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特定部门与个人或其他政府机构签订合同,租赁土地用于公园和娱乐目的。该部门决定哪些土地适合这些用途,并设定租赁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节所涵盖的任何租赁期限必须至少持续两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该等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亦不得少于两年。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有权购买租赁土地的租赁合同的要求。这些合同必须包含以下特定条款:

(a) 州支付的租金必须计入土地的购买价格。

(b) 每两年,州可以选择获得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无需额外付费,具体比例根据该期间支付的租金与应付总租金的比例确定。

(c) 州可以在任何两年期结束时选择终止租赁合同。

(d) 整个租赁期内支付的总租金不得超过土地的评估价值。

任何此类租赁合同应包含允许州购买租赁土地的选择权。租赁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62(a) 州根据该合同支付的所有租金应计入土地的购买价格。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62(b) 在每个两年期结束时,如果州选择如此,出租人应在不收取额外对价的情况下,向州转让租赁土地中指定的区域(如合同所述),该区域的面积应占总面积的比例,与州在该期间支付的租金金额占根据租赁合同应支付的总租金金额的比例相同。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62(c) 州可在任何两年期结束时自行选择终止租赁合同。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62(d) 根据任何此类租赁合同应支付的总租金不得超过土地的评估价值。

Section § 5063

Explanation

在任何土地可以被租赁之前,总务部必须对其进行估价,以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不能超过这个估价。这份估价报告的副本需要送交州立公园和娱乐部。

在签订任何此类租赁合同之前,拟出租的土地应由总务部进行估价,以确定土地的公平市场价值。任何租赁合同项下整个租期内应支付的租金总额不得超过由总务部确定的土地公平市场价值。总务部部长应将一份估价报告副本送交州立公园和娱乐部。

Section § 5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有偿将选择权(即购买土地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政府机构。它还允许该部门接受个人或其他政府实体的金钱或土地赠与。这些赠与可以帮助该部门购买或交换相关土地。

Section § 5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租赁的土地必须作为加利福尼亚州立公园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并且必须遵守管理州立公园的现行法律。

Section § 5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公园和娱乐部必须将与圣地亚哥县女童子军理事会签订的一项特定特许经营协议延长至1979年12月31日。该协议涉及库亚马卡牧场州立公园内石墙团体组织区的使用。在此日期之后,任何新协议都必须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签订。

Section § 5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与美国童子军沙漠太平洋理事会签订一份期限为20至25年的长期协议。该协议旨在让该理事会使用库亚马卡牧场州立公园的一部分。该协议必须根据另一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获得总务局局长的批准。

部门可以与美国童子军沙漠太平洋理事会签订一份期限不少于20年且不超过25年的协议,用于使用库亚马卡牧场州立公园的一部分。任何此类协议均须根据《政府法典》第11005.2条的规定,经总务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