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城市的一部分设立一个名为“市政公园改善区”的特别区域。该区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为购买土地、建设或维修公共公园等项目提供资金。“工程”或“改善”一词涵盖了与公园和娱乐服务相关的所有必要建设和维修工作,包括获取所需土地。

Section § 5351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区域至少有10%的选民希望成立一个市级公园改善区,他们可以向市书记官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愿书必须说明拟议的改善项目和该区域的边界。一旦市书记官核实签名,市政府就可以提议在该区域内举行选举,让选民决定是否发行债券来资助这些改善项目。在选举之前,市政府可以修改该区域的边界和项目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5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设立市级公园区时,意向条例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提供该区的精确边界描述、计划改进的详细信息、成本估算,以及通过发行区债券进行融资的公众投票计划。此外,它还指明了可以在何处查阅相关地图和描述,并明确了听取任何异议的听证会细节。

意向条例应包含: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352(a) 拟议市级公园区的外部边界的准确描述;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352(b) 拟议购置或建设的改进或工程的一般描述;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352(c) 拟议改进或工程的成本估算,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带费用估算;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352(d) 一份声明,宣布有意在该区举行选举,目的是向该区的合格选民提交一项议案,即通过发行该区债券来承担债务,以支付拟议改进或工程的成本和费用,并声明一份显示该区外部边界与紧邻区域关系的地图,以及拟议改进的一般描述,已存档于市立法机构书记员办公室;该地图应作为确定该区范围所有细节的依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352(e) 确定用于听取异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声明。

Section § 53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市条例如何公布以及何时生效。如果城市有报纸,该条例将根据《政府法典》第 6062 条在那里公布,并在公布后立即生效。然而,如果没有当地报纸,该条例必须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并在张贴后两周生效。

Section § 5354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人对区域的设立、其边界或区域内的计划项目有疑虑,他们可以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书记员将在每份异议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在听证会期间呈交。立法机构将审查这些异议并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不得再被质疑。

Section § 5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受拟议工程或改进影响的大多数业主提出抗议,并且他们的抗议代表了将要征税的面积的一半以上,那么该项目自决定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能继续进行。抗议必须保持在多数水平以上才能阻止项目。

如果抗议是针对拟议的工程或改进,且立法机构发现该抗议是由将为该工程或改进征税的财产面积超过一半的业主提出的,并且抗议未被撤回以致使其少于多数,则自立法机构在听证会上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采取进一步的程序。

Section § 53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如果有人对区域的大小或其中包含的财产提出异议,立法机构有权更改区域边界。但是,他们只能将受益于相关改进或项目的区域纳入其中。在进行任何更改之前,他们必须以与发布债券选举公告相同的方式通知公众。这包括详细说明拟议的更改,并允许至少10天的时间供公众提出异议,这些异议将以与处理对拟议项目异议类似的方式进行处理。

Section § 5357

Explanation
如果立法机构驳回了对拟议计划的所有反对意见,它可以在指定区域内组织一次选举,投票决定是否按照先前条例的详细规定,通过发行债券来举债。这份选举通知必须包括债务的目的、改进的详细信息、估计成本、债务金额以及利率(每年不得超过8%)。该条例还将明确选举日期和投票程序。

Section § 5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设立债券选举的要求。市立法机构必须设立选区,指定投票站,并为每个选区指派一名检查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除这些具体规定外,选举将遵循该市一般市政选举的规则。关于选举的公告必须像意向通知一样公布。

为债券选举之目的,立法机构应在法令或决议中,在该区域的边界内设立一个或多个选区,指定一个投票站,并为每个选区任命一名检查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在该法令或决议中未列明的所有细节方面,选举应依法举行,按照该市举行一般市政选举的规定。命令举行选举的法令或决议,应以与意向法令相同的方式公布。

Section § 5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选举中三分之二的选民批准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那么立法机构就可以按照发起选举的条例或决议中规定的金额发行这些债券。

Section § 53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将债券总额分成不同的系列,每个系列都有独特的发行日期。它还允许同一系列内的债券具有不同的到期时间。然而,每个系列的到期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Section § 5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机构在遵循本条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决定债券及其相关息票的设计和结构。

