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灾防洪债券法案备灾防洪计划
Section § 5096.820
这项法律为加州的备灾和防洪项目拨款超过四十亿美元。它要求州长寻求额外的联邦和地方资金,以有效利用州政府的资金。
州长还应优先考虑那些能带来最大公共效益的项目,并提交一份年度计划,说明资金将如何使用。该计划应包括所获得的配套资金的详细信息,以及一项长期防洪的投资策略,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财政负担。
Section § 5096.821
这项法律拨出三十亿美元,用于加州的防洪和预防项目。这些资金专门用于修复、重建或更换堤坝、溢洪道以及其他防洪基础设施。还有资金用于改善城市地区的防洪,包括可能参与联邦项目和研究的财政支出。此外,部分资金指定用于降低三角洲地区堤坝溃决的风险,支持当地维护和特殊防洪项目。每个项目都有特定的资金上限,特别是对福尔瑟姆水坝的改进不在此限制之内。
Section § 5096.824
本节拨出5亿美元,用于支付州政府在洪水控制和预防项目方面的非联邦费用份额。这些项目根据各项州水法获得授权,包括1945年州水资源法、1946年洪水控制法以及加州流域保护和防洪法。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向地方机构提供信贷或贷款,以及《水法》特定条款中列出的项目实施费用。这些资金仅用于不属于州洪水控制计划的项目。
Section § 5096.825
这项法律拨出2.9亿美元资金,用于通过多种方式改善防洪。这包括购买土地和产权以创建或加强防洪走廊和分洪道,修建新堤坝,调整和加固现有堤坝,以及迁移或改造建筑物以实现防洪。此外,它还支持在易受洪水影响的土地上维持农业的项目,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包括制作详细的洪水地图和研究,以便更好地规划和理解洪水风险。
Section § 5096.827
本节拨出3亿美元用于支持雨洪管理项目的拨款。要符合条件,这些项目至少一半的费用必须由非州政府资金资助,不能是州防洪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应旨在控制雨水径流以减少洪水。此外,它们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其他益处,例如改善地下水、提高水质和恢复生态系统。
项目还必须符合区域水质控制计划,并遵守相关的区域综合水资源管理计划。
Section § 5096.827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项目选择和评估指南,重点在于减少洪灾损失。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将就与水质相关的部分提供建议。减少洪灾损失的项目将获得优先考虑,特别是如果它们尚未获得州政府的防洪资金,并且能提供额外的好处,例如改善水质、生态、减少侵蚀和地下水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