源所在地的当地政府,申请人应首先向当地政府的书记员提交委员会规定的提名通知。该通知应请求当地政府参与提名,提供对提名的意见,或者如果当地政府拒绝参与提名或未能在 90 天内对提名通知采取行动,则可将提名提交给办公室,并应包括当地政府的任何意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1(f)(2) 在对拟列入加州登记册的调查、单个资源、历史街区或其他资源的提名采取行动之前,委员会应将提名通知财产所有人、资源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地方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公众成员,并提供不少于 60 个日历日的时间供其对提名发表意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将该资源列为加州登记册中的历史资源时,应考虑这些意见。

Section § 50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州机构特别关注历史资源。在改变或移除任何具有历史意义的物品或地点之前,他们必须在规划过程的早期通知一名指定官员。该官员有30天时间审查这些行动并提供反馈。如果某项行动可能对历史资源产生负面影响,该机构和官员必须设法避免或减轻损害,必要时可寻求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的帮助。

州机构需要保留记录,以证明官员同意影响历史遗址的行动。如果某个机构不考虑采取替代行动来防止损害,官员会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报告此事。官员还可以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将某个结构列入历史清单之前,机构应确保它不会被意外移动或改变。官员还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关于保护其历史遗址的建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a) 任何州机构不得改变列入根据第5024条 (d) 款维护的总清单的历史资源的原始或重要历史特征或结构,或转让、迁移或拆除这些资源,除非在规划过程早期,首先向官员发出拟议行动的通知和摘要,该官员在收到通知和摘要后有30天时间进行审查和评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b) 如果官员认定拟议行动将对列入清单的历史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则对该历史资源拥有管辖权的州机构负责人和官员应采取审慎可行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利影响。官员应在适当时咨询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以获取建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c) 每个州机构应保留书面文件,证明官员同意将对总清单上的历史资源产生影响的拟议行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d) 官员应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报告,以调解州机构拒绝提出、考虑或采纳审慎可行的替代方案的情况,以消除或减轻对总清单上历史资源的不利影响,如第5024条 (f) 款所规定。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e) 官员可以监督任何州机构拟议行动的实施情况。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f) 在根据第5024条 (b) 和 (c) 款对某结构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可能列入清单之前,州机构应确保任何可能符合列入清单条件的结构不会被无意中转让或不必要地改变。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5(g) 官员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关于保护其历史资源的方法的信息。

Section § 5024.6

Explanation

部门内的州历史保护办公室负责与历史资源保护相关的各项任务。其职责包括推荐历史名录中的地点、管理州和联邦的保护激励计划,以及监督历史调查和开发的赠款和贷款。

该办公室还通过强调历史遗址的益处来协助州机构,提供关于保护工作的公众教育,并与文化和族裔团体在相关项目上合作。此外,该办公室审查公共资助项目对历史遗址的影响,评估挖掘申请,支持州土地委员会,并管理加州名录和州历史资源清单。它还侧重于教育公众如何提名地点列入加州名录,重点关注与劳工和民权运动以及现代历史(1940年以后)相关的地点。截至2015年1月,其任务是识别并报告与这些主题相关的公共所有资源,这些资源可能符合作为历史资源获得官方认可的条件。

