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5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超过15万美元的州政府资金用于收购保护地块时,进行独立评估的要求。如果项目涉及的金额超过此数,则必须进行独立评估。项目相关方可以分担费用,但自2015年以后,土地所有者不能作为评估的共同委托人。所有评估都必须符合特定的专业标准,并且评估费用不能基于财产价值的百分比。重要的是,评估师不应对财产拥有经济利益,并且必须根据其资质和经验进行选择,尤其是在涉及保护地役权或特殊权益的情况下。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a)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a)(1) 如果保护地块的收购机构拟支出或拨款超过十五万美元($150,000)的州政府资金,该收购机构或项目合作方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签订合同对该地块进行独立评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a)(2) 项目合作方或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担评估费用,被认定为评估的预期使用者,并被指定为准备评估的评估师或公司的共同委托人。但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土地所有者不得被指定为准备评估的评估师或公司的共同委托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b) 该评估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b)(1) 该评估应当符合本章的所有适用要求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州法律和政策,并应当符合《统一专业评估实践标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b)(2) 评估费用不得基于财产评估价值的百分比或允许的扣除额。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b)(3) 评估不得由对被评估财产拥有经济利益的评估师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卖方或捐赠方、卖方收购该财产的当事方,或受雇于上述任何一方或与上述任何一方有关系。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c) 签订评估合同的收购机构或项目合作方应当选择一名有资格评估特定财产的评估师,该评估师应基于可验证的教育背景、经验以及对适用于特定财产的适当方法、技术和房地产市场的了解。以下要求也应适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c)(1) 如果拟评估的项目是保护地役权,评估师的教育背景应当包括保护地役权估价方面的高级课程或认证。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c)(2) 如果拟评估的项目包含超过名义价值的特殊权益,签订评估合同的收购机构或项目合作方应当在合同中包含以下适用条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c)(2)(A) 评估特殊权益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第5096.517条(a)款(5)项的要求。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0(c)(2)(B) 评估特殊权益的专业人员应当有资格评估特定的特殊权益,该资格应基于可验证的教育背景、经验以及对适用于特定特殊权益的适当方法、技术和市场的了解。

Section § 5096.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进行重大土地收购前审查土地估价的流程。购买大块土地时,必须聘请一名独立估价师来审查原始估价报告。这位独立估价师不能是最初进行估价的人,并且不能对该交易有任何经济利益。他们还必须在加州持有执照。

独立估价师需要撰写一份详细报告,总结估价内容,解释他们如何确定土地价值,描述所使用的标准,并核查这些标准是否符合国家专业估价标准。但是,卖方提供的某些机密信息可以不包含在报告中。

如果多个机构参与购买保护土地,只要每个机构都使用同一份估价报告,独立决定批准,并遵守所有关于公共披露和独立审查的规定,则只需一份估价和审查报告。土地面积本身不能作为要求进行估价审查的唯一理由,但机构仍然可以考虑购买大面积土地可能带来的其他影响。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a) 除了根据《渔猎法》第1348.2条由总务部进行的审查之外,为重大土地收购准备的估价报告应由收购机构为此目的聘请的合格独立估价师进行审查,并且该估价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a)(1) 审查估价师未根据第5096.510条进行估价,且对该重大收购无任何经济利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a)(2) 审查估价师须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4部第3章(自第11300条起)获得许可。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b) 审查估价师应审查估价报告,并以叙述形式准备一份估价审查报告,该报告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b)(1) 总结估价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b)(2) 说明确定土地价值的依据。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b)(3) 描述用于准备估价报告的标准。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b)(4) 确定估价报告是否符合《统一专业估价实践标准》中规定的标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c) 估价审查报告无需包含任何由卖方提供或代表卖方提供的专有信息,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豁免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d)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d)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d)(1) 如果一项重大保护土地收购将由多个收购机构批准,且每个收购机构均遵守第 (2) 款的规定,则根据第5096.510条,无需多于一份独立估价报告,且根据本条,无需多于一份估价审查报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d)(2) 如果每个收购机构均执行以下所有操作,则第 (1) 款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d)(2)(A) 按照本章要求,使用独立估价报告和估价审查报告。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d)(2)(B) 独立决定是否批准重大保护土地收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d)(2)(C) 遵守本章所有公共披露和独立审查要求。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2(e) 收购机构不得将物业面积作为分类门槛,以根据本条强制进行估价的独立审查。但是,此禁令不禁止机构以其他方式考虑收购大面积物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Section § 5096.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就购买重大保育土地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相关机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公众分享某些信息。这包括一份独立的评估审查报告、一份关于他们为何建议购买该土地的理由摘要,以及任何相关的环境研究或文件。如果某些信息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获得豁免,则可以不予公开。

在就授权重大保育土地收购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前,收购机构应至少提前30个日历日向公众提供信息,但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规定免于披露的信息除外。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3(a) 根据第5096.512条准备的独立评估审查报告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3(b) 收购机构就该土地的重大收购提出的批准建议的依据摘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3(c) 任何相关的环境研究、文件或其他信息。

Section § 5096.514

Explanation
在一项重大保护用地收购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收购机构必须向公众分享某些信息。这包括经批准的、显示土地公平市场价值的土地评估报告,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购买文件,例如环境评估报告,除非这些信息受《加州公共记录法》保护而免于披露。