Section § 5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管理一系列债券的还款计划。他们可以设定一个日期,最晚不超过债券发行之日起两年,作为还款的开始日期。从最早的到期日开始,每年至少要偿还2.5%的债务,但也可以灵活地选择每年支付大致相等的利息和本金,并允许有少量浮动。债券的总还款期限不能超过40年。 还款地点由立法机构确定并写明在债券中。利息通常需要每半年支付一次,但第一年可以例外。支付款项来自区域基金,而非市政当局,这意味着市政府或其官员对此类支付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5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发行市政债券的规则。这些债券的面额必须在10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债券必须由市的首席执行官(或另一位指定官员)、司库签署,并由书记员会签。附带的付息票应连续编号,并带有司库的签名,即使是印刷签名也有效。如果任何签署这些债券的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将被视为有效。

债券应以立法机构可能确定的面额发行,但债券面额不得低于一百美元 ($100),也不得高于一千美元 ($1,000),并应由市的首席执行官签署,或由市立法机构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授权并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官员签署,并由其司库签署,且应由书记员会签。上述债券的付息票应连续编号,并由该市的司库以其雕刻或石印签名签署。如果任何在债券或付息票上出现其签名或会签的此类官员在将该债券交付给购买者之前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签名或会签仍应在所有目的上有效且充分,如同该官员一直任职直至债券交付。

Section § 5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管理机构发行和出售市政债券,价格不得低于其票面价值。销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必须存入市财政库,并且只能用于债券选举决议或法令中明确的项目,以及任何相关费用。

地方立法机构可以按不低于票面价值发行和出售债券,债券销售所得款项应存入市政当局的金库,记入相关区基金名下,并应专门用于债券选举法令或决议中提及的用途和目的,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带费用。

Section § 53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确定债券有效性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10编第9章(自第860条起)提起。

Section § 5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市政府每年对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征收并收取税款,以支付债券的利息和部分本金。如果债券的偿还期在发行一年后才开始,则该税款还必须设立一个基金,用于在到期日之前偿还本金。这项税款是除其他市政税款之外的额外税款,并且只能用于偿还这些债券。 如果通过选举程序中的决议或条例获得批准,市政府可以决定对区域内的所有应税财产而非仅仅是土地征税。

Section § 5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建筑、工程竣工或劳务和材料供应的合同,都必须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市政府在授予任何合同之前,必须刊登广告并邀请密封投标。如果城市有特许章程,则应遵循其自己的合同签订规定。市议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将得到履行,并且在必要时可以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

所有建造或完成任何工程或改进,或提供劳务、材料或供应品的合同,均应授予最低的负责任投标人。立法机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 6062 条在市内刊登广告,邀请密封投标书以提供拟议改进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和供应品,然后方可签订任何合同;但是,如果是特许市,则应遵循其章程关于签订合同的规定。立法机构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其认为最合适的保证金,以确保合同的忠实履行,并有权拒绝任何及所有投标。

Section § 536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州合同法》和某些劳动法均适用于本条。这意味着与本条相关的任何合同或劳动事项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领域中规定的法规。

《州合同法》(《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2部分 (从第10100条开始)) 和《劳动法》第二编第7部分 (从第1720条开始) 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5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城市或城镇权力,可以使用债券销售所得的资金来建设或购买经公众投票批准的改进项目或工程。一旦这些项目完成,它们将归该城市或城镇所有。

市政当局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以支出通过债券销售获得的收益,用于购置或建设召集选举的法令中所列的改进项目或工程,并应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购置或建设这些改进项目或工程,且如此购置或建设的改进项目或工程应为市政当局的财产。

Section § 53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依本条设立的任何公园改善区应命名为“市政公园改善区第__号”,其中空白处应填入该区的编号及其所在城市的名称。

Section § 53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市政当局内的财产并入市政公园改善区。这种并入过程遵循《水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将财产并入市政水区改善区的相同规则。

Section § 536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它提供了一种处理其所涉主题的替代方法,且不影响其他关于类似主题的现有法律。当采用这种替代方法时,只应遵循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5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的规定应以最能实现其目的的方式进行解释。它还明确指出,领土可以属于多个区域,即使它们已经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被纳入其他区域。

本条规定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且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禁止将任何领土纳入根据本条规定或任何其他法案成立的任何区域的边界内,无论该领土是否已或可能已纳入根据本条规定或任何其他法案成立的任何其他区域。