部门内设有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由该官员领导。该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a) 担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并担任该官员履行其职位职责的工作人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b) 推荐具有历史意义的财产,供委员会提名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登记为历史地标和历史名胜点,以及列入加州名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c) 管理州和联邦的历史资源保护激励计划,包括加州名录。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d) 提供有关联邦和州为保护项目和历史资源提升提供的福利信息。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e) 管理赠款和贷款计划,以调查历史资源并协助这些资源的开发和提升。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f) 通过提供有关利用历史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信息和教育,协助其他州机构。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g) 提供关于历史资源保护和提升的公众教育和信息。
(h)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h) 向地方、州和国家组织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通过制定示范条例、金融机制、教育项目、会议、研讨会及其他材料,促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提升。
(i)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i) 在项目涉及文化和族裔委员会(例如美洲原住民遗产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或代表的关切时,与它们合作。
(j)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j) 审查并评论其他政府机构实施的公共资助项目和计划对历史资源的影响。
(k)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k) 审查在州水域进行打捞的挖掘和打捞许可证申请。
(l)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l) 协助州土地委员会管理第6313节。
(m)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m)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程序管理加州名录。
(n)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n) 根据办公室制定并经委员会通过的程序,管理和维护州历史资源清单。
(o)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o) 管理根据第5079.10节设立的加州遗产基金。
(p)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p) 就根据第5024.1节(f)款将资源提名为加州名录中的历史资源所需的程序对公众进行教育,特别强调通过在其季度通讯或其他适当出版物以及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信息,教育公众提名与劳工运动、民权运动和该州现代历史相关的资源。
(q)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q)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识别可能适合列为历史资源、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点的公共所有资源,这些资源应与劳工运动、民权运动或该州现代历史相关。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应向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
(r)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4.6(r) 就本节而言,“现代历史”指1940年及之后的历史。

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设立为致力于航空历史的州立博物馆。该博物馆致力于保存和修复历史航空文物和纪念品。它作为一个保管机构,旨在突出加利福尼亚州在航空发展中的作用,并储存国内和国际航空纪念品。虽然州政府可能提供技术帮助,但不会承担费用,博物馆必须偿还所有开支。此外,在接受任何展品之前,博物馆必须与捐赠者签订协议,明确如果博物馆关闭,这些物品将如何处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5(a)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本州和全国范围内需要设立致力于保存和修复与航空科学、艺术和实践相关的历史文物的州级保管机构。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5(b) 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特此指定为州立航空博物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5(c) 部门可以向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提供技术援助及其他非财政支持。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应向部门偿还根据本款规定产生的所有费用。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5(d) 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可以作为保管机构,用于收集、保存、修复和展示本州在航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文物和纪念品,并且还可以储存和展示航空业及其先驱和从业者的国内和国际纪念品。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5(e) 在接受任何飞机、任何与飞机相关的文物、工具或用品,或任何其他用于航空博物馆展示的材料之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应与这些材料的任何捐赠者签订协议,规定如果博物馆关闭或以其他方式不对公众开放时这些材料的处置方式。

Section § 5025.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部门必须确保所有指示历史路线的标志物都得到良好维护。

Section § 50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萨克拉门托的州长官邸将由公园和娱乐部管理,并被称为旧州长官邸州立历史公园。州立公园和娱乐委员会必须批准这一命名。此外,总务局局长将把官邸及其内容物的控制权移交给公园和娱乐部,该部将作为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管理。

Section § 502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认证著名探险家和团体(例如弗里蒙特上校1843年的路线和唐纳党小径)在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地区所走过的历史路线。该部门将根据认证日期,从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或委员会获得建议。他们还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标记州内其他历史旅行路线。

该部门应在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或就1975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认证而言,在委员会的建议下,认证约翰·查尔斯·弗里蒙特上校及其队伍于1843年冬季从内华达州界经莫诺、因约、高山、阿马多尔和埃尔多拉多县到达萨克拉门托县萨特堡的路线,以及唐纳党小径,从内华达州界到弗迪峡谷与唐纳党阿尔德溪营地的交界处,再到唐纳纪念州立公园的唐纳纪念碑。该部门可在委员会的建议下,认证并标记州内其他历史旅行路线。

Section § 502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门在特定路线上,特别是在与州高速公路或县级公路的交叉口,设置适当的标志或标记,以便人们更容易导航。

Section § 5026

Explanation

在决定是否批准将某地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申请之前,委员会必须将申请发送给当地市议会或县委员会征求意见。他们有45天时间向委员会提交意见。所有委员会成员应在委员会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这些意见。

