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立公园和纪念碑历史资源
Section § 5020
Section § 5020.1
本节定义了加州历史资源语境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加州登记册”(一个历史资源列表)和“经认证的地方政府”(根据联邦法律认可的负责历史保护的地方机构)等特定术语。它还定义了“民间生活”(指传统文化表达)和“历史街区”(指具有历史或美学上相互关联的建筑或场所的统一区域)。
关键术语包括指代已认可的州地标的“历史地标”,以及涵盖任何具有历史意义的物品的“历史资源”。此外,“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和“州历史资源清单”详细列出了联邦和州层面的重要历史物品。“重大不利变更”指任何显著损害历史资源价值的行为。
Section § 5020.2
本节概述了由州政府管理的一个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命程序。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九名成员组成,任命依据是主任和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供的一份名单。其中五名成员必须是历史学、考古学和建筑学等特定领域的公认专业人士,并且有可能一名成员同时涵盖建筑学和建筑史学,另一名成员同时涵盖两种考古学。一名成员应精通民族历史,另一名精通民俗学,还有两名可以代表公众或拥有州长认为必要的专业知识。每位成员任期四年。截至1985年1月1日仍在任的成员,即使不符合这些新要求,也可以完成其任期,但未来的任命必须尽快符合规定。
Section § 5020.3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四次,并且需要有五名成员出席才能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每年必须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成员每天工作可获得50美元报酬,每月最高100美元,并且可以报销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费用。
如果委员会成员同时是“立法者退休系统”的成员,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这笔报酬,而不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福利,也不需要重新加入退休系统。
Section § 5020.4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一个致力于保护历史资源的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评估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申请,并监督全州历史资源的普查工作。他们制定了记录、保存以及在必要时移除历史条目的标准。他们还制定并更新全面的历史资源计划,并就历史资源项目的优先次序提出建议。
委员会参与加州名录中符合条件的遗址的提名和列入工作,并制定历史地标的认定标准。他们为历史遗址推荐标志设计和指示牌类型,与地方当局协商,并确保公众参与决定哪些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最后,他们提交年度报告,并与公共机构和热衷于历史保护的公民合作。
Section § 5020.5
这项法律指示一个委员会制定标准,用于评估和决定如何根据其重要性处理考古遗址。委员会的任务是弄清楚哪些遗址应该保持原样,或者应该被发掘进行研究。
此外,它还必须制定关于如何妥善收集、储存和展示考古物品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020.6
州长从局长和委员会提供的一份名单中任命州历史保护官。这位官员必须了解历史资源。他们将担任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和历史保护办公室的首席行政官。
该官员的职责仅限于法律、行政命令、规章以及局长指派的、所有旨在保护加州历史资源的职责。此外,该官员或其候补人员是州历史议会大厦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Section § 5020.7
本节强调了保护历史资源的重要性,并指出公众和财产所有者的合作至关重要。
目标是让公共机构以促进这种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所有者将历史遗址视为有益的。它还旨在争取公众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和提升的支持。
Section § 5021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负责审查委员会关于哪些应注册为州历史地标的建议。他们将选择对历史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或地点进行注册。如果某物具有足够的历史意义,它将被标记为历史名胜点并设置标志。委员会维护着一份包含所有这些地标和遗址的描述和编号的清单。
部门还可以发布其考古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出版物,以便与公众和教育机构分享信息。
Section § 5022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与公共或私人组织合作,在历史地标或历史名胜处安装牌匾、标志和指示牌。这些标志也可以放置在通往这些地点的公路和道路上。
Section § 5022.5
Section § 5022.6
Section § 5023
本法律条款明确了维护高速公路、街道和公共道路附近标示注册历史遗迹的标志和纪念碑的责任。交通部负责州高速公路附近的标志,而县级和市级主管机关则负责其各自道路附近的标志。它们必须确保这些标志得到良好维护并保持可见,清除任何可能遮挡它们的植被。对于不属于这些机构管辖的历史标志,交通部将负责,同样确保它们得到良好维护并保持可见。
Section § 502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机构保护其拥有的历史遗迹。截至1982年,各机构必须制定政策来保护这些遗址。截至1983年,他们必须列出所有50年以上楼龄的州属建筑物清单,这些建筑物可能具有历史意义或已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州历史保护官员提供建议,并维护一份重要遗址的总清单。各机构必须每年更新其清单,并记录其保护工作。任何可能影响这些历史遗址的项目都需要经过审查。该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州机构和历史建筑物。
Section § 5024.1
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是为了识别和保护本州历史资源而设立的清单。该登记册指导机构、团体和公民保护这些资源免受重大变更。委员会负责监督该登记册及其列入程序。
资源如果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与重要的历史事件或人物相关联、代表重要的建筑风格或具有高度艺术价值,即可被列入。
该登记册包括符合国家历史名胜登记册资格的财产、州历史地标以及其他推荐的历史名胜点。
