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96.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的备灾和防洪项目拨款超过四十亿美元。它要求州长寻求额外的联邦和地方资金,以有效利用州政府的资金。

州长还应优先考虑那些能带来最大公共效益的项目,并提交一份年度计划,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该计划应包括所获得的配套资金的详细信息,以及一项长期防洪的投资策略,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财政负担。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0(a) 经为此拨款后,四十亿九千万美元 ($4,090,000,000) 应可用于根据本条规定实施的备灾和防洪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0(b) 在根据本条规定支出资金时,州长应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0(b)(1) 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联邦和地方配套资金,用于资助备灾和防洪项目,以确保这些资金的审慎和成本效益使用,只要这不阻碍本条的及时实施。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0(b)(2) 优先选择项目和设计项目,以通过使用这些资金实现最大的公共效益。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0(b)(3) 结合提交年度州长预算,提交一份年度债券支出备灾和防洪计划,详细说明拟议的债券资金支出、为匹配这些支出而获得的联邦拨款和地方资金数额(用于资助备灾和防洪项目),以及一项投资策略,以满足长期防洪需求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州纳税人因洪水造成的负债。

Section § 5096.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三十亿美元,用于加州的防洪和预防项目。这些资金专门用于修复、重建或更换堤坝、溢洪道以及其他防洪基础设施。还有资金用于改善城市地区的防洪,包括可能参与联邦项目和研究的财政支出。此外,部分资金指定用于降低三角洲地区堤坝溃决的风险,支持当地维护和特殊防洪项目。每个项目都有特定的资金上限,特别是对福尔瑟姆水坝的改进不在此限制之内。

三十亿美元($3,000,000,000)在拨款给该部门后,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a) 通过以下所有行动,对州防洪计划的堤坝、溢洪道、分洪道和设施进行评估、修复、修复、重建或更换: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a)(1) 修复侵蚀点并清除河道或分洪道中的泥沙。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a)(2) 评估和修复堤坝以及州防洪计划的任何其他设施。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a)(3) 实施根据本款开展的项目的缓解措施。该部门可资助参与根据《渔猎法典》第3部第10章(第2800节起)制定的自然社区保护计划,以促进本款授权的项目。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b) 改进或增加州防洪计划的设施,以提高城市地区的防洪水平,包括所有相关的缓解和基础设施搬迁费用。本款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州政府参与联邦和州授权的防洪项目、联邦洪水损害减少及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以及水库再运行和地下水防洪蓄水项目。单个项目支出不得超过两亿美元($200,000,000),不包括对福尔瑟姆水坝的授权防洪改进。
(c)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c)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c)(1) 降低三角洲地区堤坝溃决的风险。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c)(2) 为第 (1) 款规定目的提供的资金应同时用于以下两个目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c)(2)(A) 根据《水法典》第6部第9部分(第12980节起)的三角洲堤坝维护补助计划提供的当地援助,该部分可能会修订。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1(c)(2)(B) 根据《水法典》第6部第4.8部分第2章(第12310节起)的特殊防洪项目,该章可能会修订。

Section § 5096.824

Explanation

本节拨出5亿美元,用于支付州政府在洪水控制和预防项目方面的非联邦费用份额。这些项目根据各项州水法获得授权,包括1945年州水资源法、1946年洪水控制法以及加州流域保护和防洪法。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向地方机构提供信贷或贷款,以及《水法》特定条款中列出的项目实施费用。这些资金仅用于不属于州洪水控制计划的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a) 伍亿美元 ($500,000,000) 经部门拨款后,应可用于支付州政府承担的非联邦费用份额,以及与根据以下任何一项授权的洪水控制和防洪项目相关的费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a)(1) 1945年州水资源法(《水法》第六编第六部分第1章(第12570条起)和第2章(第12639条起))。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a)(2) 1946年洪水控制法(《水法》第六编第六部分第3章(第12800条起))。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a)(3) 加州流域保护和防洪法(《水法》第六编第六部分第4章(第12850条起))。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b)
(a)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b)(a)款所述费用包括与以下任何一项相关的费用: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b)(1) 根据适用情况,依照《水法》第12585.3条、第12585.4条、第12585.5条(d)款以及第12866.3条和第12866.4条的规定,向地方机构提供信贷或贷款。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b)(2) 实施《水法》第六编第六部分第3.5章(第12840条起)。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4(c) 本条规定的可用资金应仅分配给不属于州洪水控制计划的项目。

