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区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征收特别税: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1(a) 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一节第3.5条(自第50075条起)。该特别税应统一适用于区内所有纳税人或所有不动产,但未开发地产的税率可低于已开发地产。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89.1(b) 1982年《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2.5条(自第53311条起)。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一个地区可以通过两种具体规则征收特别税。首先,他们可以遵循《政府法典》第50075条开始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税收必须公平地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或财产。但是,如果一块土地尚未开发,其税率可以低于已开发土地。其次,他们可以使用1982年的《梅洛-罗斯社区设施法》,该法为地方政府通过特别税资助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方法。
这项法律允许地区征收特别受益评估费,用于支付资本改善项目,并遵循加州宪法规定的指导方针。这些评估费可以依据各种改善法案征收,例如1911年改善法案、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1972年景观美化和照明评估法案,或任何未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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