Section § 5096.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其中讨论的程序和要求是额外的,并且不改变或取代已由两项特定法案设定的程序和要求,这两项法案分别是《水安全、清洁饮用水、海岸和海滩保护法案》以及《加州清洁水、清洁空气、安全社区公园和海岸保护法案》。因此,如果您正在处理保护地的获取事宜,您仍然需要同时遵守这些现有法案所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5096.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保护地可以出售或转让给其他所有者或机构的条件。出售方必须首先证明该土地不再需要用于保护。他们需要准备一份公开报告解释原因,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出示确凿证据表明该土地的保护目的已完成。出售还需要通过年度预算案或特定立法批准。

出售后,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购买类似的保护地或根据特定法律支持保护工作。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出售是为了调整边界、价值低于100万美元,或者出售是为了改善保护。

这些规定是对其他法律要求的补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保护地不得出售给其他所有者,或将其占有和控制权转让给其他机构,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a)(1) 出售或转让机构准备并向公众提供一份详细报告,说明该保护地为何不再具有所需的保护目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a)(2) 出售或转让机构举行一次经正式通知的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对拟议的保护地出售或转让的意见。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a)(3) 在遵守(1)款和(2)款规定后,出售或转让机构根据充分证据认定,该财产不再具有所需的保护目的。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a)(4) 该土地的出售或转让经授权或批准,作为年度预算案的一部分,或根据授权该出售或转让的特定立法进行。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b) 出售或转让保护地的收益应仅用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b)(1) 购置保护地,以实现与被出售或转让财产原始购置相同的或等效的目标。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b)(2) 促进第21部(自第31000条起)的宗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b)(3) 购置野生动物栖息地,以促进194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渔猎法》第2部第4章(自第1300条起))的宗旨。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b)(4) 购置野生动物栖息地,以促进《渔猎法》第2部第4.3章第2条(自第1410条起)的宗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1) 仅为调整边界或整合财产所有权目的而出售或转让保护地。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2) 出售或转让受保护地役权约束的土地,以保持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3) 出售或转让给其他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以改善保护管理、公共通道、历史保护,或保护或提升保护地的生物价值。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4) 州海岸保护委员会出售或转让保护地,且土地权益的出售或转让在购置不动产时已根据第21部(自第31000条起)的规定作出。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5) 保护地置换为具有更高生物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地。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c)(6) 公平市场价值低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保护地的出售或转让。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6(d) 本条规定的要求是对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的补充。

Section § 5096.517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为在加州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土地准备估价报告,您需要包含几个详细的要素。这包括照片和地图,对土地及其开发潜力的完整描述,并附有市场兴趣的证明。您还需要讨论任何影响土地的权利,例如社区使用权,并说明您对此进行了多少调查。如果土地包含木材或水等特殊权益,请专家单独列出其价值。报告必须由持牌估价师签署,以确保符合专业标准。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或标准外,为收购任何土地或其中权益而准备的估价报告,若由第5096.501条(a)款定义的“收购机构”收购或由其资助,须包含以下所有内容,方可由州政府进行估价审查: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1) 一系列描述性照片和地图,具有足够的质量和细节,以清晰描绘标的物业和所依据的任何市场数据,包括标的物业位置与市场数据之间的关系。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2) 对标的物业土地、场地特征和改良物的完整描述。基于物业开发潜力的估价应包括: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2)(A) 关于土地开发潜力的可验证数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2)(B) 对开发项目推进所需条件的描述,例如法律权利和基础设施需求。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2)(C) 提供证据证明目前存在或未来可能存在足够的需求,以支持该开发项目在市场上的可行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3) 估价师的声明,说明在分析和价值结论中对土地产权状况的调查和考虑程度。估价报告还应在有初步产权报告时附上该报告。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4) 讨论《民法典》第801条至第813条(含首尾两端)以及第1006条至第1009条(含首尾两端)所述的可能影响价值的默示奉献、时效取得权或其他未登记权利,说明调查范围以及对可能表明公共使用证据的状况的任何了解或观察。如果估价师不了解或未观察到这些状况,则应在估价报告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此情况。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a)(5) 估价报告中包含对特殊权益(价值超过名义价值)的估价,包括但不限于木材、水、矿产或碳信用,应包含由在特殊权益领域具备资格的注册或认证专业人士准备并签署的单独估价。该估价应由第二位合格的注册或认证专业人士审查和批准,并由估价师考虑,然后附在估价报告中。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7(b) 每份估价报告应由一名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3部分(自第11300条起)及其执行法规,持有适当执照或认证且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估价师准备并签署。

Section § 5096.5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卖方,就使用州资金购买的保护地主张超过 $5,000 的慈善捐款,那么出于税务目的,您必须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将购置土地的机构所使用的评估报告附在您的加州纳税申报表上。其次,这份评估报告必须由持牌评估师完成,并符合州和联邦税收减免的特定要求。

对于卖方就使用州资金购置的保护地所主张的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慈善捐款,为证实卖方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所主张的慈善捐款扣除额,以下两项要求均应适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8(a) 卖方应在其加州所得税申报表中附上购置机构所依据的慈善捐款评估报告副本。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518(b) 附于申报表中的评估报告应由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编第3部分(自第11300条起)获得房地产评估师办公室许可的评估师编制,并应符合《收入与税收法典》和《国内税收法典》的适用要求,以证实该捐款金额用于加州所得税和特许经营税目的以及联邦所得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