Section § 5096.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拨出2.9亿美元资金,用于通过多种方式改善防洪。这包括购买土地和产权以创建或加强防洪走廊和分洪道,修建新堤坝,调整和加固现有堤坝,以及迁移或改造建筑物以实现防洪。此外,它还支持在易受洪水影响的土地上维持农业的项目,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包括制作详细的洪水地图和研究,以便更好地规划和理解洪水风险。

两亿九千万美元 ($290,000,000) 经拨款后,可用于通过以下任何行动保护、创建和加强防洪走廊和分洪道: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a) 取得不动产地役权及其他权益,以保护或加强防洪走廊和分洪道,同时保持或提升该不动产的农业用途。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b) 修建为建立防洪走廊或分洪道所必需的新堤坝。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c) 后撤现有防洪堤坝,并结合实施这些后撤行动,加固或改造现有堤坝和水闸。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d) 迁移或防洪加固为建立防洪走廊所必需的建筑物。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e) 取得位于洪泛区内不动产的权益,或提供激励措施以维持其农业用途,该洪泛区无法合理地免受未来洪水的威胁。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f) 取得不动产地役权及其他权益,以保护或加强防洪走廊,同时保持或提升该不动产的野生动物价值。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g) 洪泛区测绘及相关活动,包括以下两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g)(1) 编制洪水灾害图,包括所有必要的研究和勘测。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5(g)(2) 冲积扇洪泛区测绘。

Section § 5096.827

Explanation

本节拨出3亿美元用于支持雨洪管理项目的拨款。要符合条件,这些项目至少一半的费用必须由非州政府资金资助,不能是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应旨在控制雨水径流以减少洪水。此外,它们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其他益处,例如改善地下水、提高水质和恢复生态系统。

项目还必须符合区域水质控制计划,并遵守相关的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

三亿美元 ($300,000,000) 将在经向部门拨款后提供,用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雨洪管理项目拨款: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a) 非州政府出资份额不低于50%。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b) 不属于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c) 旨在管理雨水径流以减少洪灾损失,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其他益处,包括地下水补给、水质改善和生态系统恢复。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d) 符合适用的区域水质控制计划。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e) 符合任何适用的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

Section § 5096.8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项目选择和评估指南,重点在于减少洪灾损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将就与水质相关的部分提供建议。减少洪灾损失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特别是如果它们尚未获得州政府的防洪资金,并且能提供额外的好处,例如改善水质、生态、减少侵蚀和地下水补给。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a) 部门应当制定项目选择和评估指南,以实施第5096.827节。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当就指南中与水质相关的部分向部门提供建议,并酌情依据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根据第75050.2节制定的雨水指南。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b) 该指南应当包含一项规定,优先考虑减少洪灾损失的项目,且符合以下一项或两项条件: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b)(1) 该项目未根据第5096.824节或第75034节获得用于防洪或防洪预防项目的州政府资金。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6.827(b)(2) 该项目提供多重效益,包括但不限于水质改善、生态效益、减少河道侵蚀和泥沙淤积以及地下水补给。

Section § 5096.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旨在设计和建造市政合流污水和雨水系统的项目可以获得财政支持,前提是它们符合第 5096.827 节和第 5096.827.2 节中概述的具体要求。

Section § 5096.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本条提供的任何资金只能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指定用途。在该日期之后,任何尚未分配的资金将减少本章授权的债务总额。

本条规定的资金仅可用于截至2016年7月1日的拨款,届时,本章授权的债务总额应按本条规定但尚未拨款的资金数额予以减少。

Section § 5096.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本章所涵盖的项目制定或采纳指南和标准,无需经过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或批准。它也不必遵守《政府法典》中另一特定部分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