收到将某处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申请后,且在对该申请进行任何评估和提出建议之前,委员会应首先将该申请提交给相应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征求意见。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应自收到之日起45天内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由工作人员提供一份此类意见的副本,时间不迟于委员会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前15天。

Section § 5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栋列入国家史迹名录的建筑从州政府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不得拆除或进行重大改动。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这些改动是为了修复以维护或提升其历史价值。这项规定适用于1987年1月1日之后转让的建筑。

任何列入国家史迹名录并从州政府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经立法机关通过法规事先批准,不得拆除、毁坏或进行重大改动,除非是为了保护或提升其历史价值而进行的修复。本条适用于在1987年1月1日之后从州政府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Section § 50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批准拆除旧金山的旧跨湾总站大楼,以便建造一座新总站。新总站将用于容纳加州火车(Caltrain)、高速铁路以及本地和区域公交车。跨湾联合权力机构将负责新总站的融资、设计和运营等所有事宜。

在资助这项重建项目时,项目区域内新建的住宅中,至少25%必须是可负担的,供收入不超过该区域中位收入60%的人群居住。此外,另有10%的新住宅应是可负担的,供收入不超过中位收入120%的人群居住。重建机构必须确保这些住宅在现有健康与安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可负担性。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7.1(a) 依照第5027条的规定,立法机关特此批准拆除位于旧金山市和县第一街和米慎街的跨湾总站大楼,包括其相关车辆坡道,以便在同一地点建造一座新总站,旨在除服务本地、区域和城际公交线路外,还服务于加州火车(Caltrain),并旨在容纳高速客运铁路服务。跨湾联合权力机构(Transbay Joint Powers Authority)应拥有对新总站的融资、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营等所有事宜的主要管辖权。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7.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为全部或部分资助跨湾总站大楼拆除和新总站(包括其相关车辆坡道)建设而通过的重建计划,应确保项目区域内开发的所有住宅单元中至少有25%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60%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并且项目区域内开发的所有住宅单元中至少有额外10%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给收入不超过区域中位收入120%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重建机构应确保根据本款规定实现可负担的住宅单元,在可负担的住房成本下,持续提供给相应收入类别的个人和家庭,并由其居住,符合《健康与安全法》第33334.3条(f)款以及第33413条(b)款(2)项(C)分项所载的时间要求。

Section § 5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因地震、火灾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受损,则不得拆除、毁坏或进行重大改动。只有当该建筑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经过仔细评估后允许时,才允许进行这些操作。

地方政府可以就此类操作向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寻求决定,该决定会考虑损害的严重程度、维修成本和历史重要性。决策过程需要咨询当地专家,并且应在损害发生后或收到申请后30天内完成。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8(a) 任何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加州历史名胜名录或任何地方公共历史名胜名录的建筑,且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或洪水)而受损的,不得被拆除、毁坏或进行重大改动,除非是为了修复以保存或提升其历史价值,除非该建筑对公众构成人身伤害或对邻近财产造成损害的迫在眉睫的威胁,或者除非州历史保护办公室根据 (b) 款的规定,认定该建筑可以被拆除、毁坏或进行重大改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8(b) 任何地方政府均可向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申请,以确定符合 (a) 款所述条件的建筑是否应被拆除、毁坏或进行重大改动。该认定应基于建筑的受损程度、修复或重建建筑的成本、建筑的历史意义以及州历史保护办公室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在做出该认定S时,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应考虑由其选定的一个团队提出的建议,该团队由三名居住在受影响县且具有历史保护专业知识的居民组成。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的认定应在建筑受损后30天内,或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以后者为准)发出。

Section § 5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式决定将某处房产指定为历史资源后90天内,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必须将此指定记录在县记录员处。这包括详细信息,例如当前房产所有人、指定机构以及房产的法律描述。如果该指定在1993年3月15日之前获得批准,只要经过认证,仍然可以记录。

