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9.10(a) 州立公园项目周转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经财政部批准后,应将任何来源(包括州拨款以外的来源)拨付、捐助或提供的所有资金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关于州立公园设施的建造、改建、维修和改善的工程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新建工程、大型建设和设备、小型建设、维护、改善和设备,以及已获得拨款的其他建筑和改善项目,或者,对于来自州拨款以外的资金,可根据资金捐助方与部门之间的书面协议并经财政部批准后授权使用。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9.10(b) 从州来源转入或存入该基金用于大型建设的资金,应限于根据收到竞争性投标书确定的必要金额。为此目的转拨的资金应经财政部批准。州拨款中,任何超出根据收到竞争性投标书确定的必要金额的部分,应立即转回原拨款基金的贷方。经财政部批准,该基金中的资金也可用于资助部门职权范围内、联邦政府将承担部分费用的建设项目,前提是已收到联邦机构的书面证据,表明国会和联邦政府已拨款,并且联邦政府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州支付指定金额。局长可在收到书面证据之前,批准这些项目的计划、规格和成本估算,并进行招标和接受投标。为本款目的转拨或存入的资金,持续拨付给部门,并可由部门用于其被拨款、捐助或提供的目的,不考虑财政年度,也不受《政府法典》第13340条规定的限制。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19.10(c) 在本条中,“基金”指州立公园项目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