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a) 董事会认为在区域内的特定区域提供不同服务、提供不同水平的服务或筹集额外收入符合公共利益时,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一个或多个区域。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 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启动设立新区域的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1) 声明该提案是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2) 阐明将纳入该区域的区域边界描述。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3) 阐明该区域将提供的不同服务、不同水平的服务或额外收入。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4) 阐明那些服务或服务水平将如何筹资的方法。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5) 阐明设立该区域的理由。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b)(6) 提议该区域的名称或编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c) 设立新区域的提案也可以由居住在拟议区域内的不少于10%的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发起。该请愿书应包含(b)款要求的所有事项。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91(d) 在通过决议或收到有效请愿书后,董事会应确定关于设立该区域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区域内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听证会通知,包括(b)款要求的信息。董事会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20天将通知邮寄给拟议区域内的所有业主。董事会应在拟议区域的范围内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