县记录员负责索引这些指定记录,将主管机构列为“授予人”,将房产所有人列为“受让人”。“历史资源指定”一词指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中的条目,或导致房产不得改建或拆除的地方指定。

重要的是,如果有人在1993年3月15日之后,在不知晓房产被指定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产——即在其被认定为历史资源与正式记录之间——他们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除非他们实际知晓该指定。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a) 委员会应在局长批准委员会发布针对单个财产的历史资源指定后90天内,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确立该历史资源指定的经认证决议以供备案,县记录员应予记录。对于在1993年3月15日之前批准的历史资源指定,委员会可以提交一份历史资源指定的经认证决议以供备案,县记录员应予记录。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b) 任何地方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应在地方机构或其下属单位指定单个财产为历史资源后90天内,向县记录员提交一份确立该历史资源指定的经认证决议以供备案,县记录员应予记录。对于在199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的历史资源指定,地方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可以提交一份历史资源指定的经认证决议以供备案,县记录员应予记录。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c) 该决议应包括当前财产所有人的姓名、指定实体、具体的历史资源指定以及财产的法律描述。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d) 记录员应索引委员会或地方机构或其下属单位已记录的决议,为此目的,将各自机构列为“授予人”,将当前所有人列为“受让人”。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e) 就本节而言,“历史资源指定”一词指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以及任何导致拆除或改建限制的地方历史资源指定。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f) 本节不影响在1993年3月15日之后确定的财产的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该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由善意有偿购买者在财产被指定为历史资源之时与该指定被记录之时之间取得,除非购买者实际知晓该指定。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g) 本节不影响任何受本节约束的财产的所有权。

Section § 5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从高速公路路权区域内的历史财产租赁中收取的资金的50%将存入一个名为“历史财产维护基金”的专门基金。在扣除任何地方财产税后,该基金中的资金将专门用于这些历史财产的维护和运营。

这些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任何现有可用于维护历史遗址的州资金,并且该基金的支出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交通部在每个财政年度从联邦指定历史财产或根据第5024条列为州历史资源的财产(由交通部拥有并位于高速公路路权走廊内)收取的租赁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0%),减去依法要求支付给市、县或市县的任何代替财产税的金额后,应存入历史财产维护基金,该基金特此在财政部设立。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5(b) 基金中的款项可由交通部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用于支付与(a)款所述历史财产的维护和运营相关的费用。存入该基金的任何款项均是对现有可供任何州机构用于历史资源运营和维护的资金的补充,而非旨在取代或替代这些现有资金。

Section § 502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地标提名的常规程序如何,Nuestra Señora Reina de La Paz(即塞萨尔·查韦斯的故居和安葬地)将自动被指定为州历史地标。

尽管有根据第5021条设立的提名程序,被称为Nuestra Señora Reina de La Paz的土地,包括已故塞萨尔·查韦斯的故居和安葬地,应被注册为州历史地标。

Section § 502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由第5024条(f)款对历史资源施加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圣昆廷改造中心的拆除和建设项目。实质上,这些项目,包括拆除38号楼并建设新的教育和职业中心,以及2023年预算案授权的其他改进项目,都免除了某些历史保护要求。

此外,通常与历史资源相关的第5024.5条也不适用于这些特定项目,从而确保拆除、设计和施工可以在没有这些限制的情况下进行。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7(a) 第5024条(f)款不适用于圣昆廷改造中心,圣昆廷:拆除38号楼并建设新教育和职业中心项目,以及2023年预算案授权的圣昆廷改造中心,圣昆廷:改进项目,或与这些项目相关的任何行动或批准。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29.7(b) 第5024.5条不适用于与圣昆廷改造中心,圣昆廷:拆除38号楼并建设新教育和职业中心项目,以及2023年预算案授权的圣昆廷改造中心,圣昆廷:改进项目的拆除、设计或施工相关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