资源可根据既定程序提名,这包括通知相关方并考虑异议,特别是来自财产所有人的异议。如果一项财产因所有人的异议而无法列入,它仍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资格。
历史调查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并保持最新,也可有助于列入。
最后,如果资源不再符合资格,也有将其从登记册中移除的程序。
Section § 5024.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州机构特别关注历史资源。在改变或移除任何具有历史意义的物品或地点之前,他们必须在规划过程的早期通知一名指定官员。该官员有30天时间审查这些行动并提供反馈。如果某项行动可能对历史资源产生负面影响,该机构和官员必须设法避免或减轻损害,必要时可寻求州历史建筑安全委员会的帮助。
州机构需要保留记录,以证明官员同意影响历史遗址的行动。如果某个机构不考虑采取替代行动来防止损害,官员会向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报告此事。官员还可以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在将某个结构列入历史清单之前,机构应确保它不会被意外移动或改变。官员还可以向地方政府提供关于保护其历史遗址的建议。
Section § 5024.6
部门内的州历史保护办公室负责与历史资源保护相关的各项任务。其职责包括推荐历史名录中的地点、管理州和联邦的保护激励计划,以及监督历史调查和开发的赠款和贷款。
该办公室还通过强调历史遗址的益处来协助州机构,提供关于保护工作的公众教育,并与文化和族裔团体在相关项目上合作。此外,该办公室审查公共资助项目对历史遗址的影响,评估挖掘申请,支持州土地委员会,并管理加州名录和州历史资源清单。它还侧重于教育公众如何提名地点列入加州名录,重点关注与劳工和民权运动以及现代历史(1940年以后)相关的地点。截至2015年1月,其任务是识别并报告与这些主题相关的公共所有资源,这些资源可能符合作为历史资源获得官方认可的条件。
Section § 5025
这项法律将加利福尼亚市博物馆和修复设施设立为致力于航空历史的州立博物馆。该博物馆致力于保存和修复历史航空文物和纪念品。它作为一个保管机构,旨在突出加利福尼亚州在航空发展中的作用,并储存国内和国际航空纪念品。虽然州政府可能提供技术帮助,但不会承担费用,博物馆必须偿还所有开支。此外,在接受任何展品之前,博物馆必须与捐赠者签订协议,明确如果博物馆关闭,这些物品将如何处理。
Section § 5025.3
Section § 5025.11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认证著名探险家和团体(例如弗里蒙特上校1843年的路线和唐纳党小径)在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地区所走过的历史路线。该部门将根据认证日期,从历史地标咨询委员会或委员会获得建议。他们还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标记州内其他历史旅行路线。
Section § 5026
在决定是否批准将某地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申请之前,委员会必须将申请发送给当地市议会或县委员会征求意见。他们有45天时间向委员会提交意见。所有委员会成员应在委员会就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这些意见。
Section § 502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栋列入国家史迹名录的建筑从州政府转让给另一个公共机构,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不得拆除或进行重大改动。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这些改动是为了修复以维护或提升其历史价值。这项规定适用于1987年1月1日之后转让的建筑。
Section § 5027.1
这项法律批准拆除旧金山的旧跨湾总站大楼,以便建造一座新总站。新总站将用于容纳加州火车(Caltrain)、高速铁路以及本地和区域公交车。跨湾联合权力机构将负责新总站的融资、设计和运营等所有事宜。
在资助这项重建项目时,项目区域内新建的住宅中,至少25%必须是可负担的,供收入不超过该区域中位收入60%的人群居住。此外,另有10%的新住宅应是可负担的,供收入不超过中位收入120%的人群居住。重建机构必须确保这些住宅在现有健康与安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可负担性。
Section § 50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因地震、火灾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受损,则不得拆除、毁坏或进行重大改动。只有当该建筑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州历史保护办公室经过仔细评估后允许时,才允许进行这些操作。
地方政府可以就此类操作向州历史保护办公室寻求决定,该决定会考虑损害的严重程度、维修成本和历史重要性。决策过程需要咨询当地专家,并且应在损害发生后或收到申请后30天内完成。
Section § 5029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式决定将某处房产指定为历史资源后90天内,委员会或地方机构必须将此指定记录在县记录员处。这包括详细信息,例如当前房产所有人、指定机构以及房产的法律描述。如果该指定在1993年3月15日之前获得批准,只要经过认证,仍然可以记录。
县记录员负责索引这些指定记录,将主管机构列为“授予人”,将房产所有人列为“受让人”。“历史资源指定”一词指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中的条目,或导致房产不得改建或拆除的地方指定。
重要的是,如果有人在1993年3月15日之后,在不知晓房产被指定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产——即在其被认定为历史资源与正式记录之间——他们不受这些规定的影响,除非他们实际知晓该指定。
Section § 5029.5
这项法律规定,交通部从高速公路路权区域内的历史财产租赁中收取的资金的50%将存入一个名为“历史财产维护基金”的专门基金。在扣除任何地方财产税后,该基金中的资金将专门用于这些历史财产的维护和运营。
这些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任何现有可用于维护历史遗址的州资金,并且该基金的支出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5029.6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地标提名的常规程序如何,Nuestra Señora Reina de La Paz(即塞萨尔·查韦斯的故居和安葬地)将自动被指定为州历史地标。
Section § 5029.7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由第5024条(f)款对历史资源施加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圣昆廷改造中心的拆除和建设项目。实质上,这些项目,包括拆除38号楼并建设新的教育和职业中心,以及2023年预算案授权的其他改进项目,都免除了某些历史保护要求。
此外,通常与历史资源相关的第5024.5条也不适用于这些特定项目,从而确保拆除、设计和施工可以在没有这些限制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